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將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手續費用於獎勵相關工作人員的請示

公司領導:

關於將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手續費用於獎勵相關工作人員的請示

西安市地方税務局碑林分局於2013年7月26日返還工貿公司2012年度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手續費17702.72元;於2014年11月28日返還工貿公司2013年度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手續費7968.04元;兩項合計 25670.76元。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1995]65號)“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税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税人員。但由税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釦的個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相關文件後附),為鼓勵公司辦税人員繼續嚴格依照税法規定辦理相關税務事宜,現申請將返還的手續費用於獎勵財務工作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

以上請示,妥否。

懇請批准為盼!

財務部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