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甲方 施工需要,現將 工程進行投資建設,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第二條 工期、進度及工程量
(一)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以甲方書面的開工通知為準;
工期: 天;
具體工期視施工情況,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調整。其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工期另行約定。
(二) 進度要求: 施工進度必須滿足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工期要求, 在合同工期內完成分包範圍各分項工程項目。
(三) 工程量:
1、工程量見附表工程量清單。
1、工程量測算方法:最終結算工程量以甲方乙雙方確認的並經審計後的最終有效計費工程量為準。
(四) 施工設備要求:以滿足施工進度要求為準。
(五) 技術參數與材料要求:滿足設計技術規格書及設計施工圖的要求。
(六) 施工內容:按設計施工圖紙施工,以實際施工進度為準。
第三條 工程質量
(一) 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市政道路及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二) 工程質量應達到 合格 等級。
(三)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
(四)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乙方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四條 工程款支付及計費方式
(一) 本工程合同價款為:
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
具體費用組成見附件分項工程量清單,除了屬於業主原因發生的設計變更或總包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可以調整因素外,本合同價款不予調整。本工程採用固定綜合單價計費方法,合同價款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合同單價按甲乙雙方議定價格確定。
(二)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預付款的支付:無。
2、工程款(進度款)支付:工程交工驗收之日起 日曆天內,發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5%工程保脩金)。
第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和結算
(一)驗收標準:
工程質量和驗收按市政道路及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二)驗收方式及辦法:
工程具備階段驗收條件或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階段驗收資料或竣工資料及驗收報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三)竣工結算:
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及時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並將副本送乙方。由政府承認的審計部門審核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責任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七條 乙方責任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衞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到達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期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八條 保修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範圍、期限及保脩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支付保脩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採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脩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險期滿後20天內結算,將剩餘保脩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九條 爭議、違約和索賠
(一)爭議: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完工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二)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第十條 其它
(一)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二)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三)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五)保險(如有時)。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辦理建築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費用在工程造價中列出。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六)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七)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八)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副本四份,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合法代理人 或其合法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
第二篇: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bf--xx--0204
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發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園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1.5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範圍
2.1承包範圍: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文件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範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xx)、《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xx)、。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範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範規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權限。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 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質量監督站鑑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小寫):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採用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後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 佔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 金額
人民幣(元)
2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結算總價的%作為工程保脩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脩金。
八、材料設備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
2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設備交驗的標準:
2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設備
25.1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設備的約定:
25.2 苗木採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後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予以籤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綠化種植工程:
(3)噴泉、噴灌工程:
(4)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範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序號
苗木材料名稱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註
第三篇: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
承包人資質等級: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
1.3 工程內容:_________
1.4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
1.5 資金來源:_________
第2條 工程承包範圍
2.1 承包範圍:_________
2.2 工程總面積:_________
二、合同文件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範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2014)、《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14)、《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2014)、_________。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 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範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範規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_________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 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_________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_________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權限。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_________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_________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
(6)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_________
(7)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_________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_________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_________
(3)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_________,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6)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7)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_________
(8)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_
11.2 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_________,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 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_________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_________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_________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_________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_________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_________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_________質量監督站鑑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_________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 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 金額
(大寫):_________元(人民幣)
(小寫):_________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採用_________方式確定。
21.2 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_________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
2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後_________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_________%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_________(工程進度、部位),佔合同承包總造價_________(百分比),金額:_________人民幣(元)
2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_________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_________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_________%,結算總價的_________%作為工程保脩金。
23.5 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脩金。
八、材料設備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
2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設備交驗的標準:_________
24.3 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_________
2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_________
第25條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設備
25.1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設備的約定:_________
25.2 苗木採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_________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後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予以籤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 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_________
31.2 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_________
(2)綠化種植工程:_________
(3)噴泉、噴灌工程:_________
(4)其他附屬工程:_________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_________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_________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_________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
35.4 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_________
35.5 其他:_________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_________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 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範圍的約定:_________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_________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_________
(4)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 本合同自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_________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委託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苗木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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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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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協議書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託的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4.工程總投資: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義相同。
三、合同文件組成
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託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範圍和內容;
附錄b——委託人提供的人員、設備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範圍內的服務。
2.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為監理人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並按附錄c中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託人:(簽章)委託人:(簽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第五篇: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
本協議書於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以下簡稱“承包人”)為另一方簽定。鑑於業主欲建成本項工程,即______並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擔該項工程之施工、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投標書。
茲為以下事項達成本協議:
l本協議書中的措辭和用語應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相同的含義。
2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閲讀和理解:
(a)中標函;
(b)上述投標書;
(c)合同條件;
(d)規範;
(e)圖紙;
(f)工程量清單。
3考慮到下文提及的業主準備付給承包人的各項款額,承包人特此立約向業主保證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規定進行施工及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
4業主持此立約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各項期限和以合同規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格或合同規定的其它應支付的款項,以作為本工程施工、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的報酬。
特立此據。本協議書於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關雙方根據其各自的法律簽署訂立。
在__在場的情況下,蓋的正式印章如下:
或
在__在場的情況下,由上述簽字蓋章並遞交。
業主簽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簽名: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