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區劃調整方案通用多篇

山西省行政區劃調整方案通用多篇

2013年山西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篇一

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方案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企業: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調整標準

(一)每人每月增加9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4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繳費年限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二)在上述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兩個條件的人員,可以同時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規定獲得高級職稱資格(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並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年以上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的,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軍隊轉業幹部退休人員按上述標準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養老金低於2060元的,補齊到2060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切實將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作為當前一項重點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徵繳,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等措施,落實此次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儘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退休(職)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013年4月24日

2016山西省行政區劃分調整方案 篇二

2016山西省行政區劃分調整方案

將現用118個區縣整合為12個地級市轄49區32縣,裁減37個區縣。

撤消 晉中市 古交市 潞城市 霍州市 侯馬市 汾陽市 孝義市 介休市

河津市 永濟市 高平市 離石市 原平市 呂梁地區

設立地級 孝義市、侯馬市 、呂梁市 共設49區32縣

太原市 8區 2縣 人口 401萬

杏花嶺區 尖草坪區 萬柏林區 小店區 迎澤區 晉源區

古交區 榆次區 交城縣 太谷縣

(杏花嶺區 尖草坪區 萬柏林區 小店區 迎澤區 晉源區 晉中市榆次區

婁煩縣 古交市 陽曲縣 交城縣 清徐縣 太谷縣重新整合)

長治市 5區3縣 人口 325萬

上城區 黨城區 太城區 行城 區 潞城區(城區 郊區 長治縣 長子縣 潞城市

屯留縣 壺關縣平順縣 重新整合)

黎城縣(襄垣縣 + 黎城縣) 武鄉縣 沁源縣(沁源縣+沁 縣+ 榆社縣)

臨汾市 5區3縣 人口 326萬

堯都區 槐樹區 根城區 古城區 霍州區

(堯都區 洪洞縣 古 縣 霍州市 安澤縣 浮山縣重新整合) 襄汾縣

蒲 縣 壺口縣(吉 縣 蒲 縣 大寧縣 永和縣 隰 縣 汾西縣 鄉寧縣重新整合)

運城市 4區4縣 人口 297萬

鹽湖區 解州區 關公區 龍門區(永濟市 臨猗縣 鹽湖區重新整合)

芮城縣 萬榮縣 夏 縣平陸縣

大同市 4區3縣 人口 270萬

雲中區 雲崗區 恆山區 同城區(城區 礦區 南郊區 新榮區 大同縣重新整合)

渾源縣 陽高縣( 陽高縣+天鎮縣) 廣丘縣( 廣靈縣 + 靈丘縣)

侯馬市 4區3縣 人口 281萬

侯城區 絳南區 絳北區 河津區 聞喜縣 稷山縣 翼城縣

(侯馬市 曲沃縣 絳 縣 新絳縣 垣曲縣 聞喜縣 稷山縣 翼城縣 重新整合)

晉城市 4區2縣 人口 211萬

漭河區 高平區 澤州區 歷城區 陽城縣 陵川縣

(城 區 高平市 澤州縣 沁水縣 陽城縣 陵川縣 重新整合)

朔州市 3區3縣 人口 234萬

朔城區平魯區 汾源區 應 縣 懷仁縣 偏關縣

(朔城區平魯區 山陰縣 應 縣 懷仁縣 五寨縣 岢嵐縣 保德縣 河曲縣 寧武縣 神池縣 偏關縣 右玉縣 左雲縣重新整合)

孝義市 3區3縣 人口 256萬

義城區 綿山區 杏花村區 (汾陽市 孝義市 介休市重新整合) 文水縣

平遙縣 祁縣 (平遙縣 靈石縣 祁縣 重新整合)

陽泉市 3區2縣 人口 198萬

娘子關區 石門關區 舊關區(城區 礦區 郊區平定縣 盂 縣 重新整合)

左權縣 昔陽縣 ( 壽陽縣 和順縣 左權縣 昔陽縣重新整合)

忻州市 3區2縣 人口 208萬

忻府區 原平區 禹王區 五台縣 繁峙縣

(忻府區 定襄縣 原平市 五台縣 代 縣 繁峙縣 靜樂縣 重新整合)

呂梁市 3區2縣 人口 201萬

石州區 中陽區 柳林區 興 縣 臨 縣

2015年山西省行政區劃

別稱晉,省會太原市,省政府駐府東街101號。2015年初,全省轄11個地級市,23個市轄區、11個縣級市、85個縣(合計119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202個街道、564個鎮、632個鄉(合計1398個鄉級行政單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及駐地一覽太原市(杏花嶺區) 6區1市3縣,53街道21鎮31鄉

小店區(小店街道)

迎澤區(柳巷街道) 區(巨輪街道) 尖草坪區(柴村街道)

萬柏林區(千峯街道) 晉源區(晉源街道)

古交市(東曲街道)

清徐縣(清源鎮)

陽曲縣(黃寨鎮)

(婁煩鎮)

大同市(城區) 4區7縣,40街道33鎮66鄉

城區(向陽裏街道)

礦區(新勝街道)

(口泉鄉)

新榮區(新榮鎮)

陽高縣(龍泉鎮)

天鎮縣(玉泉鎮)

(壺泉鎮)

靈丘縣(武靈鎮)

渾源縣(永安鎮)

左雲縣(雲興鎮)

(西坪鎮)

陽泉市(城區) 3區2縣,12街道20鎮12鄉

城區(上站街道)

礦區(平潭街街道)

營鎮)

平定縣(冠山鎮)

盂縣(秀水鎮)

杏花嶺婁煩縣南郊區廣靈縣大同縣郊區(蔭

長治市(城區) 2區1市10縣,14街道68鎮64鄉

城區(太行東街街道) 郊區(紫金街道)

潞城市(潞華街道)

長治縣(韓店鎮)

襄垣縣(古韓鎮)

屯留縣(麒絳鎮)

平順縣(青羊鎮)

黎城縣(黎侯鎮)

壺關縣(龍泉鎮)

長子縣(丹朱鎮)

武鄉縣(豐州鎮)

沁縣(定昌鎮)

沁源縣(沁河鎮) 晉城市(城區) 1區1市4縣,10街道48鎮26鄉

城區(東街街道)

高平市(北城街道)

沁水縣(龍港鎮)

陽城縣(鳳城鎮)

陵川縣(崇文鎮)

澤州縣(南村鎮)

朔州市(朔城區) 2區4縣,4街道19鎮50鄉

朔城區(北城街道)

平魯區(井坪鎮)

山陰縣(岱嶽鎮)

應縣(金城鎮)

右玉縣(新城鎮)

懷仁縣(雲中鎮)

晉中市(榆次區) 1區1市9縣,17街道59鎮59鄉

榆次區(新建街道)

介休市(北關街道)

榆社縣(箕城鎮)

左權縣(遼陽鎮)

和順縣(義興鎮)

昔陽縣(樂平鎮) 壽陽縣(朝陽鎮)

太谷縣(明星鎮)

祁縣(昭餘鎮)

平遙縣(古陶鎮)

靈石縣(翠峯鎮)

運城市(鹽湖區) 1區2市10縣,13街道81鎮55鄉

鹽湖區(中城街道)

永濟市(城西街道)

河津市(城區街道)

臨猗縣(猗氏鎮)

萬榮縣(解店鎮)

聞喜縣(桐城鎮)

夏縣(瑤峯鎮)

稷山縣(稷峯鎮)

新絳縣(龍興鎮)

絳縣(古絳鎮)

垣曲縣(新城鎮)

平陸縣(聖人澗鎮)

芮城縣(古魏鎮)

忻州市(忻府區) 1區1市12縣,6街道59鎮126鄉

忻府區(秀容街道)

原平市(北城街道)

定襄縣(晉昌鎮)

五台縣(台城鎮)

代縣(上館鎮)

繁峙縣(繁城鎮)

寧武縣(鳳凰鎮)

靜樂縣(鵝城鎮)

神池縣(龍泉鎮)

五寨縣(硯城鎮)

岢嵐縣(嵐漪鎮)

河曲縣(文筆鎮)

保德縣(東關鎮)

偏關縣(新關鎮)

臨汾市(堯都區) 1區2市14縣,20街道75鎮76鄉

堯都區(路東街道) 侯馬市(路東街道)

霍州市(開元街街道)

曲沃縣(樂昌鎮)

翼城縣(唐興鎮)

襄汾縣(新城鎮)

洪洞縣(大槐樹鎮)

古縣(岳陽鎮)

安澤縣(府城鎮)

浮山縣(天壇鎮)

吉縣(吉昌鎮)

鄉寧縣(昌寧鎮)

大寧縣(昕水鎮)

隰縣(龍泉鎮)

永和縣(芝河鎮)

蒲縣(蒲城鎮)

汾西縣(永安鎮)

呂梁市(離石區) 1區2市10縣,13街道81鎮67鄉

離石區(濱河街道)

孝義市(新義街道)

汾陽市(太和橋街道)

文水縣(鳳城鎮)

交城縣(天寧鎮)

興縣(蔚汾鎮)

臨縣(臨泉鎮)

柳林縣(柳林鎮)

石樓縣(靈泉鎮)

嵐縣(東村鎮)

方山縣(圪洞鎮)

中陽縣(寧鄉鎮)

交口縣(水頭鎮)

成都市行政區縣劃面積 篇三

成都市行政區縣劃面積

面積11939平方千米,人口1014萬。市人民政府駐青羊區,郵政編碼610015。區號028。

青羊區 面積 69平方千米,人口46萬。郵政編碼610031。

錦江區 面積 62平方千米,人口38萬。郵政編碼610011。

金牛區 面積 108平方千米,人口57萬。郵政編碼610036。

武侯區 面積 35平方千米,人口54萬。郵政編碼610041。

成華區 面積 44平方千米,人口53萬。郵政編碼610051。

龍泉驛區 面積 555平方千米,人口48萬。郵政編碼610100。

青白江區 面積 392平方千米,人口40萬。郵政編碼610300。

新都區 面積 482平方千米,人口60萬。區人民政府駐新都鎮,郵政編碼610500。 温江區 面積 277平方千米,人口31萬。區人民政府駐柳城鎮,郵政編碼611130。 崇州市 面積1090平方千米,人口65萬。郵政編碼611230。

邛崍市 面積1377平方千米,人口64萬。郵政編碼611530。

都江堰市 面積1207平方千米,人口59萬。郵政編碼611830。

金堂縣 面積1156平方千米,人口84萬。縣人民政府駐趙鎮,郵政編碼610400。 雙流縣 面積1103平方千米,人口86萬。縣人民政府駐東昇鎮,郵政編碼610200。 郫 縣 面積 438平方千米,人口47萬。縣人民政府駐郫筒鎮,郵政編碼611730。 大邑縣 面積1212平方千米,人口50萬。縣人民政府駐晉原鎮,郵政編碼611330。 蒲江縣 面積 580平方千米,人口26萬。縣人民政府駐鶴山鎮,郵政編碼611630。 新津縣 面積 332平方千米,人口29萬。縣人民政府駐五津鎮,郵政編碼611430。

山西省行政執法檢查規定 篇四

山西省行政執法檢查規定

(2003年12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3年12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公佈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對行政執法的檢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檢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檢查機關)對本行政機關以及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下級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了解、查詢、糾正和處理的監督活動。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單位,包括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並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領導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為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機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本系統內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

行政執法檢查機構的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檢查機構確定的其他行政執法人員為行政執法檢查人員。

第六條 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熟悉、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

行政執法檢查人員的資格確認、發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並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行政執法檢查的內容主要是: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與備案情況;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情況;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其他層級監督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其他依法應當檢查的事項。

第八條 行政執法檢查應當堅持深入實際、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圍繞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重點以及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督促行政執法單位解決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

第九條 行政執法檢查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制定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由行政執法檢查機構組織實施。

行政執法檢查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擬訂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本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行政執法檢查機構在執行公務中發現或者根據檢舉等需要查處或者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的,不受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的約束。

第十條 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應當根據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制定行政執法檢查方案。

行政執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行政執法檢查的內容、對象、範圍、重點、方法、步驟、組織要求等事項。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檢查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檢查機構和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在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公正、高效和廉潔。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檢查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現場檢查;

(二)調閲審查有關案卷、文件或者資料;

(三)對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

(四)詢問知情人、向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調查瞭解情況;

(五)就有關重點問題組織調查、收集證據或者督查處理。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檢查機構依法開展檢查工作,可以事前通知被檢查對象,也可以事前不通知。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有執法違法行為的,有權向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投訴。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答覆。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山西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監督證;除對當場發現並需及時糾正的執法違法行為外,不得少於二人。

行政執法檢查人員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當製作行政執法檢查筆錄。

第十七條 被檢查的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協助、配合行政執法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第十八條 專門部署的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結束後,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應當向行政執法檢查機關寫出行政執法檢查報告。

行政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對所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全面評價;

(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本身需要修改補充的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單位可以採取單位自查、部門互查、系統聯查等方式自行檢查並糾正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將自行檢查的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執法單位。

第二十條 對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分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者委託執法不合法的,責令停止行政執法活動、補辦手續或者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二)行政執法人員不符合《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所在單位調離執法崗位或者辭退;

(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予以撤銷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督促執行或者責令限期執行;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義務的,督促履行或者責令限期履行。

前款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由行政執法檢查機關做出;其他決定可以由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或者行政執法檢查機關做出。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檢查機構對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於處理職權範圍內的,直接做出處理決定;屬於行政執法檢查機關處理職權範圍或者需要由行政執法檢查機關處理的,報請行政執法檢查機關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處理職權範圍的,建議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行政執法檢查機構。

行政執法檢查機關做出處理決定使用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行政執法檢查機構直接做出處理決定的,使用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報請行政執法檢查機關處理的,使用報告的形式;建議有關部門處理的,使用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

以行政執法檢查機關名義製作的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加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以行政執法檢查機構名義製作的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和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加蓋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或者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

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送達被通知的行政執法單位後,被通知的行政執法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發出通知的行政執法檢查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檢查機構;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送達有關部門後,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建議的行政執法檢查機構。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檢查活動應當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檢查活動應當接受司法機關、人民政協、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人民羣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阻撓、妨礙行政執法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或者其所在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並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規定內容的,由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或者行政執法檢查機關責令立即改正,對行政執法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檢查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檢查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執法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檢查機構或者行政執法檢查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監督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年2

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佈 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其職責是:

(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實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三)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四)每季度召開一次以上安全生產及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研究有關部門提出的綜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意見和建議,確定和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五)每年組織兩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協調處理;

(六)組織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正職是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礦山、機電、冶金、化工、輕工、紡織、建材和貿易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建設、質監、國防科技、水利、郵政、信息產業、旅遊、煤監、環保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行業或者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對直接監督管理的行業的安全生產事項進行審批;

(四)每年組織一次以上重大危險源的排查;

(五)組織、指導、監督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

(六)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進行監督;

(八)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並向社會公佈;

(十)承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政正職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保證必需的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

(四)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五)每月組織對主要生產現場進行兩次以上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作出記錄。

第十條 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對高危行業生產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制度。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的,應當公開審批條件、公開審批程序、公開審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聯合檢查,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應由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應當在3日內製作行政違法行為查處建議書送達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違法行為查處建議書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查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或驗收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書面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 起5日內書面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羣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應當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在公益性廣告中應當安排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內容;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如實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及工會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公安機關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毀滅證據和有關責任人逃逸。

第二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一)發生輕傷和重傷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調查;

(二)發生死亡事故,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三)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發生特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五)發生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覆。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覆前,公安、行政監察等部門應對有關責任人或單位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覆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落實事故處理決定。事故處理決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公安消防、煤監、交通、建設、農機、鐵路、民航、國防科技、質監等部門,應當於每月5日(遇法定節假日時間順延)前將上月的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屬於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部門的行政正職及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履行法定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山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2006年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臵廢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及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

(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領導和指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四)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轉產、停產、關閉及搬遷工作;

(六)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環保、衞生、交通、工商、建設、商務、農業、質監、鐵路、民航、郵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省、設區的市、縣各有關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已做劃分的從其規定;尚未劃分的,由省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權責統

一、便於監管的原則自行劃分。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鼓勵、支持全社會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和城鄉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款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作出批准的決定權,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使。

申請人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批准書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或者經營範圍變更手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屬於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向環保部門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竣工後,由環保部門對其環保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由衞生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衞生部門依法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建設項目竣工試運行期滿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設施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對其設計、施工工程的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前及竣工後,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評價機構對其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經安全驗收合格後,應當依法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向省質監部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專業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使用氣瓶充裝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登記證,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及相關記錄必須符合《條例》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單位,其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應當設臵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規劃和建設工業設施、公共設施、居住區等人口密集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標準。

因企業改、擴建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裝臵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和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或者關閉的,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有關費用由企業承擔。

因城市發展或者有關部門規劃不合理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與有關場所和區域的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清理整頓或者轉產、搬遷,相關費用視具體情況由當地政府、企業和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建設工業設施、公共設施、居住區等人口密集場所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分別向省、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或者經營範圍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

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可以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含運輸工具用液化或者壓縮氣體、醇醚類燃料)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只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經營企業必須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分別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從事屬於危險化學品農藥(含殺鼠劑)經營活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點的,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含殺鼠劑)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取得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從事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交通部門相應的運輸資質。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的單位,憑交通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運輸資質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三十一條 承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許可證後配發的車輛營運證,並隨車攜帶。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設臵明顯標識。

第三十二條 承擔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經市級以上交通部門考核,取得從業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託運人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在裝載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檢驗運輸車船的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進行裝載。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説明書、安全標籤,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還應當核實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

第三十五條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五章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臵

第三十六條 處臵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收集、貯存、處臵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破產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安全處臵,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臵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處臵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棄臵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接收。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並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嚴防丟失、被盜流散社會。

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將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移交給環保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上交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處臵。

第四十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能依法自行處臵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代為處臵,處臵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臵費用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規劃和建設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集中處臵設施。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將其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成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與當地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助救援協議。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為外單位提供救援服務的,所發生的費用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應急救援的指揮和領導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公安、衞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經費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和有關規定,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公安、監察、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質監部門、交通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單位超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其超範圍經營部分按照無證經營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衞生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非法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檢驗運輸車船資質證件以及車船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裝載發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未根據車船核定噸位(量),裝載發運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向承運人提供與裝載危險化學品一致的安全技術説明書、安全標籤或者未將危險性告知承運人的;

(四)未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的。

第五十七條 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危險化學品的具體種類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劇毒化學品名錄》列入的化學品。

第五十九條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作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監控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類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行政區劃調整方案 篇五

山西省行政區劃調整方案

1. 撤消清徐縣,古交市,及晉中市榆次區,設立太原市清徐區,古交區,榆次區。

2. 撤消晉中市,其所轄榆次區併入太原市;壽陽,昔陽,和順,左權併入陽泉市;榆社併入長治市;祁縣,太谷,平遙,靈石劃歸介休市。

3. 設立地級介休市,原縣級介休市改設綿山區,原晉中市所轄祁縣,太谷,平遙,靈石劃歸介休市。

4. 設立地級汾陽市,合併原縣級汾陽市和孝義市,改設汾陽市汾州區和孝義區,呂梁市所轄交城,文水,交口劃歸汾陽市。

5. 撤消大同市城區,礦區,南郊區,調整後設立平城區,雲中區和口泉區;大同縣更名西坪縣;將朔州市所轄懷仁,應縣劃歸大同市。

6. 將忻州市所轄神池,河曲,保德,偏關,岢嵐,五寨劃歸朔州市。

7. 撤消陽泉市城區,礦區,郊區,平定縣,調整後設立沙江口區,蔭營區和平定區。

8. 撤消長治市城區,郊區,長治縣,潞城市,調整後設立黨城區,漳澤區,韓店區和潞城區。

9. 撤消晉城市城區,澤州縣,調整後設立鳳台區,丹川區。

10. 設立地級絳州市,合併原侯馬市,曲沃縣和新絳縣,改設侯馬區,曲沃區和新絳區,轄翼城,絳縣,聞喜,垣曲。

11. 臨汾市堯都區析設姑射區;撤消襄汾縣,縣城及北部地區設臨汾市襄陵區,汾城鎮及南部地區劃歸絳州市。

12. 撤消運城市鹽湖區,分設安邑區和解州區。

太原市 8區 2縣 人口 401萬

杏花嶺區 尖草坪區 萬柏林區 小店區 迎澤區 晉源區

古交區 榆次區 交城縣 太谷縣

(杏花嶺區 尖草坪區 萬柏林區 小店區 迎澤區 晉源區 晉中市榆次區

婁煩縣 古交市 陽曲縣 交城縣 清徐縣 太谷縣重新整合)

長治市 5區3縣 人口 325萬

上城區 黨城區 太城區 行城 區 潞城區(城區 郊區 長治縣 長子縣 潞城市

屯留縣 壺關縣平順縣 重新整合)

黎城縣(襄垣縣 + 黎城縣) 武鄉縣 沁源縣(沁源縣+沁 縣+ 榆社縣)

臨汾市 5區3縣 人口 326萬

堯都區 槐樹區 根城區 古城區 霍州區

(堯都區 洪洞縣 古 縣 霍州市 安澤縣 浮山縣重新整合) 襄汾縣

蒲 縣 壺口縣(吉 縣 蒲 縣 大寧縣 永和縣 隰 縣 汾西縣 鄉寧縣重新整合)

運城市 4區4縣 人口 297萬

鹽湖區 解州區 關公區 龍門區(永濟市 臨猗縣 鹽湖區重新整合)

芮城縣 萬榮縣 夏 縣平陸縣

大同市 4區3縣 人口 270萬

雲中區 雲崗區 恆山區 同城區(城區 礦區 南郊區 新榮區 大同縣重新整合)

渾源縣 陽高縣( 陽高縣+天鎮縣) 廣丘縣( 廣靈縣 + 靈丘縣)

侯馬市 4區3縣 人口 281萬

侯城區 絳南區 絳北區 河津區 聞喜縣 稷山縣 翼城縣

(侯馬市 曲沃縣 絳 縣 新絳縣 垣曲縣 聞喜縣 稷山縣 翼城縣 重新整合)

晉城市 4區2縣 人口 211萬

漭河區 高平區 澤州區 歷城區 陽城縣 陵川縣

(城 區 高平市 澤州縣 沁水縣 陽城縣 陵川縣 重新整合)

朔州市 3區3縣 人口 234萬

朔城區平魯區 汾源區 應 縣 懷仁縣 偏關縣

(朔城區平魯區 山陰縣 應 縣 懷仁縣 五寨縣 岢嵐縣 保德縣 河曲縣 寧武縣 神池縣 偏關縣 右玉縣 左雲縣重新整合)

孝義市 3區3縣 人口 256萬

義城區 綿山區 杏花村區 (汾陽市 孝義市 介休市重新整合) 文水縣

平遙縣 祁縣 (平遙縣 靈石縣 祁縣 重新整合)

陽泉市 3區2縣 人口 198萬

娘子關區 石門關區 舊關區(城區 礦區 郊區平定縣 盂 縣 重新整合)

左權縣 昔陽縣 ( 壽陽縣 和順縣 左權縣 昔陽縣重新整合)

忻州市 3區2縣 人口 208萬

忻府區 原平區 禹王區 五台縣 繁峙縣

(忻府區 定襄縣 原平市 五台縣 代 縣 繁峙縣 靜樂縣 重新整合)

呂梁市 3區2縣 人口 201萬

石州區 中陽區 柳林區 興 縣 臨 縣

(離石市 中陽縣 柳林縣 興 縣 臨 縣 方山縣 嵐 縣 交口縣 石樓縣重新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