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協議書

第一篇:外國人在廣東收養子女須知

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協議書

外國人在廣東收養子女須知

(一)外國人在廣東收養子女須知為了方便外國人來粵收養子女,使他們高興而來,滿意而去,對領養兒童滿意,特制定我省涉外收養登記服務程序。

一、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

(一)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二)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被收養人的條件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收養人、送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

(一)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

1、跨國收養申請書;

2、出生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8、家庭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應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 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收養人將所有證件和材料通過常住國政府批准的收養組織寄往中國收養中心。中國收養中心批准申請人的收養申請後,向收養人發出《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向廣東省民政廳發出《涉外送養通知》。

(二)送養人須提供的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2、被收養人是棄嬰或者孤兒的證明;

3、被收養人户籍證明;

4、被收養人的成長情況報告;

5、被收養人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被收養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8、年滿十週歲的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9、其他證明材料。

三、證件和材料的要求

(一)收養人證明、證件要求

外國人來粵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中國收養中心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收養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收養人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或者領事館認證。

(二)送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要求:

1、材料應真實、準確、清晰、不得塗改;

2、準確填寫棄嬰的出生日期、撿拾日期、入院日期;

3、同意送養證明材料:除蓋福利院公章外,應加蓋現任院長私章或簽名;

4、撿拾證明材料: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內容必須要有撿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單位);撿拾的具體時間和具體地點;查找不到其生父母、送入福利院撫養等內容;

5、體檢表應由經確認的三級甲等或二級甲等醫院出具。體檢項目應齊全。如棄嬰有殘疾或殘疾,體檢表和病、殘診斷書應具體註明是什麼疾病或殘疾部位(殘疾部位要拍成照片),程度如何。

上述證明和材料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

四、審批機構

中國收養機構名稱:中國收養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7號中民大廈

郵政編碼:100053

電話:010-63575781 63575784 63575769(傳真)

五、登記機關

廣東省收養登記機關名稱:廣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所屬的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承辦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華路118號軍供站5樓502房。

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電話:(020)83197555

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020)83307081、83378004(傳真)

諮詢熱線:(020)83333736-3504

六、外國收養人來粵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程序

(一)申請登記

1、外國收養人如領養廣東省轄區內福利院撫養的棄嬰、孤兒的,在接到中國收養中心簽發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後,與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預約來粵辦理收養登記日期;

2、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接到中國收養中心簽發的《涉外送養通知書》通知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通知福利機構負責人)外國收養人來粵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日期,並做好辦理收養登記報批手續。

3、外國收養人來粵後,憑《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與送養人(福利機構負責人)簽定《送養、收養協議書》。

4、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見面,建立感情。

(二)審批發證

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必須親自到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交驗

下列證件、材料:

1、中國收養中心簽發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

2、收養人的身份證件正本及複印件;

3、收養人、送養人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4、收養人、送養人簽定的《送養、收養協議書》正本一式三份;

5、收養人夫妻單人大一寸照片各一張;

6、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有一方不到場的,應出具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收養授權委託書;

以上證件、材料齊全有效,登記機關在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次日起7日內審批,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的,為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七、收養關係公證

收養關係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後,應當到廣東省公證處辦理收養關係公證,並提交下列證件、材料:

1、廣東省民政廳發的《收養登記證》;(複印件2份);

2、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複印件1份);

3、收養人的護照(包括入境頁)(原件及複印件1份);

4、授權委託書(如夫妻一方未到場的,原件、複印件1份)

5、涉外送養通知書;

6、被收養人的户口本;

7、派出所撿拾證明(收養棄嬰登記表);

8、被收養人來源情況證明(棄嬰撿拾證明)(原件6份);

9、預涉外送養兒童體檢表(複印件6份);

10、福利院負責人任職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其身份證;

11、被收養人照片12張

廣東省公證處辦公地址:廣州市倉邊路26號三樓。

電話:(020)83195334 83197302

廣東省公證處辦理收養關係公證點設在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504號房。

八、出境和簽證

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及收養關係公證後,須由收養人攜被收養人一起前往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為被收養人申請辦理因私出國護照,然後到收養人所在國的駐華使領館辦理被收養人的出國簽證手續。辦理出國護照時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協助辦理,並提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送養福利院填寫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1份。表內貼33mm×48mm照片加蓋騎縫章(另附兩張相同照片),照片使用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規定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境證件照片標準;表中"單位或派出所"欄,由涉外送養福利院負責人加註意見、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再由省民政廳負責人簽名加蓋廳章。

(二)送養兒童户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三)廣東省民政廳《收養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外國收養父母護照原件及複印件;

(五)收養關係公證書原件。

九、收費標準

(一)辦理涉外收養登記費:250元人民幣;

(二)代辦出國護照證照、服務費:500元。

十、監督辦法

收養當事人在辦理收養登記過程中,發現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徇私枉法,受賄索賄等行為的,可向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投訴。

第二篇: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某某某(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信住址)

第二條收養人某某某是某某國(國名)某某單位的某某(職務),現年某某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某某國某市某區(縣)某某街某某號。

第三條收養人某某某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送養人的其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收養人某某某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到某某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某某某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某某某(簽字、蓋章)乙方:某某某(簽字、蓋章)

年月日

第三篇: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説明

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必須遵守《收養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關係。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聯合發佈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明確了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的具體程序和辦法。辦法明確,凡是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均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並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關於收養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申請。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均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收養人的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收養人的基本情況、被收養人的對象或者具體姓名等內容。收養申請和收養人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須經其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收養人須提交的文件,必須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具體文件包括以下8個方面:①收養申請書;②出生證明;③婚姻狀況證明;④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⑤身份健康檢查證明;⑥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⑦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的證明;⑧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2)送養人的條件。送養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外,並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①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②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聲明;③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④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⑤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棄嬰、棄兒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⑥送養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3)審查。中國收養組織接到外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提交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後,認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對象。

中國收養組織認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應當將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送交外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並告知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外國收養人確定收養對象後,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書面協議訂立後,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的,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另一方。委託書應當公證和認證。

(4)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供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②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③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送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被收養人的照片;②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養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5)收養公證。辦理收養登記後,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辦理收養公證時,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①收養登記證書;②公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公證機關對符合規定收養條件的,應自收到收養公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證,並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公證書的格式見收養公證格式)。

(6)被收養人離境。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和公證書到被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中國收養組織應當妥善保管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檔案材料。

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該收養人必須是符合我國《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外國人,不符合條件的所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

(2)收養人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提供收養人的相應背景材料,如收養人的財產狀況、健康狀況的證明,有無收養的能力,所在國對收養的法律規定等,以確保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3)收養關係的成立以公證為標準。未經公證,收養關係不成立。因此,協議中應當明確公證機關的名稱和在什麼時間內辦理公證。

第四篇: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1.格式 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2.説明

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必須遵守《收養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關係。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聯合發佈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明確了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的具體程序和辦法。辦法明確,凡是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均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並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關於收養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申請。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均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收養人的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收養人的基本情況、被收養人的對象或者具體姓名等內容。收養申請和收養人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須經其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

收養人須提交的文件,必須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

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具體文件包括以下8個方面:①收養申請書;②出生證明;③婚姻狀況證明;④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⑤身份健康檢查證明;⑥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⑦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的證明;⑧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2)送養人的條件。送養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外,並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①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②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

的聲明;③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④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⑤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棄嬰、棄兒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⑥送養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3)審查。中國收養組織接到外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提交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後,認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對象。

中國收養組織認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應當將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送交外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並告知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外國收養人確定收養對象後,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書面協議訂立後,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的,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另一方。委託書應當公證和認證。

(4)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供有關材料。收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②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③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送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被收養人的照片;②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

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養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5)收養公證。辦理收養登記後,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辦理收養公證時,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①收養登記證書;②公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公證機關對符合規定

收養條件的,應自收到收養公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證,並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公證書的格式見收養公證格式)。

(6)被收養人離境。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和公證書到被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中國收養組織應當妥善保管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檔案材料。

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該收養人必須是符合我國《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外國人,不符合條件的所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

(2)收養人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提供收養人的相應背景材料,如收養人的財產狀況、健康狀況的證明,有無收養的能力,所在國對收養的法律規定等,以確保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3)收養關係的成立以公證為標準。未經公證,收養關係不成立。因此,協議中應當明確公證機關的名稱和在什麼時間內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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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協議

1.格式 遺贈協議

甲方(遺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寫明遺贈財產的基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

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元,醫療補助費××元(可以約

定其他費用)。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

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

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

如果連續三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

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説明

遺贈協議是指遺贈人與受贈人達成的在遺贈人死亡後將其財產贈送給受贈

人,

受贈人負責遺贈人生前生活費用或者其他附帶條件的協議。遺贈協議是雙務的,它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通常用於無生活來源的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

扶養關係。簽訂遺贈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遺贈協議的標的物必須是遺贈人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遺贈人不能把不屬於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

權益的行為。

(2)遺贈人有負責遺贈財產完好的義務。要明確終止、變更協議的條件。(3)合同中要寫清楚遺贈人有權處理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遺贈行為的合法

有效。

收養協議書

1.格式 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

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

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

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2.説明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

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

確立擬製血親關係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

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更多內容請訪問首頁:)。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

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

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

年滿三十五週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

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

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

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

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

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

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

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

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

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

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

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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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_________

乙方(送養人):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收養_________(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_________。

第二條收養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國名)_________單位的_________(職務),現年_________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

_________。

第三條收養人的基本情況_________。(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送養人的基本情況_________。(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收養人_________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到_________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_________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