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休假證明書範本是怎麼樣【新版多篇】

單位休假證明書範本是怎麼樣【新版多篇】

單位休假證明書模板 篇一

休年假證明書

_______店____部:

茲有我單位派駐促銷員____性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在貴商場從事____促銷,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我單位核定,該促銷員有天的年休假,現已將其休假申請報至我單位,經我單位領導審批,批准其年休假計劃,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休假是否逾期作廢 篇二

【案例回放】洪某2011年入職某快消品公司任銷售經理職務,雙方最後一次勞動合同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出台的《考勤與休假制度》規定: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帶薪年休假的,視為員工自願放棄或自動作廢。對於該制度,洪某曾在公司發放的告知單上簽字確認,表明自己知曉此事。自入職以來,洪某的工作特別忙,再加上公司時不時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她一直未能休年休假。2013年12月,洪某提出離職的同時向公司提出了年休假工資補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1萬餘元。而公司以其簽收的該制度進行抗辯,並認為洪某已經自動放棄了年休假,故無權再主張年休假或者工資補償。無奈,洪某申請仲裁要求討回自己應得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獲得仲裁支持。

【專家解讀】律師認為,回答上述問題,須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做出評判:2008年1月1日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2008年9月28日發佈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只有在勞動者以積極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才能判定勞動者做出了放棄年休假權利的意思表示。而“年休假逾期申請視作自動作廢”的規定實質是將勞動者消極的默示的行為(即不申請年休假)作為其放棄年休假權利的意思表示,顯與相關的規定不相符。因此,即使員工手冊有上述規定且勞動者亦知曉,亦不能依據員工手冊的該規定推定勞動者不申請年休假即視為其放棄年休假權利。在用人單位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員工做出了放棄年休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單位休假天數的計算 篇三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與年休假獲得資格為“連續”不一樣的是年休假天數的計算方式為“累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然而,“累計工作”又如何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釋明“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職工只需提供有效材料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由各次工作年限相加之和即為“累計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舉例來説:a員工2016月6月20日進入b公司,其該年度年休假天數為5天,則其在b公司可休年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195÷365)×5=2.67,得出a員工該年度在b公司可休年假為2天。需要注意的是年假折算不採用“四捨五入”法,計算的天數為小數的只取整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