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非正常死亡案處置經驗(精選多篇)

第一篇:處置非正常死亡案處置經驗

處置非正常死亡案處置經驗(精選多篇)

處置非正常死亡案處置經驗

近年來,非正常死亡事件呈逐年增多的趨勢,死者家屬往往採取停屍滋事、拉橫幅標語、圍堵單位、黨政機關等過激手段宣泄情緒或達到某種訴求,由此引發的羣體性事件也成為當前社會不安定因素之一。妥善處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一、此類羣體性事件發生原因

一是司法途徑不暢。死者家屬如果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一方面屍檢鑑定需要較長時間,家屬等不及;另一方面,打官司要聘請律師,需要經過提起訴訟等複雜過程,死者家屬情緒一時得不到排解,產生"嫌麻煩","不走法律程序"的思想。

二是錯誤思想的誤導。當前"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思想在社會上一定範圍存在,死者家屬認為鬧一鬧可以引起高層領導重視,可以立即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全力解決,可以快速滿足自身訴求。

三是企圖獲得高額賠償。受一些錯誤思想的影響,死者家屬採取打拉橫幅、穿孝衣、捧遺像等過激手段,在街道路面、黨政機關門口聚集,認為可以博得羣眾同情,擴大影響,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二、此類羣體性事件現場處置要點

一是及時上報相關單位。到現場簡單瞭解情況後要第一時間上報部門主管,同報治安、刑警等專業部門。

二是不等不靠迅速介入處。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做好現場的保護,利用視頻等手段固定現場證據。開展調查走訪工作,查清死亡原因、事發經過,及時詢問死者家屬,充分表明組織對此類事件的高度重視,為妥善處理事件打下基礎,防止出現死者家屬事後對事件定性提出異議的情況。

三是通知家屬時機要掌握。過早死者家屬會對現場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擾,過晚容易引起歧義。對屍體的處理是處置此類事件的重點,早處理、處理好屍體是防止鬧喪的關鍵環節。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旦發生後,公安機關要積極協助民政、醫療衞生等部門,迅速按規定將屍體送往殯儀館保存。

四是加強法律宣傳教育。處置民警要對死者親屬做好情緒疏導、思想教育等工作,強化事前預防。加強法律宣傳,出言謹慎,學會用法言法語,不得出現大包大攬或者刺激死者家屬感情的話語。勸導死者家屬要冷靜,適當控制情緒,不得有過激行為,。適當敲響死者家屬的警鐘。

五是要尊重民族習慣。例如回族死亡人員,在存放屍體時要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民族人員混放,最好存屍櫃要表明為專放櫃,避免苦主以民族歧視為由藉機造勢。

第二篇:淺談農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應急處置

淺談農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應急處置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發性強,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一直是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的一個難點。2014年以來,興化市臨城鎮黨委、政府以“大調解”機制為平台,構建鄉鎮非正常死亡應急處理機制,運用“大調解”這一有效平台,成功化解了一起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二年來,臨城鎮成功調處非正常死亡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12起,未發生一起“民轉刑”案件及越訪集訪事件。為農村有效化解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社會矛盾糾紛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一、建立預警處置機制,有效防止事態失控

臨城鎮位於興化城南郊,興泰公路打境內腹部穿過,全鎮共有27個行政村,一個居委會。5.5萬多人口。近年來,隨着農村公路交通網建設的加快,個私企業的迅速發展,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呈攀升趨勢。因背靠城郊,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後稍處理不慎,老百姓腳一抬就到了市政府。針對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的特點,臨城鎮在提升對非正常死亡事件快速反應的能力上下功夫,及時果斷處置,有效防止事態失控。

一是預警要準確。非正常死亡一般都無預兆,因事發突然,所以做到準確預警是及時處警的關鍵。就鄉鎮而言,我市村調委會“四位一體”工作機制,企業、學校、單位的專門調解組織處於非正常死亡應急處理機制中的第一鏈條,要充分發揮及時預警作用,一旦發現村單位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就應敏感的意識到糾紛即將發生,應及時報告鎮調處中心啟動應急處理機制來應對。去年5月份,臨城鎮十里村村民王某,在由村勞務站安排裝卸樓板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十里村調委會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及時報告了調處中心,調處中心及時指派出警,參與事故處理,打撈屍體,未讓當事人來得及反應,就在市人民醫院將屍體移送至市殯儀館冷藏,避免了抬屍鬧事事件的發生。

二是處警要及時。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後,用“死人”壓活人,抬屍鬧事,毀財鬧事往往是當事人的第一反應,其目的是擴大影響,最終使已方利益的最大化。但這種結果若發生,事態發展往往不是人們的主觀意志所能控制的,喪失理性的當事人在不理智的狀態下常常做出違法出格的事情,一些“民轉刑”案件大都是在當事人不理性的狀態下發生的。所以,公安、司法幹警接到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報告後,應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有效控制事態,及時出手避免抬屍鬧事,毀財鬧事事件的發生。

三是處置要穩妥。涉及面廣、涉案人員多,是非正常死亡事件案發的主要特徵,公安、司法部門在處置此類事件時,要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特別是處理相關單位部門侵犯農民切身利益而引發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更需慎用警力,避免警民衝突事件的發生,比如徵地拆遷補償、醫患糾紛等等。即便需要政法幹警出手,也宜採取一些温和措施,對事態進行降温處理,諸如將另一方當事人保護起來,使雙方當事人脱離接觸,引導死者親屬將屍體移往殯儀館冷藏或就地在死者家中進行冷藏處理等等。此類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也為下一步調查取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了條件。

二、深排細查重取證,明辨是非促調解

調查取證是糾紛調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調解中,調解人員要儘可能多地佔有與調解相關的事實、證據等信息,注重讓事實講話,用證據説話,否則很可能使下一步的調解工作陷入被動,甚至走入死衚衕。所以,臨城鎮調處中心在處理非正常死亡案件時,都力爭將調查取證工作做深、做細、做紮實,通過活生生的證據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首先死因要查明。非正常死亡案件發生後,弄清死因,查明真相,是分清是非,落實責任的關鍵,除交通、安全生產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原因較為清楚,一般無爭議外,農村服毒自殺、醫療事故、動物傷害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死因確認是案件調處不可缺少的證據,是什麼原因導致死者自殺或意外死亡,死者的死與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過失有無直接因果關係,解開此類疑團不僅是雙方當事人所關注,同時也是政法幹警的職責所繫。所以,政法幹警除要廣泛深入的調查取證外,該屍檢的一定要引導死者親屬依法屍檢,弄清事實真相。調解人員根據政法幹警的取證情況,要適時提供法律服務,明確舉證責任,確保政法幹警取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其次責任要分清。弄清是非,分清責任是調處非正常死亡案件的關鍵步驟。所以,調解員在調解前必須認真調查核實糾紛,調查重點要放在查明有助於弄清糾紛癥結和事實真相的關鍵情節上,要通過耐心細緻地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詢問糾紛的有關情況;要通過調查走訪知情人,進一步核實糾紛事實。工作實踐中,我們認為調查取證應弄清以下三個方面的關鍵事實:一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得到明確。非正常死亡案件發生後,常常出現當事人推卸責任的現象。對此調解員要通過鐵的證據將其固定下來,這樣即便調解不成功,另一方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已取得的證據,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去年8月,臨城鎮劉陸水產村發生一起動物傷人導致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案件發生後,動物飼養人推託狗是其70多歲的父親飼養的,以此來推卸責任。調解人員明查暗訪,走訪調查了20多名知情人,除鎖定了真正的動物飼養人外,狗的出處都摸得清清楚楚,使其不得不承擔責任。二是糾紛的性質要分清。所謂糾紛性質就是要弄清死者與承擔責任主體之間的關係。比如,安全生產事故導致非正常死亡的,死者與業主是幫工關係、僱傭關係,還是勞動合同關係,或者是承攬合同關係;是勞動合同關係,用工是否合法;是加工承攬關係,業主選任是否恰當,諸如此類的問題都必須通過調查取證釐清。今年11月份,臨城鎮西滸垛村譚家舍村民譚某在為鄰居龍某拆房時,不慎被倒塌的樓梯砸死。調解時死者親屬經諮詢相關專業人士,認為死者是受僱於龍某拆房發生事故死亡,要求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調解人員經走訪調查知情人得知,龍某是將舊房拆遷以2014元價格承包給譚某等7人拆除的,根據這一事實,調解人員認定死者譚某與龍某系加工承攬合同關係,龍某將舊房拆遷承包給無資質的譚某等7人拆除,選任不當,為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調解人員通過用事實説話,引導定作人龍某補償死者親屬6.7萬元,使糾紛順利得到化解。三是糾紛爭執的焦點要掌握。糾紛爭執的焦點也是糾紛化解的難點,調解員只有真正掌握了糾紛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也才能對症下藥,尋找到破解難症的藥方。所以,調解人員在詢問當事人時,要耐心細緻地聽取當事人陳述,瞭解和洞察當事人的真實思想和要求,從而準確把握糾紛調處的癥結所在。

三是信息要透明。今年來,不少地方發生非正常死亡案件引發的羣體性事件,有很多就是由於信息不公開,導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引發的矛盾糾紛本質上屬民事糾紛,所以,有關非正常死亡的性質、產生的原因、爭執的焦點等信息,調解員應及時向雙方當事人交換,該公開的要公開,藏着掖着反易造成當事人的誤解;調解人員的調解努力只有得到糾紛當事人的理解和認同,才能事倍功半。

三、推行委託代理調解制,公正調解止紛爭

定紛止爭是非正常死亡案件調處的終極目標。要使非正常死亡案件得到妥善化解,調解人員必須堅守合情、合理、合法這一原則,在調解過程中,既不能機械的照搬法律,又不能作無原則的讓步,這就要求調解人員必須掌握嫻熟的調解技巧,講究調解策略。

1、精心擬定調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非正常死亡案發現場常常是一幅亂相,調解人員介入後,既要安撫死者,又要走訪調查知情人,有疲於應付的感覺,但調解人員在對糾紛事實進行充分調查後就應冷靜分析,並着手擬定調解方案;疑難複雜案件必要時還要召開“大調解”聯席會議進行會審,共同擬定調解方案。通過調解方案的擬定,確定調解所要達到的目的,準備好消除雙方當事人爭執的可行性方案,調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對策;調解糾紛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具體調解方法和工作重點等。調解方案的擬定可幫助辦案人員統一口徑,明確辦案目標。當然,調處方案只是在調解前所做的各種設想,在調解時調解人員還需根據情況變化,靈活、有效地把握調解活動的進程,適當做出調整。

2、推行委託代理調解制,變“關門”辦案為“開門”辦案。非正常死亡案件發生後,死者親屬往往出點子的人多,負責任的人少。針對案發的這些特點,臨城鎮調處中心創新調解工作機制,將委託代理制度引入非正常死亡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引導當事人委託律師、法律工作者或農村“法律明白人”擔任代理人,參與非正常死亡調解的相關事宜。從而確保調解工作在更加公正、客觀的環境下依法順利進行。今年5月27日,位於臨城鎮陸橫村的“農業科技園”內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受僱於昭陽鎮居民徐某建橋隊做臨時工的陶某,在事故中被倒塌的浮吊吊杆當場砸死。今年59歲的陶某是周莊鎮西滸村人。案發後,臨城司法所調解員引導雙方當事人聘請委託代理人蔘與案件的調解,得到雙方當事人的積極迴應。僱主徐某聘請了

一位律師朋友,死者親屬由周莊司法所免費提供了一位死者親屬信得過的法律工作者擔任代理人。此案臨城調處中心開庭調處時,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在調解中心首席調解員的主持下,經過激烈辯論,反覆醖釀協商,很快達成調解協議,使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得到了妥善化解。

3、引入公序良俗調整法,將“死”棋盤“活”。非正常死亡案件有不少案情複雜,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依法處理難度大,稍處理不慎,就會引發羣體性越級上訪事件。為此,臨城鎮調處中心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不機械的照搬法律條文,而是運用公序良俗破解調解難題。今年10月份,臨城鎮西滸垛村22歲女青年吳某在周莊鎮衞生院就診時意外死亡。經調查瞭解,因是熟人周莊衞生院接診醫師在為吳某診療過程中,既沒有要吳某掛號,也沒有為吳某做常規檢查,就按扁桃體炎做了簡單處理,可見院方醫療過程中的瑕疵是明顯的。但吳某是不是死於醫療事故,按照法律規定必須通過屍檢才能認定,即便鑑定是醫療事故按照法律規定死者親屬也只能獲得4萬元左右的補償,況且屍檢結果可能有三種。一是死於醫療事故,無疑依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二是死於醫療意外,按照法律規定,院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三是死於醫療過失,依照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按民事侵權行為依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農村有個風俗,死者為大。在院方死個人花4萬元就想打發還要“開膛破肚”,從情感上當事人無論如何都是無法接受的。俗話説:“不死人不見鬼”。死者死於醫療意外,院方不擔責,不賠一分錢就想平息事態更是天方夜潭。由於死者親屬從情感上無法接受院方屍檢的要求,院方同意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最多賠償5萬元,死者又提出按照人身損害標準進行賠償,致使此案調解頗費周折。為打破調解僵局,在市政法委牽頭的協調會上,臨城司法所調解員提出照顧公序良俗,精神撫慰金按照人身損害確定的最高標準8萬元賠償,另加喪葬費等合計12萬元處理此案。臨城司法所提出的這一方案,得到了市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門的認可。後經反覆動員説服,雙方終於接受了該方案,從而使一盤“死”棋下“活”。

第三篇:健全非正常死亡事件處置機制

健全非正常死亡事件處置機制

宜賓縣公安局通過對近年來本轄區內因自殺、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共同特點和處置經驗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經歷的初始期、爆發期、協商期三個階段,針對性地下好“先手棋、中盤棋、收官棋”,全力杜絕抬屍鬧事、非正常上訪等不穩定因素,維護全縣社會穩定。

固定證據、開展調查、掌握主動。針對非正常死亡事件初始期,死者親屬因喪失親人可能出現的哭鬧狀態,該局要求技術人員和轄區派出所牢固樹立證據意識、人權意識、程序意識、規範意識、責任意識,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處置,確保死因鑑定及時、準確,堅決避免因不作為、亂作為激化矛盾。同時,立足“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信息員隊伍,按照“靈、準、快、廣、深”的原則,對事件起因和經過進行全面瞭解,對動機、目的、訴求進行深度掌握,對事件關鍵人、別有用心人進行專門監控,將掌握的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和通報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功處置非正常死亡事件贏得先機。

黨政牽頭、清理現場、控制局勢。針對非正常死亡事件爆發期,死者親屬因各種原因可能出現的違法狀態,該局要求轄區派出所對事件的人員、時間、空間情況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關職能部門協作情況、處置裝備準備情況等各類因素進行綜合研判,有準備地將屍體控制在殯儀館等相對封閉的非公共區域,堅決防止因無關羣眾聚集導致現場混亂。同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對死者親屬開展政策宣傳、法律答辯等有效疏導,有針對性地對別有用心的人採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有效手段,促使事態向良性方向發展。

積極配合、把握政策、妥善調處。針對非正常死亡事件協商期,死者親屬因身心疲憊可能出現的冷靜狀態,該局要求轄區派出所掌握死者親屬的情緒變化,找準事件的“關鍵人”認真聽取訴求,按照“幫忙不添亂、到位不越位”的原則,堅決杜絕角色錯位,規避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風險,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民事賠償交由人民法院、人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或政府主持,事後適時在一定範圍內通過各種方式向人民羣眾公佈處置過程,加強與死者親屬的聯繫溝通,避免事件被操作、被反覆。

第四篇:如何處置學生非正常傷亡事件

如何處置學生非正常傷亡事件

近幾年來,學生的人身安全和有關人身傷害事故處理問題,已成為教育領域的熱點話題之一。學生非正常傷亡也一直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影響學校和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造成學生非正常傷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意外事故;二是刑事案件;三突發疾病;四是自殺。此類事件發生後,會導致兩種羣體事件發生:一是

部分學生反應強烈,用集體上訪等方式要求處理;二是傷亡學生家屬以糾集眾人到學校鬧事等方式要求學校給予高額賠償。其影響較大。

如果學生非正常傷亡事件一旦發生,學校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控制事態發展。要成立處理應急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領導、學生管理部門、保衞部門和聘請的法律專家、心理學專家等組成,統一協調口徑進行應急處置。那麼,如何進行有效應急處置呢?下面,筆者談一點膚淺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是全力搶救受傷人員。學生非正常傷亡一旦發生,學校要全力組織搶救人員,積極與家長溝通,説明事件原因,通報搶救進展,爭取家長的配合和理解。

二是做好信息上報和請示。事件發生後,學校要及時準確地將事件相關情況向教育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上報,請求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支持。

三是準確定性傷亡事件。學校要立即組織相關部門保護好現場,調查傷亡事件的原因,迅速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勘察現場、調查取證。並請公安機關向家長説明事件調查結果。爭取家長理解。若現場出現人員死亡,應儘快將屍體移送到太平間存放,以防止有人挾屍鬧事。

四是做好家長安撫工作。安排專人向家長通報事件經過狀況,盡力安撫家長情緒,對家長提出合理要求盡力安排,對一時不能滿足的要求要作耐心細緻的解釋工作,爭取家長的理解,減少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但對家長提出不合理要求不能無原則的遷就。

五是積極處置鬧事行為。一旦鬧事行為發生,應調(請收藏本站)集充足的執勤人員維護好現場秩序,防止事態擴大。並抽調相關人員或者利用社會關係掌握鬧事者下一步動向,以便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如果發現有職業鬧事人員,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若發生打砸搶等違法行為要堅決制止,不能任其蔓延。同時,在整個處理過程中要利用攝影攝像設備收集固定現場證據,便於進行妥善處置。

六是認真做好外聯工作。事件發生後,學校要積極迴應媒體,根據事件真相及時作出報道説明,把握輿論宣傳的主動權,通過主渠道發佈事件真相,防止道聽途説,歪曲事實,以得到大多數人的理解,將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七是實行事故責任追究。事件處理完畢後,應調查事件發生的原因,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各部門在處理事件中是否盡到責任,對失職人員應給予相應的處理,總結經驗教訓,為以後類似事件提供借鑑,以改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總之,學生安全無小事。學校要適時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加大對學生人身安全的保護力度。制定學校學生突發事件處置預案,進一步明確學校各類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強化安全措施,為學校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教學活動、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建立切實可行的保障機制創造良好環境。

第五篇:不良貸款處置的經驗

不良貸款處置經驗

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多年來形成的不良信用

風氣的影響,這種不良風氣就像“瘟疫”一樣在社會上“傳播”、形成不少貸户惡意逃債、賴賬的發生。要想解決不良貸款清收難的問題,我們只有從在社會上樹立良好的信用風氣入手,樹立講文明、守信用的模範貸户,使社會上人人講信用,爭做講文明守信用的模範。讓那些賴賬户、逃債户像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只有樹立這種良好的信用風氣的“大氣候”,才能更好的解決不良貸款清收難的問題。隨着農村信用社清收盤活不良貸款的不斷深入,清收盤活難度不斷加大,困難不斷增多,不良貸款餘額佔比下降緩慢,制約了信貸資金的高效使用,限制了農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和發展。為使信貸資金正常循環,充分發揮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就必須認真分析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找到“症狀”所在,針對清收盤活難點,尋找化解良法,除去侵蝕在農村信用社肌體上的不良病源,使農村信用社健康發展,為支持新農村建設提供金融支持,共創誠信文明的和諧社會。

一、弄懂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我縣信用社不良貸款形成原因有以下幾點:歷史遺留因素:是信

用社與農行脱鈎後,大部分政策性貸款,如:政府指令性貸款、本由財政負擔的資金等由信用社來承擔形成的不良貸款;信貸管理因素:一是以前信用社風險意識不強,目前大量不良貸款的產生和金融維權

難皆是幾年前管理不到位,貸款審批制度和“三查”制度沒有落到實處的集中暴露;二是信貸約束機制不健全,管理不規範,個別信貸人員素質低下,違規放貸形成不良貸款;社會環境因素:一是社會信用制度薄弱造成貸户信用觀念談薄,甚至惡意拖欠貸款、逃廢信用社債務;二是體制變革、吊銷執照等因素造成企業無法償貸造成不良貸款的產生;政策性因素:一方面政府部門承擔着承辦公用事業的責任。由於財政收入少,需要資金時,政府部門沒有借款資格,政府部門採取了以幹部個人名義借款,政府部門使用的現象,但貸政府部門無力償還,形成不良貸款;另一方面政府幹預貸款,政府為完成即定的任務和目標,干預信用社信貸資金投放,使信用社發放了一些不合規貸款,導致不良貸款的產生。

二、改進清收方法。

集中清收。近年來,我們一線信貸人員儘管非常盡職,他們説破了嘴,磨破了腿還是效果不佳,這是不良信用風氣在作怪。我們可以採取集中人員清收的辦法,利用人與人之間免費“宣傳車”,製造強大的清收聲勢,讓那些賴賬、逃債户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而主動歸還貸款

依法清收。依法清收是信用社必要而且十分有效的清收措施。在目前存在不良信用風氣大氣候下,對那些惡意逃債、賴賬户,只有依法清收、殺一敬百,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依法清收也是對信貸人員工作質量的考驗,從而堵塞違規、違法放貸的漏洞。我們要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搞好依法清收工作。

張榜清收;對於那些賴賬户,我們可以在其所住地採取張榜的方式,出他們不守信用的醜,讓他們感到賴賬讓周圍的人看不起,製造他們心裏的壓力,以促使他們歸還欠款。逐步在社會上形成講信用光榮,賴賬可恥的風氣。

三、強化責任和激勵機制。

將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納入年終工作目標綜合考評,對協助清收工作實行問責制,明確協助清收工作目標、階段任務,嚴格按照目標任務分階段進行考核。對沒有按期完成不良貸款協助清收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的責任;對協助清收過程中出現的肆意阻擾、消極應付、弄虛作假、打擊報復等行為,要堅嚴懲;對完成或超額完成協助清收任務的部門或單位,由各聯社對收回不良貸款進行統一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