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釋義(精品多篇)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釋義(精品多篇)

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篇一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企業。

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燃氣經營企業經營。政府選擇投資方應當依法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確定。

管道燃氣設施的特許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等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縣以上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公佈受理對燃氣經營企業舉報和投訴的監督電話。

第十七條 瓶裝燃氣分銷站點應當由燃氣經營企業設置,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後,十日內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併為燃氣用户交納、查詢燃氣費和其他服務需求提供便利;

(二)向燃氣用户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

(三)不得向不具備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户供氣;

(四)不得要求燃氣用户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五)不得要求燃氣用户接受其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燃燒器具;

(六)向社會公佈客户服務和投訴電話;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服務標準,公示營業網點和營業時間,採取網絡、手機等多種方式方便用户交納燃氣費,並向用户提供合法收費憑證。對有特殊困難的用户,應當提供上門服務。

(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用户管道燃氣設施故障報修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入户維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用户室內燃氣泄漏報告的同時,應當提示用户採取常規應對措施,並立即趕到現場處置。

(三)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用户改裝、拆除、遷移燃氣設施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受理的,應當與用户約定時間提供服務;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向用户説明理由。遷移、改裝燃氣設施的質量保證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建立健全燃氣用户檔案。

(五)因施工、檢修等非突發原因確需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將作業時間、影響區域、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時間,以及恢復供氣的時間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户;因突發原因影響供氣的,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及時通知燃氣用户,並儘快恢復供氣;恢復供氣的時間應當安排在六時至二十二時之間。

(六)燃氣用户室內燃氣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併兼顧合理佈局和合理使用的需要。

(七)居民住宅樓集中開栓後,符合條件的未開栓用户單獨申請開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十日內予以開栓。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氣瓶管理台賬制度,對自有氣瓶噴塗權屬單位標誌,對進出站氣瓶進行登記管理;

(二)氣瓶充裝量、殘液量誤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範圍;

(三)氣瓶充裝前按照規定免費抽取燃氣殘液;

(四)不得使用燃氣槽車直接充裝,或者用氣瓶相互轉充;

(五)不得充裝未經檢驗、超過檢驗期限或者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氣瓶。

第二十一條 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氣前主動提示駕駛員將加氣車輛熄火併在車旁監護,告知乘客離車到安全區域等候;

(二)不得向無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或者與使用登記信息不一致的車用氣瓶加氣;

(三)不得向車用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加氣;

(四)不得在有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危險情況下加氣或者卸氣。

第二十二條 對居民用户室內燃氣設施,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前的閥門,以及閥門之前包括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在內的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用户負責該閥門之後的輸氣軟管、燃氣燃燒器具的維護和更新,並按照使用期限及時更換。

對非居民用户專有部分燃氣設施,按照供用氣合同的約定確定管理責任;未約定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計量裝置前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用户負責燃氣計量裝置後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計量裝置的安裝、管理和維修,並按照規定期限檢定;檢定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燃氣計量裝置達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的,應當及時更換;居民用户的更換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非居民用户的更換費用由用户承擔。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並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

實行政府定價的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合理確定,並依法適時調整。

居民用户室內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的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改造費用可以計入燃氣銷售價格成本。

章 管道燃氣使用 篇二

第二十五條具備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户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向所在區域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用氣申請。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辦理入户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供氣;逾期未供氣的,對已入住用户,應當免費提供氣瓶和相匹配燃氣灶的借用服務。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燃氣用户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供用氣合同的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管道燃氣用户應當按照供用氣合同的約定交納燃氣費;逾期不交納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催告燃氣用户交納,燃氣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仍不交納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燃氣用户用氣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中止供氣。

因欠費被中止供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燃氣費結清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恢復供氣前,應當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條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經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燃氣用户或者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對仲裁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二次仲裁檢定;費用由申請方墊付。

經仲裁檢定的燃氣計量裝置,誤差在法定範圍內的,拆裝和仲裁檢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誤差超過法定範圍的,拆裝和仲裁檢定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由其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並按照自申請仲裁檢定之日至上次檢定合格日期期間的用氣量重新核算燃氣費,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返還多收取的燃氣費,或者由燃氣用户補交少交的燃氣費。

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用户需要安裝、改裝、拆除、遷移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到所在區域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手續,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燃氣用户不得擅自實施作業。作業所需費用,由燃氣用户承擔。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拒絕經營區域內燃氣用户提出的符合規定的安裝、改裝、拆除、遷移室內燃氣設施申請;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予辦理的,燃氣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投訴,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管道燃氣用户需要更名、註銷或者暫停用氣的,應當到所在區域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手續,並結清燃氣費。燃氣費有剩餘,用户要求退費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退還。

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程、設備使用台帳(包括設備數、設備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並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台帳,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設備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建立安全培訓考核台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註冊登記代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環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於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户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並記錄,確保處於靈敏有效狀態,並按標準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牆面的淨距,當管徑小於DN25時,不宜小於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於50mm;管徑等於DN50時,不宜小於60mm;管徑大於DN50時,不宜小於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淨距不小於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淨距不小於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於一處;沿牆、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採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置在兼做卧室的警衞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2、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並集中監控;

4、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3次/h。

(六)高層建築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籤、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淨距不應小於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温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台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接,並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台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並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户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