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現狀及建議

一、建築領域存在問題

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現狀及建議

近兩年,我縣範圍內建築項目數量不斷增加,勞動用工人數激增,欠薪問題也日益嚴重。相關部門經過多年治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這一問題也尚未得到根本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仍較突出,羣體性討薪上訪事件時有發生。

目前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惡意討薪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發包無序,建築市場各主體行為不規範,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監督制約不到位,以及勞動者在務工工程中法律意識薄弱。部分建築單位無用工登記、無考勤制度和工資支付台帳,躲避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使用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個體包工頭”,屢禁不止,大大增加了處理難度。建築施工單位隨意違法分包、轉包,以包代管現象比較嚴重。總包單位為節約成本,降低用工風險,往往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隊和個體包工頭,並以包代管,致使許多“包工頭”有機可乘,虛報人數、虛報考勤、冒領工資的現象時有發生。層層分包,導致用工主體不合法,形成勞動關係不明確,發生勞資糾紛,勞動者無法提供證據,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維護。

近年來,有些“包工頭”竟利用建築企業對施工隊伍管理不規範等弱點,進行惡意討薪和敲詐,從而引發羣體性事件,致使矛盾激化,事態升級。惡意討薪具體表現形式為,一是大包和分包勾結,瞞報、虛報工人數量、工人工資,以拖欠農民工工資名義,或故意不支付農民工工資,聚集大量農民工向建設單位討要工程款。二是在施工過程中,“包工頭”將農民工工資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農民工工資,向發包方追加農民工工資款。三是“包工頭”與發包方發生結算糾紛,“包工頭”不出面協商解決問題,或者“包工頭”攜款出逃或隱藏,暗中組織、指使農民工集體上訪。四是“包工頭”在其他項目施工虧損、或款項支付不到位時,不履行協議,利用農民工向款項支付情況較好的項目要求多支付工資款。

現階段農民工的法制意識和權益保護意識也不斷增強,且對自身權益保障要求越來越高。因此,當其利益受到侵害時,相當部分農民工相互串聯起來,抱團成羣,採用羣體性方式來抗爭,特別是相當多農民工被一些“包工頭”利用向建設單位討要工程款,錯誤的認為聚眾鬧事可以給領導和社會造成壓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預能較快解決問題,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決的矛盾糾紛演化成羣體性上訪事件。

勞動監察部門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對建築工地實行“一户一檔”台賬制度管理,從源頭上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但在開展台賬管理工作中,也出現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一是施工單位不能完全實行實名制管理,工地工人流動性較大,各工種進場和離場時間均不同,幹完活就離開,施工單位並不進行登記,只是在勞動監察部門要求上報的節點,上報工程現有人員;二是部分施工企業以工人流動性大為由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全員簽訂;三是不能按月報送工資表,因為現階段大部分施工企業並不是按月支付工人工資,只有等工程款到位才會發放工人工資,也就造成了不能按月報送工資表的情況;四是施工企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户代發工資積極性不高,大部分施工單位雖然辦理了專用賬户,但因為工人流動性強,企業管理難度大,現金髮放更直接方便;五是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不及時,部分施工單位沒有繳納保障金就已經開工建設;六是部分開發單位工程款撥付不及時,由於部分工程是政府棚户區改造工程,棚改資金不到位等原因導致工程款撥付不及時,施工單位不墊付,進而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發生;七是施工單位或者“包工頭”瞞報、虛報工人數量、工資數額,“包工頭”將利潤加到工人工資中,一旦工程款不到位,就以拖欠農民工工資名義,聚集農民工討要工程款。   

二、規範用工管理的對策

1、加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文件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公佈舉報電話,免費發放宣傳資料等各種形式對農民工進行普法教育,正確引導勞動者理性維權,努力營造和諧的用工環境。 2、繼續深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文件要求,監察員跟進幫助指導,掌握建築企業用工的動態信息,指導企業建立規範的考勤制度、工資發放制度,從源頭上規範施工單位,確保各項目順利施工,減少勞資糾紛案件的發生。3、根據國家和省、市、縣的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積極推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制度,嚴格規範勞動用工市場,切實維護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4、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用人單位的懲戒,對違反國家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三、進一步建議

為進一步解決、預防和監控建築施工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一問題,建議實行勞動監察員派駐制度,派駐監察員對全縣建築施工工地進行分片包乾,全方位進行執法監察。
  勞動監察員派駐時間從建築工程招用農民工開始,直至施工結束農民工撤離工地為止。派駐勞動監察員須全面掌握所派駐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招用農民工的數量、來自地區、使用起止時間;監督用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工資支付標準、方式及發放情況;在施工現場設置考勤機,對工人實行實名制考勤;受理農民工法律諮詢和維權投訴,參與農民工維權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並且定期向所在勞動監察機構彙報情況。對施工企業的用工情況,尤其是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月跟蹤,並制定全年工資支付情況報表,發現當月有拖欠工資行為的用工單位,立即反饋給監察局並迅速採取措施解決處理。

根據我縣建築領域現狀,監察員派駐制度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三方面:1、監察員派駐制度能夠使勞動監察部門更加準確的掌握施工單位的用工信息,包括工人的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產生的工資數額、個人真實信息等,能夠真正的做到實名制登記,避免了“包工頭”虛報、瞞報工人數量及工資情況的發生,從源頭上杜絕了惡意討薪事件的發生。2、監察員派駐制度也利於開發單位、施工單位對建築工地的管理,因為能夠實時掌握工程的真實用工情況,通過實名制、銀行代發等制度,更大限度的避免部分“包工頭”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名義組織農民工惡意討要工程款。3、監察員派駐制度也有利於更好的保護農民工的權益,通過實名制登記、銀行代發、保障金等一系列制度保障工人工資的正常發放,有效防止欠薪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