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_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辦法(精品多篇)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_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辦法(精品多篇)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1、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級部門統一制發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黨組織、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及其下設機構的各類印章。

2、公章刻制。村委會印章由鎮人民政府統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村委會撤銷或合併,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並申請補發。使用已兒廢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3、公章管理。公章要由專人保管,村黨組織的印章由組織委員管理(只設書記不設支委會的由書記保管),村委會和村經濟合作社印章由村文書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委會印章保管人由村黨組織、村委會提名,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決定。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其他公章由相關負責人管理。

4、公章使用。村黨組織、村委會和村經濟合作社印章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公章審批、登記、備案制度,逐項登記用印事由、次數、批准人和經辦人等情況。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要使用村委會印章時,村委會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經會議討論同意並經村委會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

5、公章移交。換屆選舉後,上一屆村黨組織、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要在10天內將公章移交新一屆組織。拒不移交的,由鎮黨委政府負責追繳。村委會全體成員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鎮人民政府暫時代管。

6、對違反印章使用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二

為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福田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公章的制發

村委會公章一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後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蓋公章的,一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後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着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

2、凡涉及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的,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不準非保管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藉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廣大村民合法權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保管、交接

(一)村委會印章由專人負責保管

1、村委會公章一般情況下由大學生村幹部負責保管,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其他村幹部或村工作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2、嚴禁管理員或其他人員私自將公章帶出村委會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登記在冊,由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做好記錄後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對蓋章內容進行把關。借用人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章使用損壞。

2、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公章使用程序

1、凡涉及村級財務預決算和非生產性重大開支預算方案;集體經濟項目規劃和立項方案;村集體項目投資;村集體企業改制方案;村集體資產處置及債權債務處理;村集體土地徵用及補償分配方案;村集體工程項目及集體資產、土地、魚塘等承包租賃合同;村公益事業立項、經費統籌方案;村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方案;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的分配使用方案;村幹部報酬及享受誤工補貼人數、標準等重大事項需使用公章時,應附帶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由村委會主管負責人審核批准後方可使用。村各組織的公章在使用時,須經村主要領導同意並簽字後方可使用。原則上未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保管人不得使用公章。

2、日常事務報表、出具證明等,由保管人審定後蓋章。非公章管理人員不得蓋章。

3、公章使用嚴格登記備案。保管人在使用公章時必須逐項登記用章事由、時間、批准人和經辦人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和未經主管村幹部審核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4、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

5、村民辦事要村上蓋章時,必須由本組組長簽字蓋章方可到村上辦理。

6、公章保管人和使用審批人,既要嚴格遵守公章管理規定,又要方便羣眾生產生活。在遵守村規民約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藉口在村民辦理參軍、婚姻狀況證明、外出務工證明等手續時,拒絕使用公章,更不得藉機吃、拿、卡、要,增加村民負擔。

7、公章保管人和使用審批人在公章使用過程中,需嚴格審查需蓋章村民的環境衞生情況和計劃生育情況,如出現該農户環境衞生情況或計劃生育情況不好的現象,應督促農户搞好環境衞生或落實好計劃生育相關事項,相關事項予以整改後給予蓋章。

8、因公章管理,審批使用不當造成集體重大損失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蓋章審批人和公章管理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