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最終版)【精品多篇】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最終版)【精品多篇】

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一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準、地方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 本站…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 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户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 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 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彙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彙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 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佈,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佔、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二

****事業單位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合理、有效、規範使用專項資金,完善專項資金管理流程,確保財政性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據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制度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規定。

一、專項資金的概念:

專項資金指本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或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申請具有特定用途的、獲得批覆或批准,並由本單位使用的資金。

二、專項資金的類別:

財政專項補助、專項資金和專項借款。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

1、各項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都必須符合國家及相關直屬部門管理規定。

2、對各種專項資金要統一核算,劃清與日常業務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佔用。

3、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明確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提高使用效率。

4、在資金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使各項專用資金正確使用並達到預期目的。

5、加強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及使用監督管理。

四、專項資金各管理部門職責:

1、財務科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決算的編制,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批、監督與審查,以及各項專用資金的彙總與分析。

2、項目申請部門:項目歸口部門,負責各個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論證與可研的編制,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及報批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對應項目評價、驗收工作。

3、其他各相關部門:

根據歸口及部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項目運行各過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項目委託、項目採購、證照申辦等。

五、專項資金的管理流程:

1、論證:密切關注相關國家規定及相關行業信息,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項目,由項目申請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使用部門等進行項目論證,就符合條件的項目組織材料及項目可研報告。

2、申請/報批:由項目申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申報材料,形成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相關歸口管理部門,並就項目進展進行全程聯繫及跟蹤、彙報進展。

3、劃撥/審批:財務科在接到相關批覆文件後,負責到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跟蹤專項資金到位情況,完善相關劃撥及使用手續。

4、使用:專項資金使用嚴格按項目資金申報計劃執行,本單位自有資金同步配套。財務科負責跟蹤、監控專項資金的全程使用,定期進行資金使用的彙總、分析。專項資金項目(或試驗)完畢及時按規定辦理財務結算,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監督:本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部門均為專項資金的監督部門,有權及有責任對專項資金的審批與使用進行監督。同時本單位審計科定期、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並就具體情況向本單位報告。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歸類,提出整改、完善意見,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驗收:專項資金項目要按申請計劃推進,按時完成項目(或試驗)任務,達到申請報告中預期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同時由項目申請單位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科及其他相關部門,開展項目驗收、工作,對項目進行專項評價及結算。保證資金專款專用,維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六、本辦法由財務科及相關科室負責解釋。

七、本管理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年*月*日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最終版 篇三

鄞州區鎮鄉(街道)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和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促進鎮鄉(街道,以下簡稱鎮鄉)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鄞政辦發[2008]78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以外,政府明確具體項目、指定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市、區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鎮鄉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

(二)專項資金引導、各類資金配套原則;

(三)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的原則;

(四)專户專賬,專款專用的原則;

(五)跟蹤問效,責任追究的原則。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預算

第五條 財審辦根據年度財力情況和項目排序,在各分管領導、鎮鄉長逐項審核基礎上,提出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初步審核安排意見,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報黨政聯席會議審定,由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街道報區政府批准)。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

㈠專項資金應儘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各部門、單位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各部門、單位借專項資金項目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經費不足的,財政不予安排;

㈡對於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於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序批准後,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批准。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結餘的,由財政統一收回。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

第七條 對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涉及到下屬事業單位、村、企業和個人的資金,財審辦根據項目主管部門制定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撥付。第八條 財審辦對專項資金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追加預算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對基本建設項目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必須實行“專户”管理,將一般預算、基金預算、預算外資金和上級主管理部門安排的資金統一集中在基本建設專户核算。

第九條 財政專項資金實施時由各部門、單位(核算中心)申請,財政按年初預算進行審核,按進度和內容按實撥付。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按建設管理程序進行規範操作。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中涉及政府採購項目的,要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按政府採購程序辦理。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招投標管理,並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規範操作。

第十一條 財政專項資金投入到行政事業單位形成的資產,要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手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必須出具審計決定書,報區財政辦理竣工決算財務批覆,批覆後建設項目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結餘,視不同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對專户中核算的項目,完成後的結餘應上交財政;專户中當年有新增項目,財政經調整預算後用於新增項目支出。

項目當年執行但未完成,以及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執行而形成的專項結餘,可以結轉下年使用,但 不得自行改變資金用途。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財審辦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對羣眾得益多、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和重點領域的一些項目支出實行財政績效評價,並委託中介機構參與,體現客觀公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監督的制約機制。財審辦對各項目專用資金要實行跟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審機構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一)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項目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

(二)地方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三)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佔、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

(四)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 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將專項資金歸還財政外,並嚴格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財政撥款、投資、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

(二)疏於管理、嚴重失職,導致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混亂的;

(三)違反財政資金管理使用規定,造成財政專項資金損失和重大浪費的;

(四)對出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

公司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四

公司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草案)

1,目的與適用範圍

為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證專項資金受控併合規、有效使用,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公司財務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政府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經公司申請,由中央、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後下達到公司,用於指定項目的資金。該資金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2,職責

2.1,財務部: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申報的資金預算編制、財務評價,負責專項資金的銀行賬户管理、使用審核、向政府職能部門支付報告提交、資金支付,負責建立項目資金專帳與憑證。

2.2,項目申報與實施部門:根據項目歸口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論證與可研的編制,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備案、申請及報批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對應項目評價、對外對上彙報、內外對接,負責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與督辦,負責資金使用統計、台賬建立、情況説明與總結,負責項目運行各階段的總結及數據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項目驗收準備各項工作、完成驗收。

2.3,其他各相關部門:根據歸口及部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項目運行各過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內部加工、委託外協、項目材料採購、證照申辦、運營管理,以及協助外來施工、安裝等。2.4,公司高層領導: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方案、招投標等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根據公司財務制度,董事長負責專項資金支出的最終審批。3,管理要求

3.1,專帳管理:對各專項資金分別建立專帳,或由財政部門指定,單獨核算,單獨開支,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劃清與生產經營資金的界限,不得互相佔用。

3.2,指定用途:專項資金嚴格按項目批覆的計劃與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批覆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

3.3,資金配套:公司自籌資金按照批覆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優先使用專項資金。

3.4,專班負責:對項目實施建立領導小組和專班,指派公司級領導具體負責,保證項目按既定的要求實施,保證專項資金的有效、合規使用。

3.5,陽光運作:實施方案主動邀請專家論證、接收諮詢,工程和大宗採購實行招標投標,所有工程和大宗採購有合同、有正規發票,工程建設推行監理制。

3.6,檔案管理:對項目全過程收集和建立檔案資料,包括項目申報、審批、設計、建設、監理、質監、施工、安裝、採購供應、單項驗收等各環節。

3.7,內部監督:公司財務部門、專項資金的使用部門、審計人員均

有權有責對專項資金的審批與使用進行監督,公司定期或項目完工後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問責、整改、完善,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合規、有效。3.8,外部監管:項目實施過程主動接受質監部門檢查、主動送檢,資金使用主動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管和檢查。

4,專項資金的使用流程

4.1,訂立合同:項目涉及的工程、大宗採購均應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一般物資採購或小型零星工程可採取比價辦法處理;所有工程、採購、安裝等均應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標的、技術要求、雙方責任義務、驗收辦法、資金支付辦法、質保期等內容。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合同須由董事長或委託代理人簽署有效。無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請支付資金。

4.2,預付款與形象進度款:預付款按合同約定的條款,由項目專班提出申請、辦理手續;形象進度款須由工程實施工方提出申請、監理和專班現場人員審核、專班領導批准後,提交付款手續送批。最後一批款項的支付應在竣工驗收之後。

4.3,分包的驗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達到預期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由分包人提出,項目領導小組和專班、財務與審計人員、必要的外部技術人員組成驗收小組,進行專項評價、做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作為工程結算與財務結算相關工作的依據。

4.4,尾款與質保金的支付: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質

保期滿由項目專班或工程實施人提出申請,按程序審批後予以支付。4.5,發票與審批:所有資金支付均須取得相應的正規發票,並取得董事長籤批。無發票的或發票不合規、或者無董事長籤批的,財務部拒絕支付資金。5,項目驗收

5.1,預驗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項目領導小組申請預驗收。預驗收的目的是系統檢查、確認項目建設全面完工,具備試運行的條件。預驗收由專班、公司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人員。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督查各分包單位整改。

5.2,竣工驗收:項目試運行達到項目計劃書的各項指標後。可以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邀請項目的政府職能部門參加。6,獎罰

比照公司《員工獎懲條例》的有關條款執行。7,其他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表1:設備設施驗收報告 表2:安裝工程竣工預驗收報告 表3:基建工程竣工預驗收報告 表4:預驗收申請書 表5:預驗收問題整改通知書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五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經濟又快又好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寧東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財政專項資金是指政府明確具體項目、指定的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自治區專項拔款財政安排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

(二)集中管理,突出重點;

(三)專款專用,獨立核算;

(四)統一支付,嚴格把關;

(五)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的條件包括:

(一)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範圍;

(二)有明確專項資金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 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預算,並經科學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

(三)補助性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並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第六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申批程序進行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拔付。申請專項資金重點項目應實行評審制度,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財審局及相關業務部門按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進行評審;

(二)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排序列入項目庫,項目庫由財審局和相關業務部門共同設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項專項資金(包括年初預算的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申批按規定程序辦理;

(三)各業務部門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從專項資金項目庫中選取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照財審局預算編制的要求,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報財審局審核,後經政府審批。

第七條 財審局根據財力情況和項目排序,會同業務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初步審核安排意見,列入預算草案,報政府審定、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專項資金應儘可能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

(二)對於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於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期限分安排專項資金。

第三章 專項資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法定程序批准後,各部門應及時 分配下達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拔付程序進行拔付。

第九條 財審局應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拔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之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劃。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後,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名稱或調整預算的,業務部門需提出變更申請,並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説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按項目單獨核算。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費按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財審局應當會同業務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 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預算安 排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跟蹤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項目的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是否明確;

(二)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管理辦法進行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

(三)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四)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擠佔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拔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萬資金損失、浪費;

(五)會計核算有無帳無設帳、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

(六)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七條 財審局應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能,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檢控,事後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的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財審局和業務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財審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管理水平。

第六章 責任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資金追究機制。項目單位是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的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拔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並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項目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善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二)財審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不嚴,並造成不良後果;

(三)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