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農會組織對新農村建設的啟示【精品多篇】

台灣省農會組織對新農村建設的啟示【精品多篇】

台灣農會發展簡介及思考 篇一

台灣農會發展簡介及思考

(湖北建始縣河水坪綜合農協)

一、台灣農會組織變遷

台灣農會最早成立於1899年,是有農民自發成立,主要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在1908年之前,日本殖民當局對農會採取無為政策,1908年,日本殖民者為了控制枱灣農產品,滿足國內戰爭需要,對農會進行改組,形成了一個由政府控制的組織,之後,台灣農會主要有三大功能:

1、收購運銷農產品(主要是稻穀)以補充日本本土糧食不足。

2、統一配售日本農業器材和設備(肥料、農藥和機械)。

3、訓練農民統一使用優良種子和改良農業種植方法。

伴隨着1945年台灣收復之後,農會的作用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經過國民黨政府的幾次改組和扶持,使台灣農會變成了一個民有、民享、民治的農民自治組織,並有力的促進了台灣農業的發展,在台灣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對農民的同步增收起了關鍵性作用。

收復以後,台灣農會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一是混亂時期(1945年——1949年),農會主要是繼承日據時期的農業推廣功能,同時農村存在着各種專業合作社,農會與合作社並存,這一階段農會主要經辦政府在農村的各項委託業務。

二是調整時期(1949年——1956年),1949年國民黨政府派出在大陸成立的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成員赴台研究農民組織,並提出改進意見,7月,農復會提出將台灣的農會和合作社合併,建立多目標多功能的農會組織,國民黨政府接受農復會建議,於同年12月進行合併改組;1950年冬,美國人安德生博士接受農復會的邀請赴台研究農會,並提出改組建議,促使台灣於1952年公佈《台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農會會員區分為正式會員和贊助會員兩種,贊助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也有嚴格的規定,只能當選監事,並且也不能超過一定比例。

1953年台灣農會實施權職分離的改組計劃,確立了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幹事負責制,明確了理事會和總幹事的權責劃分,總幹事負責農會的日常經營管理,理事會負責對農會業務的監督。

這次改組改變了農會由地方精英把持的局面,使農會真正成為農民“自有、自享、自治”的農民組織,為保障農民的權益和推動台灣農村發展和農業現代化奠定了基礎。

三是發展時期(1956年以後),1953年農會改組以後,農會的自營業務逐步增加,更重要的是信用業務的迅速發展為農會的業務擴展提供了強大的支持,同時由於國民當政府的扶持,使得台灣農會在提高農民收入,促進台灣農村發展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台灣農會的業務變遷

幾乎與農會的組織變遷同步,收復後台灣農會的業務變遷也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委託業務發展階段(1945年——1953年),這一時期主要是發展政府的委託業務:稻穀的徵收、儲藏與加工、稻穀換肥料計劃以及政府在農村各項政策的實施。

二是委託業務與自營業務的消長階段(1953年——1956年),這一時期由於農會的改組和政府對農村政策的改變,使得農會在自營業務上取得發展。

三是自營業務發展階段(1965年以後),這一是期尤其是信用業務迅速發展,為其他自營業務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尤其是農會的推廣業務,按照台灣農會法的規定,農會的盈餘必須不得低於62%用作推廣業務。

三、台灣農會的業務部門介紹

台灣農會分為供銷、信用、業務推廣和家畜保險四大部門,各部門的主要活動是:

供銷部門分為自營業務和委託業務,自營業務包括供給、運銷、倉儲、加工、製造和運輸。

信用部門分為自營業務和委託業務,自營業務包括存款和放款。

農業推广部門包括農事指導、家政改進和四健活動,其中家政改進主要是針對婦女的教育,四健活動主要是針對青年的教育。

家畜保險業務包括疫疾預防、疾病治療和死亡賠償。

四、台灣農會的特點

正如《農會法》所指出的台灣”農會是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 為宗旨的多目標、多功能的農民團體,形成了供銷、信用、推廣、保險為一體的農民自治組織,這個四個方面互相聯繫,緊密配合。其中信用是關鍵,而其它三項是基礎,信用部是台灣農會最主要的經濟來源,是支持農會發展業務的支柱,而其它三項與農民密切相關的服務,又是支持信用發展的基礎,各項業務互相支持,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

政府在農會的發展過程中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政府在農會的發展過程中始終處於一個監管者和保護者的角色,通過各種法律、規定為農户發展營造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為農會的信用部注入大量低息貸款,增強了農會的實力;各種農業政策通過農會實施,增強了農會與會員的聯繫;通過法律,保護了農會成為真正的農民團體。

五、台灣農會發展對大陸發展合作社的借鑑

20世紀50年代,台灣也是一個人多地少的地區,農業人口也佔總人口的40%以上,然而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現在台灣的農業人口僅佔總人口的3%左右,台灣農民隨着經濟的發展也成功的實現了現代化,並沒有出現農業的衰敗和貧富差距過大的情況,這縱然與一些外在因素有關,但是更主要的可能要歸功於台灣農會在農村發展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2007年以來,我國大陸地區也在大力發展農民組織化,尤其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出台之後,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數量上猶如井噴般成數量級增長,截止2010年合作社法出台三週年之前的6月底,數量已經超過31萬家,但是很多合作社經過一番掙扎之後就是一個空架子在那,尤其是由真正的農民參與的合作社更是步履維艱。這與大陸目前的組織發展環境有密切關係:

首先,大陸的合作社法強調的是專業性合作,這與小農的多樣性需求是很不相適應的。縱觀世界農民合作組織發展,大致分為專業性合作和綜合性合作兩大類型,專業性合作組織是以歐美大農場國家為代表,這一類國家人均耕地面積多,以大農場、專業化種植為主,單個農户的實力雄厚,專業化生產強,加上國家對農業的高額補貼,這種專業化的合作組織是適合其發展的。而東亞的小農經濟的特點就是人均耕地少,單個農户經濟薄弱,需求多樣化,所以環顧周邊日韓台地區,都是保護綜合的組織來保護小農,使得小農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能夠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地位,尤其是台灣地區的農會,全方位的保護了農民的利益。

我國由於歷史原因,改革開放以後,把小農也推到了汪洋大海般的市場之中,如此分散弱小的農民,怎麼可能與強大的工商資本競爭呢?其結果必然是小農越來越貧困,越來越弱勢。

第二,大陸目前的合作社扶持政策其實還是在資本上打轉,沿襲着舊的“扶強不扶弱,扶假不扶真”的路子,對真正的弱勢全體的小農組織扶持很少,可以説是“公司+農户”的翻版,變成了“公司+合作社+農户”的組織形式。實踐證明“公司+農户”的模式是失敗的,那麼,我們現在所鼓吹的“公司+合作社+農户”的路子可行嗎?理論上,加上合作社這個載體,我們的農户就形成了與公司談判的主體,能夠有效地保護農民的利益,但是現實情況是什麼呢?我們姑且不論那些由公司直接翻牌成立的合作社的作用,就是由農民自己成立的合作社在現實的條件下能夠與公司形成相對平等的談判地位嗎?我看很難,且不説現在農產品總體上過大於求的現實讓這些合作組織是有求於公司,就是合作社本身實際上也並不是真正的合作,寄希望於一種組織而不去培育農民合作的意識和提高他們合作的能力就希望通過“組織”的力量來使得農民增收,這無異於天方夜譚。而我們的政策不管是扶持也好,優惠也好,都有一個很硬性的規定,就“是合作社”要有一定的實力,什麼影響多少農户,帶動農民增收多少,有品牌,有基地之類的,實際上還是在變相的補貼資本,還是在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

在現實的條件下,弱者的聯合仍然是弱者。在三十多年市場經濟大潮的薰陶下,小農也變得很理性,人們之間的信任程度很低,而合作的前提是信任,所以我們就很能理解,小農一方面需要合作,也有強烈的合作願望,但是由於信任的缺失,合作起來的小農卻又往往表現更多的“不合作”,從而使合作組織的整體效益無法發揮,也就不能夠避免在市場沒有談判的地位。

第三,我覺得更致命的是,現在的合作組織依然是以發展經濟為第一目標,追求產業化。我不反對產業化,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產業化是需要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可以搞產業化的,甚至可以説我們大部分農村是沒有條件“被產業化”的,同樣的道理,如果產業化能夠使大部分農民致富的話,那麼我國現在根本不會出現嚴重的“三農”問題,正是因為我們產業化政策在農村的失敗,才讓我們不得不尋找農村發展的另一種方式。

而我們反觀台灣農會,他之所以能夠獲得如此大的成功,就是與它對小農的全方位保護和支持的結果,尤其是在農會剛剛起步階段,政府不僅給予了大量的政策、資金支持,更從法律上禁止了工商資本對農村的侵蝕,有力的促進了台灣農會的成長,也為台灣農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台灣農會的成功,關鍵在於它的多目標多功能是與小農經濟相適應的,能夠滿足小農的多樣化需求,而不是寄希望於資本來帶動小農和農村的發展。

從台灣農會的發展軌跡中,我覺得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借鑑,尤其是對於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具有很強的啟示意義:

1、多目標、多功能的服務體系,台灣農會集供銷、信用、推廣、保險為一體,全面滿足農民需要。農村的衰敗不僅僅是經濟發展的相對滯後,更主要的是農民對自己的生存方式和價值觀的否定,農民的基本生存得不到滿足,如果一味的強調農村經濟的發展,其結果必然是農村精英更進一步對農村的逃離,加速農村的空心化和衰敗。

2、以鄉鎮為單位,以農事小組為支柱。台灣農會將其基層組織定位於鄉鎮範圍,通過農事小組開展活動,農事小組是以村為單位。這種基層組織結構既有利於於發揮農會的規模效益,又便於農會開展活動。

目前大陸的合作社基本上是以村為單位,並且一個村有可能會出現一個以上的合作社,這基本上無法形成合作社的規模效益,發揮合作社的組織作用。一個村莊的規模是有限的,在目前農村空心化的情況下,村級的合作社實際上只相當於一個大户,有的合作社規模甚至是趕不上一個大户,對他們來説,合作的組織成本往往要高於收益,所以我們發現有很多合作社只有一個牌子,很少有實質性的活動開展。

台灣農會以鄉鎮為單位,在農會的領導下,有可以成立合作社和產銷班,也產銷班也就相當於我們所説的供銷類的合作社,通過農會的指導,最終把農會內的合作社或者產銷班又組織在一起,這樣就基本上形成了一個比較有規模的組織,而且隨着農會的發展和業務的鞏固,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對有些地區的農會進行了合併,並進一步有向縣市級農會發展的趨勢。

3、以信用合作為核心,業務推廣為基礎。台灣農會資金的來源一方面是政府,另一面是農會本身的盈利,而又以信用盈利為主。台灣幾乎每個農會都有信用部,信用業務是台灣農會的主要盈利部門。

由於農村的農業的投資回報率很低,所以資本基本上外流的,又因為小農是相當分散的,對資金需求是季節性和小額的,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銀行資本由於無法掌握小農的全部信息,出於安全性和營利性考慮,小農一般不容易從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因此,解決適合小農

需要的資金,也是農村發展的重要瓶頸。台灣農會通過信用部成功解決了這一矛盾,由於農會的信用部是以本農會成員為服務對象的,而且通過農會的農事小組活動,能夠比較清楚的瞭解農會的情況,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可以隨着農户的需求而靈活放款收款。

台灣農會信用部不僅給台灣農村的資金尋求提供了保障,而且台灣農會法規定信用部的盈利要不低於62%用於推廣事業,這不僅為農村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也為農會的業務推廣、更好的服務農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真正體現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使農會各項事業互相配合,支持着農村的發展。

在信用部門的支持下,台灣的推广部門又能夠興辦農村的各項公共事務,加強對會員的農事指導,開展一系列會員的公共活動,這又更一步加強了會員對農會的信任和依賴,而為其他各項服務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組織基礎。

4、權職分離,限制非農民成員的權利。1953年台灣農户改組,規定了台灣農會權職分離的經營體制,並且對農會的會員資格進行了限制。1952年《台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入會,農業從業收入低於總收入二分之一的人員不得成為會員,可以作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沒有選舉權,可以當選為監事,但不能超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總幹事由理事會聘任等。

這些規定不僅保護了農民對農會的自治權利,農民能夠通過農會的業務更好的為自己服務,也有利於農會業務在願意服務農民的精英更好的發揮作用。

5、限制工商資本,保護小農經濟發展。

台灣對農會還有一點最重要的保護措施就是限制工商資本對農村的剝奪,資本的本性就是獲得利潤,這本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於脆弱的小農根本就無力與資本競爭,如果不採取措施,任由資本的蠶食,那農村的衰敗可以説是必然的。

對照大陸與台灣農村發展,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正是由於台灣對農户的保護,在農會設置信用部,解決了小農發展的內部循環金融,信用部的盈利又反過來支持農會其他各項業務的開展,把資金都留在了農村內部循環,使農村得以免除外來資本的的侵蝕,使農村發展的資本逐漸積累,進而帶動了整個農村的發展。

而大陸一直推行的資本下鄉,不僅沒有使大部分農村富裕起來,反而是農民相對日益貧困。工商資本的進入只會將小農的有限利潤進一步帶走,而且使農村日益破敗,另一個很主要原因的原因就是所有的生產要素是向外流動的,尤其是信用社、郵政儲蓄等金融機構就是農村的抽血機,把農村有限的資金源源不斷地抽向城市,造成了農村金融嚴重“失血”。對農村來説,我們的機制是一個讓農村逐漸“失血”的機制

借鑑台灣農會經驗 提升合作社服務水平篇二

借鑑台灣農會經驗 提升合作社服務水平

台灣農會分佈廣、功能全、影響大,在為農民服務、發展精緻農業、一鄉一品建設、打造品牌、農產品供銷經營、農技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融資信貸服務等方面優勢明顯,成效卓著。台灣農會的組織架構、運作模式和發展經驗,對我省農民合作社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7月30日—8月7日,省農委組織部分市、縣農工辦分管農民合作社工作的主任和業務骨幹28人,赴台灣地區參加了農民合作社發展第二期專題培訓班。專題培訓採取集中授課、討論、交流和實地考察相結合,收到了較好效果。

啟示之一,小地主大佃農,較好地解決了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誰來種地的問題。近年來,台灣地區為了解決農民老齡化(平均年齡63歲)、經營規模小(户均耕地不到1公頃)、農耕成本過高(水稻成本達70-80%)、青年從農意願低等難題,“小地主大佃農”等做法應運而生,即政府引導無力耕種的老年農民和無意耕種的離鄉農民將自有土地長期出租給想種地、會種地且願意多種地的農業經營者。小地主大佃農的經營方式,實現了土地規模經營和務農勞動力年輕化、專業化,催生了台灣農業的規模經營,較好地解決了“誰來種地”和土地產出率低的問題,助推了現代農業的發展。小地主大佃農,啟示我們要加快土地流轉,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要加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解決好誰來種地和怎麼種地的問題;要加快職業農民培養,讓農民成為體面的職業。

啟示之二,精緻農業,打造了農業品牌,提升了農產品質量。台灣地區採取了一系列質量安全和管理辦法,從追求“量”的增加轉向重視“質”的提升,大力發展“精緻農業”。通過抓標準的制定、抓農產品質量的嚴格認定、推行有機農產品、強化農產品質量的跟蹤督查、使用認證標誌、農產品註明產地等,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在農會開設的超市或直營店裏,果蔬銷售均註明生產者姓名、採摘日期、重量單價等信息,這種方式有效保證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可追溯,讓消費者吃得更放心。幾乎每個鄉鎮都有鮮明的產業特色,有效避免了相互間的惡性競爭,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增產不增收;同時,各地每年定期舉辦一些名特優產品或農產品質量評定比賽和農業文化節,並進行宣傳和標識,加大了農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推銷力度。精緻農業,加深了我們對中央提出的“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羣眾舌尖上的安全”的理解。要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程的農產品安全監管制度,建立從田間到餐桌、從生產加工到銷售的全程質量安全控制制度和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要致力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優質農產品生產,打造農產品品牌。

啟示之三,農會推廣體系及農業產銷班,貼近農民,實現了小農户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台灣農會建有自上而下的農技推廣體系,每年從盈餘分配中提取不低於62%的費用,為技術培訓、產品推介等提供財力保障。農會推廣課與農户關係緊密,重點圍繞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開展交流輔導,並積極配合專家學者開展農產品研發和諮詢服務,有的農會還將服務延伸到幫助農户處理紅白喜事方面。農業產銷班(相當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將土地相毗連或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聯合在一起,凝聚零散的生產數量達到一個合適的運銷規模,按照產銷班訂立的班公約,自我約束、共同遵守,共擔成敗責任。產銷班通過共同投資,共同經營,集中營銷,共擔風險,共享盈利,追求銷售的最大化。農產品流通通過產銷班直接銷售和農會自辦超市或直營店,同時藉助網絡、電話、電視等搭建新興媒體銷售平台,有效解決了農產品銷售問題,提升了農户市場競爭力。農會推廣課和產銷班的功能與運作模式,啟示我們農業工作者要進一步深入農村田間地頭接地氣,為農服務要真、要實;要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範化建設,提升合作社服務能力和組織化程度;要探索綜合性農民合作社建設,增強合作社凝聚力和帶動農民增收致富效應。

啟示之四,信貸服務,保障了農會自身建設和農業發展的資金需求。鄉鎮級農會設有信用部,下設分支機構,服務到村,有的鄉鎮農會在村裏還設立信用點,主要從事存貸款和代理業務,抵押物可以是農民的土地、房產或山林,存款主要來自於會員、贊助會員和其他非會員,放款對象則不限於會員,貸款優先滿足農民會員和農業需求。信貸服務,啟示我們要呼籲加快推進農村金融制度改革,積極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為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創造寬鬆的金融環境。

之二:台灣農會 篇三

綜合農協縱橫談之二:

台灣農會——“農業者之公會”及其頂層設計

楊團

摘要:以台灣農會百年變遷史説明台灣農會沒有走單一合作社的道路,而是選擇了綜合性農民協會——農業者之公會的道路,這個方向被而後半個多世紀的實踐證明是正確的台灣農會“為農業謀改良,為農民謀福利,為農村謀繁榮”,在台灣三農走向現代化歷程中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也為今日台灣社會的轉型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礎和組織基礎。

為探索大陸三農問題解決之道,自2005年以來,我多次考察日本、韓國和台灣的農協,尤其台灣同文同種,可以深究不放。所以每年我必去台灣且必訪農會。下至農民和農會幹部,上至農委會現任官員和退休元老,以及學界同行的少壯派和老教授,我都儘可能尋根究底地討教一番。

台灣的三農狀況

先得説明,台灣並非沒有大陸所謂的三農問題。1952年農業產值佔GDP的36%,就業佔56%,農產品出口佔出口總額的95%; 2011年這三者分別下降到1.7%、4.7%和1.4%。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從20世紀50年代的60%降到現在的13%。不過,台灣的農業現代化水平高,農民收入不菲,農村大體保持原來的生態,是盡人皆知的事實。

2011年,台灣人均GDP超過2萬美元,按購買力平價則達3.8萬美元,居世界第20位;科技對農業的貢獻率從上世紀50年代的30%提高到80年代的95%以上,早已完成了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型;農業增加值佔GDP的1.6%,與發達國家的水平相一致;農業國際化水平高,2011年台灣農產品出口47億美元,出口依存度為59%,與荷蘭等國接近;台灣人均農業增加值1.33萬美元,是大陸的10倍;城鄉收入差距約1.3:1,遠低於大陸的3.3:1。

2009年,台灣省農會的農民會員約101萬人,人均耕地為1公頃多,可以説直到至今,台灣農業的基礎還是小農户。只是,小農户既可以選擇委託他人代營或者代耕,或選擇合耕合營、合耕分營、合營分耕這三類共同經營之一種,還可自己租賃成規模的土地做專業化經營。而代營或代耕的受託人、以及合營者大都是台灣各地的鄉鎮農會。儘管近些年,台灣也出現了過度開發導致農地逐漸被其他工商業蠶食,以及農業人口老化,休耕面積擴大等現象,城鄉差別有拉大的趨勢,不過,近4年來推動的“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在台灣各地鄉鎮農會的支持下,又重新讓8433公頃的農地活化復耕。

台灣農會變遷史

以往研究台灣的經驗,往往從經濟和技術視角看,甚至1949年國民黨敗退台灣時從祖國大陸帶去大量錢財寶物也作為其經濟發展較快的重要原因,而較少從其制度和政策的視角做分析,尤其對於從日本人那裏繼承下來,又吸收了美國經驗,以自我改良方式建設了半個多世紀的台灣農會的理解和分析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有人至今還認為台灣農會就是1927年國共合作時期建立的大陸農會的翻版,是專門“打土豪、分田地”的政治組織,深恐大陸受其影響,放任這樣的農會自組織起來“鋌而走險”。

其實,國民黨從大陸到台灣後,雖然用了“農會”這同一個詞,概念卻完全不同。

台灣農會不是政治組織,也不是合作社、農業公司類的單純經濟組織,還不是政府統攬權力號令一切的大陸“人民公社”,而是由單行法律-台灣農會法規定的具有經濟、社會、文化多功能的公法社團。在本質上它屬於公益性的社會經濟組織。

從台灣農復會(1948年10月在大陸設立,全稱為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是中美合作的經濟技術機構)、農發會(由農復會改建)、農委會(由農發會改建)的三朝元老,快九十歲的葛錦昭老先生那裏我瞭解到,台灣農會就是日本農業協同組合的變種。查找資料得知,1895年日本侵佔台灣,1900年,台北三角湧建立了第一個農業組合,1908年和1913年,日本駐台總督府兩次頒發有關台灣農業組合的規則,鼓勵設立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等專營或兼營組合。抗戰時期,為將台灣建成侵華戰爭的糧倉,日本殖民當局不斷地修改法令,加大對台灣組合的政策支持力度。1943年,抗戰進入相持階段,日本在本土和台灣同時頒發農業會令,將所有農業團體合併為一個農業會,並形成中央和地方兩級制,地方的農業會成為經辦農技推廣、農產供銷、金融儲蓄等各種涉農事業的多功能組合,在日本本土後來被稱為“綜合農協”。

國民黨上島後,於1946年先是將農業會一闢兩半,按照大陸的農會法和合作社法將台灣各地的農業會分解為農會與合作社兩個組織,爾後又於1949年將其合二而一,並統稱之為農會。

而1946-1949的台灣農會變遷史集中反映了國民黨施政方針的改變。

剛上島時,國民黨在大陸還有一個國民政府,自然要台灣按照大陸法令,不能沿用日據時期的農業會型態和名稱。而大陸法令中,合作社是農民互助組織,為經濟團體,農會是政府輔導、組訓農民的組織,為職業團體,兩類組織目的有別、方式不同,怎麼能合一呢?可是,就像眾多訪談者所述,這個決定是國民黨高級官員頭腦中的臆斷,完全不符合台灣的實際。當他們按照“農會政治、合作社經濟”原則將農業會分為兩個組織之後,農會沒有了經濟來源,政府所有的農業施政措施以及農會的運作成本都得由政府直接埋單,而合作社則可繼承原台灣農業會的資產,自由支配經營所得。這樣一來,原有農業會結構的合理性被凸現出來:一個農業團體內部同時具有兩大功能——經濟功能與農業施政功能,就可以實現之間的互補性,經濟功能掙來的錢在農業團體內部就地分配,那麼,農業技術、人員培訓等農業施政功能就有了資金供給,起碼無需政府全額撥付了。況且,在當時資助農復會的美國政府影響下,台灣農復會的主任蔣夢麟(前北京大學校長)很期望能在台灣政府和農民之間打造一箇中間組織,以協調政府和農民的利益、穩定台灣政權、發展農業生產、辦理貸款項目。

有的受訪者還告訴我,當時將農業會的組織一分為二,説好了財產也要一家一半,但是財產分割困難重重,折騰了幾年,各地農業會的財產大都原地未動,而分出去的組織兩手空空、工作癱瘓,還有,農業倉庫等留存資產也不能善加利用。蔣夢麟將實情調查清楚後,認為還是日本時期農業會的運行模式更佳,就向當時的台灣省主席陳誠明確提出再合二而一的主張,很快被採納。實際調研與制度分析的走向的一致性,使得台灣當局迅速糾正了錯誤。

台灣省農林廳後來總結這一段歷史,説是將“原來官民互相呼應,官廳為推行政策,民間為圖得私利而發達” 的統一的台灣農民組織強行分裂之後,合作社“完全變而為人民圖得私利的機構”,淪為“民間的商店”,農會變為“向地主向政府作政治鬥爭的團體”,有如“政治團體”。這樣的劃分,是“患了時代錯誤症”。1974年,台灣政府終於將這個具有統合功能的台灣農會以專門法即《農會法》確定其法律地位,使其成為公法社團。由此可見,錯誤是最好的老師。

“農業者之公會”的頂層設計

當然,在1949年做出農會與合作社合併的決定,與國民黨政府失掉大陸政權、敗退台灣的大背景也有關。當國民黨意識到在台灣立足要依靠農業、依靠農民、發展農村,就能夠

比較客觀地審視日據時代的農業會遺產,懂得了農業會所扮演的農政輔助角色、資源統制功能對於鞏固自己的政權卓有成效,就不僅做出了合併的重要決定,而且努力將合併後的農會做得更好。合併後的農會進行了功能改良,不僅承擔輔助當局農業政策實施的任務,還被要求在動員、教育和團結農民注入民主精神、參與地方自治方面發揮作用。

後者引發了台灣農會不同於日本農業協同組合的制度創新。1950年,蔣夢麟聘請美國康乃爾大學農村社會學教授安德生博士(r-sen)對台灣農會做諮詢工作。安德生所提出的要淨化農會會員成分,讓農會掌握在農民手中的改組建議被他全盤接受。台灣農會會員從此劃分為正式會員與贊助會員兩類。只有直接耕作的農民才能成為正式會員,非農民只能成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改組後的農會朝向維護農民權益的目標大大邁進。而蔣夢麟主持農復會期間,還將他的老師——世界著名教育學家杜威的教育哲學,“教育即生活”、“教育就是繼續不斷地組織和改造經驗”,通過美國授田大學開發的農業推廣體系引入了台灣農會,並且建立了政府主管、農會執行、企業輔助、院所輔導的台灣農業推廣體系四大系統。

農會執行的這個農業推廣體系的涵義不單純指推廣農業技術,還包括教育農民,組織農民以及改善農民實際生活。半個多世紀以來,台灣農會農業推广部就是透過農事研究班(為專業農民所為設,後稱產銷班)、家政改進班(農村婦女)和四健會(健全的手、腦、心、身,為農村青少年所設)這三類由農會自設的社羣組織推廣了農事研究、農民共同經營管理以及社區教育和婦女、青少年服務。自上個世紀50年代以來,推广部與信用部、供銷部三足鼎立,共同構成了支撐台灣農會屹立不倒的三大基本功能。因此,這樣的農會被台灣政界、學界稱之為“農業者之公會”,它“為農業謀改良,為農民謀福利,為農村謀繁榮”。

而後半個多世紀的實踐證明,關於台灣農會早期的這一整套“頂層設計”在台灣三農走向現代化歷程中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也為今日台灣社會的轉型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礎和組織基礎。

(原載於南方週末評論版2012年10月11日)

台灣税制簡介 篇四

台灣税制簡介

台灣税制屬於分類税制,包括所得税系、流轉税系、財產税系,以所得税為主。具體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税,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税、綜合所得税、遺產與贈與税、房屋税、地價税、土地增值税等;一類是間接税,包括貨物税、營業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娛樂税等。按管理權限還分為“中央税”和“地方税”。以下簡單介紹台灣地區幾個主要税種:

(一)綜合所得税。是對個人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年)的淨所得徵收的一種税。所謂淨所得,是指個人在一定期間內的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依法規定的免税額、扣除額後的餘額。綜合所得税相當於大陸的個人所得税。台灣境內有住所並居住以及無住所在一個納税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境內居住納税人,否則為非境內居住納税人。綜合所得税以所得來源地徵税為原則。非來源於台灣所得一般不在課税之列。

1.應税收入範圍:①營利所得,②執行業務所得,③薪資所得,④利息所得,⑤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⑥財產交易所得,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⑧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⑨退職所得,⑩其他所得。

2.主要可扣除內容:①本人、配偶及符合規定扶養親屬的免税額,免税額每三年評估一次,目前基本免税額為每人台幣7.7萬元,滿70歲老人加計50%;②一般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其中現行一般扣除額中的標準扣除額,個人為台幣4.6萬元、有配偶的為台幣9.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台幣7.8萬元,同樣每三年評估一次。

3.税率。境內居民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税率,税率為6%-40%;非境內居住的個人適用税率為20%;扣繳納税人適用各類所得的扣繳率,以20%為原則。

(二)營利事業所得税。對經營營利事業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盈餘徵收的一種税。營利事業所得税的納税人是在台灣境內經營營利事業的人。課税對象範圍以總機構標準,總機構在台灣境內,則包括台灣境內外的所得,但已納境外税額,可在限額內予以抵扣;總機構在台灣境外的,只對境內所得徵税。

1.收入項目。營業收入、代理收入、銷售副產品收入、兑換盈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出售資產收益、退税收益、權利金、逾兩年應付未付費用或損失、收回已列呆帳損失、銷售下腳廢料收入、流動負債到期而未清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而未轉入的,作為收益、租賃、商品盤盈以及其他收入。

2.可扣除項目。基本範圍是與納税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税金和損失。納税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税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税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税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准予扣除。

3.税率。適用0%、15%、25%三級超額累進税率;按規定採用扣繳率徵税的納税人適用6%、10%、15%、20%、25%不等扣繳率徵税。

4.課税一般為每年1月1日截至12月31日。

(三)營業税。在台灣地區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營業人類型分加值型、總額型、兼營型和免税型。課税依據分別是:加值型營業人為增加值,總額型營業人為營業總額,兼營型營業人為增加值。税率:加值型税率外銷為0%,一般營業為5%;總額型税率為行業差別税率,0.1%至25%不等。加值型應納税額=增加值×税率=銷項税-進項税;總額型應納税額=銷售額×税率。

(四)貨物税和煙酒税。對幾種特定物品徵收的税種,類似大陸的消費税。生產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是貨物税納税人;生產和進口煙酒的單位和個人是煙酒税納税人。兩税徵税範圍主要是煙酒、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石油/天然氣、電器、汽車類產品。貨物税税率採用差別比例税率和定額税率,計税依據分從價、從量兩類;煙酒税税率採用定額税率,實行從量計徵辦法。

(五)地價税。對台灣境內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徵收的一種税,屬於房地產税制中的一個税種。納税人包括所有權人、土地典權人、土地承領人、承墾土地耕作權人,管理公共土地的行政部門、土地為聯合擁有的,以聯合擁有人為納税人、更新地區的土地為信託財產的,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税人。地價税以地價總額為計税依據,税率分基本税率10‰,適用累進起徵點地價以下的地價;累進起徵點地價以上的地價適用累進税率15‰-55‰,特別税率分別按規定適用2‰、6‰、10‰比例税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特定的一些土地。

(六)房屋税。對台灣房屋及建築物徵收的一種税,屬於標準的財產税。房屋税納税人為房屋所有人。計税依據為房屋的現值,按經濟用途確認税率範圍由1.2%至5%不等,並由當地政府在税率範圍內確認該區實際適用税率,應納税額=房屋現值×適用税率。

(七)印花税。對書立在台灣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税。印花税納税人是指書立在台灣境內有法律效力的應税憑證的人。徵税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除銀錢收據立據人外,其餘三種契據的立約人或立據人雙方執有契據的當事人均為納税人。計税依據,除買賣動產契據以憑證件數從量計徵外,其他以憑證所載金額從價計徵。印花税率採用比例税率和定額税率,從價計徵適用比例税率,銀錢收據4‰,其他1‰,從量計徵適用定額税率台幣12元/件。

(八)娛樂税。對出錢娛樂的人徵收的一種税。按照娛樂提供方收起的票價或收費額的一定比率,向出錢娛樂的人徵收,由娛樂提供方代收代繳。

(源自《廣州市地方税務局網站》2008.5.27)

台灣農會簡介 篇五

台灣農會簡介

農會是台灣農村基層社會最重要的組織,從日據時期設立以來,歷經百年,至今不衰。迄今已經成長為巨型農民社會企業集團。台灣農會有自己的中央農業銀行。每個鄉鎮農會有自己的辦公大廈、信用部、運銷公司、超市、培訓中心等鉅額資產,信用事業、保險事業、供銷事業均為市場運作。到2007年,台灣農會有正會員1038569人,贊助會員924131人,會員總數為台灣人口總數約8.5%。2007年,台灣農會的淨盈餘總額為483719萬元新台幣,總資產為790.65億元新台幣。迄今為止,這個百年老店仍然具有良好的經營效能和工作業績。這對改革開放30年後的大陸農村發展走向無疑是一個重要的分析與借鑑的對象。

台灣農會和大陸20世紀20-30年代的農會以及合作社概念完全不同,它既不是政治團體,也不是單一經濟功能且只有部分農民參與的專業合作社,而是農業者的公會。它以專業農民為主要會員,兼具農政(農業行政)、農事(農業事業運營)、農推(農民教育推廣)三大功能,下設農業推廣、農業信用、農業運銷機構,為農業謀改良,為農民謀福利,為農村謀繁榮。

在農政方面,重點在於指導農民生產技術,促進農業發展:農會接受政府委託,作糧食代理、土地劃分、代發老農津貼;在農事方面,不僅從事農業金融、信貸、保險、供銷等經濟業務,還在農民養老、健康、文化等方面推進社會事業;在農推方面,既承擔農業技術推廣教育,又承擔婦女和農村青少年教育。

農業從傳統走向現代,必須實施產業化,而產業化的前提是農户的組織化。無論大農户還是小農户都需要組織化。只不過大農户的組織化更類似於工業的專業性行業組織,它與大批生產的工業社會類似,也需要大批生產的農產品規模與之相適應。而小農户的組織化則必須解決經濟社會效益能否穩定提升的焦點問題。

在農户自有小塊土地的條件下上如何形成效益,怎樣的合作互助能走出低成本、高效率的現代農業的道路?這是一個困擾世界的難題。台灣農會通過建立產銷班、供銷部、推广部和信用部,將小農户個體的生產積極性與合作互助的集體經營相結合,形成了小農户無法匹敵的強大的市場競爭力,走出了農民合作組織主導產業化運營的路子,達到了上述目標。

台灣農會的經營功能十分強大,既是農業技術的承接者和推廣者、產銷公共設施的管理者,還是專業農户共同經營的組織者、農產品大宗進入市場的運銷者,發揮了對於小農户的組織、協調、推廣教育與合理分配的諸多功能。而且,在實施農業產業化、發展區域性特色產業、研發和推廣農業高新技術方面,農會也發揮了良好的組織和政策推進作用。

傳統的農村合作組織內部都只有經濟功能,社會功能來自合作社的外部,而台灣農會則做到了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在組織內部互補。

農會內部功能互補的性質是由農會的經營支撐的。《農會法》規定農會的經營目的要以收補支,盈餘的62%用來補助農業技術推廣和文化、社會服務事業,實現財務總體平衡,略有盈餘。在這樣的目的指引下,農會興辦聯合購銷等經濟事業並非以賺錢為目的,而是為給農民提供有償的公共服務,因此對於會員的收費水平較低。而技術推廣、文化活動和婦女、青年工作的服務基本上不收費,是用農會經營信用事業和保險事業的贏利來償付。台灣農會的這種模式既借鑑了日本農業協同組合的做法,又融合了美國的社會教育經驗,可以稱為綜合農協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