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任考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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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調任考察材料
第一篇:張旭峯同志調任考察材料第二篇:調任公務員考核及廉政材料-模版20140321第三篇:公務員調任規定第四篇:温州市公務員調任登記表第五篇: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張旭峯同志調任考察材料

張旭峯同志調任考察材料

張旭峯同志是土溝鄉榆嶺窪村人,漢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本科學歷,199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8年9月五寨師範學校畢業並參加工作,從事教育工作,2014年至今在紀委借調。

張旭峯同志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能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努力在全面系統地掌握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學體系和基本觀念上下功夫,在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上下功夫,能始終堅持以正確的信仰、堅定的信念和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不斷增強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比較注重“立德、立言、立行”,堅持立足本職、務實進取、甘於奉獻,做“三個代表”的忠實實踐者,認真履行一個新時期紀檢幹部的職責,為工作作出了貢獻,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張旭峯同志在所在的崗位上,能始終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認真貫徹落實上級的決議、決定。大局意識比較強,能緊緊圍繞上級的總體部署結合實際開展工作,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比較到位,得到領導的肯定。

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張旭峯同志工作認真負責,勤勤懇懇,兢兢業業。在教育領域工作多年,經驗豐富,文字功底深厚,任紀委宣教室幹部後,適應能力強,業務上手快,其所寫稿件三十餘篇被忻州日報等省市級報社採用。他工作大膽,能堅持原則,敢於直言。平時注意聽取不同意見,調動大家的積極性,作風比較深入、民主,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清正廉潔,高效務實。張旭峯同志能以身作則,自覺維護紀檢幹部形象,做到與人為善,對人熱情。為人正直,樂於助人,通情達理,堅持公道正派,不濫用職權謀私。善於做羣眾思想工作,團結同志,關心他人,羣眾基礎好。廉潔自律,淡泊名利,工作中能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紀律,生活中無不良嗜好。

經考察,張旭峯同志符合組織和公務員調任要求,同意調任前川鄉紀檢書記。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第二篇:調任公務員考核及廉政材料-模版20140321

xxx同志考核及廉政材料

xxx同志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貫徹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全國氣象部門新疆工作會議等會議精神。積極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方面旗幟鮮明、態度堅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保持高度一致。

xxx能夠認真履行領導職責,認真執行黨組各項決定......(任職期間工作表現及獲獎情況),2014-2014年度考核稱職(合格),2014年度考核優秀。

該同志為人正派,處事公道,關心同志,切實為職工辦好事、辦實事,能夠以身作則,嚴格要求自己。有較好的羣眾基礎。 2xxx年12月10日,局幹部考核組前往xxx(單位)對xxx同志進行考核,發出測評表41份,收回41份,有效票39份,其中優秀32票(82.1%),稱職7票(18.0%),與班子成員、科級幹部和高級工程師14人談話瞭解情況,12名(85.7%)同志認為xxx同志工作表現優秀,為xxx局工作做出了較大貢獻。 在廉政建設方面,根據xxx局紀檢組近幾年掌握的情況和近幾年對xxx單位班子的考核情況,並徵求了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工程師以上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xxx同志作為領導幹部,能夠以身作則,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每年按局黨組的要求,按時上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此條科級可不寫),在單位有關事項的決策方面,能夠發揚民主,並積極發表意見,對集體做出的決定能夠堅決貫徹

執行,注意調動班子成員和中層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在廉潔自律方面,沒有收到違法違紀和違反規定現象的反映。

xxx局幹部考核組:

xxx(xxx氣象局副局長)

xxx(xxx氣象局人事科科長)

xxx(xxx氣象局辦公室副主任)

xxx(xxx氣象局人事科副主任科員)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公務員調任規定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全文)

2014年12月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週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週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週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週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羣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佈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中

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温州市公務員調任登記表

温州市公務員調任登記表

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存本人檔案;一份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備案,作為公務員錄用、登記的依據。

填表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中組發[2014]6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和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優化任用。

第四條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週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週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週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週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公務員調出機關後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調任程序

第九條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羣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第十五條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佈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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