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xx
被申請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複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交通警察支隊x縣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時在220國道x縣xx園飯店門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在莊景雷,莊景雷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xx無證駕駛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無牌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3、xxx侵犯xx的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4、xx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xx按照規定路線行使,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公安部出台服務羣眾十六項措施 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結束後,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果
總之,xx市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002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複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篇二
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申請怎麼寫?
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申請書
申請人:林xx 男 46歲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縣xx鎮平西路xx號
身份證編號:xxxxxxxxxxxxx 聯繫手機:xxxxxxxxxxx
被申請人:陳 男21歲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縣xx鎮xx村154號
身份證編號:xxxxxxxxxxxx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公交認字[20xx]第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xxxx
被申請人:xxxxx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並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xxx的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採取鳴笛、並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後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後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後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採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並沒有採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採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採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採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後,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隻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麼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採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慾強行橫穿馬路時,也採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採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後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採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xxxx被申請人:xxxxx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並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xxx的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採取鳴笛、並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後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後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後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採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並沒有採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採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採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採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後,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隻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採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麼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採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慾強行橫穿馬路時,也採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採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後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採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
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