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數據分析技術與傳統的偵查破案手段相整合問題研究

公安大數據分析技術與傳統的偵查破案手段相整合問題研究

公安大數據分析技術與傳統的偵查破案手段相整合問題研究
公安大數據分析技術與傳統的偵查破案手段相整合問題研究
摘要

隨着大數據時代的背景下,有效的為偵查工作打開了一扇門,很多的數據預測功能與安全性記錄,可以讓偵查人員技術得到提高,以此有效打破犯罪分子與偵查人員信息不對稱局面。偵查人員將可以利用大數據蒐集的相關信息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並指導偵查人員開展偵查工作,繼而捉獲犯罪嫌疑人;此外,大數據依靠其預測性功能,能夠預測犯罪區域,以便於偵查機關部署警力,降低犯罪率。由此可以看出,大數據驅動下的偵查與傳統的偵查手段、偵查思路、偵查人員介入犯罪偵查的時間有截然的不同。因此,筆者認為,大數據不僅僅可以作為一種偵查手段應用於偵查工作,其也將對我國的偵查模式產生重大影響。本文對大數據背景下的併案偵查問題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大數據 併案偵查 立法 完善建議


目  錄

摘要 I

一、相關概念概述 1

(一)大數據的概念 1

(二)大數據對併案偵查的作用 1

二、大數據時代併案偵查的困境 2

(一)併案意識中的問題 2

1.注重同類案件併案偵查,忽視異類案件併案偵查 2

2.注重靜態併案偵查,忽視動態併案偵查 2

3.注重重特大案件的併案偵查,忽視小案的併案偵查 3

4.時空跨度觀念存在缺陷 3

(二)挖掘併案線索的問題 3

1.偵查基礎工作存在缺陷 3

2.偵查情報信息工作存在缺陷 4

(三)串並分析中的問題 4

1.過於依賴刑事技術 4

2.不能有效區分本質差異和現象差異 4

三、大數據下併案偵查的完善建議 5

(一)強化併案意識的對策 5

1.既要注重同類案件併案偵查,又要注重異類案件併案偵查 5

2.既要注重靜態併案偵查,又要注重動態併案偵查 5

3.既要注重重特大案件的併案偵查,又要注重小案的併案偵查 5

4.利用大數據改進併案偵查中的時空跨度觀念 6

(三)深挖併案線索的對策 6

1.重視偵查基礎工作在併案偵查中的作用 6

2.完善偵查大數據情報信息工作 6

(三)提高串並分析能力的對策 8

1.建立大數據綜合分析模式 8

2.注意區分本質差異和現象差異 9

結語 9

參考文獻 10


一、相關概念概述(一)大數據的概念

2011年6月,世界知名諮詢公司麥肯錫(McKinsey)發佈了一份關於大數據的報告,正式表明了大數據的到來。該報告把大數據被定義為:“大數據是一個數據集,其大小超過了典型數據庫軟件的功能,像採集,存儲,管理和分析”,不過早在一九八零年,未來學家Alvin Toffler就撰寫了“第三次浪潮“提到大數據是”中國音樂的第三波“。由於時代的不斷髮展,大數據的概念將得到有效補充。由於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將大數據定義為:“大數據是指其數據量,採集速度或數據表示,這限制了使用傳統關係方法進行有效分析的能力,或者需要使用重要的水平縮放技術實現高效處理的數據。研究機構Gartner將大數據定義為:大數據是一種新的流程模型,需要更大的決策權,洞察力和流程優化能力,高增長率和多元化的信息資產。此外,大數據與“海量數據”有較大的差別,大數據不僅僅強調數據的數量多,也包含對數據的專業處理,以及數據不同的表現形式、數據的複雜形式等。以雲計算為依託的大數據技術,更是能夠快速提取我們所需要的信息,為我們的生活帶來變革。

不同機構或者學者對大數據的定義並不一致,這也使我們可以從不同方面認知大數據的一些特點,通常的觀點認為,大數據的特徵為四個方面:數據規模大、種類多、其要求處理速度快、數據價值巨大但密度低。

(二)大數據對併案偵查的作用

“併案偵查,就是指偵查部門對判明為同一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多起案件相互合併,然後實行統一組織、指揮,以及行動的偵查措施。”而由同一個或同一夥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案件被稱為系列性案件。併案偵查是打擊團伙、系列性犯罪以及高發、多發犯罪的有力措施。該措施在應用過程中存在兩個難以把握的重要環節:其一,在一定範圍之內,偵查人員難以判定已經發現的刑事案件是否屬於同一人或同一犯罪團伙所為。特別是在同一性質的案件發案數量較大,作案團伙較多的情況下,難以將不同團伙與其實施的刑事案件聯繫起來。在計算機網絡技術協助偵查時,亦能夠幫助犯罪人突破時空侷限,隱匿身份。對於串併案件來説,時空範圍越大,案件數量越多,串並的準確程度就越低。從串併案件的結果來看,若所串案件非同一犯罪人或犯罪團伙所為,則不但不能彙總、集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特點,還會造成單個案件的偵查陷入僵局之中。若所串案件雖為同一犯罪人或犯罪團伙所為,但串並的範圍過小,許多案件不能被納入偵查範圍,則第一不能發現犯罪嫌疑人特點,第二弱化併案偵查 “一舉多得”的效用,團伙所實施的其他案件不能被發現。其二,串並之後難以發現並抓獲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在決定對某些案件進行併案之後,需要根據系列性案件材料中反映出來的案件或犯罪嫌疑人特點總結髮案規律,刻畫犯罪嫌疑人。但在案件基數龐大且仍處於增長中的我國,即使經過串並,面對系列性案件中隱含的海量信息內容,偵查人員仍舊難以憑藉簡單的主觀判斷在分散化的,特徵各異的刑事案件構成要素中提煉出指向犯罪嫌疑人的線索。因此,文章主張在併案偵查實施過程中應用相關性分析方法。一方面提高串併案件的準確性,另一方面幫助快速認定、抓獲犯罪嫌疑人。

二、大數據時代併案偵查的困境(一)併案意識中的問題1.注重同類案件併案偵查,忽視異類案件併案偵查

通過案件的類型進行傳統劃分,其併案偵查的一般做法就是分別串並。過去在這樣的指導下,我們也破獲了很多系列的案件,而這樣的做法會讓偵查人員形成一定的思維定勢,也就是隻注重案件的串並,就會對不同性質案件串並造成忽視。就現階段社會上,犯罪主體案具有一定專制性,還有遷移特徵,其犯罪動機、目的都是多樣化,若是出現機會,就會實施“多棲”犯罪。還有案件偵查失誤,就是偵查人員沒有將作案手段與性質不同的案件進行串並分析。

2.注重靜態併案偵查,忽視動態併案偵查

靜態的併案偵查一般都是對以往已發案件的併案偵查,其動態併案偵查的關注點就是在這裏,其既兼顧了將要發生的案件。而靜態併案偵查處於被動、滯後的,但是動態併案偵查更具有主動性與根源性。在實際過程中,很多偵查人員只是較為專注已發的案件控制與串並,對於打較為關注,並沒有將注意力轉為案件中可能演變的程度,從而不能有效進行一體化掌控,也就不能有效防範案件的再次發生。

3.注重重特大案件的併案偵查,忽視小案的併案偵查

隨着這幾年來的不斷髮展,併案偵查的啟動總是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重特案件,在面對多發盜竊、搶奪、詐騙等一般刑事案件,都是因為案件值不高,所以也不被重視,更加不會進行串並分析,長期已久,造成這類的破案率就非常低,越隨之積多。重特大案件只是佔刑事案件的一小部分,而其小案就會形成刑事案件的主體特徵,這與羣眾的關係有一定聯繫。通過“沙堆理論”,小案件的積累非常容易造成重大案件,很多重特大系列的案件,其犯罪主體都是從小案件實施。很多原因都是小案件偵查中非常容易忽視的部分。

4.時空跨度觀念存在缺陷

其主要在兩個方面表現出來:一是注重本地案件的併案偵查,以此忽視外地案件的併案偵查。二是在重案中進行併案偵查,忽視了遠期案件的併案偵查。針對流竄作案、跨區域都是新形勢下刑事案件犯罪的特點,有些案件少的地區,很多都涉及到十幾個地域,特別是侵財類的案件上,有非常明顯的流竄作案特點。不過在偵查人員的思維上並沒有跟上,而在案件串並過程中,併案的視角依舊集中在本地區中,並沒有拓展到全國各地,從而反映出偵查人員的思維性不強。不僅如此,在實踐中,併案過程只是較顧忌近期案件的串並,對於長期的案件,並不能及時納入偵查視野中,以此反映出偵查人員縱向擴展的思維發展。

(二)挖掘併案線索的問題1.偵查基礎工作存在缺陷

由於高效春併案的基礎,就是廣闢案件來源。在實踐過程中,因為偵查基礎工作並不紮實,也不到位,很多案件的線索、痕跡物證都不能發現,所以就造成並按渠道、角度過於單一,不能有效滿足硬件條件的實施。在此,我們以陣地控制為例,一些列的犯罪特徵都是具有較為固定的侵害目標,以及銷贓渠道,而偵查部門就需要加強對重點行業與地域的控制,以此獲取併案線索,不過在實際中,偵查人員在開展陣地控制上,比較傾斜與維護治安穩定與抓獲現行犯罪,沒有過多的考慮在陣地控制過程中搜集犯罪的併案線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控制的效果。

2.偵查情報信息工作存在缺陷

隨着部級、省級、市級各類大數據平台建設的深入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各類信息平台層出不窮,加大了串併案件的整合力度。 不過由情報信息調查中得出,依舊存在很多問題。 比方説,信息分散在各個地區,部門和警察之間,就不能實施共享政策。也就是説, 相當一部分信息在數據庫中依舊處於睡眠狀態,未被激活,價值最大化,效益優化尚未真正體現。 以此,對手機的信息並麼有進行過濾,就不能有效體現出信息效果,各級政府情報信息能夠利用的關聯不夠,資源的疊加程度較低,其社會輻射面也較小等。

(三)串並分析中的問題1.過於依賴刑事技術

同一犯罪主體就是所實施的多起案件具有內在的同一性,這樣的同一性能夠在很多層次加以體現,不過這對案件的價值影響缺失不相同的。痕跡、無證的價值在案件中顯得非常重要,因為這是直接作為同一認定的依據,在併案偵查中是硬件條件,另外軟件條件就是犯罪時空、手段以及心理特徵等,因為其顯示的力度不夠,分析難度大,所以在實踐中一些偵查人員總是忽視對軟件條件的運用,機械地強調現場的痕跡、物證等硬件條件,過於以來刑事技術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據結果,並沒有通過其他內在聯繫的併案條件發現有效線索,開闢偵查途徑,這樣就降低了破案效率。但是像硬件的條件是非常準確的,能夠為併案偵查的實施提供很大方便,不過若只是侷限與硬件線索,就會顯得過於偏頗。就現階段,特別是犯罪主體反偵察能力較強,刑事案件中普遍存留的痕跡中發現、提取與利用效率等,若是過依賴刑事技術,而忽視軟件的做法,就會限制併案偵查的進度,造成一些案件的最後職能作為孤案處理,從而影響偵查工作的質量。

2.不能有效區分本質差異和現象差異

在串併案件分析的過程中,一些偵查人員對應急調查並沒有形成正確的認識,導致在沒有獲得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盲目共軛或消除串通的可能性。 如果偵查人員不能全面瞭解案件,就不能對案件異同形成的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和深入探討。 它們不僅是膚淺的,還與案件之間的不同和相似之處不一致。 從機制上類推,案例的分析只能是形式上的,而且從表面差異中找到基本的共同因素是不可能的。當作為犯罪手段和數量的增加或減少引起不同犯罪現場表徵的不同場景,犯罪現場證據的不同場景,因為犯罪主體的反調查行為或環境,載體等方面的差異,一些調查人員會主觀上認為它與犯罪不是同一主體,以此阻礙了案件的判決,甚至造成了案件的錯誤。

三、大數據下併案偵查的完善建議(一)強化併案意識的對策1.既要注重同類案件併案偵查,又要注重異類案件併案偵查

像各種犯罪尤其是犯罪團伙的犯罪主體並不少見,隨之這幾年來,其現象一直在上升。所以在注意類似案件併案偵查的時候,要拓寬視野,建立不同類型的案件也能夠提供併案線索的意識。比方説,盜竊與搶劫、搶劫與強姦案件等,都是可能造成同一犯罪主體的進行,要客觀仔細分析,發現其中是否存在併案線索。

2.既要注重靜態併案偵查,又要注重動態併案偵查

在着眼於偵查的過程中,其發生的案件的同時,還需要重視對可能案件的研究。 犯罪主體在犯罪過程中有一定的心理傾向。 這種固定的情況將表現為犯罪的外部特徵。正如拉·別爾金所説:“觀察表明,如果犯罪分子犯下多重罪行,他通常會採用其喜歡的方法,結果就成了他的“筆跡”。 犯罪主體在犯罪時間,犯罪手段和侵權客體等方面都會有一定的維度。 存在一定習慣性和穩定性。根據這一特點,偵查人員可以研究犯罪發展的趨勢,分析下一次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的目標和犯罪時間,從而有效預防犯罪,抓獲犯罪主體,並防止或減少危害的後果。

3.既要注重重特大案件的併案偵查,又要注重小案的併案偵查

由於現階段的社會治安形式非常複雜,刑事案件數量也逐漸增加,然而小案的積累又佔多數。也就是説,刑偵部門在努力破大案時,也需要在小案上盡心。由此可見,能夠通過小案的併案偵查,其人員既能夠使違法者數量得到有效的減少,努力維護社會治安,更加重要的一點,能夠及時掌握偵查的主動權,遏制犯罪的發展升級。

4.利用大數據改進併案偵查中的時空跨度觀念

由於交通的便利性加快了人員的流動性,犯罪主體在一定時間內,流竄的地域犯罪也在不斷擴大,進行跨區域跳躍性式作案非常明顯,這已經成為犯罪主體逃避法律制度的一種手段。從而就需要偵查主體的橫向性,併案思維進行擴展案情,能夠與現階段犯罪形式一致,通過案件的相關現象,將併案視角從本轄區擴大到其他省市中,或者是全國。

 

(三)深挖併案線索的對策1.重視偵查基礎工作在併案偵查中的作用

利用科學技術的手段,提高偵查機關打擊犯罪的能力,另外,不過也存在着對技術的過度依賴,忽視了傳統手段的現象,導致了重大的案件分析,甚至難以找到案件線索。“事後,立即在網上進行傳播,得到獎勵”是這一現象的生動寫照。不可否認的是,科學的偵查技術給偵查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利,而偵查手段只是對偵查工作進行科學技術的優化和完善或補充,不能完全取代傳統偵查。也就是説,在運用科學技術的時候,要充分利用傳統的偵查方法,挖掘出案件線索,避免單調。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綜合效應,不斷探索偵查思路。

2.完善偵查大數據情報信息工作

(1)建立綜合串並查檔信息數據庫

根據“橫向交流與縱向交流”的思路,建立調查信息網絡,讓資源流動伴隨着信息流動進行轉移,從更大的空間掌握犯罪信息,改變信息落後狀態,以及分權管理和獨立擁有,促進信息快速轉移和共享,從而提高案件偵查的質量和效率。 集成數據庫包括三個子數據庫:各種類型的案例信息數據庫,行為庫和行為軌跡庫。

建立一個行為軌道庫。流竄和跨地區性是現階段犯罪的突出特點。 鑑於此,有必要結合地理信息系統建立行為軌跡庫,對嫌疑人的軌跡,時間軌跡,位置信息和交通信息進行全面,智能分析。另外,根據案情,信息相互碰撞,找出軌跡與案件的相符性,不僅可以確定犯罪主體,還能夠實施從人到案的偵查方式,增強偵查主動權。

(2)構建統一的情報共享機制

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情報共享的優勢非常明顯,更多的就是關聯信息能夠利用相互印證,分散的案件線索也能夠有效相連,其正確性與打擊犯罪的力度也不斷提高。不過現階段的情報壁壘較為嚴重,其阻礙了併案線索的收集、併案範圍的拓展,降低了一系列犯罪相關性分析的質量,因而實現情報信息無阻礙流動,這是一項盡職調查,為偵查開拓了更廣闊的業務空間。

首先,要走出自我封閉的道路,樹立信息共享的工作理念。 在調查機構和相關社會部門發展情報共享文化使情報成為一種責任。 其次,在共享信息技術中發揮作用,破除技術隔閡。由公安部牽頭,與有關信息技術公司和人員合作,研究開發了警情共享協作系統,建立了信息數據模型和標準參考模型。形成單一的信息環境,優化所有調查信息資源的配置,提高協調運行和快速響應能力。三是,完善情報共享機制。在傳統的管理體制下,情報被視為自己的資源,其價值無法得到充分利用。也就是説,有必要減少信息使用的分散化,突破傳統信息共享管理系統的侷限性和信息共享程序的範圍。信息共享的責任、激勵機制、統一的管理方法和運行機制,為信息共享提供組織支持。

(3)積極發揮情報研判在併案中的功能

在此,我們以犯罪情報分析為核心偵查工作模式將未來的方向。

由此可見,對情報研究判斷在併案偵查過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成立專門的情報研判團隊,進行串並分析。然後還要梳理重點地區與時期案件的特點與規律現象,對重點人員與多發案件特別是小案實行積分進行預警制度,能夠將案件的總體掌握。這樣的分析在普通偵查人員串並分析具有常態化、相對主動性以及質量較高的優勢等。其次,建立高智能的研判分析平台,增強研判的主動性與客觀性,實現偵查信息的深度與應用。根據深層次的併案偵查,對原有串並的結果進行反覆研究分析,實現又人工併案向職能併案跨越。

(三)提高串並分析能力的對策1.建立大數據綜合分析模式

由於併案偵查的硬件和軟件條件都有優缺點。儘管硬件質量較高,不過因偵查對象犯罪意識的增強,其數量卻在減少。而軟件環境很差,不過在這一領域廣泛存在,利用的軟件條件越來越受到重視。從犯罪主體客觀暴露的角度抽象出軟件條件,反映出犯罪主體的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知識和經驗、需求特徵、生活體驗、心理痕跡等。根據分析這些要素的相關特徵,進行分析。在相同情況之間的相似之處,也能夠實現案件的串並行為。在此,值得我們關注的就是,在不同的犯罪主體進行犯罪的過程中,因為人類的認知、行為存在共性,學習與模仿以及相同的犯罪類型、環境影響,在軟件的要素上也會出現相同或是類似的現象。也就是説,運用大數據下軟件條件應該結合系列案件的基礎,進行全面分析案件要素的制約因素,而能夠找出併案加的不強要素,以此增加併案結論的可靠性,能夠利用相關痕跡進行找出併案的線索。

2.注意區分本質差異和現象差異

事物的發展規律有重要本質與現象規律。在深入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偵查人員充分關注案情,從特殊案件中找出基本規律,排除突發事件,深入實施。排除具有相同表面和不同屬性的情況。不僅如此,必須解釋併案跡象之間的差異。公安部特別刑偵專家吳大友在偵破蘇南地區一系列謀殺案過程中,將犯罪嫌疑人解散出境,以20多個細節離場,並進行了比較研究 由一個人找到共同點。 並對犯罪數量,犯罪時間,作案方式,人口聲音懷疑等情況作出合理解釋,認為不足以影響案件。 這是決定性的條件,加上其他條件為案件的最終檢測打下了基礎。也就是説,不解釋差異的併案,就是較為盲目、主觀的,只有在差異得到合理的解釋下,其偵查才能夠真正實施併案,也發揮自身的作用。其現象的差異化並不會影響案件的發展,而偵查人員有時候卻不能正確的認識,以此產生錯誤的本質差異,另外,還應該注意考核反偵察行為,心理素質、環境因素以及犯罪對象的反映等,都能夠造成差異的產生。

結語

大數據的提出和迅猛發展,與人類古代文明中對數的特別關注和深入研究是密不可分的,論文通過追溯歸納大數據的哲學淵源,深入思考數字、數學、數據與人類科學技術發展的辯證關係,提出數與人類文明發展是密切相關、休慼與共的。由於併案偵查本身就是一項複雜的偵查行為,需要經過多次而反覆的深化認識才能夠真正實施。通過犯罪的發展趨勢,應該樹立正確的偵查意識,能夠用戰略性眼光預測犯罪發展的變化,將各類偵查資源利用好,這在併案過程中,非常重要。另外,也應該把併案偵查作為一項常規性措施,能夠對其起到制約行為,用最大的限度解放人力、物力、財力等,為偵查工作奠定基礎。從大數據的視角看併案偵查,從本體上是由數據構成的,偵查工作的科學方法論也是在依法調查各類數據信息的過程中形成的,數據是偵查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要在偵查中全面貫穿大數據理念精神,依託大數據組織開展好偵查工作,同時還要重點關注數據倫理要求,切實保護社會主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參考文獻

[1]楊婷. 論大數據時代我國刑事偵查模式的轉型[J]. 法商研究,2018,(02):25-36.

[2]徐永勝,徐公社. 試論大數據背景下偵查合成作戰機制[J]. 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7,(04):73-79.

[3]方斌. 大數據時代偵查思維變革[J].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03):89-97.

[4]王彬. 論基於大數據的犯罪偵查[J]. 犯罪研究,2017,(02):2-9.

[5]王夢瑤,陳剛. 大數據時代犯罪與偵查動態發展研究[J]. 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7,(02):74-80.

[6]杜晉國. 大數據時代對傳統偵查模式的影響[J]. 法制博覽,2017,(08):10-13.

[7]郝宏奎. 大數據時代與偵查學術創新[J].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6):38-43.

[8]樊崇義,張自超. 大數據時代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的變革探究[J]. 河南社會科學,2016,(12):39-46+123.

[9]倪北海. “大數據”時代偵查(思維)模式初探[J]. 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6,(06):11-16.

[10]劉洪波. 公安大數據背景下的偵查思維考量[J]. 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6,(06):17-25.

[11]趙峯. 大數據偵查模式之下相關性關係的證明淺議[J]. 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6,(06):30-36.

[12]董邦俊,黃珊珊. 大數據在偵查應用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 中國刑警學院學報,2016,(02):7-13.

[13]胡志風. 大數據在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轉型中的應用[J].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6,(04):144-153+176.

[14]裘樹祥,馬躍忠. 大數據背景下網絡偵查陣地控制[J]. 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6,(03):20-25.

[15]王玉寶,魏延明. 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引導偵查”模式研究[J].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6,(03):45-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