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税局出差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省局機關差旅費開支範圍,統一開支標準,規範差旅費管理,根據財政部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結合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局機關及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
輪 船
(不包括旅遊)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中央國家機關正副司(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
軟席(軟座、軟卧)
二等艙
普通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艙
普通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應遵循以下原則:
處級以下人員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乘坐飛機的,應事先填寫《安徽省國税局工作人員出差乘飛機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局領導同意,由分管機關服務中心局領導批准,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一般人員與處級以上人員一起出差的,可參照處級以上人員乘坐飛機普通艙或其他同種交通工具。
出差人員能夠證明乘坐飛機票價低於按規定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票價的,可自主選擇乘坐飛機。
到北京出差的人員可乘坐特快火車軟席。
第六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七條 出差人員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不在公雜費定額包乾之內。出差人員前往火車、汽車車站的交通費用,在公雜費定額包乾範圍之內,不予報銷。
第八條 自帶車輛因違反交通法規被處罰款不予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含處級)每人每天150元。
處級以下出差人員(含處級)為單數,或異性人員出差的,可以單人住宿,每人每天300元以內,財務部門根據出差的人數和性別的實際情況,予以報銷。
住宿費實際開支如有差異,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上限,標準以內的據實報銷。
第十條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應選擇定點飯店住宿,定點飯店因故不能接待或當地沒有定點飯店的,可選擇到非定點飯店住宿,標準同前。
定點飯店名單見“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乾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票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省局機關工作人員到省內或省外出差,由相關單位按標準安排接待的,出差人員應如實申報,不享受伙食補助。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培訓等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含各類報表匯審會議、小型調研會等)或經單位批准參加各類非學歷、學位的業務學習、培訓或以會代訓等,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或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視不同情況規定如下:
1、承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或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憑承辦單位統一開據的會議、培訓費等憑據報銷,會議或培訓期間不享受伙食費、公雜費補助。
2、承辦單位未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七條 到不在同一城市的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俱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十九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週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俱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週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一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應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自覺向接待單位交納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不得轉嫁到其他單位。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定標準和伙食補助費標準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出差人員無有效住宿發票、有效城市間交通費憑據,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及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參加經單位批准的各類學歷學位教育,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和省局有關學歷學位教育管理辦法執行,不享受伙食補助、公雜費補助。
第二十六條 非公務活動(如職工經批准外出就醫等)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不屬於差旅費開支範圍,費用自理。
第二十七條 因保管不當丟失出差期間交通票據的,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材料,提供有效證明,經本處室負責人和分管機關服務中心局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出差返回單位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銷差旅費,並採取一事一單報銷制。報銷單採用省局統一格式。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局機關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安徽省國税局機關差旅費報銷封面
2、安徽省國税局工作人員出差乘飛機審批單
國税局出差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 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之國內出差或派外受訓之申請及報銷作業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員工之國內出差或參加短期業務培訓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司機除外)
三、內容説明:
(一)、名詞釋意: 國內出差分為長(時)程出差及短時(程)外勤兩種:
1、長時(程)出差: 指出差地點跨越辦公或工作處所在地以外之省市或至各機關、分公司處理耗時業務,無法於正常上下班時間內往返者。
2、短時(程)外勤: 前往市區各機關洽公,且能於工作日內往返者屬之。(工作性質屬於常態外勤者不屬本辦法規範)
(二)、出差之申請:
1、短時(程)外勤時,部主管須於事前向直屬主管口頭報備,始得外出。若需公車,則填寫“車輛調派單”(附件一),權責主管核准後,轉車管單位派車;其他人員一律事前填報“出差申請單”(附件二)或“外出單”,經部門主管核准後始得外出。
2、長時(程)出差則任何人皆應於出差前填報“出差申請單”。
3、如需預借旅費,應填寫“預支款申請單”(附件三),述明預借款項用途明細,經核准後憑以向出納預借旅費,但借支金額不得超過本人之出差費用標準額。
4、各級人員的長時(程)出差的申請,均依“核決權限表”之規定辦理。
(三)、出差旅費報銷標準:
1、長時(程)出差: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三種。標準如附表(一)。行銷部門之業務代表報銷以另核之。
2、短時(程)外勤:
a、短時(程)外勤交通以大眾客運為主,工作需要須搭乘計程車者, 經經理特准後方可搭乘。
b、出外勤(杭州市以外地區)當天可往返者,除車費核實報支之外, 另可支領出差補助,其標準為:經理級(含副經理和經理助理)以上人員30元/天,其他人員20元/天。
c、出外勤(杭州市以內地區),當天可往返者,除車費核實報支外, 其有耽誤用餐時間者可報誤餐費補貼每餐6元,能立即返回未耽誤用餐者,不得報支本項費用。
d、由出差處所或由公司免費提供膳食者,不得報支誤餐費。
(四)、出差旅費報銷規定:
1、出差人員銷差後,應於七天內檢具“差旅費報支單”(附件四),依“差旅費報銷標準表”之規定詳填出差費用並檢附原出差單及各有關單據憑證,依“核決權限表”之規定申請核准。
2、出差人員未事先核准而以計程車為交通工具者,應於返回公司申報差旅費時,於請款單上述明理由;可利用大眾客運工具方便完成出差任務而搭乘計程車者,不予報銷。
【本站】3、公司員工因參加教育訓練、講習、研討會等事宜出差者,其差旅費於呈准時要附上“心得報告”。如主辦單位提供食宿者,不得請領住宿費及膳雜費。
(五)、交通費報銷規定:
1、交通工具以搭乘火車、國營客運等公開訂有價目表者為原則。交通費應檢附憑證報銷。
2、乘座公司交通工具者,不得另支領交通費,司機則按實際加油費報支。
3、多人出差起止地點相同時,若共同乘座同輛計程車出(返)差,交通費僅能由一人代表申報。
4、低階人員隨同高階人員出差,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同高階人員搭乘同級標準車船。
5、由出差處所提供交通工具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六)、住宿費報銷規定:
1、住宿費按實際出差夜數支給,並應檢附與出差時、地一致之旅館有效發票。
2、出差處所免費提供住宿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3、低階人員隨同高階人員出差,得視實際需要同高階人員住宿同級旅館。
4、因實際需要招待賓客住宿者,按其檢附憑證呈報核准後,列支費用科目,實數報銷。
5、經理以下人員兩人(同性別)同時出差同一地點時,應以同住一房,只得由一人報銷住宿費為標準辦理住宿。
(七)、膳雜費報銷規定:
膳雜費為行程中的膳食及雜支費用,應按日數報支,由出差起始時間至凌晨零點為止,為一天。
(八)、電話、電傳、文件運費報銷規定:
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因工作需要所發生的電話費、電傳費,託運文件、樣品時發生的運費,應於報銷時檢附憑證,實數報支。
(九)、出差期間加班規定:
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如遇節假日繼續工作,經主管核准後可計加班。
(十)、出差時間之延期規定:
1、從業人員出差期間,由其主管視實際需要核定,在限期內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應事先以電話請示主管,核准後為之。返回後,由主管核定追認。
2、因患病及因事故阻滯者,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或天災事故證明,可報支延時日的膳、宿、雜費。
(十一)、罰則:
1、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不得有危害國家民族名譽或本公司利益的行為言論,並遵守出差地區之法律及習俗,任何惹事生非之後果,由出差人自行負責,與公司無關。
2、出差人員如有違反規定虛報旅費之事,一經發現, 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四、本辦法經呈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表一: 國內差旅費報銷標準表
附件一: 車輛調派單 附件二: 出差申請單
附件三: 預支款申請單 附件四: 差旅費報支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