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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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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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當代中國政治制度

一.簡述社會主義選舉制度和資本主義選舉制度的主要區別

1.社會主義選舉制度與資本主義選舉制度是本質上不同的兩種選舉制度

2.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途徑是選舉各級人民代表,由他們組成國家權力機關,管理國家,它是真正體現平等、普遍原則的選舉制度

3.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制度是資產階級掩蓋其階級本質,進行各政黨爭統治權的工具

二.簡述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區別

1.政治制度是關於國家權力的性質、組織、分配、運作等方面的規範法度,主要是指國體和政體的統一

2.政治體制是關於國家管理形式、機構設置、實際措施等的具體制度

3.政治體制可理解為局部的微觀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過程中的具體化,它受政治制度的制約,也影響國家根本的政治制度的實施和鞏固

三.簡述政治制度的特點

1.穩定性2.強制性3.合法性4.歷史性

四.簡述議行合一的原則

1.議行合一是我國國家機構設置的基本原則這一,在我國人民代表既是為法者又是執行者,體現議行合一的原則

2.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利

3.各級人民代表必須密切聯繫羣眾,在人大開會期間,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羣眾的意見變成國家法律和決定,在人大閉會期間,人民代表要帶頭和監督執行國家法律和決定

五.簡述思想文化制度對政治制度的作用

1.思想文化制度對政治制度的作用主要估現在居於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和文化教育的方針等方面

2.思想文化意識對政治制度主要起嚮導作用

3.傳統也對政治制度也起重要作用

4.思想文化意識中的核心內容——價值觀念和政治制度的關係更為緊密,也更直接

六.簡述中國政府目前着手實現職能轉變的主要方面

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職能

2.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3.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七.簡述國務院領導權的主要內容

1.經濟領域2.社會領域3.國防領域4.外事領域5.行政區劃領域

八.簡述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內容

1.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的重要事項

2.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

3.通報和討論國務院其它事項

九.簡述鄉級人大主席和副主席的職責

1.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

2.反映代表和羣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簡述我國國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1.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2.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

3.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的決定行使職權

4.它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的排列中,排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後,國務院之前

十一.簡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權力的法律依據

1.地方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憲法》、《地方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2.《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地方政府的最高權力來源

3.《地方組織法》從更廣闊、細緻、具休的方向為地方政府的權力內容和範圍作出了更精闢的描述,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法律來源

4.其它一些法律、法規也從有關方面為地方政府授權,這些是其權力的依據

十二.簡述目前我國民族問題的主要內容

1.各民族之間的關係問題2.中央和民族區域之間的關係問題

3.不同民族成分的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問題

4.民族之間真實上的不平等問題

5.民族發展和共同繁榮的問題

6.國家對少數民族一系列的具體政策問題

7.民族文化差異的問題

十三.簡述我國偵查的強制措施

1.拘傳2.取保候審3.監視居住4.拘留

十四.簡述我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內容

1.兩審終審制2.公開審判制度3. 合議制度

4.迴避制度5.陪審員制度6.審判監督制度

十五.簡述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

1.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2.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3.任命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重要官員

4.對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備案

5.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6.有權解釋和修改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十六.簡述現階段人民政協的主要任務

1.要堅持以“鄧小評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攬政協工作

2.要堅持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要求開展工作,積極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貢獻力量

3.要切實做好各方面的團結工作,不斷壯大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4.要推進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5.要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的自身建設

十七.簡述城市社區居民會議的職權

1.討論和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

2.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3.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委員

4.討論制定居民公約,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5.討論同意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居民委員會成員適當的生活補助

6.討論決定興辦本社區公益事業所需經費和籌集及監督有關收支賬目

十八.簡述我國軍隊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

1.組織部隊學習馬克思主義,三大紀律八項主意,抵禦消極的不良思潮

2.管理軍隊中基層黨組織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發揮黨給織的核心作用

3.進行軍事訓練和戰時政治工作

4.管理幹部工作,按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

5.加強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

十九.簡述人大代表必須履行的義務

1.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接受原選區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

3.必須密切聯繫人民羣眾和原選舉單位,聽取和反映人民羣眾的意見和要求

二十.簡述政府機構和人員編制精簡過程中要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1.着眼於全面提高機關幹部的整體素質,把人員定崗分流同幹部結構的優化結合起來

2.着眼於建立幹部能上能下的崗位交流機制,把人員定崗分流同改革人事制度結合起來

3.着眼於從嚴治政,把人員定崗分流同加強機關建設和法制建設結合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一.簡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的主要內容

1.根據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對上級國家機關頒佈的法律制定變量和補充的規定

2.根據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自主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3.自治條例是關於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事務的條例,單行條例是自治機關為解決某一方面的問題而制定的條例

二十二.簡述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的職權

1.制定並執行政策

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處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國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5.提出議案、法案,草擬行政法規

6.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二十三.簡述直接選舉代表候選人的提出與確定

1.按選區推薦候選人2.確定代表候選人3.介紹代表候選人

二十四.簡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1.保證權2.決定權

3.審查、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實施計劃

4.選舉權、任免權

5.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消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6.維護公共利益權

二十五.簡述處理好我國中央與地主關係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1.利益原則和法制原則

2.發揮兩個積極性的原則

3.應當明確中央與地方權利的責任原則

二十六.簡述世界各國國家元首的基本職權

1.公佈法律權2.發佈命令權3.召集會議權4.外交權

5.統帥軍事力量權 6.任免權7.赦免權8.榮典權

二十七.簡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具體權責

1.全面領導權2.最終決定權3.人事提名權4.行政首長負全面責任

二十八.簡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1.立法權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權3.人事權4.治安管理權5.經濟管理權

6.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7.自然資源開發及地方基本建設權

8.對外貿易權9.財政權10. 教育、衞生、文化、體育等管理權

11.流動人口及計劃生育管理權12.環境保護權

二十九.簡述國家一切權利屬於人民的原則

1.國家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

2.人民代表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代表全國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3.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利機關,享有立法和織組國家機關處理國家重要問題等權力

4.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來自人民,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進行活動,集中人民的意見和意志對國家重大問題作出決定,並制定各種制度和法律

三十.簡述總理負責制度的具體內容

1.全國領導權3.最終決定權4.人事提名權5.行政首長負全面責任

三十一.簡述我國國家結構的複雜性

1.在少數民族居住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機關

2.在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設立特別行政區

3.在一般地方行政區域,設置地方國家機關,在中央統一領導下,按照憲法所賦予的職權,管理本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事務

三十二.簡述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基本原則

1.人以為本,服務居民

2.資源共享,共駐共建

3.權責統一,管理有序

4.擴大民主,居民自治

第二篇:當代中國政治制度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

第一章緒論

p8鄧小平在幾次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談話中,明確提出了通過。。。。調動廣大人民的積極性。

p8~p10(論述題)政治體制改革以來,我們取得的主要改革成果有:(1)、(2)、(3)、(4)、

(5)、(6)、(7)、(8)、(9)、(10)

第二章當代中國國家制度

p22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新的歷史時期。

p27~p28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第一,中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以工農聯盟為基礎。 第二,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民主專政。。。。。居於領導地位。第三,人民民主專政。。。。有機聯結起來。第四,人民民主專政具有。。。保證社會主義事業勝利發展。

p29人民民主專政的歷史任務是:第一,保衞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第二,領導和組織社會主義。。。。物質基礎。

第三章當代中國國家形式和國家機構

p34~p35中國國家結構形式(為什麼我國不搞複合制或我國施行單一制國家的因素):第一,中國是一個歷史。。。多民族國家。第二,中國是以,。。多民族國家。第三,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結構形式。第四,採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完整的保證。

p43中國國家機構的設置原則:1、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的原則。2、議行合一的原則,

3、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章當代中國選舉制度

p52~p55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原則:一、二、三、四

p56選舉委員會是主持選舉的機關。

p56規定要求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p56選舉委員會的職權是:(1)、(2)、(3)、(4)、(5)

p58《選舉法》規定可以提名代表候選人的:一是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二是選民10人以上。。。代表候選人。

p58有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對與應選代表名額1/3至1倍。

p58代表候選人名單由選舉委員會確定。

p60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p65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大代表的職權:(1)參加大會全體會議。。。審議議案和報告。(2)有權提出議案。。。。國家機關提出詢問。(3)縣級以上人大代表。。。。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4)向本級國家行政機關組成。。。提出罷免案。(5)有權依法提議組織。。。調查委員會等。

p65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的職權:(1)人大代表在本機人民代表。。。。但不直接處理問題。(2)人民代表可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p67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都有權把米啊自己選出的代表。

p67對於縣級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p67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大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第五章 當代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上)

p70~p71為什麼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與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組織形式。第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第三,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儀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實現。

p7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我國的政治法律地位是:(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處於最高地位。(2)中央其他。。。處於最高地位。

p72~p7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

p76立法程序:提出議案、審議議案、表決與通過、公佈。

p79~p80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

第六章當代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

p93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可行駛審議、決定、任免、監督等15項職權。

p105~p109人民代表制度和西方議會制的主要區別:1、產生的社會歷史條件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與政黨關係不同。4、人大代表和議員的區別。5、組織形式、組織結構不同。

p110改革開放以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了加強和完善。(參考p8、p23)

第七章當代中國國家元首制度

p1223、國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p124《憲法》規定國家主席行駛下列對外方面的職權:(1)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2)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召回國書。(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重要約定。

第八章 當代中國中央行政制度

p129國務院的法律地位:其一:從國務院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看;從國務院於國家所有其他層級的行政機關的關係來看。

p134~p135國務院的職能具體表現為:(1)、(2)、(3)、(4)

p148~p149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內容有:(1)國家權力機關。。。行政首長的人選。(2)行政首長全面。。。並對行政首長負責。(3)行政首長鬚對本機關。。。。擔負個人責任。 p152國務院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第九章 當代中國一般地方行政制度

p162地級市人民政府的職權主要有:(1)、(2)、(3)、(4)、(5)

p162縣級市人民政府的職權:(1)、(2)、(3)、(4)、(5)

p163鄉級人民政府的職權:(1)、(2)、(3)

p182~p184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關係的基本原則:1、利益原則和法制原則2、發揮兩個積極性的原則。3、應當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和責任原則

p185中央和地方的人事關係

p196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觀依據(參考p34)

p199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一種新型的政治制度,是

新中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特點:

p20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任務

p209民族區域自治的優越性

p215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p240審判制度的原則和內容

1 我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

2 我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內容

p244人民法院的職權

p252我國檢察機關的職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p290新兵役制的基本內容

p293軍隊政治工作內容豐富,主要包括:(1)-(5)

p301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活的領導,主要是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實現的:(第一)--(第三) p312從什麼方面改革黨的幹部人事制度

p316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具有根本不同於西方政黨制

度的特點和優勢

p319具有重要意義

1 它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保持國家長治久安的一項重要措施。2 它有利於加強執政黨自身的建設,有利於完善我國的監督體系。

3 它有利於發揮各民主黨派的優勢和特長,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4 實行多黨合作,可以有力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5 實行多黨合作,有利於維護港澳繁榮穩定和推動祖國統一大業。

p325各民主黨派的參政方式

(1) 參政議政

(2) 政治協商

(3) 民主監督

p334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

(1) 政治協商

(2) 民主監督

(3) 參政議政

p345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p351村民委員會的組成、選舉及職權、工作制度

1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選舉、任期、罷免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選連

任。

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

民委員會成員。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三篇:當代中國政治制度

1. 政治制度的含義:是一定歷史條件下,一個國家所形成

的包括國家政權性質、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國家權力分配與實際運作方面的各種規範的總和。 政治制度的特點:穩定性、強制性、合法性、歷史性。 在社會各項制度中,根本性的、其決定作用的指導是社會的經濟制度。思想文化意識對政治制度主要起導向作用。思想文化意識中的核心內容是價值觀念。

當代中國社會主義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的基本政治制度。 當代中國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弊端:官僚主義現象;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家長制現象;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現象;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

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區別:政治制度是關於國家權力的性質、組織、分配、運作等方面的規範法度,主要是指國體和政體的統一,而政治體制是關於國家管理形式、機構設置、實際措施等的具體制度,了理解為局部的微觀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具體化,它受政治制度制約,也影響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實施和鞏固。

1986年鄧小平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總目標: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調動廣大人民的積極性。

政治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取得的改革成果有:廢除領導幹部終身制,建立了幹部離退休制度,實現了幹部隊伍的年輕化、革命化、專業化、知識化,保持了黨和國家的活力;實現了黨政職能分開,調整了黨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構;加強了社會主義基層民主自治制度建設;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根據高校、精簡、統一的原則,進行了行政機構改革;調整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經濟關係,更有利於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快人大立法速度,提出依法治國方略,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發展民主,加強法制,實行政企分開、精簡機構,完善民主監督制度,維護安定團結。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據此建立了新民主主義國家政權。

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中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中居於領導地位;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把新民主主義革命任務和社會主義革命任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任務有機連接起來;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具有廣泛的民主性和羣眾基礎,能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結成最廣泛的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保證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

在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人民民主專政的歷史任務是:保衞社會主義制度,保衞人民的民主權利;領導和組織社會主義建設,創造共產主義的物質基礎。 國家形式,指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即政體。中國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由選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選舉代表,組成全國及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體系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其他國家機關,行駛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

中國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原因: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國是以漢族為主體的多民族國家;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和各族人民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需要,決定了中國只能採取單一制的結果形式;採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是中國獨立完整的保證。

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特點: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機關;在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設立特別行政區;在一般地方行政區域,設置地方國家機關,在中央統一領導下,依照憲法所賦予的職權,管理本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事務。 國家機構,是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內部職能和外部職能,進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管理等活動的國家機關的總和。官吏和常備軍是資產階級國家的兩個最主要的特徵。

我國國家機構分為: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監察機關。

中國國家結構的設置原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議行合一的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選舉制度,是指由選舉法規定的有關選舉國家代表機關或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其內容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的機構、選舉程序、選舉方法。1953年2月中國第一部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誕生。1979年7月1日五屆去昂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建國後的第二部選舉法。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原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遍原則;選舉的平等原則;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祕密投票原則。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由選民或不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的原則依法選舉代表,組成全國及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體系即去昂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各級權力機關組織其他國家機構,行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 為什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與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相適合的政權組織形式;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深厚的羣眾基礎和廣泛的代表性,從政治上和組織上保證全體人民掌握國家權力,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議行合一的原則設置國家機關,可以有效的保證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得到迅速執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實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立法權;任免權;決定權;監督權。

全國人大(更多請關注)常委會的職權:國家立法權;國家某些重大事項的決定權;人事決定和任免權;監督權;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機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常委會工作機構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提高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認識,自覺地維護國家的這一根本制度;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和執法監督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具有立法權,可以指定全國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國家監督;加強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制度建設;加強和改善黨對人大的領導

國家元首,由立法機構選舉產生,在另一些國家,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如法國,或由人民通過選舉團選舉產生如美國,還有些國家的國家元首由混合團體產生如德國。

國家元首的職權:發佈法律權;發佈命令權;召集議會權;外交權;任免權;豁免權;榮典權;統帥武裝力量權。

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四部憲法,恢復設立國家主席。

國家主席的法律地位: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行使職權。

國家主席職權:對內(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和第一部憲法頒佈後,將政務院該為國務院。

國務院的地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最高行政機關。

國務院的職權:立法權;提案權;領導權;監督權;人事權;其他權力。

我國政府機構的設置遵循的原則:需要原則、統一原則、精簡原則、效能原則。

國務院現設29個部委、17個直屬機構、6個辦事機構、9個直屬事業單位。

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內容: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並按法定程序決定行政首長的人選;行政首長全面領導本機關的工作,其他領導成員協助協助首長工作,並對行政首長負責。行政首長召集和主持領導集體會議;行政首長鬚對本機關的工作擔負個人責任。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人負責制。

總理負責制的內容:全面領導權、最後決定權、人事提名權;行政首長負全面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作為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屬於本級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了對本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外,還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執行權;制令權;管理權;關於鄉、民族鄉、鎮的監製的決定權和區域劃分權;領導權。

“三權一責”即為全面領導權;最後決定權;人事提名權;行政首長負全面責任。

最能體現地方政府運作的三種會議是:政府會議、政府行政會議、政府擴大會議。

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是指具有隸屬關係或監督指導關係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主體,在行使國家權力和地方權力時,依法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實質:中央和地方關係是建立在一

定利益基礎之上的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關係,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代表的國家利益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地方利益兩者之間的利益均衡問題。 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在實踐中的三種模式:中央與普通行政區域關係模式、中央與民族區域自治地區關係模式、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模式。

中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關係的基本原則:利益原則和法制原則;發揮兩個積極性想原則;財權和事權相統一的原則。

中央和地方的政治關係,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執行各自政治職能過程中所表現的各種關係體制。中央和地方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1.在主權問題上,由中央政府統一行使主權,地方各級政府都不是獨立的主權實體;地方政府作為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政權機構,其行使職權,既要遵守法律法規,又要服從中央統一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中央和地方的人事關係:實行黨管幹部原則、幹部人事管理的組織體制;實行統一的公務員制度。

中央和地方的法律關係:立法主體多元化、法治的統一化。

中央和地方的經濟關係:財政關係的重要性(是中央和地方的經濟關係的核心);分税制改革;加強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反映國家汲取財政能力的指標:財政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中央財政佔國民收入的比重。

當代中國存在民族問題的因素:歷史形成並遺留下來的民族隔閡尚未完全消除;個民族間事實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觀念及行為殘餘的存在;民族差異的存在;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階級鬥爭。、

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堅持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結,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民族區域自治的含義: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構,行使自治權。 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觀依據: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中國,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關係從來不是一種殖民關係;在國際上還存在着帝國主義和其他敵對勢力的情況下,為了防止與抵禦他們可能的滲透、顛覆與侵略,維護祖國的獨立於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廣大便將地區的少數民族人民團結、統一於一個以民主集中制為基礎的單一制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歷史上長期以來實行者中央集權制定;中國的社會主義事業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實行區域自治制度的特點:實行區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顛覆都在單一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內,不具有獨立或半獨立的聯邦行政區域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中的的根本大法和依據,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須遵循;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權,都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之上,是以工農為主體的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國體—人民民主專政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形式;各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體現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結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結合的地方政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適應了我國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狀況,能充分滿足少數民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要求。

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本任務是,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結合轄區內民族特點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協助中央政府,完成對民族地區的有效管理,為全國的穩定、協調、發展提供必要的保證條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使命:解決協調民族矛盾,發展平等、協調、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幫助自治地方內各民族共同發展,消除民族間的差別,實現各民族事實上的平等;接受上級機關的領導與幫助,並將其轉化為具體措施與行動,同時領導並幫助所屬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鄉,以保證自治地方的全面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別職權:管理地方性政治社會事務的自治權;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經濟建設的組織全;管理地方財政的自主權;管理自治地方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事業的自主權;使用和發展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民族語言的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優越性: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務的權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有利於國家的統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有利於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總之,民族區域自治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制度,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一把鑰匙,它既保證了祖國的統一,又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既發展了各民族之間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又促進了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和各民族的繁榮昌盛。

1982年鄧小平首次提出“一國兩制”概念,內容:堅持“一個國家”,既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兩種制度”,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既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作為國家主體的大陸地區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台灣等作為統一國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則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保證港澳台的高度自治和繁榮穩定局面。

特別行政區的性質:是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區域;是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

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別行政區享有和行駛的權力: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任命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對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備案;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長官的任職資格和要求: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就任時申報財產;一定情形下必須辭職。 行政區長官的職權:領導權;執行權;行駛部分立法權;批准決定權;人事任免權。

香港行政區政府的第一級政府機構: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

行政區政府的職權: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基本法規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行政區立法機關的職權:制定法律方面的職權;財政税收方面的職權;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的職權;立法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行政區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獨立審判原則;遵循先例原則;陪審制度原則;保留普通法的訴訟原則。 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意義:有利於提高人事管理的針對性和科學性;有利於加強廉政建設;可以促進和帶動整個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國家公務員制度基本原則:黨管幹部的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功績制原則;法制化原則。

中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特點:我國公務員制度與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相比,有着根本的區別,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實行政務官和事務官的分離,堅持所謂的政治中立原則,我國的國家公務員制度責明確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堅持幹部革命化、知識化、專業化和年輕化的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遵旨;與我國傳統的幹部人事制度相比,公務員制度責具有如下幾個特點,具有科學競爭擇優機制;具有正常的新陳代謝機制,具有良好的廉政勤政保障機制,法制化管理。

公務員錄用的原則:公開原則;平等原則;競爭原則;德才兼備原則;按職位要求選人的原則。

公務員考核的涵義:就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權限,對公務員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等進行考察,作出評價,並以此作為對公務員進行獎懲、任用、培訓、晉級增資依據的人事管理過程。

我國公務員考核的基本方法:實行領導與羣眾向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國家公務員獎勵制度的功能,完善激勵競爭機制,鼓勵公務員積極向上;包含公務員的積極性,優化公務員的成長環境

公務員晉升,是指公務員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政府工作的需要和國務院本人的德才情況,提高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

公務員晉升的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注重實績原則;公開民主平等競爭原則;逐級晉升原則。 公務員培訓的要求: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職位的要求有機會的進行;公務員的培訓要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要求;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鑑定要作為其任職和晉升的依據之一。

國家公務員交流的涵義: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或公務員個人意願,通過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鍊等形式變換公務員的工作崗位,從而產生、變更或消滅公務員職務關係或工作關係的一種人事管理活動與過程。

國家公務員交流的形式:公務員的調任;公務員的轉任;公務員的輪換;公務員的掛職鍛鍊。

公務員迴避分為:職務迴避;公務迴避;地區迴避。 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原則:按勞分配原則;比較平衡原則;定期加薪原則;物價補償原則;法律保障原則。 公務員福利的涵義:是國家行政機關為改善和提高公務員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資報酬和勞動保險以外,通過舉辦集體福利設施、提供服務以及發放補貼等形式,給予公務員的一種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滿足他們帶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消費需要,解決公務員個人或家庭難以解決的困難。

公務員福利的作用:對公務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給予必要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的保障;通過公務員的福利可以提高公務員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增加公務員隊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穩定公務員隊伍。

公務員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程序所建立的、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

辭職是指公務員本人意願,依照法律規定,辭去所擔任的公務員職務,離開國家行政機關,脱離其與行政機關職務關係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

國家公務員辭職的特點:自願原則;辭職是公務員享有的權利;辭職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辭職的公務員享有法定的辭職待遇。

建立國家公務員辭職制度的意義:有助於促進人才流動;有助於保障國家公務員權利的實現;有利於行政機構的精簡優化。

公務員辭職的程序:書面申請;領導批准申請;交接工作。

公務員的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定管理權限,解除公務員全部職務關係的行為。

建立國家公務員辭退制度的意義:體現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保證公務員的優化和活力。

公務員申訴,指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時,向原處理機關、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以及監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要求的行為、

公務員控告,是公務員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司法機關或者法定的其他機關揭發違法違紀者及其違法違紀事實,並要求依法懲處的行為。

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性質:它是公務員權利的一種保障機制;它是一種事後監督機制;它具有主觀斷定性;程序性。

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意義:申訴控告制度對於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具有重要作用;申訴控告制度有利於及時發現和懲處公務員管理中的違法亂紀行為,及時糾正公務員管理工作中的錯誤;申訴控告制度對公務員制度其他方面的有效實施起着重要的保障和監督作用。

審判制度,是關於國家審判機關的性質、組織結構、職能和審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總稱。

審判制度產生的原因:國家解決社會衝突

審判制度的原則:獨立審判原則;依法審判和未經審判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平等審判原則;民主審判原則。

我國審判制度的基本內容:兩審終審制;公開審判制度;合議制度;迴避制度;陪審制度;審判監督指導。 人民法院的職權:審判權;司法解釋權;指導權;司法行政權;司法建議權。

法官制度:法官分為12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首席大法官,2至12級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監察制度,指法律規定關於監察機關的組織機構、職權及其活動原則的制度總和。

監察機關的職權:審判監督權;偵查監督權;執行監督權;立案偵查權;公訴權;民事、行政訴訟參與權。 監察機關內部實行:檢察長負責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領導體制

監察機關的活動原則:法制原則;監察獨立原則;雙重領導原則。

偵查,特指刑事偵查,即刑事訴訟中的一個特定階段。偵查的任務,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查緝案犯;追繳贓物、贓款,收歸國庫或歸還給受損失的單位或個人;防止和減少犯罪。

偵查的程序: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 偵查的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 執業律師的種類:專職;兼職;特邀律師。

律師事務所的種類:國資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

軍事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軍事統帥機構,國防委員會是諮詢性機構不是武裝力量的領導機關,武裝力量的統帥權由國家主席掌握。 軍事委員會與四總部的關係: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是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執行機關,同時也分別是我軍最高軍事指揮機關、政治工作機關、後勤機關、武器裝備機關。

總參謀部是負責部隊作戰指揮、管理和訓練等工作的機關,成立於1931年11月。

總政治部是中共中央和中央軍委領導下管理人民軍隊的中共黨組織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高領導機關成立於1931年2月。

七大軍區:瀋陽;北京;濟南;蘭州;成都;;廣州;南京

軍銜,指國家根據軍人的職位,軍事、政治和專業素質,資歷、貢獻以及軍兵種或勤務區而授予每個軍人的用以證明其身份、地位、榮譽的一種軍銜。

軍銜制度,指以國家法律條文形式規定的,表明國家武裝力量中最高統帥至最末一級士兵的完整的軍事登記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的軍階制度。包括軍官軍銜制度和士兵軍銜制度。 兵役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軍隊中服現役;在軍隊外服預備役;在校學生接受軍事訓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代表大會修正兵役法,

我國實行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新兵役制的基本內容:以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和預備役相結合。軍事訓練。 1999年陸海空和武警義務兵服役期限改為2年。 軍隊政治工作內容:組織部隊學習馬克思主要,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抵禦消極不良思潮;管理軍隊中中共基層黨組織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發揮中共黨組織核心作用;進行軍事訓練和戰時政治工作;管理幹部工作,按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加強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 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堅持的原則:實事求是;貫徹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瓦解敵軍的原則。

政黨,是代表一定階級、階層或政治集團,為實現其政治主張,維護其階級利益而奮鬥的政治組織。

政黨制度,是指政黨領導或控制國家政權,干預政治的一種制度的通稱。

政黨在位本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的鬥爭中起的作用:為本階級提出鬥爭的目標和各個時期的主要任務;教育和組織羣眾,使他們能夠統一的行動;領導本階級的其他組織,使他們按照一定方向,協調一致的;在有利的時機組織起堅決的進攻,以致最後奪取政權,在不利的情況下,則組織迅速退卻,為以後奪取政權保存力量。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中國近百年曆史發展的必然結果;中國共產黨的性質、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決定了她在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事業中的核心領導地位;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思想領導。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原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非黨組織中的黨組織外,都由選舉產生;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眾的意見,及時解決它們提出的問題;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領導人的威信。

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及其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過渡時期曾成立了中央顧問委員會。

黨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留黨察看不得超過兩年。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的特點:是以承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為前提的;是以服務於社會主義事業為目標的;是以“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為基本方針的;是以人民政協為主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的。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的重要意義:它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保持國家長治久安的一項重要措施;它有利於加強執政黨自身的建設,更有效地發揮共產黨的領導作用;它有利於發揮各民主黨派的優勢和特長,調動各方面積極力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它有利於促進台灣迴歸祖國,早日完成祖國統一大業。

政治協商制度,指的是我國各黨派、人民團體和其他無黨派人士,就國家的大政方針、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問題以及統一戰線內部關係等問題進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制度。

政協的三大職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主要任務:學習和宣傳工作;提案工作;委員視察;專題調研;祖國統一和海外聯誼工作;文史資料工作;自身建設工作。

我國的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建議權;審查同意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民主選舉權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經營管理;參與決策;監督、評議企業領導。

有15以上的由選舉權的村民可以聯名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社區服務的特點:區域性;羣眾性;福利性;服務性。 居民委員會在社區服務中的作用:居委會是社區服務的主體之一;居委會是社區服務體系的基礎。社區服務體系可分為分區、街道、居委會三級。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第四篇:當代中國政治制度

1.簡述社會主義選舉制度與資本主義選舉制度的主要區別。

答:(1)社會主義選舉制度和資本主義選舉制度是在本質上不同的兩種選舉制度。

(2)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途徑是選舉各級人民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由他們管理國家,真正體現平等、普遍原則的選舉制度。

(3)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制度是資產階級掩蓋其階級本質,進行各政黨爭奪統治權的工具。

2.簡述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區別。

(1)政治制度是關於國家權力的性質、組織、分配、運作等方面的規範法度,主要是指國體和政體的統一。

(2)政治體制是關於國家管理形式、機構設置、實際措施等的具體制度。

(3)政治體制可理解為局部的圍觀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過程中的具體化,他受政治制度的制約,也影響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是實施和鞏固。

3.簡述政治體制的特點。

(1)穩定性

(2)強制性

(3)合法性

(4)歷史性

4.簡述議行合一制度。

(1)議行合一是我國機構設置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我國,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執行者,體現議行合一原則。

(2)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

(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必須密切聯繫羣眾。

5.簡述思想文化制度對政治制度的作用。

(1)主要體現在居於指導地位的意識形態和文化教育方針等方面。

(2)主要起導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識指導下建立起來的。

(3)傳統的政治制度也起重要作用。

(4)思想文化意識中的核心內容——價值觀念和政治制度的關係更緊密也更直接。

6.簡述中國政府目前着手實現智能

第五篇:當代中國政治制度

2、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應如何完善?

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關鍵是實現政治運行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由於政黨特別是執政黨在整個國家政治運行中的特殊地位,因而加強黨的制度建設,實現制度文明,就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最關鍵的環節。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動了中國文明政治建設,但它並不是十全十美的,還存在着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如黨內民主有待加強,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象還存在;參政黨蔘政功能發揮得不夠;民主監督的實效性不高;政黨制度法律化的步子比較緩慢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要加快民主政治建設.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黨制度。

第一、要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制度。

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制度,是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首要的一環。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制度,這是堅持黨的領導,改善黨的領導的根本保證;是推動人民民主的發展的有效途徑;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前提,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文化大革命”中,黨內民主遭到破壞,“家長制”、“一言堂”盛行造成思想僵化,唯上唯書。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這種狀況雖然得到一定的改變,黨內民主也有了較大的發展,但尚存的問題還不少,如:強凋黨員履行義務多,強調保障和實現黨員的民主權利少,強調紀律和服從多,強凋民主和自由少;違反集體領導制,實行“家長制”、“一言堂”的現象依然存在,某些部門和地方還比較嚴重;有的權力過分集中,黨委的權力往住集中於幾個書記,特別是第一把手,黨的領導變成了個人領導,甚至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組織淪為個人手中的工具。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造成黨員羣眾主體感失落,責任意識淡化,優秀人才受到壓抑,庸人、小人得志。這種情況,任其發展下去,就會導致組織渙散,紀律鬆弛,戰鬥力喪失。因此,必須把發展黨內民主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

發展黨內民主,首先要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這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基礎。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全體黨員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間接地管理和決定黨內事務,即黨員當家作主。而全體黨員則是憑藉黨規黨法賦予的民主權利來實現自身當家作主的。因此,黨員權利的實現程度,是衡量黨內民主發展程度的基本標誌。發展黨內民主,要從維護和實現黨員擁有的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知情權、批評權、罷免權在內的一系列民主權利開始。要在觀念層面上確立黨員權利本位思想;在制度層面上構建權力法定體系;在操作層面上努力完善黨員權利保障程序,最大限度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

發展黨內民主,還要健全和完善黨內民主制度,這是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保證。因為,制度建設是帶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健全和完善黨內民主制度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目前最需要改革和完善的是黨的代表大會制度、黨內選舉制度和黨委集體領導制度。(一)改革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黨的代表大會是由黨員選出自己的代表、並通過代表間接行使自己當作做主權力的根本的民主制度。要發展黨內民主,當然首先要完善代表大會制度。要使黨的代表大會成為同級黨組織中名副其實的最高權力機關,各級黨委是黨代會的執行機關。為充分發揮黨代會權力機關的作用,黨的代表大會實行年會制和常任制。鄧小平在八大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就曾指出:代表大會常任制的最大好處是使代表大會可以成為黨的充分有效的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二)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在間接民主條件下,黨內選舉制度是黨員履行、維護自己的民主權利,對自己選出的代表實行制約監督的基本形式和途徑。因此、它是黨內民主的根本制度之一。完善黨內選舉制度,目的在於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避免目前程度不同存在的形式主義的選舉或以任命、變相任命代替選舉的現象。為此,要逐步擴大自下而上的直接選舉的範圍;擴大差額選舉的範圍和差額比例,並由預選差額向正式選舉差額過渡;完善候選人提名制度,增加候選人與選舉人之間的透明度、最終過渡到實行真正的競選制。(三)健全黨委集體領導制度。江澤民指出:“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黨委內部的議事和決策機制。”必須儘快完善黨委集體領導的程序化、制度化。重大議題、議案必須由黨委會集體確定;凡屬由黨委決定的議題,必須召開正式會議討論;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黨委集體充分討論,再行決策;必須按照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表決制,同時要保護少數人的權利不受侵害;建立、健全檢查、監督制度,對違反黨委集體領導制度的行為、必須給予適當的懲罰。

第二、改革黨的領導體制和執政方式,妥善處理黨的權力和國家權力的關係問題。

中國共產黨在執政的過程中曾出現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象,要根本改變這種狀況,仍需做出艱苦的努力。首先,是黨政職能分開,合理定位,合理分工。就是要改革黨的領導制度,劃分黨組織和國家政權的職能,將該由國家政權部門擔任的政務交給政權機關。嚴格經過法定的程序而不是直接發號施令將執政黨的主張變為國家意志。積極合理地實行黨政職能合理定位與合理分工,是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社會發展對執政黨的要求。在宏觀方面黨主要通過制定大政方針和領導立法等方式體現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作用;在微觀方面主要通過在國家機關中的黨員幹部執行黨的政策來發揮黨的領導作用。其次,要樹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權威。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的最高權力及憲法規定的全部職權。再次,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這是黨的基本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主要是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幹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依法執政等六個方面,來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此外,還要理順關係,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使我國政黨制度完善化。在橫的方面,理順黨組織與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關係;在縱的方面,理順中央和地方、基層以及企事業黨組織的關係。與此相適應進行機構改革。不僅要進行政府機構改革,還應進行黨的機構改革。

江澤民指出: “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的領導體制,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既保證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又充分發揮人大、政府、政協以及人民團體和其他方面的職能作

用。黨委要通過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機制,加強對人大、政府、政協、人民團體的領導,人大、政府、政協、人民團體中的黨組織及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在依法進行職責範圍的工作中,必須堅持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的決定。” 這裏,江澤民對改進黨的領導,加強對人大及政府領導以及具體領導方式,執政方式和黨政、人大各盡職能做出的明確闡述,這些思想對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進一步理順執政黨與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的關係,掌握執政規律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三、加強參政黨的建設,充分發揮參政黨的參政作用

參政黨的問題主要在於民主黨派參政功能發揮得不夠好,與其參政地位不相稱。箇中緣由固然與制度的不完善有關,但民主黨派自身建設所存在的問題也是一個重要原因。政治上,各民主黨派沒有一個反映各自所聯繫社會階層利益特點的政治綱領,設有真正在憲法賦予的權利基礎上樹立起相對獨立的政黨形象;思想上,政黨意識不強,設有形成獨具風格的參政黨黨風;組織上,不僅數量偏少,而且質量一般化,與歷史上的“幹部集團”相去甚遠,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老化嚴重等。這些都極大地制約了民主黨派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抓好兩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強民主黨派的自身建設。政治上,民主黨派應突出各自的政治綱領。即在中國共產黨基本路線的指導下,緊密聯繫本階層利益制定綱領,才能對本階層代表人士產生強大的吸引力,打開組織友展和參政議政的新局面。思想上,應培養獨立的政黨意識,包括自主意識、參政意識、監督意識和進取意識。組織上,不僅要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充實一批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羣眾基礎好、參政能力強的中青年代表人物,實現領導班子的新老交替;同時,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改變缺乏活力甚至有形無實的狀況。此外,還要加大發展力度,普遍提高個人的素質,在本階層羣眾中、在全社會中樹立參政黨黨員形象。只有把民主黨派建設好了才能更好地發揮參政黨的功能,擔負起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任。

其次,要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作用。這需要執政黨和參政黨兩個方面的努力。作為執政黨,要為民主黨派發揮參政議政作用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如支持民主黨派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部事務,幫助他們改善工作條件,支持他們開展各項活動;為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疏通渠道,積極舉薦民主黨派成員到權力機關、政府部門和司法部門擔任領導職務,保護他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同時,應設法提高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水平。建立起一套貫穿政策全過程的參政議政和民主協商制度,使民主黨派在科學的運行機制和工作程序下充分發揮參政黨職能和作用。作為參政黨,民主黨派要發揮主觀能動作用,擺脱怕“越位”的心理束縛,樹立主動進取的參政意識,選準參政議政角度,通過各種途徑,參與和影響政府的決策和大政方針的實施,而不是把工作侷限在社會諮詢服務上。

第四、強化制約機制,提高民主監督的實效性

權力制約是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徵,我們雖然建立了龐大的社會監督體系在權力制約和監督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從實踐來看,效果並不理想。在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上,人大對其他國家機關監督的多,對執政黨監督的少;在政黨監督上,共產黨監督民主黨派易,民主黨派監督共產黨難;在共產黨內部監督上,順向監督易,逆向監督難,即自上而下監督易,自下而上監督難。從監督時間上來説,事後查處和制裁的多,事前預防性監督和事中制止性監督的少。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要求改變這種狀況,強化制約機制,提高民主監督的實效性。

首先,要強化執政黨內的民主監督機制。必須以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千部為主要監督對象,以權力監督為核心,以紀檢機關為載體,以制度為依據,以黨員羣眾為後盾,建立民主、科學、有效的黨內監督機制。其中關鍵是要提升黨內監督機構ぉ紀檢會的地位,改變過去黨內監督機構地位不高、權威性低、機構不獨立的狀況,使監督機構有高度的權威和地位,完全獨立行使職權。

其次,強化民主黨派對執政黨的監督。多黨合作、互相監督,主要是參政黨對執政黨的監督。要提高民主黨派監督的實效;一是有監督的載體,如成立由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知名人士聯合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專門履行監督的職責。二要允許“唱對台戲”。我們所説的“對台戲”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共產黨提出意見和批評,是在社會主義的共同立場和目標基礎上對於一些問題的解決,民主黨派可以提出與中共不同的方案,互相論辯,以求最佳解決方案。三要將民主黨派的監督具體化、制度化,使監督有章可循。再次,強化人大的法律監督。人大是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行使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權,反映國家權力和意志,反映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因此必須強化人大對敢覺的監督。目前急需解決的就是制定人大法律監督程序法,建立違憲訴訟制度,明確人大法律監督的職權範圍、原則、程序和方式,以保障人大法律監督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

第五、加強政黨立法,逐步實現政黨制度法律化

我國在政黨立法上已有所作為,但是步伐比較緩慢,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例如,中共十三大已經將“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但並設有在憲法中得到體現,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共產黨在多黨合作中的地位,也沒有明確規定民主黨派在多黨合作中的地位以及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中擔任職務。憲法只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在我國,可稱為統一戰線組織的組織不少,如果把政協僅定位為統一戰線組織是不夠的。政協的領導構成、組織構成以及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一般統戰組織不同。政協與人大、政府一起構成了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基本框架。西方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條文中都有關於政黨的規定,有的在憲法、法律條文和法規條例等文件中對政黨作了規範性的規定;有的制定了關於政黨的專門的法津、法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對政黨作詳細的法律規定,一方面可以使政黨政治具有明確的憲政上的合法性,把政黨置於憲法的保護之下,確保政黨活動和政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把政黨的活動限制在憲法允許的範圍之內,使政黨運

作更加制度化、法律化,從而有利於社會政治生活的穩定,有利於民主的確切保障。政黨制度法律化,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應該加強政黨立法,使多黨合作基本制度法律化,多黨合作組織形式法律化,執政黨的地位、作用和行為規範化和法律化,民主黨派的地位、作用和行為規範化和法律化,政黨的監督法律化。使政黨制度和政黨關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選舉制度?

摘要:選舉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一個國家政治民主化進程的重要標誌。我國現行的選舉制度,雖屢次改革,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直接影響着我國民主政治的進程。只有不斷改革與完善選舉制度,才能增強選舉制度的活力,從而更好地服務於民主政治的發展。

一、選舉制度的概念界定

選舉制度的概念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選舉制度包括選舉代議機關代表與特定公職人員的制度,選舉主體與範圍比較廣泛。狹義選舉制度是指選民依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代議機關代表的制度。本文中的選舉制度取狹義,指選民依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代議機關代表的制度,在我國就是專指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與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制度。選舉制度明確了公民與國家政權、公民與國家公職人員之間的關係,賦予國家政權以合法性。在我國憲法和法律中,對選舉的組織規則及程序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涉及確定選民和候選人的資格、選區的劃分、選票的計算制度、選舉的具體的辦法和程序等。

二、我國現行選舉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直接選舉的範圍相對狹小

我國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因此,我國地級市及其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產生,直接選舉僅限於縣級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選舉。也就是説,人們只能直選村長和縣鄉人大代表。真正行使投票權的是經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縣級人大代表,但他們未必比普通民眾更熟悉候選人的具體情況,也未必充分了解民意,往往僅憑個人好惡或囿於朋友面子行事,這導致了由他們所選舉產生的上一級人大代表並非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而僅僅是徒有人大代表的虛名。公民只有在管理自身事務中學會了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及民主監督的方法,適應民主的生活習慣後,高層次、大範圍的民主才更具實踐和民情基礎。

第二,人大代表的選舉存在非法操作、行政干預等違法、違規現象

在我國,候選人目前主要由黨組織和上級機關提名,代表名額有計劃地分配,直接由誰當代表,誰不當代表都是事先計劃好的。另外,提名候選人時,有關黨組織和上級機關單方面追求形式的"廣泛"性,把一些缺乏參政、議政能力的人士"選進"人大,如這個選區要選一個女性,那個選區要選一個民主黨派人士;這個選區要選一個年輕的代表,那個選區要選一個年老的代表。這類代表在開會時往往成為"啞巴代表"、"觀風代表"或"舉手代表",未能適應人大代表的角色。他們應當明確自己所扮演的是一種社會角色,即與人們的某種社會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權利、義務的規範與行為模式,是人們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為期望,是構成社會羣體或組織的基礎。

大多數選民在選舉代表時,都不瞭解候選人的狀況,只能通過介紹材料來判斷代表候選人的基本素質和參政能力,而所提供的代表候選人的介紹材料,僅限於其最簡單的經歷,如文化程度、從事職業、擔任職務、獎懲情況,這些客觀、乏味的情況無助於選民判斷代表候選人的參政意識、能力,結果許多選民往往隨便畫圈了事,隨便選幾個人而已,無形中浪費了手中的選舉權。

在選舉過程中,有些領導人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選民意志之上,對選舉過程進行干預,造成了直接選舉的權威性下降,阻礙了民主的發展。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指出,美國的地方分權制度直接產生了民主的訴求,培養了鄉鎮民主自治的精神,它像一所學校訓練公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這種培養和訓練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在小事情都沒有學會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怎麼能在大事情上運用民主?""人民插手公共事務,往往會把事情搞得很糟。但是,不擴大人民的思想境界,不讓人民擺脱陳規舊套,他們就參與不了公共事務。"

選舉中暗箱操作、拉票、賄選等問題在基層人大選舉中層出不窮,選票明碼標價、請客送禮、空頭許諾甚至僱傭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勢力幫忙已大量出現。這些違法、違規行為不符合政治文明的本質要求,最終影響了人大作用的發揮。

第三,選舉缺乏合理的競爭機制

選舉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在競選候選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積極的競爭。民主的國家可能有這樣的為公職而進行的競爭,但在不民主的政權下就不可能有這樣的競爭。"選舉權是一項政治權利,政治權利是歷史和道德的產物,在公民社會中,個人被授權享有的權利依賴於這一社會的政治制度的公正和實踐。現行的《選舉法》對候選人的介紹規定為:"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如此,候選人只能

以法律規定的幾種方式介紹自己。因而,我國法律實質上是不提倡實行競選的。這就使得選舉過程中代表候選人和選民或原選舉單位之間的信息交流不充分,選舉幾乎演變成一種完成組織意圖、程式化的選舉表演,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選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四,差額選舉有時褪變為等額選舉

《地方組織法》規定:"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但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傾向於搞等額選舉,認為等額選舉保險,正職領導人員普遍搞等額選舉,副職領導人也想方設法搞等額選舉。二是對差額選舉缺乏信心。提起差額選舉,有些人怕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落選了,不好向上面交待;有些人怕差額選舉提名候選人多了,要搞預選,麻煩;有些人怕差額選舉票數分散,無法達到法定票數,選舉難以一次成功。總而言之,是擔心差額選舉出力不討好。

第五,有關選舉訴訟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現行《選舉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關於選舉訴訟問題的規定不夠全面,表現在對選舉訴訟的範圍規定過於狹小,只規定了選民資格案件的申訴、起訴、審理程序和破壞選舉的犯罪案件,對於諸如選區劃分、候選人提名、選民投票、當選計票等糾紛和違法行為,則無明確的規定;而關於選舉違法行為及制裁,則規定得過於概括,缺乏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制裁手段以及責任承擔方式也過於簡單,法律的權威得不到保障。

三、改革與完善我國現行選舉制度的幾點可行性設想

第一,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和層次

直接選舉相對於間接選舉而言,是一種直接民主,其民主形式更為完備,民主程度更高。在多大範圍內實行直接選舉,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憲法》規定我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但由人民來直接行使國家權力不現實,只能由人民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人民代表行使國家權力,即間接民主制。在這種情形下,間接選舉的民主性和合理性遠不如直接選舉。事實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的經濟能力和文化水平得到了極大提高,民主意識不斷增強,擴大直接選舉範圍的本質條件已具備,步驟穩妥、協調,制度配套、合理,會使直接選舉走向規範化、公開化、公正化,使地方由腐敗走向清廉,由浮躁走向穩定。根據市場經濟和政治民主化的需要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選舉制度的重要方面。直接選舉比間接選舉更具有民主性,它有效制約了強勢組織控制選舉的企圖,有利於選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因此,按照直接選舉原則進行的直接普選被認為是當下最公正的選舉方式。在直接選舉下,選民不必藉助中介或代表,有利於表達真實的民意。直接選舉較間接選舉更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更利於人民履行自己的民主職責、直接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二,逐步完善代表候選人的提名、介紹方式

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與介紹方式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係到民主的完善程度。選舉組織在代表候選人的提名環節非常強調代表的先進性和廣泛性,往往忽略了代表應有的政治素養和議政能力,使得一些根本不符合代表政治職務要求,不具有參政議政能力、但能在各行各業作出貢獻的人員因為嘉獎而被提名為候選人,這種情形易使廣大人民羣眾形成人大代表的資格或身份必須具備特定的政治先進性或榮譽性的錯覺。

在現行的兩種合法的提名方式中,政黨團體的提名方式和選民或代表聯名方式的地位並不平等。針對這種有違《選舉法》規定的情形,在今後的候選人提名要適當限制政黨團體提名,充分發動選民或代表聯名提名。鑑於聯名提名的出發點還是基於本行業,本地區人選當選的極少,可以實行參選人報名制度,讓其主動宣傳自己的政治主張和願望,主動聯繫選民或代表以爭取他們的聯名推薦,並將合法提名一律列入初步候選人名單,從而完善候選人的提名和介紹方式。

第三,將競爭機制納入選舉程序,提高選舉的有效性與真實性

我國的選舉搞了幾十年了,其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選民與候選人接觸得太少,對候選人不瞭解。這大大降低了選民參與選舉活動的積極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政治冷漠。過去,大多數人認為競選是發達國家虛偽的產物,是資本主義洪水猛獸,這是一種完全錯誤的認識。競選是西方政治文明的精髓,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無數思想家、政治家和廣大人民反覆實踐的結果,借鑑其中的內容和程序,對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選舉程序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增強競爭:

1.人大代表候選人應以自薦為主

目前,人大代表候選人基本上靠上級組織安排,成為候選人是一種消極行為而非積極行為,這完全排除了公民自主自發地參與政治的可能性。2014年,深圳市人大代表選舉中首次出現由公民自覺站出來自薦競選人大代表,這表明隨着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要求維護權利、保障權益、表達主張和參與政治的民間力量正在強烈地衝擊我國的政治體制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實行公開、平等的競選機制

選舉組織安排代表候選人與選民直接見面,讓候選人作自我介紹、進行就職演説、回答選民提問、必

要時讓所有候選人進行辯論,讓選民真正瞭解候選人的素質,以此來增強選舉活力,提高選民的參與興趣,避免投票的盲目性。選舉競爭必然產生由優秀人才組成的、對人民負責的權力機關,這種方式已經被民主選舉的實踐所證明。

競選既可以激發選民的政治熱情,增添選舉活力,拓寬選舉範圍,提高選舉質量,又可以為候選人創造公平競爭、施展才能的機會,選出高素質、人民滿意的代表。引入代表候選人自願申報登記制度,鼓勵選民"毛遂自薦",充分表達個人意願,變"要我當代表"為"我要當代表"。讓選民真正知人、知情,按自己的意願投下"稱心票",選舉"意中人"。

第四,逐步取消等額選舉,擴大差額選舉的應用範圍

選舉的前提是要有可供選民比較、挑選的候選對象,使選民能在進行比較之後選出自己認為比較滿意的候選人。等額選舉實行的是對唯一候選人進行投票,在本質上已經不是"選舉",而是對候選人進行"信任投票"。這會造成一些選民對選舉失去興趣,造成民眾的政治冷漠。因此,等額選舉違背了選舉的基本前提,將其納入選舉制度是不合理的。差額選舉則符合選舉的內在要求。我國法律早就明確規定實行差額選舉。但是,幾十年的實踐表明,我國的差額選舉還存在一些缺陷:1.選民在選舉時沒有挑選候選人的空間,限制了民主權利的行使。2.忽視民主、偏重集中,缺乏廣泛的羣眾基礎。3.如果選舉工作不夠深入,差額選舉也易流於"領導點舉、羣眾圈舉"的形式,損害選民和代表的熱情,使他們對選舉懷有一種無所謂的態度。

4.不利於改變人身依附關係,增強幹部的公僕意識,讓人產生"選上選不上,關鍵在領導"的錯誤觀念,從而滋長當選者只對上級負責的不正常的心理。這些問題需要靠差額選舉的深入和擴大來解決。

第五,完善選舉制度的相關法律體系和監察制度

在選舉活動中,"賄選"、"暴力選舉"等違法的選舉行為日益增多,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我國現行法律中關於"對破壞選舉的制裁"規定得過大、過粗,導致在司法過程中無法操作,"法律後果"無法實現的法律就等於沒有法律。"文化教育資格在選舉實踐中逐漸運用, 使之法律化勢在必行。"完善選舉立法,為選舉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與依據已是當務之急。

在我國,關於選舉制度的法律和監察制度還比較薄弱。思想落後、觀念過時,導致憲法的研究和選舉制度的理論研究沒有突破性和實質性進展,這些都已不適應民主法制的發展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針對現行選舉訴訟制度的缺陷,司法部門應審時度勢對其加以完善,擴大選舉訴訟的範圍,明確程序性規定,完善責任承擔方式和相應的救濟制度,使《選舉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規範緊密銜接與配合,及時解決選舉糾紛,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及時得到應有的救濟。我國《選舉法》只對選民資格的確認和被選舉人的資格確認作了規定,其他方面都很不完善。《選舉法》中應當增加對選舉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及選舉結果爭議處理的規定。對於選舉違法行為及制裁,也應該在程序上加強其可操作性,制裁手段及責任承擔方式應該規定得再具體些,可參照知識產權訴訟等專業法庭的設置,由熟悉選舉法律和選舉知識的專業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來審理選舉訴訟案件,從而進一步完善選舉監督機制。

在實踐中,雖然依法查處了一批涉嫌選舉違法的犯罪行為,但我國現行的選舉法律監督機制仍存在着缺陷和疏漏:我國的立法監督過於簡單,監督缺乏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即重視人大監督,輕視監督人大,缺乏對選舉每個環節和流程的監督,缺乏大眾傳媒的監督,選民監督力度不夠,選民大多不知如何監督、怎樣監督。因此,要逐步完善選舉前準備階段監督,加強對選舉投票環節、後期工作、選舉工作人員的監督,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力求做到選舉的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合理。

在現代民主政治的實踐中,公民通過選舉參與政治,影響政府決策過程日趨普遍,並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理想的民主管理結構應能最大限度地使人民參加決策過程,為此,應當使選舉制度更加合理完善。美國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勒預言:"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民主將走到以電子技術為基礎的半直接民主時代,到那時,更為直接、頻繁的選舉選舉與投票,將成為公民參與政治的最主要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而選舉制度又是形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基礎,所以完善選舉制度必將對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產生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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