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及合作服務意向

債務重組及合作服務意向

債務重組及合作服務意向

 

本合同由下列雙方於【2018】年【  】月【  】日在【瀋陽】共同簽署:

 

(債權人):

地址:

債務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上述主體單稱“一方”,合稱“雙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就債務重組及雙方合作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意向。

 

 

一、債務重組

 

1、重組債務

 

雙方確認本合同涉及的重組債務為【      】元人民幣。如果債務人已經按照附件一所列示的還款計劃表向按時、足額償還相應款項,共計【    】元,則同意豁免重組債務的其餘債務。

 

2、擔保

 

為擔保債務人對本合同履行,債務人承諾安排相應的擔保,由擔保人與另行簽訂擔保合同。如果該擔保合同在本合同生效後【----】日內未能合法生效,則有權以書面通知債務人的方式,解除本合同。

 

 

 

 

債務人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1.1 簽約和履約資格保證。債務人保證具有簽署本合同的主體資格,已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應授權或批准。

 

1.2 非欺騙保證。債務人保證其為簽署、履行本合同而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和適用/使用期內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隱瞞和欺騙的情況。

 

1.3 不衝突保證。債務人簽署並履行本合同不與由其簽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約性法律文件規定的義務相沖突。

 

1.4 履約能力非實質性降低的保證和承諾。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債務人不得實質性降低債務償還履約能力,債務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銷的承諾:

 

1.4.1 註冊資本要求。債務人不以任何方式減少註冊資本、抽逃註冊資本。

 

1.4.2 擔保提供限制。債務人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間,非經事先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1.4.3 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決策的事先許可。本合同有效期間,債務人如實施足以危及其對的償債能力的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決策,應事先向發出書面通知,徵得的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債務人的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決策包括但不限於與外商簽訂合資、合作合同;分立、合併、兼併、被兼併、重組、股份制改造、公司組織形式變更;以租賃、承包、聯營、託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對外投資;以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資產等。

 

1.4.4 履約能力保證。債務人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發生(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嚴重惡化、信用狀況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因任何原因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1.4.5 合法、正常經營承諾 債務人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合法、正常經營,不組織或參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參與民間借貸等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行為。

 

1.4.6 知情權的充分保證。為保證能夠及時瞭解、掌握債務人的相關信息,債務人保證對債務人償債能力的判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

 

 配合義務。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按照的要求隨時提供全部財務報表、支出憑證、財產清單等相關材料。

 

 及時通知。債務人如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對債務人的任何強制執行等足以影響或減損債務人向的償債能力的所有重大情形,債務人應在事件發生的同時立即書面通知,並及時採取適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的債權不受損害。

 

 變更通知。本合同有效期間,債務人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範圍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

 

違約責任

 

2.1 債務人遲延支付款項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沒有按照附件一約定按時、足額向支付每一期相應款項,將不豁免債務人應向償還的任何債務,並將按照重組前的債權文件計算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本息餘額。

 

2.2 債務人的其他違約情形所導致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違反本合同第5條約定之義務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有權選擇:(1)直接宣佈取消對債務人的債務豁免承諾,按照重組前的債權文件向債務人追索債務;(2)給予債務人合理的期限,要求債務人糾正或消除相應的違約情形,如逾期仍不能糾正或消除的,宣佈取消對債務人的債務豁免承諾,按照重組前的債權文件向債務人追索債務。

 

2.3 擔保人違約。債務人保證擔保人能夠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如果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中的相應義務,則視為債務人違反本合同,有權按照本合同第6.2條的約定,要求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4 債務人承諾並同意,如果債務人或擔保人因其違反其與第三方簽署的任何合同而受到或者預期其即將受到其任何債權人的索賠或求償,則視為債務人違反本合同,有權按照本合同第6.2條的約定,要求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5 債務人承諾並同意,如果債務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在經營或財務方面出現重大危機,或債務人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之間發生重大關聯交易,影響債務人正常經營的,則視為債務人違反本合同,有權按照本合同第6.2條的約定,要求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權利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同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時,向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即可,而無需徵得債務人同意。

 

 

8  保密

 

債務人應按照的要求籤署《保密承諾》,並按《保密承諾》的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9  不可抗力

 

9.1  定義

 

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依合同法規定在本合同簽訂並生效後,非由於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過失或疏忽,發生了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的客觀情況。

 

9.2   通知義務

 

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並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時,發生事件的一方當事人應當立即將事件情況如實通知對方。

 

9.3   證明責任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十五日內請求並獲得事件發生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或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4  法律後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  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和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下列【A】爭議解決方式:

 

A. 向債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12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13  送達地址確認

13.1 本合同各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

債權人():【】分公司

通訊地址:郵政編碼:110013                   

聯繫人

手機號碼:

 

債務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手機號碼: 

電子郵箱:                    傳真號碼:

微信號:

13.2  各方送達地址適用範圍包括各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後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以外的合同其他方向發出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或法院、仲裁機構向進行送達時可以選擇郵寄送達、直接送達中的任一種送達方式;合同其他方發出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或法院、仲裁機構向以外的合同其他方進行送達時可以選擇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或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等電子送達中的任一種送達方式。

13.3  一方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可通過公告通知的方式向合同其他方進行通知,以外的合同其他方應通過書面通知(傳真、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除外)的方式向合同其他方進行通知;在仲裁及民事訴訟程序時當事人地址變更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各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合同其他方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以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電子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之日為送達之日;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的,以變更後的送達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對於上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仲裁機構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或電子送達,即使當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機構郵寄送達或電子送達的文書,由於其在合同中的約定,也應當視為送達。

13.4  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仲裁後,如當事人應訴並直接向法院、仲裁機構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仲裁機構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該送達地址適用上述第13.2條、第13.3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及送達的法律後果)。

14   其他約定

 

14.1本合同簽署前形成的與本次交易相關的任何文件如與本合同相沖突,應以本合同為準。

 

14.2如果本合同的某條款被宣佈為無效,應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14.3本合同中所有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閲方便,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被解釋為本合同之組成部分,或構成對其所指示之條款的限制。

 

14.4本次債務重組發生的費用,本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法律有規定的,按法律規定執行。

 

 14.5本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支付的所有款項均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價,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4.6如債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機構,且本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支付的全部款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適用税收優惠並需要税收備案的,債務人應按照債權人要求及時向債權人提供充分、準確的增值税税收優惠備案資料,以協助債權人完成税收備案等工作。

 

14.7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附件、補充合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8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債權人執【貳】份,債務人執【貳】份。

(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

 

【】分公司與【】公司債務重組合同

簽字頁

 

 

 

【】分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