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第一篇: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合同編號:cl—2014—036

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工程名稱:珠海長煉石化設備有限公司120萬噸/年石腦油綜合利用項目催化重整裝置安裝工程

發包方:珠海長煉石化設備有限公司

承包方:中國機械工業第一建設有限公司

合同訂立地點:珠海長煉石化設備有限公司

合同訂立時間:2014年7月23日

安裝工程合同

發包方:珠海長煉石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中國機械工業第一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珠海長煉石化設備有限公司120萬噸/年石腦油珠海利用項目催化重整安裝工程,雙方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築工程項目管理規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責任,經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如下協議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工程概況、合同工期、價款

工程名稱:120萬噸/年石腦油珠海利用項目催化重整安裝工程。 工程地點:珠海高欄港經濟區石化工業園珠海長煉石化設備有限公司。 監理方:本工程已委託洛陽忠元石油化工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發包人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也作為組成合同文件的內容。 承包方式:總價包乾,保工作內容所有施工藍圖設計的安裝內容、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穩定。

工作內容:120萬噸/年石腦油珠海利用項目催化重整安裝工程。

合同工期: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期合計150天(含法定節假日)達到吹掃試壓條件。

工程價款:合同價壹仟萬元整(¥10000000.00元)(最終以雙方協商的價款為準)。 工程施工圖紙:利用舊裝置施工圖紙,施工結束後有關資料按發包人要求全部收回。為達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工程師尤其隨時向成本人發出圖紙或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受其約束。

第二條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發包方委託的安裝檢修工程,包括裝置所有動設備安裝檢修及調試,裝置所有靜設備安裝、試壓及檢修,裝置所有利舊的設備及管線的卸車,裝置工藝管線安裝試壓,裝置給排水安裝,鋼結構製作安裝(包括設備構架、平台、梯子、管廊等、無論新增及利舊的工程量均按800噸包乾),管線設備無損檢測及焊口熱處理及硬度檢測部分,設備管線結果噴砂除鏽刷漆防腐及保温工程,設備襯裏修補及更換,腳手架搭拆,設備檢維修(在甲方指導下達到甲方的檢修要求,包括壓縮機保養、崩解體拆檢、換熱器抽芯試壓、閥門本體拆檢打壓、塔檢修試壓、容器檢修試壓,其設備維修費用按80萬元包乾),具體工程量以大連西太平洋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催化重整裝置設計藍圖(老圖)為準,實際工程量增減按本合同第十條執行(築爐及卸車另計)。

第三條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進度計劃

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監督計劃的時間: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後10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2份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包括施工總進度計劃和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所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為投標時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的細化,還應包括關鍵路線網絡圖,材料供應計劃,資金需求計劃,設備進退場計劃,與土建、防腐、電氣、自動化、無損檢測等交叉與配合施工的時間,其內容與格式與投標時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基本一致,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進行實質性修改或變動。工程師確認的時間:收到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3天內予以確認並提出修改意見

1.2 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本工程各單位工程進度計劃應在單位工程開工前不少21天提交。

1.3 本條所述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不應對隨投標文件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度計劃做實質性變動,而是對其的進一步細化。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隨時提交工程師認為必要的關於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任何説明或文件,對此類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按照經工程師批准的上述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進行施工。但在任何情況下,工程師對上述施工組織設計、進度計劃的批准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其應負的責任。施工組織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編制內容和深度應達到《建築工程項目規範》中“項目管理規劃”的規定。

1.4 承包人應嚴格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質量保證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現有建構築物和設施的防護措施、施工方案施工。當承包人任務需要碧昂上述措施或方案時,須得

到發包人人員的書面批准。如承包人擅自變更,承包人應對由此擅自變更帶來的後果負完全責任,發包人不支付擅自變更部分的措施費或扣除因擅自變更措施(方案)而相應減少的費用。

2、開工及延期開工

2.1 以發包方要求的工期為期為準,承包方應按發包方工期要求,合理組織施工,保證工期;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影響,工期順延,發包方依據實際延誤情況,只延長工期,不補償任何損失。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2.2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發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延期。發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3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

3、暫時施工

發包人代表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發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發包人代表作詞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包人代表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發包人代表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作詞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有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責工期延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期

4.1 以發包方要求的工期為準,承包方應按發包方工期要求,合理組織施工,保證工期;因發包方原因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影響等,工期順延。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4.2 工期延誤

4.2.1 因發包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經發包人代表確認後承包人不予承擔相應責任。

(1)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關鍵圖紙;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主要設備;

(3)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顯著增加;

(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2.2 承包人應在4.2.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代表提出報告。發包人代表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工程師在收到此類通知並與承包人適當協商之後應決定:依據實際延誤情況只延長工期,不補償任何損失。

如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內延期造成的損失,且工期不予延長。

5、竣工

5.1 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協議書約定的中交日期及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的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完成中間交接。

5.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中交日期及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的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完成中間交接,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將扣留違約金。

5.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中間交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中間交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中間交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應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中間交接提供的條件等的內容。

第二篇: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安裝工程合同

於19__年__月__日,聯洋航運有限公司(簡稱甲方),與藍天船用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乙方),簽訂安裝主機的項目合同。

1.安裝工程名稱:12v-400zc型主機。

2.工程地點:甲方_________________港口。

3.工程範圍:本合同所附圖紙及估價單。

4.完工期限:本安裝工程將配合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在甲方港口建造工程完工後六十(60)天內,完成安裝工程,其中包括12v-400zc主機試驗運行。

5.安裝工程總價格:_____________美元整。

6.安裝工程付款進度:

第1期:甲方在本合同開始實施時,付給乙方工程總價15%,即_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2期:甲方在a港口造船工程開始時,付給乙方工程總價15%,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3期:在安裝管路時,甲方付給乙方工程總價10%,即__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4期:在主機的主要設備運抵工地時,甲方付給乙方工程總價的40%,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5期:在安裝工程完畢時,甲方付給乙方工程總價的10%,即_____________美元整;

第6期:在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付給乙方工程總價餘額的10%,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7.違約罰款:因乙方原因未準時完工時,應由乙方負責,應付違約罰款,每天按總價的1%計算,即______________美元整。

8.增加或減少工程:若甲方需修改、增加或減少其工程計劃時,總價之增減,應按雙方規定之訂單計算。若需新增加工程量,雙方應另行協商該項新增加工程之單價。若甲方因修改原計劃而將已完工部份工程或已運抵工地之材料棄置,甲方在驗收後,應按雙方規定的單價對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費用及材料費,予以支付。

9.監督進度:甲方派去的監督人員或代表對工程進度予以監督並有權予以監工、指導。乙方應按甲方人員或代表的指示正確施工,不得以任何藉口置之不理。

10.工程停止:若甲方通知乙方將工程停止,其原因並非應由乙方負責者,乙方可停止並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數量、運抵工地的材料及其他合理費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

11.工程保管:在工程開始時,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均由乙方保管。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災害外,乙方應對保管中的一切,負損害之全責。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災人禍,乙方應詳列損害實情,向甲方提出恢復原狀的價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對付款之用。若甲方決定不再繼續施工,按合同第10條規定結束。

12.工程保證:除天災或因甲方使用不當的原因外,乙方應在甲方驗收後保證工程質量良好1年。

13.附帶條款:在工程進行中,若因乙方的過錯,使甲方或其他人員受到損害,乙方應負責賠償。但其損害原因是由甲方或與甲方訂約之其他工程人員的過錯所造成,則應由甲方完全負責。

14.附件:本合同附件應視為本合同的一部份,與其他條款有同等效力。

附件包括:(1)圖樣;(2)估價單。

15.合同形式: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各保留兩份副本供雙方存檔備查。

16.附加條款:主機的保養--乙方應在甲方驗收後,提供免費及定期對12v-400zc主機保養服務1年,每六(6)個月派員一次維護正常運行。

本合同按雙方所籤日期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

承包人(contractors)。承包人與欲求安裝工程的業主(promoters)雙方經洽談或招標、投標達成默契而簽訂合同。承包者必須根據工程圖紙及業主要求的特殊條件予以施工,而且在一定的時間內承擔維修業務。為完成安裝施工任務,承包者還需提供施工設備、特殊工具、施工監督工程師及所需的勞動力等。

工程承包有綜合承包人(總承包)(general contractors)和專業承包人(specialist contractors)。承包人對工程進度、質量、保證、驗收等承擔責任。業主必須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國際間的工程安裝和工程承包是一種比較實用的而且廣泛被人們所接受的經濟技術的合作方式。

第三篇: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簡稱甲方),與_________(簡稱乙方),簽訂安裝主機的項目合同。

1.安裝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範圍:本合同所附圖紙及估價單。

4.完工期限:本安裝工程將配合甲方在_________建造工程完工後六十(60)天內,完成安裝工程,其中包括_________主機試驗運行。

5.安裝工程總價格:_________美元整。

6.安裝工程付款進度:

第1期:甲方在本合同開始實施時,付給乙方工程總價15%,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2期:甲方在a港口造船工程開始時,付給乙方工程總價15%,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3期:在安裝管路時,甲方付給乙方工程總價1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4期:在主機的主要設備運抵工地時,甲方付給乙方工程總價的4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5期:在安裝工程完畢時,甲方付給乙方工程總價的1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6期:在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付給乙方工程總價餘額的10%,即_________美元整。

7.違約罰款:因乙方原因未準時完工時,應由乙方負責,應付違約罰款,每天按總價的1%計算,即_________美元整。

8.增加或減少工程:若甲方需修改、增加或減少其工程計劃時,總價之增減,應按雙方規定之訂單計算。若需新增加工程量,雙方應另行協商該項新增加工程之單價。若甲方因修改原計劃而將已完工部份工程或已運抵工地之材料棄置,甲方在驗收後,應按雙方規定的單價對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費用及材料費,予以支付。

9.監督進度:甲方派去的監督人員或代表對工程進度予以監督並有權予以監工、指導。乙方應按甲方人員或代表的指示正確施工,不得以任何藉口置之不理。

10.工程停止:若甲方通知乙方將工程停止,其原因並非應由乙方負責者,乙方可停止並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數量、運抵工地的材料及其他合理費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

11.工程保管:在工程開始時,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均由乙方保管。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災害外,乙方應對保管中的一切,負損害之全責。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災人禍,乙方應詳列損害實情,向甲方提出恢復原狀的價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對付款之用。若甲方決定不再繼續施工,按合同第10條規定結束。

12.工程保證:除天災或因甲方使用不當的原因外,乙方應在甲方驗收後保證工程質量良好一(1)年。

13.附帶條款:在工程進行中,若因乙方的過錯,使甲方或其他人員受到損害,乙方應負責賠償。但其損害原因是由甲方或與甲方訂約之其他工程人員的過錯所造成,則應由甲方完全負責。

14.附件:本合同附件應視為本合同的一部份,與其他條款有同等效力。

15.合同形式: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各保留兩份副本供雙方存檔備查。

16.附加條款:主機的保養--乙方應在甲方驗收後,提供免費及定期對_________主機保養服務一(1)年,每六(6)個月派員一次維護正常運行。

本合同按雙方所籤日期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四篇: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案例1

最高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唐山市新華金屬屋頂成型安裝有限公司訴

豐潤縣冀東建材大世界開發公司等案

1998年6月17日,唐山市新華金屬屋頂成型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公司)與冀東建材大世界開發公司(後更名為豐潤縣冀東建材大世界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大世界公司)簽訂了金屬拱型波紋屋頂承包建築安裝合同,約定:新華公司為大世界公司建設安裝一、二、三、四號金屬拱型屋頂大廳,工程總建築面積11229.18平方米,總價款354.8萬餘元,施工日期40天,從 1998年8月10日起至1998年9月20日止。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及建築規範要求,符合《金屬拱型屋頂質量檢驗評定表》規定的數據。雙方約定合同生效後大世界開發公司於1998年6月27日向新華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

合同簽訂後,新華公司即組織對所承包工程的三、四號大廳進行施工。大世界公司於1998年 7月14日、7月27日、9月14日分別給付新華公司工程款40萬元、20萬元、40萬元,總計100萬元。新華公司完成了三、四號大廳屋頂工程後,開始對一、二號大廳屋頂進行施工。1998年9月25日,大世界公司向新華公司提出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雙方經協商,由新華公司對三、四號大廳存在的問題給予修繕。1998年9月26日,新華公司向大世界公司提供了關於三、四號大廳屋頂工程修整方案的書面報告。1998年9月28日,大世界公司將施工現場停電,並於1998年9月30日向新華公司送達了終止合同通知。

新華公司因無法施工而訴至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大世界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一審期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1月27日委託河北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三、四號大廳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經檢測:三、四號大廳的金屬拱型波紋屋頂除彩板厚度及埋件間距外,其餘各項檢測值均不能滿足企業質量標準的要求,均未達到該施工企業標準及同類企業標準中的合格要求,並給這兩座建築造成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隱患,不能保證結構的安全使用。1999年4月13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裁定:(一)終止雙方簽訂的冀東建材大世界四期工程金屬拱型波紋屋頂承包合同。 (二)准許大世界公司對冀東建材大世界四期工程的一、二號大廳屋頂工程另行組織安裝施工。 (三)雙方對冀東建材大世界四期工程的三、四號大廳屋頂的質量糾紛,待鑑定結論作出後,再行處理。

1999年8月,大世界公司組織人員擅自將三、四號大廳拆除,拆除後的材料由大世界公司保管。另查明,大世界公司於1998年3月11日由豐潤縣豐潤鎮經濟聯合社和豐潤縣豐潤鎮南關第二居民委員會共同投資經辦,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其以法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所使用的公章是經公安部門批准後刻制的。一審期間,大世界公司於1998年7月27日經工商登記註冊。新華公司未辦理資質證書。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新華公司與大世界公司就建築安裝拱型金屬屋頂,雙方雖簽訂了承包合同,並且按合同已部分履行,但在簽訂合同時,大世界公司沒有經工商登記,即不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新華公司作為建築承包方也不具有建築資質,雙方所籤合同無效。依據合同所建工程經鑑定部門鑑定為不合格,因此雙方依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各自返還,對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新華公司因工程不合格,對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大世界公司在簽定合同時沒有對承包方是否具有建築資質進行認真審查,對所作出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大世界公司簽訂合同所使用公章是經公安部門批准後所刻制,新華公司稱大世界公司非法刻制公章,欺騙其簽訂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大世界公可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經法院許可,將三、四號大廳拆除,故要求新華公司承擔不合格三、四號大廳拆除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本案審理過程中,大世界公司經登記後為豐潤縣冀東建材大世界公司,具備了法人資格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故豐潤縣豐潤鎮經濟聯合社、豐潤縣豐潤鎮南關第二居委會應承擔的責任由大世界開發公司承擔。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1999年11月2日作出(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判決:(一)新華公司與大世界公司所簽訂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無效。(二)新華公司返還大世界公司工程款100萬元,工程安裝後拆除的彩板以及未安裝放置在工地上的彩板歸新華公司所有。(三)大世界公司給付新華公司100萬元工程款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

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到返還本金之日止計算),新華公司承擔 60%,大世界公司承擔40%。(四)工程損失費 796579.4元,新華公司承擔477947.64元;大世界公司承擔318631.76元。(五)鑑定費8.7萬元,由新華公司承擔。(六)豐潤縣豐潤鎮經濟聯合社、豐潤縣豐潤鎮南關第二居委會不承擔責任。(七)新華公司、大世界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27510元,反訴費27510元,合計55020元,新華公司承擔33012元,大世界公司承擔 22014元。

新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新華公司與大世界公司簽訂合同時大世界公司未經登記,新華公司亦未取得工程安裝資質證書,雙方所籤合同應認定無效。對此,簽約雙方均明知對方主體資格有瑕疵而與對方簽訂合同,均有過錯。合同無效,雙方均應相互返還,由於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均應自負。但大世界公司在原審法院初鑑為不合格工程且未作出妥善處理的情況下,未經法定程序自行拆除了新華公司所承建的工程,責任應當自負。新華公司已完工程量,應按其初始主張的最低數額計算(即總工程量的 60%,以3548420.88元×60%=2129052.53元)。大世界公司應返還新華公司工程投入折價 2129052.53元;新華公司應返還大世界公司工程款100萬餘元,兩項相抵後,大世界公司應返還新華公司1129052.53元。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新華公司上訴請求部分有理,應予支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於2014年4月 24日作出(2014)冀經二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 (一)撤銷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唐經初宇第205號民事判決。(二)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大世界公司返還新華公司工程投入1129052.53元。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按比例分別承擔。

終審判決生效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 2014年4月28日以(2014)冀經監宇第30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新華公司與大世界公司的建築安裝拱型金屬屋頂承包合同,雖已部分履行,但簽訂合同時大世界公司沒有經工商登記,新華公司亦未取得工程安裝資質證書。雙方合同主體均不合格,應認定合同無效。檢測鑑定報告是受法院委託由河北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作出,且鑑定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應予確認。新華公司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對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大世界公司在未經法院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拆除了不合格的工程,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本院二審認定新華公司完成總工程量的60%,證據不足。故原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於2014年8月21日作出 (2014)冀經再字第3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本院(2014)冀經二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二)維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判決。一、二審案件受理費49260元,新華公司承擔29556元,大世界公司承擔19704元,反訴費27510元,由新華公司和大世界公司分擔。

新華公司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向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冀經再字第30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有錯誤:

一、再審判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新華公司已完成總工程量的60%的證據不足,屑認定事實錯誤。本案中,因大世界公司違反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書的規定,擅自拆除新華公司承建的三、四號大廳屋頂,導致無法查明新華公司的實際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豐潤縣公安局保安公司於1998年 10月7日對其看護的大世界公司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材料列出清單,反映了工程進度情況。新華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交該清單,二審經過法庭質證,雙方認可其中大部分內容。且該項工程共四個大廳屋頂,新華公司已完成三、四號大廳屋頂,並對一、二號大廳屋頂部分施工,故原二審認定新華公司已完成總工程量的60%的事實,證據充分。再審判決認為新華公司完成總工程量60%的證據不足是錯誤的。

二、再審判決對無效合同僅判令單方返還,且對因一方過錯造成的擴大損失判令雙方承擔,系適用法律錯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只有查清了雙方的投入,才能

確定雙方返還數額,再審判決判令新華公司單方返還大世界公司的預付工程款100萬元,而未判令大世界公司返還新華公司投入的工程材料款,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二)在一審期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三、四號大廳屋頂的質量糾紛,待鑑定結論作出後再行處理。大世界公司未經法院許可,擅自拆除三、四號大廳屋頂。該工程雖經檢測存在質量問題,但尚可修復,大世界公司擅自予以拆除,致使損失擴大,大世界公司應承擔責任。再審判決未作認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之規定,以高檢民抗(2014)11號民事抗訴書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訴後,於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民一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決定提審本案,並於2014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了再審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新華公司與大世界公司在簽訂建築安裝拱型金屬屋頂承包合同時,大世界公司沒有經過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不具備法人資格,新華公司作為建築承包方亦未取得工程安裝資質,原審判決認定該合同無效是正確的。依照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當事人依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故新華公司應返還大世界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00萬元;大世界公司應按已經完成工程的實際價值對新華公司給予補償。本案工程內容是四個大廳計 11229.18平方米的金屬拱型波紋屋頂的建築安裝,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新華公司基本完成了三、四號大廳的施工,一、二號大廳也已開始備料和施工,原二審判決按工程的形象進度結合新華公司的初始主張,認定新華公司已完成合同約定工程總量的60%,有一定的事實依據。因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且本案已完成的工程經鑑定為不合格工程,新華公司依據合同約定,主張大世界公司應支付已完成工程價款248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於不合格工程,一般可採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辦法進行處理,大世界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新華公司已完成工程不具備修復或加固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拆除了該工程,導致訴訟中無法對其實際狀況和價值進行評估,應對新華公司實際投入本案工程的1007075元予以補償。新華公司主張其在本案工程實際投入了200餘萬元,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不予支持。本案合同無效系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所致,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雙方各自承擔。大世界公司未經允許擅自拆除本案工程,因此發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不當,依法應予改判。201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之規定,作出(2014)民一抗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冀經再字第30號、(2014)冀經二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二)維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一項、第六項和第七項。(三)新華公司返還大世界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00萬元,大世界公司補償新華公司1007075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49260元,反訴費27510元,鑑定費 87000元,合計163770元,由新華公司和大世界公司各負擔81885元。(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

第五篇: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案例2

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申請執行許昌雙龍礦山機械有限公司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案

(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一)首部

1.裁定書字號

執行裁定書字號: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2014)魏執裁字035號。

2.案由:執行異議。

3.當事人及執行異議申請人

申請人: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保,該公司經理。

被執行人:許昌雙龍礦山機械有限公司。

負責人:宋國典,該公司黨總支書記(主持工作)。

案外人:中國工商銀行許昌分行五一路支行。

代表人:董培紅,行長。

4.執行級別:一審。

5.執行機關和執行組織

執行機關: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執行合議庭:執行員:丁海峯、吳新民、周曉軍。

6.申請時間:2014年8月6日。

審結時間:2014年1月14日。

(二)申請人的執行依據及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申請人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依據魏都區法院(2014)魏經初字27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該判決內容如下:(1)解除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2)被告方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借用的材料款及墊支的其他費用和賠償費用共計337 206元及滯納金。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於2014年8月18日提出申請,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行使工程建築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魏都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魏執裁字845號民事裁定書將被執行人許昌雙龍礦山機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於該公司院內的電機車間共三層(未竣工)予以查封。後依照法律規定依法將該房產委託有關機關進行了評估、拍賣。

在拍賣過程中許昌市工商銀行五一路支行向魏都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異議認為該機電車間於1998年7月10日已抵押給了該行,且雙方在許昌市工商局辦理了企業抵押的登記證,字號為許昌市工商押字第110426號,並於1999年8月30日經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1999)許民初字第19號判決書確認有效抵押,要求魏都區人民法院將該標的的拍賣價款由該行優先受償。

(三)事實和證據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查明:申請人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許昌雙龍礦山機械有限公司一案,已由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6日以(2014)魏經初字2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案,判決認定,申請人許昌宏發公司與被執行人於1994年9月23日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申請人承建被執行人的電機車間,工期200天,在合同履行中因被執行人未如期撥付工程款,致工程至今未竣工,遂依法判決如下:

1.解除原告與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2.限被告許昌雙龍礦山機械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10日內,向原告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借用的材料款、墊支的其他費用和賠償費用共計337 206.53元,並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支付

逾期付款的滯納金,滯納金從1995年8月1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為止。

宣判後,被告許昌雙龍礦山機械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但其又於2014年4月30日申請撤回了上訴。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許經終字第18號民事裁定書,准許其撤回上訴,申請人宏發公司即於2014年8月6日依據該院已生效的(2014)魏經初字275號民事判決書向魏都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的申請,並於2014年8月18日請求法院保護其對該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執行過程中,本案案外人許昌市工商銀行五一路支行向魏都區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認為該工程已抵押,且已經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抵押有效,故其才享有優先受償權。通過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案外人所提供的抵押登記證和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許民初字19號判決書均為真實有效的,案外人確對該房產享有抵押權。

(四)裁定理由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執行合議庭對案外人的異議審查後認為:申請人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是該電機車間的承包施工人,且本案執行標的是被執行人許昌雙龍礦山機械有限公司所欠電機車間的施工工程款,另申請人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已於2014年8月18日向法院申請要求依法對該建築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其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故申請人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享有對該電機車間的法定優先權,該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受償。

(五)定案結論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執行異議人中國工商銀行許昌分行五一路支行的執行異議申請。

(六)解説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合同法》尚未生效,申請人應否享有《合同法》規定的優先權?二是被解除合同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優先權?本案涉及到兩種優先權的行使,對於此案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案外人許昌市工商銀行五一路支行的異議成立,應予支持。理由如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及其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均可以予以抵押,故許昌市工商銀行五一路支行與許昌雙龍礦山機械有限公司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且辦理的抵押登記經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為有效抵押,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及《擔保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許昌市工商銀行五一路支行享有對該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其債權應當優先得以保障。而本案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於1994年,簽約時《合同法》尚未頒佈實施,因此由《合同法》所確立的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適用本案的處理;而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建設工程優先權行使的批覆》,優先權應於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屆滿後六個月內行使,本案早已超出了行使期限,故本案申請人不再享有優先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申請人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理由如下:(1)關於是否適用《合同法》的問題。因原、被告雙方於1994年9月23日簽訂合同時《合同法》並未實施,所以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中,雙方是於1994年9月份簽訂的合同,當時的相關法律條文對於承包人的優先權問題並未作出規定,故依據《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認定承包人即許昌市魏都區宏發建築工程公司對此工程享有優先權。(2)關於申請人對於優先權的行使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一條、第四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依此規定,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或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優先權,本案所涉及的工程至今未竣工,且依

據魏都區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宜,未竣工的原因是因為被告即本案被執行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故雙方所簽訂合同的竣工日期應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承包人可以順延2期,本案被告至今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因此該工程的竣工日期理應相應順延,約定的竣工日期在日期依法順延的情況下,不能成為對抗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理由,且其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行使。(3)又因雙方合同已經法院生效判決予以解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工程承包人應當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優先權的請求,那麼被解除合同且工程尚未竣工的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優先權以及優先權的行使期限應從何時計算呢?因為建設工程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優先權屬物權的一種,該物權的產生應從合同履行之日開始計算,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就否認物權的存在,那麼説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所享有的優先權就不再有任何意義了,更何況設置優先權的目的也是基於建設工程屬不動產的特性不易由承包人行使權利及保護建設工程承包人的目的產生的,所以建設工程承包人無論對在建工程還是對竣工工程,都應享有優先權,而被解除合同的建設工程承包人,如合同被解除不可歸責於承包人,解除之日應視同竣工之日,優先權的行使期限應從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判決生效日期是2014年4月30日,而原告提出請求的時間是2014年8月18日,符合批覆中的六個月的期限,其具備法定的優先情節,故其請求的優先權應予支持,應當將案外人中國工商銀行許昌分行五一路支行提出的執行異議予以駁回,其抵押優先受償權不能優於本案申請人的優先權行使。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周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