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户五方合夥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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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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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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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戊方: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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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 丁 戊 五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合夥投資經營個體工商户的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為共同發展經濟效益,利用各位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現五位合夥人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共同經營以乙方為業主的個體工商户。
第二條合夥字號、經營場所、業務範圍
1、合夥字號:
2、經營場所:
3、業務範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自___年___月___日。到期後,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合夥經營。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以貨幣、品牌DJ阿薄和運營理念、創意等非貨幣形式出資佔比合夥出資的60% ;乙方以貨幣出資佔比%;丙方以貨幣出資佔比%;丁方以貨幣出資佔比%;戊方以貨幣出資佔比%;
2、各方一致同意認可合夥人按第一條比例分配利潤,按照如下比例承擔對外債務: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
3、各合夥人的貨幣出資,於2020年月日以前交齊,由經營管理人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合夥的利潤,由合夥人依照貨幣出資比例分配。待合夥企業盈利超過全體合夥人貨幣出資總和時,有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如何分配利潤
2、合夥存續期間,如出現虧損,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四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3、2020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進行分紅結算。之後每月結算一次,次月___日分配上月經營利潤。經營利潤是扣除當月已結算的所有開支(包括彌補上月虧損)外的營業結餘。
4. 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5. 待所有合夥人投資成本回收完,甲方才能在之後的利潤中分配得技術股值和品牌作價。
第六條入夥、退貨、出資的轉讓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部合夥人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合夥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退夥,個體工商户成立一年內退夥的,不予返還出資本金且對於未分配紅利不予分配;如個體工商户虧損,退夥一方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個體工商户成立一年後退夥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可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個體工商户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個體工商户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個體工商户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個體工商户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各方約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七條 經營管理人權利和義務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為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務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負責經營場所的裝修及修繕等日常維護工作;
4、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5、支付合夥債務;
6、授權的其他工作。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2、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3、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經營管理人的義務:
1、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妥善履行職務;
2、時刻維護全體合夥人的權益,使合夥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3、對外購買產品、服務及裝修時,支出費用應符合市場價格,並將裝修費用如實告知其他合夥人;
4、每月應向其他合夥人報告職務履行情況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情況,並留存相應財務憑證。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2)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2、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經營原合夥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第十條 禁止行為
1、各方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禁止以自己或個人工商户的名義私自為他人提供擔保。
2、各方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禁止擅自用營業執照抵押貸款,否則,貸款由該合夥人承擔,其他合夥人不負還款責任。如其他合夥人承擔還款責任的,該合夥人應於其他合夥人還款三日內支付該筆錢款。否則,該合夥人應當賠償承擔還款責任的合夥人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以及為維權所支出的必要的費用。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個體工商户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其他合夥人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而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每位合夥人應合夥人當遵紀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侵佔、挪用合夥財產,否則,其他合夥人有權追求其法律責任。
2、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資義務:(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人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夥事務是有不正當行為:(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個體工商户已不具備經營資格;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個體工商户註銷前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對合夥事務進行清算,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清償後如有虧損,則由合夥人按貨幣出資比例進行清償。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友好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補充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一式肆份,各方各持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 手印)
年月 日
乙方(簽字 手印)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