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部管理人員廉潔從業規定1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項目反腐倡廉建設,有效預防腐敗和不良行為的滋生,規範項目部管理人員從業行為,為項目生產經營營造清廉健康的環境,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項目管理人員應共同遵守以下規定:
1. 項目部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各項管理制度,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反腐倡廉的自覺性,以身作則,廉潔自律。
2. 不得在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中與他人串通作弊,損害國家、企業和廣大職工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
3. 不得違反合同管理制度,不簽訂合同使用外部隊伍、設備、材料,支付工程款;超數量、超單價驗工計價、結算支付;擅自變更合同條款或不履行合同。
4. 不得違反規定利用職權擅自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
5. 不得違反招標採購制度和廢舊物資、設備處理制度,進行物資設備、辦公用品採購或處置廢舊物資設備。
6. 不得將工程項目(勞務)轉包、分包給自己的親屬或者有利益關係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個人或者親屬購置的車輛、機械設備安排在單位工程項目中從事營利活動。
7. 不得以各種方式接受分包隊伍和供應商的宴請、回扣、禮金和旅遊、娛樂等活動;不得在分包隊伍和供應商等報銷應由本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費用。
8. 不得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費用;不得用公款在內部人員之間相互進行宴請、高消費娛樂活動等。
9. 不得參與賭博和在工作期間飲酒及違反規定駕駛車輛。
第三條 基層單位紀檢委員和項目經理為本規定實施的監督人和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項目黨組織負責對項目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
第五條 項目部所有管理人員有權對違反本規定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項目部管理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
第一條 為了紮實推進項目反腐倡廉建設,為項目經營管理提供清廉健康的環境,參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違反國家法規和企業規定經營管理,違背項目重大事項黨政會簽制度和集體決策原則、程序決定項目“三重一大”事項。
2、違反規定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採購(受讓、租賃)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轉讓、出租)勞務、物資、設備、設施、房屋、場地、服務等,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 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3、違反合同管理制度,不簽訂合同使用外部隊伍、設備、材料,支付工程款;超數量、超單價驗工計價、結算支付;擅自變更合同條款或不履行合同。
4、違反規定利用職權擅自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
5、違反招標採購制度和廢舊物資、設備處理制度進行物資
設備、辦公用品採購或處置廢舊物資設備,以明顯高於市場價的價格選租設備設施(房屋、場地等)、採購物資和辦公用品。
6、將工程項目(勞務)轉包、分包給自己的親屬或者有利益關係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7、將自己或親屬(含合夥、集資、控股、參股購置)的設備租用到本項目使用。
8、本人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投資入股與本項
目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在本項目進行有償中介活動。
9、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工程、
勞務分包、機械設備租賃等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
10、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佣金、禮金,以及
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11、擅自擔保、抵押、委託理財、公款私存、對外拆借資金、設立小金庫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其它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12、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獎金補貼。
13、弄虛作假,騙取薪酬(兑現獎金)、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14、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費用。
15、在特定關係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16、使用會員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説明。
17、以各種方式接受協作隊伍和供應商的宴請、回扣、禮金和娛樂活動。
18、用公款在內部人員之間,相互進行宴請、高消費娛樂活動等。
19、參與賭博活動。
20、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藉機斂財。
21、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22、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23、從事有悖於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條 項目經理、黨組織書記為本項目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項目黨組織負責對項目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
上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要對項目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教育。
第五條 上級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 上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對項目執行本規定
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組織定期對項目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評估,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報告。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
按規定進行函詢。
第八條 對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任領導職務。
第九條 項目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依照《中鐵一局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予以追究。
第十條 項目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責令其清退。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紀委、監察部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現行的其他有關文件,
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