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商法與經濟法異同分析的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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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商法碩士論文 篇二

《 探析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主體涉及範圍很廣,不僅有國家機關、企業法人還包括了合夥組織以及個人,民商法對於這些主體的連帶責任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了共同侵權情況、共同危險行為和共同責任三種情況下出現的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的出台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隨着法律的運行,該規定也出現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權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為出發點,對連帶責任進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 民商法 連帶責任 合法權利

作者簡介:張笑荷,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在讀。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2-281-02

我國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連帶責任的規定,但是對於該規定的細緻化劃分和適用並沒有完善的法條。民商法之所以提出連帶責任也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之間互相推卸責任的現象發生,在現實中,該規定的適用率也比較高,足可見連帶責任設立的重要意義。

一、連帶責任的內涵

至今為止,我國民商法中並未從法理的角度對連帶責任進行過全方位的定義和解釋。然而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連帶責任進行了研究和解釋,比如 “連帶責任是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不問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也不分先後順序,都應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全部或部分承擔而無權拒絕的民事責任”等。這些概念指出了連帶責任的具體適用辦法,但是在推廣中並不能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同。就目前來説,人們有一種約定俗成的認可性觀點:連帶責任是一種涉及責任主體比較多,但是任何一個主體都必須對全部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一種規定。

二、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商法規定了普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但連帶責任可以説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當然滿足以上基本條件是必須的,除此之外還應滿足如下條件才可:其一,債務人至少是兩人以上。其二,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是一種債的關係,而且密不可分。其三,連帶責任涉及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這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一旦客體為特定的物,那麼債務由其他債務人進行清償也就難以實現。其四,連帶責任的履行,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事前約定。

三、連帶責任的類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連帶責任種類繁多,且法律均對之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本文就幾種常見的進行分析研討:

(一)共同行為之下造成的連帶責任

共同行為之下造成的連帶責任可具體分為以下兩種:其一,共同侵權情況下產生的連帶責任。所謂的共同侵權情況下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人)由於有着共同主觀故意或者過失,而且由於這種原因造成了對他人利益的一定損害,從而一起承擔債務責任的一種連帶責任。據規定,這種情況下的連帶責任是需要所有責任主體共同承擔的,但是實際執行卻會出現一定的問題,比如説,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損害不是由於責任人主觀故意或過失,那麼是否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呢?對此基本有兩種觀點:有的人認為由於不是行為人主觀意識造成的,就不應讓其承擔連帶責任;反對者則以造成的結果為依據,認為既然實際當中他們的行為已經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損害,那麼不管主觀意識如何,都應該為其承擔後果。由於沒有確切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會視情況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險行為下產生的連帶責任。具體上來説,在存在共同危險行為之下,一旦出現無法明確具體責任人造成的損害結果,即要對共同危險行為人判定承擔連帶責任。相對於共同情況下造成的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不明確情況,這種連帶責任在相關的法律條例中獲得了認可。這對連帶責任的具體實施也有現實的意義,能夠彌補長期以來對於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侵權責任的判決的一大空白,可以説這是法律的進步和司法實踐的有效結果,有利於我國的法律制度建構和法治文明建設。

(二)委託代理行為中產生的連帶責任

代理行為和承擔連帶責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為出現違約的情況下代理人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為是違法的或者不能夠履行的還故意為之,就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之所以規定委託代理行為中的連帶責任就是為了制止這種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的代理行為。這種連帶責任是一種事先的規定,能夠更為有利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平。

(三)由承擔保證導致的連帶責任

由保證導致的連帶責任往往是由於在前期保證階段對保證方式和具體辦法要求不明導致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約定就會出現責任承擔的問題,因而保證人的責任是無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如果提供保證的人是兩個以上就必須事前説明擔保人之間的具體責任,如果前提忽視了這一點,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就會轉化成共同承擔。一旦債權人無過錯,承擔者之間就共同負責賠償,這種情況時常發生在公司的侵權糾紛案件之中,民商法將這種連帶責任種類融入其中也是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減免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

四、設立連帶責任制度的立法意義

綜上可以得之,連帶責任的每一個主體都有承擔全部債務以實現債權人合法權利的義務。當然同樣的,債權人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事前約定對任何一個連帶責任債務人進行債務的追償。其中的連帶責任主體有兩種:第一,這些債務人本身就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第二,這些連帶責任主體對於內部責任並不應該承擔。這裏就存在一個點,為什麼法律要規定一些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人來承擔一份債務的全部責任呢?因為這種規定無疑就會加重本身不應承擔責任的人或者是本應該承擔部分責任人的責任,這就引出了設立連帶責任的意義:即使某些債務人本不需要承擔一定的債務或者不需要承擔全部債務,但是由於其與真正債務人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事實的關係,通過連帶責任的綁定,讓他們去有效的制約和監督真正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從而更好的保證債權的實現,是一種共同作用實現或者制止違法行為的制度和規定。

五、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存在的問題 (一)隨着民商法規則的變化,司法中有關損害人利益的賠償發生了本末倒置的現象

實體法與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訂以及適用都不能忽視實體法,且需認可實體法所要保護的一切利益,否則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於形式,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理權益。此外,一旦現實中程序法和實體法發生了一定的衝突,首先要以實體法為主,這是考慮當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實踐中最典型的一種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規定: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訴訟,把實體法中發生的共同侵權現象進行重新定義和認識。

(二)法院沒有正式受理侵權行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訴的侵權者和被起訴的侵權者之間分擔的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訴侵權者的責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從司法的角度來看,對責任人和賠償範圍進行圈定還是十分必要的。實踐中,一旦原告對其中一部分侵權人進行起訴,法律則忽視對其他侵權人責任的追究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顯失公平。法律的本質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對侵權人進行的訴訟,理應當進一步確定責任的承擔。但是對於那些未被起訴的侵權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對人們的保護意義的。

(三)把原告擁有的選擇權調到執行階段之後存在不合理之處

司法實踐中,倡導能夠合併的訴訟不要分開行使,鼓勵人們減少訴訟,尤其是在共同侵權的案件中,更要堅持減少訴訟的原則。但是權利的最終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裏,法院只能規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實體法給予原告的實體權利和訴訟請求權往往會發生衝突,比如原告只對部分侵權人進行起訴,這種權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將原告的選擇權行使放在了執行階段之後,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試想一下,在執行之後再讓原告進行訴訟對象的選擇,那麼有很多在前期應該得到解決的問題就難以執行,這種做法顯失嚴謹,且對侵權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建議

(一)在《侵權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訴訟

必要的公共訴訟主要分為固有的必要公共訴訟以及類似的必要公共訴訟。固有的必要公共訴訟指的是當訴訟標的一樣時, 要讓幾名當事人共同進行訴訟。並且,法院應對該種訴訟一併審理。簡言之,在幾個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中只存在一個訴訟標的時, 若當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以及義務的時候,法院應要求幾人一起提起起訴。類似的必要公共訴訟指的是把訴訟標的客觀上的牽連性質也納入到考慮的範圍內,法院對幾人一起起訴或者是將相同的情況合併審理,而與此同時,幾人也能夠一起或者單獨被起訴。

(二)把共同侵權所承擔連帶責任的一類訴訟歸類必要訴訟

我國程序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權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護原告的訴訟權利、被告的權利以及連帶責任人應該具備的權利,就應該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要將共同侵權所承擔連帶責任的一類訴訟歸類必要訴訟,而不能一味的將其認定為共同訴訟,其目的亦是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後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債務人進行追償。據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中選擇一人或者多人來要求賠償。

(三)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之後的追償

債務人承受連帶責任實際上就是要加強債務人相應責任,讓他擔負那份本不應是自己承擔的局部責任。並且,為了讓債務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之後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債務人並讓其償還。但是從目前來看我國仍然沒有法律方面的制度來規制具體的相關程序以及賠償的數額,若跟實際情況相結合,一般來講可以通過如下方法予以解決:其一,根據多個債務人自己約定的比例來償還。這個方法適用的前提就是連帶責任債務人之間通過約定確定每個人應該賠償的數額,一旦有人向債權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賠償的時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約定分別索要,每個債務人對約定債務額之外並不承擔責任。其二,按照債務人中每個人的過錯大小進行相應的償還。這種方法運用的前提是,能夠確定每個責任人對造成損害的結果承擔了相應責任,一個或者多個責任人對債權人進行了清償。之後可以按照每個人過錯大小確定責任比例,從而再按照相應的比例來對其餘債務人進行追償。這種辦法從實質上來説是較為公平的。其三,連帶責任人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此辦法運用的基礎條件即連帶責任人本身是沒有過錯的,也不應該承擔任何的連帶責任,只是由於事前有約定必須按照約定先對債權人進行賠償,事後再按照約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的一種辦法,此類型的救濟途徑是嚴格受法律保護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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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畢業論文題目參考 篇三

1、夫妻債務制度研究

2、第三方電子支付法律問題研究

3、公司僵局救濟問題研究

4、論國際服務領域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5、我國高校專利成果轉化立法研究

6、專利間接侵權問題研究

7、佔有效力的比較研究

8、論美容美髮合同中的不正當影響行為

9、論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與效力

10、無因管理制度研究

11、僱主責任制度研究

12、論商業廣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規制

13、論效率違約理論

14、我國土地徵收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15、合同生效理論研究

16、連帶責任制度研究

17、強制締約適用的立法問題研究

18、第三人過錯所致旅行社違約責任研究

19、中美婚姻登記制度比較研究

20、物權確認請求權若干問題研究

21、醫藥發明專利試驗例外的法律問題研究

22、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研究

23、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問題研究

24、美國無遺囑繼承製度研究

25、票據塗銷行為法律規制研究

26、我國校方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研究

27、論股東投票代理權網上徵集

28、患者知情同意權侵權問題研究

29、試析信息網絡傳播權

30、論佔有脱離物的善意取得

31、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

32、非獨創性數據庫的法律保護

33、山寨文化的知識產權問題初探

34、論國際商事仲裁實體問題的法律適用

35、股東表決權排除法律制度研究

36、論特別自首制度

37、論挪用公款罪犯罪構成

38、我國植物新品種權制度實施的法律問題研究

39、論我國商法的法典化

4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問題研究

41、英國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引介性分析

42、村官職務犯罪問題研究

43、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研究

44、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研究

45、論人格權商品化的法律保護

46、搜索引擎信息控制權分配研究

47、國企高管薪酬控制機制研究

48、人類基因序列的專利保護

49、台灣地區產學合作中知識產權管理

50、侵權補充責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