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多篇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多篇

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篇一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説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説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章監督管理 篇二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建築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築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並對職責範圍內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以及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築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築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標措施

(一)目標

杜絕重大因工責任安全事故和因公死亡事故,降低安全負傷頻率,確保職工年負傷頻率控制在7‰以內,爭創更多的省、市級安全生產文明工地。

(二)措施

1、認真貫徹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網絡體系,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員,採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標本兼治,紮紮實實抓好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2、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經常組織各級人員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搞好新工人和日常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為杜絕違章作業打下良好的基礎。

加強分包隊伍和特殊工種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和業務水平,杜絕違章作業和無證上崗。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強化職工安全生產意識,用多種手段普及安全生產的知識。

3、以“三標準、六規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衞生標準,建築施工現場安全評價標準。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建築施工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建築拆除安全技術規範)為依據,以《建設部建築安全檢查評分標準》為尺度,加強項目部施工環節的安全控制、監督、檢查、督促工作。項目部每週組織一次項目有關人員對工地的'安全生產檢查,公司堅持每月的安全生產月檢制度。對檢查出的隱患或不安全因素,以隱患通知單的形式下達到項目部進行限期整改,對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及時者,按規章制度條例進行處罰,對安全生產管理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

4、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架體搭設、“四口”及五臨邊防護、機械設備、基坑支護、文明施工現場管理。“四口”即: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五臨邊”即:尚未安裝欄杆的陽台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上下跑道、斜邊兩側邊、卸料平台的外側邊。對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實行統一招標、採購,並嚴格執行收貨驗收制度。

5、加強對分包隊伍、僱用、借用人員的安全管理。嚴格把好分包隊伍的“四關”。(1)對方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和法人資格證書;(2)對方具有施工資質;(3)必須與公司簽訂安全合同書;(4)對分包工程要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切實把民工隊伍納入我們的安全管理範圍之內。

6、繼續做好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根據《建築法》的規定和建設部、省、市主管部門的要求,將繼續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

7、加強安全資料管理。安全資料是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全過程管理的真實記錄,它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管理、施工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檢查、班前安全活動、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工傷事故處理、安全標誌、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各類設備、臨時設施驗收檢測記錄及文明施工。

二、獎罰

為了進一步落實責任制,搞好項目法施工,抓好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消除隱患,杜絕事故,我們依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築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對項目部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分公司建立安全生產專用賬户,確保專款專用,收支基本平衡。

(一)獎罰細則

1、處罰

(1)項目部發生一起輕傷事故,罰項目部500元,罰項目經理300元,安全員100元,發生一起重傷事故,罰項目部5000元,罰項目經理1000元,安全員500元,發生一起死亡及重大傷亡事故,罰項目部20000元,罰項目經理3000元,安全員1000元。

(2)施工組織設計無安全措施,無臨時施工用電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工程無書面交底,各罰款500元。

(3)無檢查整改記錄,對查出隱患做不到定人、定時、定措施,進行整改的,罰項目經理200元,項目部安全員100元。

(4)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每人次對項目部罰款200元並追究責任。

(5)施工現場無安全標誌、二圖(工程總平面圖、立面圖)、六牌(工程概況牌、安全生產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衞制度牌、文明施工規則牌、進入施工現場須知牌)、二欄(違章警示欄 、宣傳欄)各罰款300元。

(6)施工現場圍檔設置,主路段未設置高於2.5m,一般路段未設置高於1.8m的,罰款500-1000元。

(7)工地路面未硬化處理,道路不暢通,無排水,工地有積水,泥漿,各罰款200元。

(8)建築材料、構件、料具等亂堆亂放的,罰款200-500元。

(9)腳手架立杆缺少底座、墊木、掃地杆(或間斷),架體無排水措施,罰款200元。

(10)腳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與建築無拉結(按規定少一處)或拉結不牢固不規範的,每一處罰款100元。

(11)立杆、大橫杆、小橫杆間距超過規定,每處罰款100元,不按規定設置剪刀撐,罰款150元。

(12)腳手架架板不滿鋪,腳手架外側未設置安全網、密目網或網面封閉不嚴,施工層不按規定設置防護欄、擋腳板,每處罰款300-500元,施工層以下每隔10M未設置平網或施工層外架架體與建築物之間未進行封閉,每一處罰款100元。

(13)基坑支護無方案,無臨邊防護措施,無放坡、排水,各罰款200元。

(14)施工現場有一個不戴安全帽,罰款100元,不繫帽帶罰款50元。

(15)高空危險作業不繫安全帶,每人次罰款100元。

(16)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坑井、通道口、陽台、樓層、屋面等臨。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四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運營過程中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規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運營工作,確保安全無事故。根據《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上海市關於加強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安全管理的通告》、《寶山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安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海淞公司《海淞公司建築渣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建築渣土車輛運輸運營過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規定建立安全組織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建築渣土運輸運營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配備建築渣土運輸運營安全生產專職人員。

2、建立健全渣土運輸車輛管理基礎台賬(駕駛員管理台賬、車輛管理台賬、安全教育台賬、違章與事故台賬、“三不放過”台賬)和有關信息資料。對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及時宣傳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和規章制度。

3、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每月對渣土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駕駛員出車前堅持“三分鐘安全教育”,及時查找隱患、消除隱患,杜絕違規現象,有效地控制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

4、建築渣土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車輛登記、車廂密閉改裝年檢、辦理市區《通行證》。公司安全員及分管領導每月定期對渣土車輛運輸駕駛員進行考核計分,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難度較大的隱患,應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條款要求,建築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建築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專項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駕駛員經市局審核批准,取消其建築渣土運輸從業資格。

6、建築渣土運輸車輛在裝運過程中,必須蓋平箱蓋,嚴禁超載。渣土運輸車輛應該安裝行駛裝卸記錄儀,設置車輛判別標識、安裝電子標籤和頂燈等裝置。

7、建築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按照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不得超速、超載及使用其它機動車號牌、無牌或號碼不全的建築渣土車輛上路行駛。

8、對完成建築渣土裝載準備駛出工地的車輛,檢查其裝載情況,對裝載超過車廂欄板上沿、箱蓋不密閉的車輛,不予駛出工地。

9、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交通事故應按局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中有關“事故報告”的規定執行。

10、根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建築渣土運輸運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須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且定期組織宣傳,由專人負責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進行監控。

二、現場管理員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現場管理員應統一着裝,持證上崗,對工地現場管理措施落實、運輸車輛行駛安全、道路污染等情況實施全程監管。

2、負責出土工地現場管理人員的調配和考勤,對車輛規範裝運進行嚴格管理。

3、及時掌握各工地渣土運輸情況,每日填寫建築渣土運輸計劃,對當天工地運輸數量、使用車輛等進行登記並報相關管理部門。

4、對進入工地的渣土運輸車輛車容車貌及相關證照進行檢查,對車容不潔,車況差、無處置證、駕駛員無上崗證、無標識頂燈的運輸車輛一律不予進入工地。

5、現場管理員在建築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對進入工地車輛的車容車況、相關證照開展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不予進入工地;對完成建築渣土裝載準備駛出工地的車輛,檢查其裝載情況,對裝載超過車廂欄板上沿、箱蓋不密閉的車輛、車容車貌不整潔的車輛,不予駛出工地;對裝載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經沖洗保潔後,准予駛出工地;現場管理人員按照安全管理生產規定,指揮建築渣土車輛駕駛員規範傾倒建築渣土,文明操作、安全操作。

6、現場管理員指揮待裝車輛有序停放,保障車輛裝卸作業安全,配合施工單位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按區(縣)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要求,規範使用卸點付費結算系統,並確認運輸車輛電子標籤閲讀成功或者簽收紙質聯單。

8、檢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邊道路清潔情況,及時安排人員進行保潔。

9、積極配合管理、執法部門現場執法檢查,主動介紹運輸作業情況。

三、安全員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實時監控行駛裝卸記錄儀信息系統,作業車輛行駛路線、行車速度及末端處置,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

2、在排放工地、消納卸點、指定行駛路線範圍內,對現場管理員、車輛運輸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況巡迴檢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生的建築渣土道路污染情況,立即報告運輸企業及時進行應急處置。

3、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發生地點、事故車輛等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區(縣)綠化市容管理部門。

四、市場管理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加強對專營政策的宣傳,在總經理室的領導下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築渣土運輸處置合同,並協助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2、根據承接的建築渣土運輸處置項目,排定計劃、擬定施工方案,對所需車輛設備、人員配置、施工工期、出土量測算、行駛線路等進行詳細規劃。

3、對運輸車隊進行統一調配,確保車輛調度滿足工程進度及需求,督促車隊規範裝運、加強安全,確保工程保質保量。

4、落實項目現場管理人員,督促建設、施工、運輸等單位做好現場規範裝運、車輛沖洗、工地防塵、出入口周邊區域保潔等管理工作。

5、根據聯單管理要求,做好數據統計,作為合同費用收、付的依據;協調好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車隊的關係,做好工程款項的催、付款工作。

6、綜合平衡區內渣土的處置和需求,平衡施工週期,合理進行調劑,並積極拓展垃圾處置卸點。

五、合約管理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合約管理組負責建築渣土運輸處置業務的合同洽談及簽訂,合同洽談及簽訂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參與,合同參照市規範性文本,確保簽訂規範。

2、合約管理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應詳細瞭解工程概況,協同工程技術人員與業主方、施工方對工程渣土運輸處置進行詳細交底。

3、合同簽訂應遵循相關程序,必須憑審批完成流程的“合同審核流轉表”,才能交行政人事部加蓋公章和印鑑。

4、合約管理組對開工項目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時瞭解工程進展情況,督促業主方按時付款。

5、合約管理組應加強對合同的保管和登記,未經總經理室同意不得私自複印或外借。

6、合同洽談的相關業務人員應加強對合同內容的保密工作,否則承擔所造成的一切後果。

7、業務人員應遵守廉政建設制度,堅持原則,規範服務。

六、巡檢監督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巡視檢查組負責對出土工地現場管理措施落實、運輸車輛規範裝運、安全行駛、道路污染等進行巡迴檢查。

2、巡檢人員應每日對出土工地進行現場巡查,對運輸車輛存在的違規現象要及時制止,並督促整改。

3、巡檢人員應每日填寫巡檢記錄表,做到記錄完整,真實公正。

4、對巡檢中發現未實行專營的工地應及時將信息反饋給相關管理部門。

5、對巡檢中發現的違規車輛或人員,應發出違規整改單,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6、對巡檢中發現公司道路污染、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應第一時間向公司領導反映。

七、業務管理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負責對建築渣土運輸專營過程中合同簽訂和運營過程的規範性進行廉政和質量等方面的監督和考評,對不規範行為及時予以通報和督促整改。

2、負責對建築渣土運輸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投訴進行受理、統計,並及時處理、反饋和上報。

3、負責召集各部門及加盟企業的例會工作。

4、在總經理室的領導下,制訂並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車輛管理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負責對渣土運輸自有車輛及加盟車輛的信息登記和核對,並對車輛進行專業的指導、管理和考核。

2、負責對渣土運輸車輛進行日常監督和考核,嚴禁車輛超載,並做到車容整潔、無污泥灑落。

3、負責車輛頂燈、標識、gps定位系統、電子標籤的管理。

4、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檢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九、綜合計劃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對建築渣土運輸合同進行審核登記。

2、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將應收款發票開出,督促市場管理部催收應收款。

3、負責對加盟企業提交的各類原始發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堅決予以退回。

4、加強對應收應付款的登記,做到帳目規範清楚。

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篇五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實施安全監理,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並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六

一、20xx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築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將各種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建築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安全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從事建築活動主體的負責人的責任制。比如,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本企業的安全負主要的安全責任。二是從事建築活動主體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比如,施工單位根據需要設置的安全處室或者專職安全人員要對安全負責。三是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必須對安全負責。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

2、羣防羣治制度

羣防羣治制度是職工羣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羣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這一制度要求建築企業職工在施工中應當遵守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對於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大建築幹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只有通過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才能使廣大職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廣大職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分析許多建築安全事故,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關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技能不夠,這些都是沒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後果。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通過檢查可以發現問題,查出隱患,從而採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滅在發生之前,做到防患於未然,是“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通過檢查,還可總結出好的經驗加以推廣,為進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礎。安全檢查制度是安全生產的保障。

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制度。事故處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責任中,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於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五要素是什麼

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

1、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識,是存在於人們頭腦中,支配人們行為是否安全的思想安全文化的概念最先由國際核安全諮詢組(INSAG)於1986年針對切爾諾貝利事故,1991年出版的(INSAG-4)報告即給出了安全文化的定義是安全文化是存在於單位和個人中的種種素質和態度的總和。

2、安全法制

安全法制即指一個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並且按照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並且嚴格依法辦事,一方面要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訂、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辦法、細則等,為強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3、安全責任

安全責任就是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須加大安全科技投入,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來監控。對於完成責任書各項考核指標、考核內容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對沒有完成考核指標或考核內容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於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單位,應對該單位領導和安全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4、安全科技

安全科技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須加大安全科技投入,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來監控安全生產全過程。

5、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安全活動的一切人力和物力及財力的總和。人員、技術、設施等的投入、安全教育及培訓、勞動防護及保健費用、事故援救及預防、事故傷亡人員的救治花費等,均視為安全投入。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責有哪些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的指示,在礦長領導下負責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對新工人上崗前的安全教育與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組織制定、修訂本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檢查執行情況。

4、《作業規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和審批。

5、按有關規定負責或參與新建、擴建及大修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採區設計和投產驗收,以及新設備、新工藝安全設施的審查。

6、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7、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解決安全問題,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8、掌握本單位的安全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9)、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檔案。

10、組織本礦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開展安全活動競賽,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11、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指導安排安全生產工作。

章總則 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羣防羣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築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篇八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築物工程,應當採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並有交通指示標誌。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誌,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衞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並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於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並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並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並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