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欠款證明

欠款證明(精選多篇)

欠款單

茲有xxx於至期間在我處借款款00,現立此為據,欠款原因為xxx。

特此説明。

簽字或蓋章擔保人年月日

第二篇:非惡意欠款證明

非惡意欠款證明

借款人肖春,身份證號碼:510722197412284694,因購買鴻越瑞閣樓盤房產,在我行辦理按揭貸款人民幣三十六萬元整,期限十年。在貸款期間,因出差及出國考察等原因,沒有正常還款,出現逾期記錄,通過銀行催收及政策宣傳,借款人能及時補存逾期欠款,並提前歸還貸款,截止目前已無任何欠款欠息。經客户經理核實,借款人屬於非惡意逾期,情況屬實。

中國農行銀行綿陽臨江支行2014年12月13日

第三篇:無惡意欠款證明

無惡意欠款證明

肯定的告訴你,招商沒有無惡意欠款證明,不管你再抱怨都不會有這樣的證明。

既然你的卡已經註銷,你讓招行給你打以前的賬單並蓋章(主要是為了顯示你的賬單金額已經結清,不為正數),然後讓他們給你開具個註銷證明(20元一份)試下了。當然開具之前建議你最好和你的貸款行確認下提供這樣的資料是否可以,有些銀行是可以的。

於05年購買了一套小户型的房子,當時是用公積金貸款按揭的。

去年年底我提前還清了所有的房貸,今年年初又買了一套房子,

仍然準備用公積金貸款買。

現在中國銀行説我有10多次惡意欠款記錄,指的是我前面這套

房子每個月沒有按時還月供。

我以前辦完貸款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該什麼時候還月供,後來

還月供的時候都是不固定去還,也就是説每個月有時候在10號以前去

還,有時候在月中,有時候在月底。我並沒有得到銀行的告知要每個

月固定日期前面還。所以銀行的記錄裏面就説是惡意欠款。

現在我的疑問就是我貸了20年,但是我提前18年就還清了所有

貸款,銀行所謂的我惡意欠款的説法有沒有法律依據。中國銀行要求

我去原來貸款銀行農行開什麼非惡意欠款證明合理不合理。而現在農

行説他沒有義務給我出具這個證明合理不合理。如果我要去農行開這

個證明應該去找哪個部門,哪個崗位的人開

謝謝天涯的朋友,如果有銀行行業的朋友麻煩賜教

1.你不按時還款,是惡意欠款,信用有問題;

2.提前還款其實在某種意義上講也是一種違約行為,所以提前還款並不代表你的信用好.

3.不可否認,中國有些制度是很死的.所以你很難去改變這種狀況.

你還算好的了,我上大學時候學生不經學生的同意就發了一張工行透支卡給我們,就説能透支,一年要消費三次其他什麼都沒説,因為我都是用農行,所以就沒用那張卡,半年後去註銷那張卡的時候説我欠了10塊,當時也沒多想交了錢就註銷了,現在大學畢業了要去銀行貸款説我惡意逾期還款7次,不給貸了。我並沒有惡意貸款,再説我還沒激活那張卡,銀行更沒有通知我還款。徵信中心的誠信報告本意是針對惡意透支不還,難道不會區分一下什麼是惡意嗎?

我開過~因為以前有信用卡,但是卡片遺失,欠了年費還不知道,最後才發現有長期的欠款。

我讓銀行給了我一份情況説明,順利辦理了房屋按揭貸款。

情況説明和你所需要的非惡意欠款證明是一樣的,但是招行接電話的小妹妹可能不知道具體是怎麼回事,當然説沒有這種東西。

你可以這樣給她説:因為工作調動,你的所在地無法進行招行信用卡欠款還款,現在你的債務都結清了,又要買房,希望出具一個説明(注意,不是證明!是説明!!)

格式可以參考這種,你自己還可以想些理由把事情説的漂亮、無辜一些:

説明

茲有****先生於至期間在我行欠款,現欠款已全部結清,欠款原因為工作調動。特此説明。

大概這種格式、這種説法。你只能要求銀行把事情説清楚,但不能讓他證明你是非惡意的,證明這種東西銀行不會隨便開,但是説明就容易很多。

你開了説明,然後讓你辦理房屋貸款的銀行自己去判斷是否惡意,用這種方式來處理是可行的。

這個説明如何寫,你可以自己斟酌。招行應該也有版本。好好思考些理由,讓別人看到説明就覺得你不是惡意欠款才是正道理。

第四篇:無欠款證明

無欠款證明

關於惡意欠款(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透支行為。目前來看有兩條途徑可供考慮

①找房貸銀行去通融。當然,由於現階段國家對信貸規模控制比較嚴格,如果你的信用情況稍微出點瑕疵,銀行都會用“放大鏡”看的,權當是不予發放貸款的藉口而已,只是個藉口。

如果沒有信貸規模控制,一般而言,銀行對從人行徵信系統調取的資信報告,可能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

②找髮卡銀行,開具無欠款證明,但該證明應註明欠款期數、還款時間等內容,目的就是説明不是惡意透支。銀行一般不會直接開立是否惡意欠款的證明。銀行通常只是針對事實就行證明。比如前述的欠款時間、期數、還款時間等要素。

肯定的告訴你,招商沒有無惡意欠款證明,不管你再抱怨都不會有這樣的證明。

既然你的卡已經註銷,你讓招行給你打以前的賬單並蓋章(主要是為了顯示你的賬單金額已經結清,不為正數),然後讓他們給你開具個註銷證明(20元一份)試下了。當然開具之前建議你最好和你的貸款行確認下提供這樣的資料是否可以,有些銀行是可以的。

如果你本來就沒有過惡意欠款,可以直接找前台諮詢申請;如果有過,你可以默哀了,銀行一般是不會給有過惡意欠款的人開證明的,當然,你可以多跑幾家銀行問問,不過貌似惡意欠款在銀行的聯網範圍

我和他一起合夥開了個足療店,後來分了我把我的那一半股份都轉給了他,因為當時他沒有錢給我所以給我寫了欠條,現在一年多了他還是不還我的錢,我向他要錢説在不給就起訴你,他就把這個店以欠他情人的錢的名義抵押給他的情人了,寫了抵押合同。我現在該怎麼辦才能和法院證明他門的抵押合同是無效的,怎麼才能保全這個店的財產。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這人行為屬於變相的無償轉讓財產,但是證據的取得比較困難,可以考慮申請法院調查。

第五篇:論經驗法則在自然人欠款糾紛中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作用

論經驗法則在自然人欠款糾紛中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作用

袁旺金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檢察院

一、案例的基本案情和法院的判決結果

2014年,李某與許某達成口頭協議,由許某租賃李某的挖機進行工程作業,租賃期限不定,租金結算時間為挖機從事的工程作業完工或許某不繼續租賃時,以較早的時間為準。許某於2014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間,共租賃該挖機從事了四次工程作業,前三次工程作業完工時,許某並未實時結付租金給李某,李某於是要求許某分別寫下金額為120140元、50000元和23000元的三筆欠款欠條,此三筆欠款均記載在同一張欠條上,還款期限均為2014年3月底之前。許某在寫下三筆欠款的欠條之後繼續租賃李某的挖機進行第四次作業,但完工之後仍沒有及時結付租金,應李某的要求,又於2014年4月28日寫下第二張欠條,註明欠李某挖機租金47740餘元,但該欠條未註明還款期限。至租賃關係終止,許某一直未結付上述租金共計240740元給李某。

2014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許某償還欠款(挖機租金)240740元。被告許某辯稱拖欠李某的挖機租金是事實,但沒有欠24萬餘元之多,並説二人曾在2014年的某天因欠款數額問題發生過爭吵,此後李某就未向許某討要過欠款。另外,被告辯稱原告的債權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有原告的陳述和被告書寫的欠條以及被告承認欠款事實等予以證明,原告起訴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予以認定,被告反駁未欠原告欠款數額達到24萬餘元,因缺乏證據證明,不予支持。關於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 1、李某持有的二張欠條當中,第一張明確註明了還款期限,被告許某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但原告起訴時間遠遠超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規定的時間,原告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第二張欠條“因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原告請求被告償還欠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原告因舉證不能,沒有提供足以證明其債權請求權未超過訴訟時效的直接證據,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判決被告償還欠款47740元給原告,判決生效之後一個月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對法院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的評析

首先來看法院對欠款事實和欠款數額的認定,法院對原告陳述的被告欠租賃其挖機的租金事實予以認定合理合法:一是原告出具的由被告書寫的兩張欠條是有力(證明力)的直接證據,二是被告對欠款事實予以承認,雖然被告否認欠款的數額,但因其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欠款的數額,所以法院不予採信其反駁的陳述。對此,法院認定事實的邏輯過程是“原告的陳述+欠條”的證明力大於“被告的陳述”的證明力。因此,欠款事實和數額得以認定。

其次來看法院對訴訟時效的認定。本案中原告的債權請求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是關鍵的問題,那麼對於訴訟時效的證明責任應該由誰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可見《證據規定》採用

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原告主張債權請求權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此應負有舉證的義務。被告反駁稱原告的債權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對此被告是否需要舉證呢?實踐中一般採取主張積極事實的人負有對該事實發生或存在的舉證責任,而主張消極事實的人,因其主張的事實沒有發生或不存在,舉證難度大或不可能舉證,所以對此不應當承擔舉證義務。本案中,法院認為關於債權請求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的舉證義務應由原告承擔是合法正確的。根據《證據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承擔舉證責任的人如果舉證不能,則會承擔不利的後果,原告因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曾向被告提出償還欠款的請求,因此法院認定原告的債權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駁回原告該部分債權的訴訟請求也是合法正確的。

最後來看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的判決結果是否合法正確。法院認為被告拖欠原告最後一筆欠款(即2014年4月28日所署的欠條上的欠款)47740元,因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原告請求被告償還該筆欠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法院沒有説明支持原告該請求的法律依據,筆者查證了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合同法》第61條對於合同當中履行期限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沒有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由於原、被告雙方達成的是口頭協議,且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對於租金的結付時間有約定,法院推定該口頭合同屬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且沒有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可參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3號法復和(2014)民二他字35號答覆的不同規定[[1994]3號批覆對約定了履行期限,但期限屆滿後出具沒有還款時間的欠條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問題,從司法解釋的角度作出了適用普通時效的規定;(2014)民二他字第35號答覆批覆,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債務人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債權請

[1]求權的訴訟時效適用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 ,本案中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的租賃協

議關於租金的結付時間沒有約定。依據被告出具的沒有還款時間的欠條的事實,原告的債權請求權適用最長訴訟時效的認定符合有(請你繼續關注本站)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由上述分析來看,法院對本案判決雖在説理釋法方面有所欠缺,但審判過程認定事實正確,對證據的採信符合法律的規定,運用推理的過程恰當,因此其作出的判決應該是合法正確,本應該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結果真是這樣嗎?我們再來看看本案判決結果的社會效果如何。

第一、本案的判決結果不符合客觀公正的要求。本案中被告欠款的事實非常明確和肯定,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是法院依據訴訟時效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這與我們日常的客觀公正觀念非常不同,大大的衝擊了人們對公正價值的判斷和評價。第二、本案的判決結果違背了作為民法基石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學界上有“帝王條款”和“私法奠基石”的盛譽,意指民事行為應當始終貫徹“誠實信用”的要求,不得違背。本案中,被告欠債不還錢,又以債權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的保護為由拒絕償還欠款就是違背誠信原則的最典型表現。

第三,本案的判決結果某種程度上助長了“老賴”現象。本案中原告的債權到期未得以清償,可能有以下原因:第一、原告未積極行使債權請求權;第二、原告行使了債權請求權,向被告提出了償還欠款的請求,但被告有賴賬行為。被告賴賬可以是:1、否認債權存在(本案當中不存在此情形);2、承認債權存在,但暫時無力償還,故意拖延履行債務;3、對債權人的請求不置可否,無意償還(本案中可能存在第2、3種情形)。筆者個人認為對於原告未積極行使債權請求權的猜想有違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所謂日常生活經驗,是指人們在長期生活當中對客觀世界的自然現象和周邊事物親身體驗和感知並逐漸積累起來的

一種規律性認識。”簡單而言就是一般民眾對同類自然現象和周邊事物的普遍看法。欠債討債就是這樣一種生活經驗,根據這樣的經驗判斷,債權人不可能不向債務人提出請求,或者説沒有提出請求的可能性較小,尤其對挖機租賃產生的24萬餘元的債權不予提出請求甚是不合欠債討債的生活經驗。所以説,本案的判決給人的第一直觀感覺是法律認可了老賴行為,有助長“老賴”風氣之嫌。

如此看來,法院對本案的判決結果並非是無可厚非、無懈可擊的,相反卻引起了人們對公正、誠信等問題的質疑。是什麼導致了法院一個合乎法律規定的判決引發出這麼大的社會問題?

三、經驗法則和司法推定的運用過程

訴訟時效的規定一是為了促進當事人儘快確定並了結權利義務關係,二是避免社會關係趨於複雜化,三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舉證和法院查證、質證困難。關於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合情、合理;在具體的法律規則上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了一般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立法方式科學、實用。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實際上隱含了法的價值取向和價值判斷標準,立法者認為,促進權利義務關係確定化和社會關係穩定化的價值大於維護個案公平正義的價值,因此,在當事人舉證不能的情況下犧牲當事人的個人利益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那麼對於此類當事人對事實部分沒有爭議,但對訴訟時效有異議的案件,如何才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筆者以為,運用日常生活經驗進行司法推定可以很好的幫助當事人和法官處理此問題。

《證據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守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屬於免證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減輕自己的證明責任,而法官也可以主動應用日常生活經驗對案件的待證事實進行推定。法官應用日常生活經驗進行推定在司法上稱之為經驗法則運用,實際上,民法中涵括大量需要運用經驗法則來推定的事實狀態,如何種表示可以認定為“要約、要約邀請或者承諾”;何種情形中系“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控制的事件”;何種行為能夠被認定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在婚姻法律關係中,何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些都需要法官運用經驗法則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推定。

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會有各種各樣的運用經驗法則的情況,比如説對人的性別判斷,從背後判斷,頭髮長的是女的,這是個經驗法則,除非有特殊情況;再如,我們通常認為酒後開車通常會影響駕駛員的操作能力和判斷能力。這種經驗法則的“確定基礎是根據事物之間的常態聯繫,而這種常態聯繫是人們通過日常生活中長期、反覆地實踐和運用而取得的一種因果關係經驗,這種因果關係是事物的現象之間體現出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即每當一種現象實際存在,另一種現象必定出現,具有相應的伴生性。這種因果聯繫是包括按照時間

[3]先後順序在內的有一種現象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本質聯繫。 ”本案中,欠債不還,一

般人的普遍認識是債權人往往會討債,這同樣符合人們對這種常態聯繫的認識。然而我們從這些日常生活經驗也可看出,經驗法則本身具有蓋然性的屬性,“所謂蓋然性指的是經驗法則往往不能採用全稱判斷的形式來陳述,包括具有必然性或最接近全稱判斷的高度蓋然性

[4]”,亦即不能將運用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絕對化,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存在。不過,據此常[2]

態聯繫原理使用的推定,“從取得結果的概率上而言,由於受事物法則規律中的必然性與偶然性所決定,絕大多數情況下的事實推定,反映了事物發展過程中的必然屬性所體現的一種要貫徹下去的趨勢,因而在事物發展過程中居於支配地位,符合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而在整個概率中只有很少部分的不真實的情況下,是由事物發展過程中的偶然性所決定的,這種

[5]偶然性並不屬於支配地位,它只能是事物發展過程中不穩定、暫時的趨勢。

依據《證據規定》第六十四條,法官可以運用經驗法則對原告是否曾向被告追討欠款的事實(待證事實)進行推定,結合上述關於日常經驗法則和推定的理解,按照法律邏輯學的認識,法官的推定邏輯是:債務人欠債未還,債權人往往會追討(生活經驗,推理的大前提)+原被告雙方債權債務事實清楚,但債務人未償還債務(基礎事實)=債權人對債務追討(結論)。再依據《證據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屬於免證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那麼,本案中,債權人對其是否提出請求的事實無需舉證證明。如此看來,法院認定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豈非是違背了《證據規定》第六十四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其實不然。《證據規定》第九條將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的證明效力一併規定,混為一談和將運用經驗法則的推定全稱化是引起此誤會的原因。“所謂法律推定是由某一事實推定得出另一事實,然後得出某種法律效果,是從事實到事實,再到法律效果的過程。比如,物權法上的佔有推定。而事實推定是由一個

[6]事實推定出另外一個事實,是從事實到事實的過程 。”法律推定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往

往不予人們以反駁的可能,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具備其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事實推定是運用經驗法則的推定,而由於經驗法則的蓋然性使得事實推定的結果具有不完全確定性,證明力相對較弱。因此,在有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沒有對其陳述的補強證據(對陳述的證據力和證明力的補強),即便對方當事人沒有反駁證據,法院也得不相信這些推定。比如,本案中法官有理由認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時間超過訴訟時效規定的時間不是因為像原告陳述的其在提起訴訟之前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債權請求,而是因為原告不知道法律對提起訴訟的時間(即訴訟時效)有規定,不及時提起訴訟造成的後果。所以説,運用經驗法則的事實推定的證明力應當達到優勢蓋然性的標準,亦應理解為法官對證據的取捨、證據的證明力以及主張事實的認定達到了“內心確信”的程度。

四、結語:實現本案判決結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雙贏的途徑

本案中,原告在法庭上一再強調其在提起訴訟之前已經多次向被告提出償還欠款的請求,但因為被告賴賬一直沒有收到效果。原告稱其多次向被告提出請求的行為,按照法律的規定,應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此被告稱原告的債權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經驗法則推定,原告一般會積極追討其債權,所以法官當然願意相信原告所説的其曾提出請求的主張,但僅此仍不足以使法官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法官對原告説明了其訴稱曾向被告提出債權請求的事實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但原告卻不知如何舉證,此是原告訴訟能力的缺乏,是其敗訴的主要原因。由於法官身處居中裁判的位置,以及法官釋明權行使必須不得影響居中裁判的限制,法官只能告知當事人需要對其主張事實提供證據,但卻不能具體指導和告知當事人應該如何舉證,以及什麼樣的證據可以得到法庭的採信。

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間對欠款的追討通常採用有一下幾種方式:1、面談,債權人當面向債務人或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等提出請求;2、打電話向債務人提出請求;3、委託中間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4、通過手機短信或寄發催款函向債務人提出請求;5、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在同一個地方,則在打電話、寄信函等方式未果之後,親自到債務人所在的居住

地當面向債務人提出請求;6、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上述這些方式當中,只需其中一種方式具備直接有效的證據,如面談時有其他證人可以作證,或有被告簽收的記載催款函內容的寄件回執,或有能夠證明接收人是被告的短信內容,這些都能夠直接有效證明原告的訴稱。不幸的是被告沒有其中任何一種證據,那是不是原告就只能承受不利的後果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被告不否認拖欠貨款的事實,但認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給付拖欠的貨款。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他曾經向被告多次催討貨款,並出具了向被告催討貨款而發出的掛號信憑證。但是,被告抗辯,他雖然收到了原告發出的掛號信,但該信函並沒有催討貨款的內容,而是一張空白紙,並隨即向法庭遞交一張空白紙。此例中,固然不能完全排除原告寄出的掛號信的確裝的是一張白紙的可能性,但是根據經驗法則,原告主張事實的真實性要高於被告抗辯事實的真實性,符合優勢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7]因此法院認定了原告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 。”

關於本案,原告主張其曾向被告提出請求的事實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舉證:第一、查證其與被告在起訴之前的電話聯繫記錄,以此通話記錄證明其跟被告的聯繫事實;

第二、説明其與被告有經常見面的機會條件,比如,二人同居住在一個生活小區內,或者二人在事業業務上存在其它聯繫,而這種聯繫能夠促使雙方有經常見面的機會。

在關於證據的相關規定上,即便當事人能夠提供通話記錄,或者説明其與被告有經常見面的機會,這些也都只是間接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原告稱其曾向被告提出請求的事實。但依據前文所述的根據經驗法則的推定,法院有理由相信在原、被告雙方經常聯繫或見面的情形下,原告漠視自己債權存在而不予主張的可能性非常小,被告反駁原告在與其聯繫當中未曾主張債權的真實性相對較小,從而使法官對根據經驗法則的推定(結論)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以最終獲得法官的支持。

筆者自知,依據經驗法則的推定在實際當中能否獲得法官和社會的認同,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職業素質和人們對經驗法則的認識程度,依其提起的訴訟未必能夠取得預期的效果。但仍執意整理闡述,其意在於求得業內積極討論,並能指導實踐;同時本案也提醒我們,有必要提醒當事人,作為債權人一定要及時追討欠款,否則很可能受限於訴訟時效無法通過法律手段追回欠款,更重要的是,在主張權利的同時一定要注意保留有效的證據以證明主張權利的事實。

註釋:

[1]筆者註釋:

[1994]第3號法復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

法復[1994]第3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

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此復

1994年3月26日

(2014)民二他字第35號答覆原文如下:

《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2014)民二他字第3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14)1號《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雲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雲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於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雲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覆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二oo六年三月十日

[2]畢玉謙主編,鄭學林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第460頁;

[3]畢玉謙主編,《民事訴訟判例實務問題研究——程序公正的理性思考》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06頁;

[4]江畢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運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第99頁;

[5]畢玉謙主編,《民事訴訟判例實務問題研究——程序公正的理性思考》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06頁;

[6]江畢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運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版,第97頁

[7]李國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第421—4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