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條例》討論解讀

《條例》圍繞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職責任務、處理程序、監督體系等進行頂層設計,共6章50條,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信訪工作《條例》討論解讀

第一章總則部分,核心內容為兩個目的、五大原則。明確了條例制定的目的(加強黨的領導、密切聯繫羣眾)、適用範圍(各級機關單位、團體)、應當遵循的五大原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

第二章信訪工作體制部分,核心內容為黨領導下的信訪工作格局。明確黨委、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訪工作中的定位和職責,同時明確了信訪工作保障措施(隊伍建設、宣傳教育、經費保障)。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與受理部分,明確了信訪提出方與受理方的權利義務,核心內容為信訪事項的提出、信訪事項的受理。信訪人可採取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羣訪代表最多5人)等形式來信來訪,口頭或書面提出訴求建議;有關單位依法辦理、及時處理(自收到起15日內)或告知不受理緣由(自收到起5個工作日內),政法、紀委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信訪人六不準(第26條)。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辦理部分,核心是堅持“三到位一處理”(訴求合理解決到位、訴求無理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幫扶救濟到位、行為違法依法處理)和訴訪分離。對應當通過訴訟、複議、立案偵查、法律監督、仲裁、申訴複審、行政處理等方式解決問題的,導入對應程序;對不屬於上述情況的按程序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自受理起60日辦結,複雜的可延長不超30日),重大複雜疑難的可以聽證。信訪人收到書面回覆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申請複查,單位應30日作出書面答覆;對複查意見不服可在收到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單位上一級提出複核,複核單位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對複核意見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第五章監督追責部分,核心是健全信訪工作監督機制,對責任追究的情形(領導幹部直接4條,單位連帶3+4+7)和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六章附則部分,核心是條例施行時間(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