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違規處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學生違紀違規處分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嚴肅學校紀律,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增強法制觀念,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社會新人;為了規範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認真履行學校的教育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中學生行為規範》、《中學生守則》、《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法律法規中關於對違紀違規學生進行處分、批評教育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慎重且嚴格執行手續。在處分學生時,要做到有理、有節、有據,把違紀處理作為教育的手段,堅持善教育、輕處分的原則,以處分為手段達到教育的目的。對受處分的學生,不應歧視,要及時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使其儘快撤消處分。

第三條: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程序、權限

(一)處分種類

第四條: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後果,偶犯還是屢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下列五種處分:(1)通報批評;(2)警告;(3)嚴重警告;(4)記過 ;(5)記大過;(6)留校察看。

(二)處分程序及權限

第五條:凡學生中出現違紀情況,有處分條例規定中所列行為,需要給予通報批評以上紀律處分的,應先由該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惡性事件可由政教處協助) 將學生違紀情況調查清楚,整理出詳實的書面材料,班主任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年級組。年級組在接到班主任的呈報材料後,應對呈報材料中所列的違紀事實進行進一步核實,提出級組處理意見。

第六條:通報批評由年級組處理,並將處分登記表及違紀材料交由政教處存檔備案;警告、嚴重警告由年級組呈報政教處,由政教處核實後出具處理意見;記過、記大過由年級組呈報政教處,有政教處核實後,呈報主管副校長處理;留校察看由級組呈報政教處,再由政教處核實後,呈報校委會研究決定。

第七條:學生處分決定後,由班主任通知家長到校,並告知家長《學生違紀處分實施條例及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當面傳達學校的處理意見和處分決定,並要求家長、學生在《學生違紀處分告知書》上簽字確認,留政教處存檔。

第五條:學生處分決定後,班主任、年級組要積極協助家長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對其進行教育,做好處分後的善後工作。

第六條:對應當受到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犯錯後態度惡劣或屢教不改的學生、有可能再次引發突發或惡性事件的學生,學生違紀後,學生必須先由家長領回家中,在家中接受家庭教育,返校時學生必須寫出1000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閲後上交政教處存檔。自我反思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1)違紀情況説明及認識,(2)返校後學習、生活、紀律的整改措施和規劃,(3)自我的人生規劃。

第七條:凡所犯錯誤給集體和個人帶來經濟、物質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學校根據具體情況協助當事人給予受害人或集體經濟補償,學生家長鬚與學校或受害人簽定賠償協議,並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第八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於處分:

(一) 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者;

(三)主動賠償損失者;(四)檢舉揭發有功者。

第九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者;(二)認錯態度不好者;(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四)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後,又犯其它方面錯誤)者;(五)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六)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反對處分條例行為者;(七)嫁禍於他人者;(八)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處分條例行為者,從重處分。

第十條:對於以下幾種情況,家長必須與學校簽定專項安全監護協議,並由家長承擔學生的安全監護義務,學校不承擔監護責任:(1)未經請假自行外出擅自離校;(2)打架、聚眾鬥毆,(3)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入校,(4)住宿生未經請假徹夜未回者;(5)其它違反違校規校紀且易造成人身傷害行為的。

第十一條:對考試違紀作弊學生,出現違紀現象時,先通知其家長,考試結束後,並按有關校紀給以相應處分;對在校內玩手機違紀或拿手機考試作弊,手機收交後,先由班主任代為保管,學期未由家長簽字領回。

第三章處分檔案的管理

第十二條:處分學生時,受到處分的學生,均應由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寫好處分意見、簽名,連同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等報學校政教處備檔。

第十三條:不予撤消和考察期滿未撤消的處分,應按規定程序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

第十四條:處分在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時,參與人員包括學校有關領導、年級組長、班主任、學生本人,要按規定執行,不得違規操作。

第十五條:對已撤消的處分,不再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章處分的撤消

第十六條:撤消處分的時間:通報批評,從處分公佈之日起經1個月後可提出撤銷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從處分公佈之日起經2個月後可提出撤消處分申請;記過、記大過處分,從處分公佈之日起3個月後方可提出申請撤銷處分;留校察看根據學生表現另行評估處理。

第十七條:撤消處分的程序:受處分的學生經過考察,有明顯進步,處分後表現良好,由學生本人首先提出書面申請,在班上宣讀,然後由全班學生無記名投票表決,學生支持率達85%以上的,再由班主任、任課教師、政教處根據該生的具體表現,拿出具體意見,經有關領導審批後,交政教處備案。最後由政教處、班主任宣佈執行。如果出現考察跨學期的情況,同樣執行該程序,結果記錄綜評結果。

第十八條:撤消處分後又重新受到的處分,所受處分不再予以撤消。

第十九條:原處分尚未撤消又再次受到的處分,兩次處分均不再予以撤消。

第二十條:受留校察看的學生,考察期內每週向班主任提交不少於500字的思想彙報,經班主任簽字後交學生處存檔。

第五章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通報批評

有以下行為之一,但事後能主動承認錯誤,寫出深刻檢查者,給予通報批評。

1、不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制度,經常遲到、早退、曠課(無故曠課累計達1-4節或連續曠課半天,遲到、早退3次折算1次曠課)。其中包括體育、信息、音樂藝術科及學校、年級組、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

2、故意損壞學校桌椅門窗、直飲水設備、消防設施或其他公共設施設備,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3、未按要求穿着校服,存在奇裝異服、染髮、燙髮等明顯不符合中學生的身份的穿戴、舉止、言行,經批評教育,限期整改無效者。

4、妨礙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擾亂用餐、集會或其他公共秩序者。

5、不接受學生會幹部的合理管理,侮辱、謾罵、打擊學生會幹部者。

6、其它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規定情節較輕,且認錯態度較好。

7、通報批評可以根據教育需要,可選擇班級、年級、學校三種等級中的一級宣佈並在相應的範圍內通報,所涉材料交由政教處留存備案。

第二十二條: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但事後能主動承認錯誤,寫出深刻檢查的,給予警告處分。

1、不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制度,經常遲到、早退、曠課(無故曠課累計達5-9節或連續曠課1天,遲到、早退3次折算1次曠課)。其中包括體育、信息、音樂藝術科及學校、年級組、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

2、考試期間存在夾帶、翻書、抄襲、傳遞答案、交換答卷等舞弊或協同務必現象(第一次),且認錯態度較好者。

3、在教室或寢室內高聲喧譁,打牌、拍球等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且不聽勸阻者。

4、未經老師同意、偽造假條或借走讀生校卡(外借校牌者同等處罰),私出校門。

5、攜帶或通過走讀生攜帶垃圾食品(飲料、辣條、泡麪、膨化食品、速食快餐)入校。

6、課堂上頂撞老師,嚴重擾亂課堂秩序者。

7、其它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規定,需給予警告處分的。

第二十三條:嚴重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但事後能主動承認錯誤,寫出深刻檢查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受警告處分後無悔改表現再犯;

2、不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制度,經常遲到、早退、曠課(無故曠課累計達10-20節或連續曠課2天,遲到、早退3次折算1次曠課)。其中包括體育、信息、音樂藝術科及學校、年級組、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

3、有抽煙、嚼檳榔、喝酒等行為,且認錯態度較好者;有賭博或變相賭博行為且情節較輕者。

4、未經許可攜帶手機、平板、電話手錶等電子產品入校者。

5、其它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規定,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

第二十四條:記過或記大過

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受嚴重警告處分後無悔改表現再犯;

2、不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制度,經常遲到、早退、曠課(無故曠課累計達21-30節或連續曠課4天,遲到、早退3次折算1次曠課)。其中包括體育、信息、音樂藝術科及學校、年級組、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

3、攜帶、私藏管制刀具且不主動上交,認錯態度不好者。

4、有偷竊和使用不正當的手段侵佔他人財物者

5、非正常交往的男女雙方。

6、其它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規定,需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的。

第二十五條:留校察看

1、受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後無悔改表現再犯,

2、不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制度,經常遲到、早退、曠課(無故曠課累計達30節以上或連續曠課一週,遲到、早退3次折算1次曠課)。其中包括體育、信息、音樂藝術科及學校、年級組、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

3、所犯過錯嚴重影響學生的聲譽。

4、糾結社會青年或外校人員來校鬧事,造成嚴重後果的。

5、其它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規定,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

第二十六條:對打架學生的處分

1、打羣架(3人以上,含3人)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給予主要責任人記大過處分,給予其他參與者記過處分;打羣架(3人以上,含3人)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主要責任人和主要參與者留校察看處分,給予其他參與者記大過處分並視情況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2、一對一打架情節較輕者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3.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發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4.為他人提供兇器(指在鬥毆中一切可以傷害人體的物品),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爭吵中亮出兇器,威脅他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章附則

1、本條例解釋權歸學校所有。

2、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參照學校其他有關規定實行。

3、本辦法自公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