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廣播電台“三審”責任制相關規定

人民廣播電台“三審”責任制相關規定

人民廣播電台“三審”責任制相關規定

第一條 電台播出的所有稿件和節目,必須經審查後方能播出,未經審查的一律不得播出;所有各類節目,嚴格執行重播、重審制度,重播必須重審,重審不可隨意跳漏環節,未經重審的不得重播。節目審查須經審查責任人簽字。

第二條 一般性自制節目和稿件必須經副台長、部主任、編輯三級審查方能播出;重點稿件、敏感問題的稿件、非常時期的重點節目和主要新聞節目,必須經台長、主管台長審聽方能播出。

第三條 有關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新聞報道及相關重要節目播出,須報台編委會成員審聽,必要時報廣播電視台相關領導審聽,未經審查批准不得播出。

第四條 凡是在本市發生的、乃至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重大案件、突發事件、災害性事件的報道,須按有關規定逐級報審,未經批准,一律不得播出。

第五條 採訪批評性報道,行風熱線、新聞的記者要事先向所在本部門領導報告,播出前須經主管台長審定,必要時報廣播電視台領導審定。

第六條 對重大戰役性報道、重大典型的推介、重大題材的連續報道、系列報道,組織報道前應將報道計劃報台編委會備案或審定,報道播出由主管台長審發,必要時報廣播電視台領導審定。

第七條 加強對各級審查把關人員的教育培訓。各級審查把關人員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熟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知宣傳政策和宣傳口徑,嚴格遵守宣傳紀律。加強對審查把關人員的教育培訓,切實提高把關意識,把好政治關、政策關、事實關、導向關。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題培訓會,對各級審查把關人員進行集中學習培訓。

第八條 問責制度。在新聞報道中,嚴禁虛假報道,報道虛假新聞,一經發現,情節較輕者,給與警告,情節較重者,取消記者採編資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廣播電視台處理。

節目播出中出現導向錯誤,違反宣傳紀律,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警告以及誡勉談話,違紀部門和人員要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出現重大導向問題,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系統內通報批評,並給於經濟處罰。

對於違反宣傳紀律,導致政令不暢,屢禁屢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調離相關崗位。

各部門所辦的節目,違反國家行政法規,違反廣電條例,責令停辦該節目,取消年度評優晉級的資格,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特別嚴重的,構成違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問責制度採取責任倒查,一級追查一級,直至追查到具體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排查清理節目庫。定期對全台以往製作和播出入庫的各類節目,特別是可能出現違法違紀人員以往正面形象的節目進行重新審聽,立即做修改、封存或銷燬處理,修改完成前不得播出。

第十條 加強監聽。台內收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節目重大政治問題的迅速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發現問題上報、果斷處理。所有電台節目播出實行監製責任制。所有播出節目,誰審稿,誰監製,誰承擔監製責任。

 

                                        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