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幫同事代打卡的檢討書

目錄

上班幫同事代打卡的檢討書
第一篇:上班未打卡檢討書第二篇:員工請同事代打卡雙雙遭解僱第三篇:請同事代打卡一次,就該被辭退嗎?第四篇:打卡檢討書第五篇:關於上班打卡制度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上班未打卡檢討書

尊敬的領導:

針對本月x號上班忘刷卡這件事,給股長、科長的工作帶來的種種不必要的麻煩表示深深地歉意,誠懇的象各位領導成人自己所犯下的錯誤。

xx月xx日早晨,朦朧中看了一下手機:7:50.當時的第一反應:睡過了!我以最快的速度穿好衣服,三步並作兩步做急急忙忙感到了車間,但是卻忘記了刷卡。

在工作天忘記時鐘的行為內心深感內疚和不安,千般懊惱,萬分悔恨。我深知在公司內不以規矩不成方圓。我的忘刷上班卡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該事不僅直接影響到了自己正常工作的心情,而且給領導添了不少麻煩,破壞了集體的形象,給集體抹了黑,給自己的同事樹立了榜樣。

我意識到我沒有足夠的高能做責任感,對不起股長、課長對我的栽培和關懷。希望領導能給我一個機會。在以後的工作中我將通過自己的加倍努力工作來表達自己的覺醒,對集體作出更大的貢獻。並提高對自身的要求,加強自我約束,強化自身責任感,深化集體榮譽感。

以此事為警,以此事為契機。希望領導給我一次機會。

此致!

第二篇:員工請同事代打卡雙雙遭解僱

員工請同事代打卡雙雙遭解僱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律師新視點

只因自己胃部不適,請同事幫忙代打了一次卡,結果自己和同事均被公司以違反《員工手冊》“唆使他人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騙取加班費為由解僱。兩公司員工以所屬公司的《員工手冊》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向法院提起訴訟。昨日,佛山中院對這起員工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被解僱案展開法庭調查。目前,此案仍在審理當中。

事件:違反《員工手冊》兩員工被解僱

2014年11月6日,原告瞿小姐入職某公司。2014年1月23日晚,原告由於胃痛難忍,請已經下班回家的同事來接自己。但由於胃痛,她請求同事賈某回到辦公室幫其進行在線考勤,作為下班記錄。

2014年3月16日,瞿某突然收到該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公司以瞿某違反了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唆使他人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為由,書面通知與瞿某解僱勞動關係。同時,幫其代打卡的同事賈某因替她打卡也被解僱。

2014年4月9日,原告瞿某和賈某以公司對其作出解僱行為從內容到程序均違反《勞動法》為由,向佛山市禪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4年5月25日,佛山市禪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原、被告爭議作出仲裁裁決,裁決被訴人某公司向瞿某支付2014年年終獎1065元,駁回其他訴求。

兩人對勞動仲裁不服後,隨後又以公司解僱行為從內容到程序均違反《勞動法》為由向南海區法院提出起訴,7月26日,南海法院以該原告瞿某在確認理解公司發放的《員工手冊》上簽名,駁回有關起訴,兩人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現場:原被告雙方當庭爭辯

昨日下午,記者在佛山中院的法庭調查現場看到,上訴人瞿某首先陳述案情和補充意見,並説明所依據的法律。

在法庭調查關於加班費問題時,被上訴人某快遞公司人事主管指出,公司領導在瞿某按照考勤記錄申請的加班工資全額發放單上籤了名,並不表示上訴人沒有唆使他人代打卡,也不是否認代打卡是屬於嚴重違紀。

而上訴人瞿某則認為,被上訴人之前在加班工資發放上沒有提出異議和扣罰,就説明公司認為代打卡造成的時間差不影響發放加班工資,自己是在未知情的條件下寫了代打卡事件情況説明,“現在被上訴人卻再以代打卡為由將我們解僱,還拿出誘騙我寫的代打卡事件情況作為證據,那不是陷害我們嗎?”

羅子文律師説法

《員工手冊》有一定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只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合同,如違反勞動紀律,按新法規定是不能單方解除合同的,否則,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法》沒有對何謂“嚴重”進行説明,也沒有對規章制度進行限制,法律上的模糊對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是有利的,因為企業是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下做出規章制度,並且企業和員工雙方均簽字,即作出了一定的約定,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的,對於“嚴重”理解,雖然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如果勞動者是一般地違反規章制度,如僅僅遲到一兩次,就達不到嚴重的程度,也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條件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影響經營管理的程度。

對於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勞動者不發生效力。只有與勞動者充分協商基礎上制定的規章制度,並告知勞動者,才能生效。勞動合

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無效。

本案中《員工手冊》屬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該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某公司認為,公司解僱原告是合法的,是有合同依據的。因為瞿某在簽訂合同時,公司已經要求瞿某詳細閲讀該公司《員工手冊》,在《員工手冊》有關解僱問題上,第三條明確寫有“唆使他人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行為將被公司解僱,並且瞿某也簽名確認詳細閲讀了《員工手冊》。

原告瞿某稱,某公司的《員工手冊》本身就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她認為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對打卡的處分過於嚴厲,僅代打卡一次就視為嚴重違紀,片面強化了勞動者的義務,而且自己是在自身喪失部分行為能力時的求助行為,不是以騙取加班工資為目的,主觀並無預謀也無惡意,不符合《員工手冊》裏所描述的“唆使”行為。

代打卡是否屬嚴重違紀?

被告某公司認為,瞿某明明是在7點鐘下班,而讓同事幫其代打卡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對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應屬於嚴重違紀。

原告瞿某認為,關於“代打卡的行為是否屬嚴重違紀”不應該按該公司的《員工手冊》的規定作為評判,而是應依據相關法規。

她表示,根據《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法規認定。

此外,原告瞿某認為,根據《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也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對職工進行處分時,應徵求企業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的申辯,而公司對其的解僱未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本律師認為,原告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該程度只能由仲裁員或法官認定,屬於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相關法律強調用人單位的管理權限,對勞動者的保護程度較低,因此勞動者可能要承擔敗訴風險,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相關法律強調穩定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嚴格控制,非法定事由難以行使解除權,由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訂,即使已經告知勞動者,上述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發生效力,因此,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敗訴的風險大大增加。

[最後修改由 luoziwen, 於 2014-10-23 13:24:59]

第三篇:請同事代打卡一次,就該被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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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事代打卡一次,就該被辭退嗎? 作者:

來源:《職業》2014年第07期

[(轉載請註明來源:)案例]……………………………………………

2014年8月9日,江某應聘到某糧油工業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平時工作表現良好。2014年5月16日,用人單位發佈了《員工獎懲管理辦法》,對員工代打卡行為做記大過處分,罰款500~1000元,並可視具體情況給予降級及降薪處理。2014年2月10日,用人單位又簽發了《員工獎懲制度(試行)》,將員工代打卡行為作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一進行處理。2014年2月22日早晨,江某請同事代打卡,公司知情後於2014年2月24日發出與江某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江某不服,於2014年3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了仲裁申請。[指點]……………………………………………

上述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達到解除勞動關係後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目的而濫用規章制度制定權,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用人單位屬於合法解除勞動關係還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其核心是要弄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這將直接影響到本案的最終處理結果。一旦認定規章制度違法,那就是違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就會承擔相當於經濟補償金標準兩倍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而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用人單位也擁有依照規章制度解僱嚴重違紀勞動者的權利。但這項權利的行使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所以不能濫用,否則做出的解僱行為屬於違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應該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①用人單位具備合法的資質。②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與過程是合法的,即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③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就是違法、無效的。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其效力認定應與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一樣,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在本案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只能證明申請人知曉規章制度的內容,但不能證明其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遵循了關於程序的規定。在本案中,江某平時工作表現良好,僅因請同事代打卡一次就被解僱,很顯然沒有體現“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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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的法律精神,之前的那份《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的高額罰款也存在超過法律規定的罰款限額的風險,所以它的條款內容是有待商榷的。更何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關係”,江某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違紀”也存在爭議。

據此,筆者認為江某所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是無效的,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

(供稿)

第四篇:打卡檢討書

檢討書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事:

首先,由於我自己的大意,替代xxx打考勤卡,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在此向大家做出深刻的檢討!

當天,xxx家中有急事,不能及時趕到公司,所以給我打電話,讓我幫他打卡,以免遲到扣工資。由於我自己的覺悟太低,將公司的規章制度拋到腦後,就幫xxx把考勤卡打了!事後經領導檢查才發現犯了錯誤,違反了公司制度。

經過領導的批評教育後我發現,發生這件錯誤的主要原因是自己的覺悟不夠高,責任心不夠強。我感覺到這雖然是一件看似很平常的事情,看似是一件很小的錯誤,但其實不是,看似很小的錯誤,很可能就會導致發生重大的事故,很可能會給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同時,這也是長期以來對自己放鬆要求,工作作風渙散的結果。以前自己的工作態度就是得過且過、混日子的應付想法。現在,我深深的感受到,這是一個非常不好的想法,如果繼續放任自己這樣混下去的話,後果是非常嚴重的,甚至會發生重大失誤,給公司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通過這件事情,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的不足,在此,我向各位領導各位同事做出檢討的同時,也向大家保證:

1.今後,我一定努力加強自己的責任心和工作態度。認真克服粗心大意的缺點,努力將工作做好,用優秀的成績來彌補我的過錯;

2.在以後的工作中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認真做好職責範圍

內和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3.今後,一定要努力學習,加強自身的素質,牢記並且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並保證自己不會再犯類似的低級錯誤;

4.在今後的工作中一定會和其他的同事和睦相處,積極的配合,不僅要把工作幹好,還要乾的漂亮。

最後,我再一次的向大家道歉,我真的錯了,我會用行動來表示自己的醒悟。請大家相信我!

檢討人:xxx

年 月 日

第五篇:關於上班打卡制度

考勤打卡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制度,嚴肅工作紀律,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作息時間,在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時自覺打卡,以打卡記錄作為考勤登記的依據。

三、無論執行夏季作息時間,還是冬季作息時間,上午、下午打卡時間界線均以中午1:00劃分。在1:00以前打卡的,相應計入上午上下班時間紀錄;在1:00以後打卡的,相應計入下午上下班時間紀錄。

四、工作人員在雙休日、節假日、工作時間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有部門經理手寫書面批准要求為依據。

五、經公司統一安排,工作人員在雙休日、節假日加班,執行正常作息時間,並需要兑現加班工資的,應按規定打卡,並以打卡記錄兑現加班費。沒有打卡記錄的,不予兑現加班費。

六、遇停電或考勤機發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時,考勤人員在當月考勤表後附文字説明。

七、工作人員每次打卡須得到考勤機確認有效。在沒有確認打卡有效情況下放棄打卡或因疏忽忘記打卡、無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機記錄為準,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上班時打卡,下班時不打卡的,按照早退處理;

2、上班時不打卡,下班時打卡的,按照遲到處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曠工處理。

八、經多次打卡考勤機不予確認者,須在本班次內及時通知辦公室考勤人員重新錄入指紋,由此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本人應在班次內向辦公室辦理核銷登記。工作人員不主動向辦公室打招呼重新錄入指紋或辦理核銷登記手續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九、工作人員因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辦公室根據本人的請假條辦理核銷登記。工作人員事先未向辦公室遞交請假條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十、部門職工因下列情況之一,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本人負責,於當天或次日持部門負責人籤批的《因工缺勤記錄核銷登記表》向辦公室辦理核銷登記。未及時辦理核銷登記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1、因公出差的;

2、需連續在外工作,不能到單位打卡的;

3、確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開會、辦事的;

4、上班後外出辦事、下班時不能按時返回的;

科室、部門負責人有上述情況者,由經理籤批《核銷登記表》,並由本人負責向辦公室辦理核銷登記。

幹部、職工或部門負責人在形成上述事實之前,應分別徵得部門經理或分管經理的同意。

十一、經調查核實,工作人員確因疏忽忘記打卡的,可按照本制度第十項規定的方法和程序,經部門負責人或經理導審批後辦理更正。

十二、故意不打卡形成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即認同為遲到、早退或缺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工作人員因個人失誤,在非打卡時間打卡或打卡次數不夠、操作不當,導致考勤機錯誤記錄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十四、幹部、職工個人考勤記錄由辦公室負責定期公佈,幹部職工有異議的,可以到辦公室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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