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塑令”存在問題及解決對策

國務院在2008年6月1日頒佈施行的“限塑令”,從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白色污染”的積極作用,但從目前的貫徹執行來看,城市中的商場、超市執行得較好,但在個體商鋪特別是農村市場,“限塑令”正面臨難以執行的“尷尬”局面。調查瞭解,造成“限塑令”執行難的主要原因有三:

“限塑令”存在問題及解決對策

一、法規約束力不強,難以按照規定對違章行為進行查處。

通讀“限塑令”,最具操作性的是禁止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以及有償使用塑料袋的規定,通篇看不到具體操作的對違章使用和遺棄廢舊塑料製品的處罰條款;同時,貫徹執行“限塑令”涉及發展改革、商務、質檢、工商等部門,但法規中沒有明確具體的牽頭部門。由於“限塑令”説詞較為籠統,以至基層在貫徹執行中出現了相互推諉、合力不強的問題。此外,由於“限塑令”沒有詳細操作的處罰條款,又形成了相關部門難以有效查處非法經營超薄塑料袋,隨意丟棄塑料製品的行為,如工商部門在對非法銷售或使用超薄塑料袋的人員進行查處時,大多采取沒收或説服教育的方式處理,缺乏觸及痛處的處罰措施,“限塑令”沒有達到遏制“白色污染”的目的。

二、貫徹執行氛圍不濃,“限塑令”普遍讓人感到輕鬆。

目前,基層都把“限塑令”的執行重點擺在具有一定規模的商場或超市上,加之商場、超市已把購物使用的塑料袋一併計入購物範疇,使得商場、超市執行“限塑令”的效果較好。而在個體商鋪特別是農村市場,基本沒有開展貫徹“限塑令”的宣傳活動,更沒有負責“限塑令”執行的人員,致使羣眾到這些地方購物依然如故地使用由經營者提供的超薄塑料袋。同時,商場、超市按規定向消費者提供的塑料袋,單個價位大多在0.1-0.3元之間,這一價位讓消費者普遍能夠接受,得到商場、超市執行“限塑令”較為輕鬆。而在個體商鋪及農村市場,經營者為招攬顧客,大多不計成本地向消費者免費提供超薄塑料袋,一經營人員講,他們向消費者提供的塑料袋,1元錢可買到10個,免費向消費者提供包裝袋還體現了經營者的大度,低價位的塑料包裝製品讓“限塑令”難以達到有效的執行效果。

三、非法生產及銷售,阻礙“限塑令”的全面貫徹執行。

“限塑令”難以執行的尷尬局面,與基層廢舊塑料製品加工廠的非法生產及銷售息息相關。目前,在一些邊遠地區,還有着一定數量的專門從事廢舊塑料製品收購、加工和銷售於一體的小企業,他們將價廉的廢舊塑料回收後,經熔化加工製成超薄塑料包裝製品,每天只要貨源充足,就可生產出成千上萬的品質低劣的超薄塑料袋,然後以低下的價格批發給經營塑料製品的商店,以銷售數量來謀取產生利潤,致使超薄塑料製品在經營者和消費者都能承受中大量流向城鄉市場,塑料製品的非法產生與銷售,制約着“限塑令”的有效執行。

目前,我國的環境污染已成日益嚴重的趨勢,特別是廢舊塑料製品對環境造成的“白色污染”更讓國人憂心,國家制定“限塑令”,其目的是要增強人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遏制廢舊塑料製品對環境的污染。一些人士分析,執行“限塑令”面臨的尷尬,與人們較低的環保意識有關,也與“限塑令”的相關條款不完善有關,如“限塑令”對消費者違章使用塑料製品沒有明確的處罰條款,其中的“對行政不作為、執法不力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和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的表述,都存在怎樣量化追究指標,又怎樣去追究責任等問題。為此建議:

一、及時對“限塑令”的配套措施進行完善。

一方面對“限塑令”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立足生活水平提高的實際,適當提高達標塑料包裝製品的價格,將消費者違章使用和隨意丟棄塑料製品的處罰措施充實到“限塑令”中,對相關部門監管的措施以及責任追究的辦法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增強“限塑令”的約束力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產品質量法》等相關的配套法規進行及時的修訂,將配套執行“限塑令”的相關規定補充到這些法規中,為“限塑令”的有效貫徹提供一套完善的配套法規。

二、加大對“限塑令”執行的宣傳與監督力度。

利用媒體、資料等載體,加大對“限塑令”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社會公眾對“限塑令”執行的公認度。明確具體的監管牽頭部門,根據部門職能,將市場流通環節的監管工作歸為工商部門,將生產環節的監管工作歸為環保部門,對“限塑令”的執行應由政府貫徹轉為部門執行,將“限塑令”的貫徹執行工作納入對相關部門的工作考核,增強相關部門貫徹執行“限塑令”的主動性。建立職能部門貫徹執行“限塑令”的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城鄉市場有人宣傳、有人監督落實,保證“限塑令”在實在的工作中得到有效執行。

三、嚴肅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塑料製品的行為。

健全廢舊塑料回收與加工制度,提高廢舊塑料加工企業的准入門檻,對廢舊塑料製品的產生指標進行界定,對違規從事廢舊塑料加工的企業進行關停,從源頭上遏制超薄塑料製品流入市場。對市場中的超薄塑料製品進行全面的清理,對違反“限塑令”非法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製品的行為予以經濟與法紀並重的處罰,以強有力的工作措施來保證“限塑令”的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