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流傳家教”族規

X氏“歷史流傳家教”族規

“歷史流傳家教”族規

 

    一、子孫除遵守朝廷禮法不具外,第一教子孫讀書增光祖考,依期應納服役,報答國恩,便是保身保家久安之計,

二、子孫先在明心術輕財力,居鄉行己,惟以信義為本,則人和理順,禍少身安,而家道日昌矣。

三、子孫有恆產者宜勤耕務本,恆產少者,或佃耕,或商販,或習一藝,以資其身。

四、凡喜慶宴會尊幼相聚,或無異姓相妨為尊長者,必須乘時訓誨,為子孝親,為婦敬夫,為弟恭兄,為兄友弟,勿徇私以乖大義,勿淫暴以幹典刑,勿聽婦言以傷和氣,勿作非蘅以傷門庭,勿怠惰以荒職業,勿嗜酒以亂德性。身之存亡,家之廢興,實繫於此。言之痛心,各宜深省。

五、子孫有所謀為,不可偏執己見,必先諮問族人之有識者。

六、子孫有過,父兄知而不言則惡日長,宜面諭之;聞過不改,宜叱責之。其父兄有過,子侄不可忌諱不言,陷父兄於有過,亦必犯顏以救正之。

七、冠婚喪祭,貴依文公家禮。近來俗競筵席,奢極損家,雖有識之士知其為害之大,必欲革之,卒乃忌人非議而姑從之。吾族子孫有能豐儉適宜,自任以是,而不顧人之非議,庶幾樽節有方而不為流俗之所累矣。其或親戚之家筵宴非薄,自當順而受之。

八、子孫有犯,在長者宜繩之以禮法,不可輒便倚尊攘拳奪臂,使卑幼無容其身。

九、娶婦擇其行,嫁女擇郎婿,更擇其門第風教之美。既擇之而有不遇,天也,但不可希圖富貴財物。

十、男女冠服長短廣狹適宜中制而已,不可動輒趨隨俗尚,更改,無常來識者之鄙。

十一、居室或前人創置,或後人自修,成立為難,有力者不可厭陋輕易折之。

十二、子孫資質明敏,苦心問學,而父母或貧不能供給,族人富者宜濟助之。

十三、吾族富者,貴以濟族為心;貧者,貴以安分為德。苟有借貸,償不能足,少寬緩之,或如古人之還其券,亦不失為長者,其貧者亦不得倚貧而流於無恥。

十四、子孫有能出身承當户役,結理官訟,飢寒刑苦獨任為已,而俾益一家族,眾宜以公共無礙錢物以償其勞,則凡公事自肯奮勇當前矣。

十五、子孫被人牴觸,宜自強制其怒,不可輕動拳肘,以逞其忿,不可輕都告官縱場理論。

十六、凡婚姻死葬錢糧官訟、豎造房屋,蓋非人多力大則不能濟,族人當互相扶持之,資助之。

十七、族屬有爭,宜相率族人釋之,雖有所費不為不義,至於鄉黨親戚有爭,亦當如此。

十八、治家固以威儀為輔,而風教亦由不謹而隳。凡我宗族奴僕男女,俱令避嫌遠別,內外有間,又不可輕用傀儡戲唱褻以近閨門。

十九、遇喪事子孫各遵製成服,朝夕隨班,設奠行禮,迎送弔客,雖袒免以上無服之親,亦不可服吉粉黛,臨喪恝然如路人之狀。

二十、喪事毋作佛事,虛費財物,及拘泥風水,經久暴露,不可輕易從葬祖墳,又不可輕易扦改。

廿一、墳墓夫婦合葬理也,至有父子兄弟姑媳妯娌並葬者,或為臨終有中遺命,或子孫拘泥風水,至令父母夫婦合葬一地,有力者當以巨石勒名某左某右孝子某,其石或立或卧置於墓前,並明注族譜世系之下,使子孫之久遠不至混淆無別。

廿二、墳墓水濕則不為吉,可卜吉地遷葬。如沙土乾燥,不可輕信術人妄言容易改葬。

廿三、凡尊動奴僕佃民有犯於宗族鄰里異姓,必先經投家長懲治,若家長不理而後聽其自裁。

廿四、古人九世同居,亦唯一忍無先。吾族子孫,或動則血氣方剛,小事或大,應對無遜,父兄則當懲究,不可寬縱以壞風教。

廿五、祖宗物業,宗族綱維,宜世守成。有等無知子孫,惟念一時之親愛,不顧宗族之大義,輒便私以與人,棄先業而破綱維莫盛於此。族眾宜合力懲治之。

廿六、無子而欲抱養為嗣者,非本宗不可,須小親派,始親派無,然後於疏派中擇其性行純篤者入繼之。至於昭穆定派,則無可陟降之理。

廿七、族人抱養異姓及年久奴僕入姓立名,或婦女入贅異姓並隨母嫁來之子,於此最要分別明白,不許混入譜以亂宗支。

廿八、錢糧差役各尊時制而行,但官府特能行其公法,或不協於私情,務在處置公私兩全,方可經久。其經管之人苟遇事變橫生,非已所召,酌量事情,或從丁糧出而助之,不可拘之常例而行。

廿九、產業將盡無可營生者,家眾存恤止令出身出力而已,免其隨丁公私出辦,無致外移以墜先緒。

三十、子孫不守家教,內生忤逆,外釀是非,小則家眾宜公攻之,大則呈送官府。其或恣淫暴虐,辱先喪家,在朝廷則屏諸四夷,不與同中國,在吾族則削除名姓,不收入譜。

卅一、子弟雖富貴,不可加入宗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