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

第一篇:新合同法全文

新合同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三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國家計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條下列經濟合同為無效:

一、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

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

第八條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科技協作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均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

第十條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單位的委託證明,並根據授權範圍以委託單位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必須按國家下達的指標籤訂經濟合同;如果在簽訂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上級計劃主管機關處理。屬於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簽訂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二、數量和質量;

三、價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

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第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可由保證單位擔保。保證單位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關係人。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由保證單位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六條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第十七條購銷合同(包括供應、採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中產品數量、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產品價格和交貨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產品數量,按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計劃簽訂;沒有國家和主管部門批准計劃的,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的規定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按供需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二、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簽訂;無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主管部門標準簽訂;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

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三、產品的價格,按照各級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包括國家訂價、浮動價)簽訂。政策上允許議價的,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執行國家訂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執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四、交(提)貨期限要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應在事先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

建設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可以由一個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也可以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勘察、設計合同中,應規定雙方提交勘察、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時間,設計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建築、安裝工程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第十九條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項目、質量要求和承攬方的加工、定作、修繕能力簽訂。除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

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者補齊。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件,違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方修繕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標準化物品,應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檢查和監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礙承攬方的正常工作。承攬方承攬的複製、設計、翻譯和物品性能測試、檢驗等任務,定作方要求保密的,應嚴格遵守。

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以後,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

第二十條貨物運輸合同,根據貨物調撥計劃、運輸能力和運輸計劃簽訂。零星貨物的運輸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運輸規定簽訂。

凡涉及聯運的,應明確規定雙方或多方的責任和交接辦法。

託運的貨物按照規定需要包裝的,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二十一條供用電合同,根據用電方需要和電力可供量簽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電力、電量、用電時間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十二條倉儲保管合同,根據存貨方委託儲存計劃和保管方的倉儲能量由雙方協商簽訂。零星貨物的儲存,根據有關倉儲規定簽訂。

倉儲保管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儲存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和保管方法,驗收項目和驗收方法,入庫、出庫手續,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費用負擔和結算方法,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管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包裝外觀、貨物品種、數量和質量,對入庫貨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入庫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及時通知存貨方。保管方驗收後,如果發生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存貨方應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否則,發生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同規定時,保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產租賃合同,應明確規定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租賃期間財產維修保養的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

出租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和標準,將出租的財產交給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賃物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標準,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簽訂;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准的信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貸款的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貸款利率由國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

保險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保險標的、座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繳付辦法以及保險起迄期限等條款。

投保方應當維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科技協作合同(包括科研、試製、成果推廣、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服務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計劃簽訂;沒有計劃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簽訂。

科技協作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科技協作的項目、技術經濟要求、進度、協作方式、經費和物資概算、報酬、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造,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第四十二條違反供用電合同的責任

一、供電方的責任:

供電方要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合同規定安全供電。因故限電,應事先通知用電方。如無正當理由限電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斷電,應賠償用電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二、用電方的責任:

用電方要根據合同規定用電。因特殊情況需要超負荷用電或不能按規定時間用電時,應事先通知供電方。如無正當理由超負荷用電或不按規定時間用電,應償付違約金。

違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氣合同的責任,可參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違反倉儲保管合同的責任

一、保管方的責任:

1.貨物在儲存期間,由於保管不善而發生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負責賠償損失。如屬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超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不負賠償責任。

2.對危險物品和易腐貨物,不按規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3.由於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或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違約金。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並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存貨方的責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否則造成貨物毀損或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2.超議定儲存量儲存或逾期不提時,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第四十四條違反財產租賃合同的責任

一、承租方的責任:

1.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2.擅自拆改房屋、設備、機具等財產,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4.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二、出租方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出租財產,應償付違約金。

2.未按合同規定質量提供出租財產,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未按合同規定提供有關設備、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4.出租船舶、車輛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當或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租賃逾期,按合同或有關規定償付承租方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一、貸款方的責任:

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規定及時貸款,應償付違約金。

二、借款方的責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應按有關規定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貸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財產保險合同的責任

一、保險方的責任:

對於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方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根據合同規定償付。如果不及時償付,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投保方的責任:

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投保方對被保險的財產發現有危險情況,不採取措施消除,由此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科技協作合同的責任

一、受託方或技術轉讓方的責任:

受託方或技術轉讓方不履行合同,應根據具體情況,部分或全部退還委託方或技術受讓方所撥付的委託費或轉讓費;拖延進度,應償付因此所造成的額外費用。

二、委託方或技術受讓方的責任:

委託方或技術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所撥付的委託費或轉讓費不得追回,並償付受託方或技術轉讓方善後處理所支出的各項費用。

第五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八條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作出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製作仲裁決定書。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經濟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章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有關的經濟合同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級業務主管部門還應把企業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作為一項經濟指標進行考核。

第五十二條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應通過信貸管理和結算管理,監督經濟合同的履行。

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應當按照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結算,並處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項。

經濟合同當事人對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法院的判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自動履行的,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當從當事人帳户中扣留或劃撥需支付的款項。

第五十三條對於訂立假經濟合同,或倒賣經濟合同,或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轉包漁利、非法轉讓、行賄受賄,以及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個體經營户、農村社員同法人之間簽訂經濟合同,應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涉外經濟貿易合同條例參照本法的原則和國際慣例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七條本法從1982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二篇:新合同法解釋二

合同法解釋二

合同2014-04-03 20:14閲讀4681評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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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訂立

第一條 雙方雖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已實施的行為可以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推

定合同成立。

第二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採習書面形式而未採字書面形式,當事人僅據此主張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畢或者主要義務已履行完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成立。

第三條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款中,只要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數量文定明確,合同即成立。對欠缺的 一般

條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釋:

第四條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所稱“交易習慣”,是指在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某一類經濟關係中為人們普遍認識。

遵循採用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範的通行做法或行為規則。

第五條 商業廣告如內容完整、確定,包含有標的、價款、收貨或者付款條件等具體內容,視為要約。要約與要約邀請界

限不清時,視為要約邀請。

第六條 懸賞廣告是廣告行為人以廣告方式對完成廣告要求的特定行為的不特定人給付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

懸賞廣告屬單方法律行為,無需相對人承諾即生效。

第七條 完成懸賞廣告要求的特定行為的相對人為數人時,如完成行為不重合,數人均享有請求獲得報酬的權利;並應根據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確定相應的報酬比例。如完成行為重合,應由最先完成並通知行為人者取得報酬;同時完成的,

應平均分配報酬。

第八條 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如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在同一地點的,以該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雙方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 際簽字或蓋

章地點不符的,以合同約定為準。

第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一方當事人擬製的合同標準示範文本,符合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情形的,為格式合同。

第十條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合理方式”,是指對 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或限制責任條款以醒目的字體特別標識 在合同書的顯著位置並能夠被對方識別;重要附件,應在合同主文特別註明並完整附後,從而達到合理、謹慎注意及提 示義務之

要求。

對是否已盡合理、謹慎注意及提示義務,由提供格式條 款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通常理解”是指從事該格式條款提供人工作行業普遍的理解,並應遵循《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本條中的“兩種以上解釋”,包括當事人對條款文義的理解所作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

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者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盡必要的通知義務或者疏於照顧,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或條款產生重大誤解而被撤銷;

(二)歪曲事實致使對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為締約行為;

(三)違反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撤回要約;

(四)懸賞廣告人撤銷懸賞廣告,致使相對人利益受損害;

(五)違反意向書、備忘錄等初步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六)合同因不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因為未被批准或者未予登記而合同未 生效,

無過錯一方在合同成立後為準備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損失;

(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中合同未成立情況下,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

(九)在締約磋商過程中,因一方的不作為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

第十四條 締約過失的賠償範圍為締約過程中的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可以選擇行使請求權。在一審開庭以前變更訴訟請

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二、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定金條款,並明確約定以支付定金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定金未支付的合同不生效,但雙

方已實際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視為合同已生效。

第十七條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的合同,如接

受贈與、獎勵、獲取報酬等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籤純獲利益的合同的效力的規定,可以適用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籤合同予以追認,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證明的形式通知相對

人,追認通知到達相對人後不得撤銷。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可以撤銷合同,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證明的形式通

知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撤銷合同的權利不及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入)限制民事 行為能力人所籤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

而訂立的合同。

第十九條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可以向行為人追償。

第二十條 在同一合同中存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法律關係時,有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分別計算訴訟時效。

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三、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所為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充抵:

(一)利息;

(二)主債務。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不得單獨作為原告或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的訴訟,但合同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第三人作為證人出庭。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權人不得以第三人為被告或以債務人與第三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也不得將其列為無獨 立請求權的第三

人蔘加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行為的,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合同,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對方承

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一)債務人放棄或者延展其到期債權,以致不能清償其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二)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三)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又無其他財產清償到期債務,可能影響債權人實現其債權;

(四)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五)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或者出讓人明知或者應當

知道該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是否構成“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應以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標準並以當地市場價為參數,結合其他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對轉讓價格達不到當地市場價百分之七十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市場價百分之三十的,

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法定義備給原合同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在實際損失範圍內承擔責任。

四、合同消滅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對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的,可以書面催告。催告通知中應當附合理履行期限,催告期限從催告通知到達時起算。催告期滿後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遲延履行方繼續履行並承擔違約責

任,也可以與遲延履行方協議解除合同或者通知遲延履行方解除合同並可要求其賠償損失。

催告期內的損失,由遲延履行一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繼續履行合同已不必 要或者違約造成的損害後果無法彌補的,相對方可以直接通知遲延履行一方解除合同並可要求其賠償損失。但法律、行政法規另

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者抵銷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以在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人民法院僅就解除權、抵銷權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和裁判。

當事人一方為數人的,必需數人均作出行使解除權、抵銷權的意思表示,最後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才發生解除、

批銷的效力。

第三十條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也不得抵銷。

第三十一條 合同解除效力溯及於合同成立之時,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解除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當事人另 有約定

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 將合同標的物或者行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 部門時,提

存成立,合同關係及債歸於消滅。

第三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可以依照有關 規乏向相應的提存部門提存:

(一)債務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債務人提存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債權債務關係合法、明確;

(四)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履行;

(五)提存的標的物為債的標的物。

第三十四條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適於提存的標的物包括:

(一)低值、易損、易耗物品;

(二)鮮活、易腐物品;

(三)需要專門技術養護物品;

(四)超大型機械設備、建築設施;

(五)其他不適於提存的物品。

不適於提存的合同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委託中介機構拍賣或者變賣,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提存。

第三十五條 提存部門為國家指定專門進行提存工作的部門。提存地無提存部門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提存。 第三十六條 合同成立後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觀情況巨大變化,致使訂立合同的基礎喪失,如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變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誠實信 用與公平原

則確定。

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依照變更協議。

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有協議的按照協議,沒有協議的,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處理。

第三十八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在預期違約的事實發生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實履行。預期違約方也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解除合 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因預期違約而解除合同的賠償範圍為:提前終止合同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或者定

金條款的,依照本解釋第 處理。

第四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可得利益,指如履行合同守約方根據合同可以獲得的預期利益。

第四十一條 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不得同時

適用。

合同中未訂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或者違約金、定金 款約定不明確的,不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規則。法律另有定的除

外。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或者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總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視為“過高於造成的損失”,可

以適當減少。

第三篇:魏浩徵解讀新合同法2014版本

魏浩徵解讀2014年《勞動合同法》

1、新員工不希望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①制定規範的制度,進行正式的通知!新員工上班15天內,不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老員工合同到期,15天內不進行續簽的,終止勞動關係。 ②員工自己寫證明,不想簽訂者可以寫證明。但是不一定有法律有效力。八十二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主動與員工簽訂合同。

③勞動合同簽訂制度:嚴格規定簽訂時間、地點;規定的方式,本人簽訂。單位有勞動合同保管制度,一式幾份,如何控制風險。

2、1994年《勞動法》與2014年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區別?

①《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是對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章節的大幅度的修改及完善。《勞動合同法》是完全獨立的、不同的法律規定。

②94年的《勞動法》繼續執行,2014年的《勞動合同法》同時執行。如果發生衝突及矛盾,應該是《勞動合同法》為準。新法律優先老法。

3、《新勞動合同法》説法是否準確?

①全國統一的國家大法並未定立過《勞動合同法》,所以《新勞動合同法》並不成立。

4、勞動合同管理的階段?

①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的形成簽訂

②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的履行

③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的變更

④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共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制定的,所以用人單位及hr的把握要準確。如何控制應對新法對企業帶來的風險和影響。

5、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ji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書面合同,建立勞動關係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合同,兩倍工資。第十四條: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第八十二條:形成無固定期,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兩倍工資。本法實施日起,2014.2.1前未簽訂的實行《勞動法》,2014.2.1起執行《勞動合同法》。

6、第十四條: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解讀!

① 超過一年未簽訂,兩倍工資,雙方繼續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如果不籤無固定期書面合同,繼續支付兩倍工資。

7、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風險?

①對員工簽訂合同的影響。簽訂的當事人簽字、規定時間和地點;式多份簽訂勞動合同,火災的規避。規避風險。

② 動招工,被動用工;某公司門衞,老王……

③ 辦事處沒有用工權,沒有用工資格;鐘點工小時工,每天不可超過4小時;

7、不同簽訂勞動合同:兼職員工無勞動關係可簽訂合作或兼職協議;內退的、停薪留職、協保。

① 不能形成勞動關係:內退、協保、停薪留職;在讀大學生;

8、試用期的規定:勞動期限1-3年,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3年以上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1年

內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同一單位和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9、八十三條:試用期違反約定的,加賠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最低檔工資,哪個為準?

不能低於社會最低檔最低工資。取高的。

10、 勞動合同內容與法律規定衝突,視為合同條款無效。

11、 試用期解僱:嚴重違紀,不符合錄用條件:能力和態度。

12、 風險控制:沒有與公司利益衝突的親屬關係等等……招聘的時候達成共識,並簽字確認;

13、 試用期內解僱要在試用期內實施;

14、 門衞或農民工要不要繳納社會保險。有勞動關係就要繳納社會保險;按照現行規定的話,退

休返聘的。可以領取養老保險的,可以不簽訂合同繳納保險。如果農村的沒交過保險的,雖然超過60歲了,社會保險繼續繳納,怎麼交?還沒規定;

15、 無固定期:合同關係;與短期比較有更多優勢;連續工作滿十年,連續兩次固定期,可以籤

訂無固定期;以前是身份關係,現在是合同關係;如果在無固定期可以根據相關依據進行無固定期的合同解除;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關係無法履行,又無法協商變崗;到期終止不續簽的話,仍要支付補償金。無固定期可以降低跳槽率;有助於員工長期的規劃;

16、 無固定期降低hr管理成本及長期規劃及公司發展;降低跳槽率;

17、 以下哪些是嚴重違紀,全部打勾!詳細的考卷,公示的證據;

18、 管理改進,薪酬福利改進,心理契約,情感留人; 如何制定有效的制度制定——工會、員工代表大會;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9、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①跟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書面討論(滿意度調研)②

平等協商確定(工會、職工代表大會)③公示、告知全體勞動者(職工);風險——勞動仲裁跟制度相關的投訴;內容或程序不合法;導致企業的敗訴;

20、 如何使企業規章制度行之有效?仁至義盡方可解僱;

不合法、不合理、不完備、執行性的不可行。嚴重違紀?你的員工紀律在哪裏?無故曠工(能鑽空子);制度不可執行;制度不夠嚴謹!

21、 制度的有效下發?制度手冊下發;重點條款培訓宣導(簽到及會議紀要簽字);考試學習--

考試不通過,在家待崗,補考扣獎金。重視工會及職工代表大會的重要性;

22、 違約金只有兩種:競業禁止和培訓學習;競業限制期限內有補償金。培訓費用的補償金;

23、 員工違約一定是給你造成了損失,才去賠償的。為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起到積極作用,工作

流程的規範;

24、 找到法律依據、找證據;辭退員工注意程序;

25、 勞動合同解除:①末尾淘汰,不合法;

26、

第四篇:2014年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2014年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二

十八次會議於2014年6月二十九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4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2

第二章勞動合同法的訂立-----------------------------------3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8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9

第五章特別規定----------------------------------------------14

第一節集體合同-----------------------------------------------14

第二節勞務派遣-----------------------------------------------16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18

第六章監督檢查-----------------------------------------------18

第七章法律責任-----------------------------------------------20

第八章附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

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 201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

2 2014年

第五篇:新勞動合同法點評

新勞動合同法:勞工為大還是資方為大?現在,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國將如何對待這部新法,有博弈之後的外企,更有那些心裏打着小算盤的奸商惡企。

第一爭議

一部新的勞動合同法,在經歷了兩年多的反覆醖釀之後,終於在四審時通過。與舊的勞動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於勞方的條款,如工作地點和職業病危害等防護條款、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合同到期前終止要付經濟補償金條款等等。在拖欠工資、強迫勞動和其他虐待行為屢屢被曝光的今日,該法似乎能保證勞動者獲得“長期、有保障”的權益。然而,反對者的態度也咄咄逼人。由於新法的實施勢必增加勞動力成本,某些外資企業甚至以撤資相要挾,局勢一度劍拔弩張,爭論延續至今。這不由得令人擔心,這部新法會否變成一部“供人違反的法”?

正方替廣大勞動者立法是民心所向

a.低成本的勞動力不可能是高素質的?薰沒有高素質的員工就不可能有高素質的企業。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

b.國家經濟發展並非讓資本剝削勞工,而是讓全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如果只是想通過壓榨勞工的那一點剩餘價值來賺錢,這樣的企業早該走了。

c.勞動法屬社會法範疇,就是要對強者予以某些抑制,對弱者予以某些輔助,在某種意義上就涉及到對於財富權利的某種限制。它本來就應該是偏重於保護勞工利益。

d.勞動合同法的制定不會影響外國企業在中國的投資,因為一個企業最終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如果你是一個守法的企業,這部法律不增加企業的勞動成本;如果是一個違法侵犯工人權利的企業,那麼勞動成本將大大增加。

e.過去的做法“讓勞動關係不穩定,勞動爭議頻繁發生,對企業危害更大”。“成熟完善的法制環境更能吸引外資”。

f.執行跟不上就不是不公平競爭問題了,還涉及到政府的誠信。但企業應先自律。 g.西方工會那麼強勢,也沒見真的讓企業無法有效運轉。現代企業制度都已經喊了幾十年了,難道是白喊的?

反方勞動力成本大幅提高會傷害企業

a.一旦新法實施,勞動力成本會大幅度提高,這對中國今後的發展並沒有好處。勞動力成本低不僅是我國的國情,而且是我國重要的國際競爭力。

b.中國的勞動力成本已經很高了,現在越南的勞動力就比中國的勞動力成本低,新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太大。這部帶有明顯傾向性的法律將大大提高勞動力成本,降低管理效率,壓縮利潤空間。

c.效率是企業的生命,企業不是養老院。從經濟角度來看,勞資雙方本來就不平等。

d.去年是兩税並軌的討論,今年是勞動合同法草案的推出,一條一條的政策壓下來,讓我們焦頭爛額。成本被大大提高。

e.新法可能對中國投資環境帶來消極影響。

f.中國企業能有多少按照新勞動法措施執行?那對外資企業是不公平的。

g.該法一旦實施,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理念也將面臨顛覆性的挑戰,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勢必受到深遠影響。

【點評者説】

“這是一部接近歐洲標準的勞動法”,新法得到了歐美主流媒體的部分肯定。《紐約時報》説“它賦予工會同用人單位談判的權力,這是二十多年來中國勞工管理制度上意義最重

大的改變”。

相比舊勞動法,新法無疑是一個巨大進步。但是在中國,中國勞動者的生存狀況遠遠比不上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連立法也只是接近歐洲的勞工法標準,這樣看來,對於這部新法所取得的進步,中國人不但沒有理由驕傲,更應感到恥辱。

事實上,在這部法律的討論過程中,中國受到了資方的強大壓力,並被迫作出某些調整。這是中國在與全球資本抗衡中的真實處境。在這方面,不應對中國的立法者苛求太多,但是法律不是“面子貨”,它不能只是用來遮一時之醜,應一時之急。現在,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國將如何對待這部新法,有博弈之後的外企,更有那些心裏打着小算盤的奸商惡企。

它這樣保護我們

■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説了算,要經過職代會討論。上廁所要限制時間等有損職工權益的規定,將成為歷史。

■上廁所限定時間?請和職工協商;

■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支付兩倍工資;

■扣押勞動者證件?等着挨罰吧。

總體原則:向勞動者傾斜,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1.適用範圍:原則上堅持了事業單位按勞動合同來管理,而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屬此例。部分事業單位聘用制的員工,也在勞動法的保護範圍內。

2.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説了算,要經過職代會討論。上廁所要限制時間等有損職工權益的規定,將成為歷史。

3.勞動合同的簽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若1年後還沒有籤,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不超過4小時,每週不能超過24小時。

5.試用期:不再根據技術性崗位確定試用期;合同期不到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能等於合同期否則視為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6.服務期:取消了對約定的違約責任與脱產培訓期的時間聯繫的限制,但是規定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7.勞動者在三種情況下有權要求企業必須續簽勞動合同,而且是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8.拖欠和剋扣工資:拖欠和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9.基本養老保險: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有望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

10.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山西黑磚窯事件適用於該條規定。

11.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處以每人500-2014元罰款。

對《勞動合同法》的誤會

《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但無論企業還是員工,對這部法律仍存在相當程度的誤解 誤解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

不少用人單位不願意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一旦訂了,就要對勞動者長期、終身負責;有的勞動者,特別是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也認為如果是無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約束,終身捆綁在企業中,就喪失了選擇的機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終身制”。所謂無確定終止時間,僅

僅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無固定合同的終止有7種情況,如達到退休年齡、意外死亡、企業破產等,除了這些外,雙方還可以約定終止條件,只要條件出現,就可以終止,不需要付任何賠償金;除此之外,當勞動者犯了嚴重過錯,或因客觀情況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無固定期合同都可以依法終止。

誤解2:我與單位長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在新法頒佈後立即找單位討要兩倍工資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對事實勞動關係沒有支付兩倍工資的規定,因此2014年1月1號之前,即使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無須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但如果公司在2014年2月1日(即新法實施一月後)還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支付2倍工資直至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新法實施滿一年後公司如還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誤解3:2014年1月1日起,舊的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衝突的條款將作廢。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即使部分條款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應當視為有效,繼續履行。

誤解4:在2014年前已與公司連續簽訂兩次以上合同,就可在新法頒佈後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就是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勞動合同法》施行後仍在履行的勞動合同,不計算在連續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內。次數的計算應當以2014年1月1日新法施行後新訂立勞動合同作為第一次。

誤解5:誤解五:新法實施後,公司解除合同時賠償基數應算上2014年之前的工齡。 舉個例子你就能明白:小張於2014年7月1日入職某公司,勞動合同一年一簽,2014年7月1日,公司與小張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4年6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

問題一:2014年6月30日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是否需向小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解答: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14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規定,按照之前的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小張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小張的勞動合同於2014年6月30日期滿終止,年限正好6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1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補償基數按照小張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問題二:如果2014年5月30日公司違法強行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解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新法和舊法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張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1、按照小張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4年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8個月×月工資(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支付賠償金為月工資×0.5個月×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