關於構建“公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踐與思考

關於構建“公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踐與思考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公安機關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如何把握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和創建“楓橋式公安派出所”實踐要求,圍繞“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工作目標,構建多方參與、聯動共治的多元調解體系,是當前需要研究解決的重要課題。本文在全面總結縣構建“公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基礎上,認真查擺剖析機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提出了進一步深化運行機制改革的對策建議。

一、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特徵

(一)糾紛類型多樣化。隨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呈現一些新特徵新變化,矛盾糾紛涉及的主體範圍更加廣泛,利益關係更加複雜,爭議內容也更加多樣。根據2023年“三大專項行動”開展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我縣基層社會矛盾糾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經濟合同及債務糾紛668起,佔比40.31%,婚姻戀愛家庭糾紛383起,佔比23.11%,鄰里糾紛355起,佔比21.42%,資源權屬糾紛94起,佔比5.67%,勞動爭議糾紛77起,佔比4.65%,涉校涉醫糾紛18起,佔比1.07%,涉房地產及徵地拆遷糾紛16起,佔比0.97%,其他糾紛46起,佔比2.78%。這些矛盾糾紛涉及羣眾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安機關必須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化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升級。

(二)糾紛主體羣體化。有很多矛盾糾紛,由於糾紛主體的利益訴求一致,同類人羣,同類事件的聯動性較強,容易引發羣體性事件。如勞資糾紛、徵地拆遷,失地農民補償等,當事人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覺得自己的訴求得不到滿足,於是通過一些類似羣體上訪等特殊手段向政府施壓,以實現其利益訴求。

(三)調解處置複雜化。如資源權屬、拆遷補償、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等矛盾糾紛多與行政糾紛、治安案件交織發生。產生矛盾糾紛的對象也由過去的公民與公民發展為公民與團體、單位乃至行政機關等,糾紛愈發複雜,處理起來更為棘手。有些比較突出的矛盾糾紛,往往參與者的一些合理訴求與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經濟利益的訴求和維護民主權利的要求交織在一起,多數人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的無理取鬧交織在一起,有些還是跨行業、跨地區、跨部門的,牽一髮而動全身,增加了化解工作的難度。

(四)社會輿情網絡化。隨着互聯網大數據的發展,特別是在微博,抖音,快手等短視頻平台的快速崛起後,很多矛盾糾紛發生後主流媒體還未介入,一些個人或團體就開始在網絡上大肆轉發,試圖混淆視聽。甚至有些為了出名,在消息還沒得到核實前就開始惡意炒作,誘使許多不明真相的羣眾加入到評判中,導致事態更加複雜,難以掌控。

二、我縣關於構建“公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主要實踐

近來年,縣公安局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做實預防警務,創新基層治理,持續在源頭防範、主動摸排、建強隊伍、多元化解發力,構建完善“公安+”矛盾糾紛摸排化解工作格局,切實把風險隱患發現在基層、解決在萌芽,人民羣眾的滿意度和幸福感不斷攀升。今年以來,共摸排化解矛盾糾紛1651起,調解成功率達99.64%,經驗做法被新華社、法制日報刊發推廣。

(一)聚焦宣防整治,持續在源頭防範上發力

緊盯容易引發的矛盾糾紛的人、事、重點場所、村組,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加強重點場所巡防,強化治安亂點整治,從源頭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一是常態開展走訪宣傳。每週二晚上組織民輔警、平安義警、網格員、志願者開展以“訪民情、聽民聲、解民憂、聚民心”為主要內容的平安夜訪,深入羣眾家中、街道商鋪、企事業單位及農村、社區人員密集場所,通採取發放宣傳資料、擺放宣傳展板、現場以案釋法等形式,引導羣眾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權益、通過合法方式反映訴求。今年以來,出動警力7800餘人次,發放宣傳資料2.3萬餘份,走訪羣眾3.2萬餘人。二是強化重點部位巡防。針對夏季治安特點,持續加大擂茶夜市、網紅“夜經濟”、繁華商圈等人口密集和治安複雜地區巡邏防控力度,提升街面見警率。針對農村圩鎮趕集人流大、矛盾易發的問題,按照“逢集必見警”“逢集必出巡”的原則,深入開展“民警趕大集”活動,加強農村圩鎮集市巡邏防控工作,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三是開展亂點整治。緊盯警情多發、矛盾糾紛突出的地區及場所,制定印發《縣公安局掛牌整治重點地區及場所工作實施方案》,重點掛牌整治了14個治安亂點地區,2個治安亂點場所,推動各類矛盾糾紛及風險隱患得到有效化解。

(二)聚焦全面精準,持續主動摸排上發力

堅持“關口前移、排查在先”的原則,深入排查各類矛盾糾紛隱患,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一是落實全面篩查。緊密結合“兩排查一梳理、兩化解一整治”專項行動,組織全縣派出所民(輔)警、鄉鎮幹部及平安義警,重點圍繞“十二類”矛盾糾紛,逐村(社區)、逐户、逐單位開展全面摸排,及時收集引發矛盾糾紛的苗頭性、傾向性、預警性信息線索,準確掌握轄區各類矛盾糾紛動態和人員動態,確保各類矛盾糾紛底數清、情況明,排查到位,不留死角。二是突出重點排查。緊盯重複警情、羣體事件、涉公安訪等重點領域,及全縣刑滿釋放人員、揚言極端人員、非正常訪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等1204名重點人員,落實“日周月”研判調度機制,針對性開展矛盾糾紛及風險隱患排查,切實做到提前預防、動態管控、超前應對,為及時有效穩控化解奠定基礎、創造條件。三是堅持科技賦能。按照“互聯網+多元化解”工作思路,職合縣政法委自主開發了“智安x”智能應用平台,發揮數據“雲眼”和網格“前哨”的作用,要求公職人員、網格員安裝,並全縣推廣使用,實時上報摸排發現的矛盾糾紛,推動矛盾糾紛摸排橫向貫通部門、縱向直達網格,做到發現在早、處置在小。

(三)聚焦力量整合,持續建強調解隊伍上發力

以打造專業力量聚集、專長優勢明顯、專職從事調解的調解隊伍為抓手,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質效。一是加強調解組織建設。依託縣綜治中心,建立道路交通、衞生醫療等十大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創新設立了金融領域、農村土地、集體林地、婚姻家庭、寄遞物流、網絡領域等六個新型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基本實現主要矛盾糾紛類型全覆蓋,以滿足羣眾多層次、差異化的調解新需求、新期待。二是打造品牌調解陣地。從具有一定法律知識背景、長期從事基層工作、熱心集體公益事業等人員中培育專職調解員、調解能手,按照“一鄉鎮一品牌”的要求,着力打造金川鎮“一杯茶”、大洋洲“楊斌”、沂江“陳建根”、三湖鎮“大紅袍”、城上鄉“鄧建輝”等一批人民羣眾心中“做得好、叫得響、信得過”的特色品牌調解工作室,探索出“飲茶調解”“三勤三心”特色調解方法。三是建強調解民警隊伍。舉辦“縣公安局矛盾糾紛調解專題培訓會”,聘請“全國人民調解能手”x,x協會副會長x來局授課。創新性開展派出所“師徒結對”工作,傳承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好經驗、好做法、好傳統。開闢矛盾糾紛化解經驗交流專欄,發佈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典型案例29個,形成了“切香腸式”等一系列化解戰法機制,有效提升基層民警矛盾糾紛化解能力。

(四)聚焦創新融合,持續在多元化解上發力

充分發揮縣綜治中心(站)、品牌調解室作用,建立健全“公安+”多元化解矛盾糾紛調解機制,積極探索“分類分級、聯合調處、回訪確認”等矛盾糾紛調解新模式,調解成功率達99.67%,妥善化解了鄧四仔、孫月英、佔小莉等一批信訪積案。一是分類分級化解。及時梳理分類矛盾糾紛,依託專業性調解組織,結合調解能手專業領域,個性定製調解方式,提升改進調解成效,區分“一般類、關注類、重點類”三個等級分別整合村、鄉(鎮)、縣三級力量資源進行化解,有效推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從常規化向多定製化升級。二是多元聯調化解。依託縣矛盾糾紛聯合調處中心,採取“職能部門常駐、一般單位輪駐、行業專家隨駐”的方式,組織政法部門和信訪、教體、衞健等17個單位集中辦公,134名專家參與工作,實現“組團式”服務,讓羣眾“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地”。同時發揮特色品牌調解室作用,整合鄉鎮府、派出所、司法所、鄉賢調解委員會、村(居)委會、律師事務所、農村“土專家”等力量,並發動老黨員、老幹部、老教師、老退伍軍人、老勞模等社會力量參與,為羣眾提供7×24小時的調解服務。2023年以來,全縣矛盾糾紛調解成功率明顯上升。三是回訪確認化解。按照“一事一回訪”“誰調處、誰負責”原則,協調專職調解員採取電話、微信、走訪等形式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回頭看”,全面掌握當事人的思想動態。對履行協議不及時、不到位的,督促當事人及時履約,防止調而不解、解而不和。對已經調處的矛盾糾紛可能發生反彈的,及時組織力量跟進開展二次調解,有效解決矛盾糾紛“調而不和”“調解反彈”等問題。今年以來,回訪滿意率達到95%以上。

三、當前公安機關調解矛盾糾紛的難點

(一)部分羣眾法制意識不強,訴求方式激烈。部分羣眾對行政部門工作不理解,遇到問題容易偏激,發生矛盾糾紛時,不懂得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手段積極運用法律武器解決問題。有的羣眾稍微言語不和就大打出手;有的羣眾錯誤的認為,自己的問題無法通過正常的途徑解決,只有通過“大鬧”得到政府的重視後才能解決;有的羣眾對公安機關提出的正當解決途徑不以為然,認為這只是應付策略,甚至出現對民警惡語相向或出現暴力抗拒執法等等情況,從而造成警民關係的不和諧,影響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開展,給社會治安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二)部門聯動機制不暢,難以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糾紛。當前,“有困難找警察”的口號深植於百姓心中,羣眾遇有矛盾糾紛時,首先想到的就是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調處矛盾糾紛成為基層公安機關日常警務工作內容,加劇了基層公安機關“人少事多”的問題。與此同時很多部門對公安機關依賴性較強,認為公安機關解決問題容易,所以將一些矛盾糾紛轉移給公安機關。然而,當公安機關遇到涉及非公安職責管轄的報警求助,利用聯動機制分流給其他部門,發出處置指令時,一些相關部門對需要進行協助的矛盾糾紛並不積極,認為這些事情應該誰主管誰負責,更有甚者一推了之。長期以往,弱化公安機關打擊防範犯罪的主業的同時,容易造成羣眾對公安機關不滿情緒的增長,導致公安工作更難開展。

(三)公安機關自身工作的制約。面對當前不斷增長的矛盾糾紛,一些基層公安機關沒有充分發揮點多、面廣、觸角靈的職能優勢,情報信息蒐集不夠超前,積極性還不高,對轄區內的信息做不到全面、深入的掌握,存在情報蒐集滯後性等問題。一些不穩定因素沒有及時排查發現和及早妥善處理,致使一些矛盾糾紛升級、激化甚至演變成羣體性事件、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時才被發現,錯過了鈍化、調處的最佳時機。部分一線民警,矛盾調解能力不足,特別是對處置大規模、突發性、複雜性的羣體性矛盾,缺乏經驗,不能有效應對,時常陷入被動;對於一些新型矛盾糾紛,習慣於用老辦法去解決,不善於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來解決新矛盾、新問題。

四、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深化聯動協作,煥發新面貌。強化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治理原則,推動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聯查聯動工作機制》,從綜治、派出所、司法、民政、村(居)委會等力量中挑選專人,成立多元化解體系工作小組,有效整合各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資源,將各類調解方式有機銜接,將“各自唱戲”轉為“同台演出”。緊緊圍繞多元化解體系構建需要,經常性組織開展聯查聯動活動,摸排評估風險、集中會商研究、明確解決措施,提高矛盾調解合力,真正織密上下貫通、左右聯通、內外暢通的矛盾糾紛化解網絡。嚴格督導落實,通過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方式,針對各部門、各組織在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產生和發現的問題,由多元化解體系工作小組加強指導、督促整改落實,倒逼調處部門、組織及調解人員盡職履職,真正把矛盾化解到位、不留問題。

(二)廣泛發動羣眾,謀劃新未來。建設羣防羣治隊伍,按照“警力有限、民力無窮”思路,以平安義警隊伍為載體,組織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通過物建一批治安信息員、實行“樓長負責制”等方式,遴選一批責任心強、志願服務的羣眾負責蒐集情報、挖掘線索,形成羣眾吹哨、部門響應的矛盾糾紛上報制度,提高基層羣防力量預測預警預防的能力,全力打造平安共同體。用好獎懲槓桿,爭取政府羣防羣治績效考核專項資金,精心制定相應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將每月糾紛調處數、羣眾滿意度等作為考核項目,對於工作突出、羣眾稱讚的羣防羣治隊伍和個人進行獎勵,提高工作積極性;對於重視程度不夠、不及時上報矛盾、調解措施跟進不力而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據規定予以查究。

(三)提高專業能力,爭取新作為。以學立本,提升理論水平,加強調解人員自主學習能力,常態化邀請調解專家、資深律師、法官、心理諮詢師等專業人士從法律知識、説話藝術、心理分析等多個方面開展學習教育、專題講座,有效提高調解人員專業程度和應對矛盾糾紛的調處能力,提高調解工作水平。補缺挖潛,推進“大培訓”格局。建立定期培訓制度,圍繞化解矛盾糾紛積極開展崗位練兵,重點加強調處工作規範、現場控制取證、羣眾溝通技巧等內容訓練,讓調解人員紮實掌握矛盾化解技巧,不斷提高調處工作各環節的業務素質和技能水平。術業專攻,深化“律師進所”服務體系。主動聯繫協調轄區內資質、信譽度較高的律師事務所作為共建單位,參與調處涉及勞資、涉眾型經濟案件等疑難矛盾糾紛,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