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 則 篇一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人才觀,建立符合深圳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人才評價體系,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的決定》(深發〔2010〕5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高層次專業人才、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三個層次,其中高層次專業人才又分為傑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和後備級人才(後三者統稱為領軍人才)。
高層次專業人才及市屬事業單位和經認定的重點企事業單位高級人才、中初級人才的認定及認定標準的編制、發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才認定堅持公開、公平的原則,堅持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並重的原則,堅持業內認可、社會認可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認定工作的綜合管理,以及高層次專業人才的認定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市屬事業單位、經認定的重點企事業單位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的認定工作。
章 認定標準編制與發佈 篇二
第七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產業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制定人才認定標準,並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實行動態發佈機制。
第八條 人才認定標準的編制和發佈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過調查研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研究編制人才認定標準。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召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專家等組成評估委員會,對人才認定標準進行評估、論證。
(三)人才認定標準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佈實施。
第九條 如有重大新增標準,可臨時提請市政府審定後在《深圳市人才認定標準》中增加相關標準。
章 認定範圍和條件 篇三
第五條 已在深工作、來深自主創業或已與在深單位達成工作意向的人員可申請認定為我市相應層次的人才。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人才須具備人才認定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科研作風和科學、求實、團結、協作的精神。
(三)高層次專業人才中傑出人才無年齡限制,國家級領軍人才年齡應在60週歲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齡應在50週歲以下),地方級領軍人才年齡應在55週歲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齡應在45週歲以下),後備級人才年齡應在40週歲以下。有特別突出貢獻者,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