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普通合夥企業協議書模板

合夥企業協議書(精選多篇)

普通合夥企業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 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名稱:天意服飾普通合夥企業

地點:------------------------

二 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 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合夥經營範圍:服裝加工

三 姓名及其住所

甲方:---,女,生於----年--月--日,地址,身份證3-----------

乙方:--,男,生於----年--月--日,地址,身份證3----------

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期限

1.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2..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14年5月31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的,應對應交未 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資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合夥人的出資為個人所有,至時應予返還。

五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

1. 利潤分配,以出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虧損分擔, 合夥債務應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七 入夥與退夥

1. 入夥: ⑴須承認本合同 ⑵須經本合同人同意 ⑶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夥: ⑴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退夥 ⑵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⑶退夥須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⑷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方式結算。 ⑸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八 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九解散與清算

1.解散: ⑴合夥期屆滿; ⑵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⑶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⑷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⑸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清算: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第三人蔘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 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 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 違約責任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 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 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合夥人:

年月日

第二篇:合夥企業協議書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夥目的:共同出資,共同設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七條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合夥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委託合夥人 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定期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2,合夥企業辦理變更,註銷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夥協議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1,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對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並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執行合夥事務時嚴重違背合夥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夥.

5,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互換程序

1,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發生爭議時,通過合夥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税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按照合夥人承擔責任類型,承擔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合夥人可以對其進行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合夥企業協議書a

合夥企業協議書

甲方: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地址:身份證號碼:。甲方: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地址:身份證號碼:。 甲方: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地址:身份證號碼:。 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夥企業協議書》。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夥企業協議書》的首要法律依據為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未予規定的事宜,方能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 本合夥企業經甲、乙、丙三方確認其性質為普通合夥企業,三方均為普通合夥人,甲、乙、丙三方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合夥人共叁人,三人均為為自然人,即甲方、乙方、丙方。

第四條 為了便於本合夥企業順利開展業務,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本合夥店鋪名稱為註冊登記的商號即“織金縣法蘭尼淨水器總代理”對外開展業務。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甲方未經乙丙雙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改其商號。本合夥企業住所地:貴州省織金縣城關鎮星秀路二中斜對面()。

第五條 合夥人入夥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

合夥人甲方沈敏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元

(大寫:)。 合夥人乙方劉萍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元。

(大寫:)。 合夥人丙方沈敏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元。

(大寫:)。1

第六條 合夥人出資時間及合夥企業經營期限:

合夥人甲方應於年月 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元。 合夥人甲方應於年月 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元。 合夥人甲方應於年月 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元。 本合夥企業的合夥期限為年,即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本合夥企業期限屆滿後自行終止,若繼續合作則須以書面形式為之。

第七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合夥人共同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上述出資事項經合夥人共同決定後,應於年月日前向合夥交付。

上述出資比例為甲方承擔、乙方承擔,丙方承擔。

第八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三方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甲、乙、丙三方對合夥企業財產共有性質為按份共有,共有份額分別為:甲方享有、乙方享有、丙方享有。合夥企業的財產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十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或者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出售股份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享有優先權利。

第十一條 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二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 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確定,合夥企業日常事務由負責,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會計由擔任,出納由擔任。超過元的開支事項需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乙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丙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實行月報制,每月月未七個工作日為當月報表製作時間。

合夥企業若有盈利,按本協議約定分配方式進行分配,但需預留元作為流動資金。

第十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甲方承擔,乙方承擔,丙方承擔。

第十八條 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二十條 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第二十二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退夥需經其他全部合夥人書面同意方可為之,強行退夥對於退夥前及退夥後產生的債務均按其在合夥企業中約定的分擔比例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本協議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協議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合夥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書面方式簽訂補充協議,不能達成書面補充協議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爭議條款

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應當向織金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條 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名(手印)後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年月日

第四篇:合夥企業協議書(修正稿)

合夥投資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二條 企業性質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六個月前,合夥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三條 擬設立的合夥企業的名稱為(普通合夥),合夥企業的最終名稱以工商核准登記為準。

第四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企業經營範圍

第五條 合夥目的:獲得合夥經營利潤,為社會創造税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及方式:,以工商核准登記為準。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五章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 1 頁 共 6 頁 1

續,並出具由全體合夥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九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税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剩餘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用作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增加企業資本,提取比例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決定;

(三)剩餘利潤(虧損)分別按以下合夥人份額和比例分配(分擔):a%、b%、c%。

第十二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一)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二)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的比例承擔債務。合夥人因故意或過失,或存在違反法律或本協議規定的行為造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損失的,應對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全體合夥人委託合夥人和負責具體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其中由合夥人負責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第十五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合夥企業的安全生產、消防環保、規範用工,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合法經營;

(二)決定金額為元以內的日常費用支出(須經合夥事務執行人共同同意),但應編制好財務帳冊,以便其他合夥人查閲。

(三)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對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合夥企業對外接受訂單等業務須提前報告其他合夥人;

(九)每個月月初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第十六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一)有權隨時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隨時查閲賬簿;

(三)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四)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在合夥期間,禁止合夥人有下列情形:

(一)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三)合夥人從事侵佔、挪用裝備、侵吞利潤等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且其他合夥人有權從其利潤分配中直接抵扣相應損失。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八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金額為人民幣元以上的任何支出;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的表決方法: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合夥人份額和比例的%以上表決同意通過。

第八章 入夥、退夥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更多請搜索:)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四)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二)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

(四)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的份額和比例承擔責任;

(五)因退夥人的原因給企業造成損失的,退夥人應當向合夥企業賠償;

(六)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七)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一次性退還或分期退還。

(八)《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合夥人分別為可以退夥、當然退夥、除名退夥。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夥人向第三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由其他願意受讓的合夥人受讓,當有2個或2個以上的其他合夥人願意受讓的,按各自的份額和比例分配所轉讓的份額。

(三)轉讓出資給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四)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後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後的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税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合夥人各自的份額和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各自的份額和比例承擔;

(七)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未按本協議第九條依期如數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額0.5%支付企業的違約金;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違約金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本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由於各種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夥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

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必須執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合夥執行人須按照法律和本協議的要求落實合法經營、安全生產、規範管理。如有違反,按《合夥企業法》和本協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後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向佛山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夥人簽名、蓋章時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有關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第五篇: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書

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商務會所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卡拉ok包房

第五條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 壹仟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甲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 現金 ,計人民幣萬元。

(二)乙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萬元。

(三)丙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萬元。

(四)丁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萬元。

(五)合夥人於年月日前繳付出資。預期無正當理由不繳付出資份額的,按自動放棄本公司的營利分紅。其他合夥人有權利吸收其他人員入夥,並佔原合夥人出資份額比例。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第七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1、本公司按年收入實行分紅,分紅比例以出資份額所佔總註冊資金鐵百分比進行計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經營期間,如有虧損事由,即出現債務,由合夥人以 出資比例承擔。(即承擔:甲:35%,乙:30%,丙:30%,丁:5%)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

新增資金,但需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

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法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税義務。

第八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吳建榮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1 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九條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並承擔合夥期間的債務,退夥人有權將自己的合夥份額轉讓其他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也有權利在退夥人員退出後追加出資份額。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款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10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事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願通過協調、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為了能促進員工工作積極性,促使公司經濟效益更突出,儘早為所有股東收回投資本金,公司決定每月拿出總利潤10%作為行政管理獎勵。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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