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工作中的大數據應用

檢察工作中的大數據應用

檢察工作中的大數據應用
檢察工作中的大數據應用

當下無論是人們的生活方式、各機關的工作方式還是企業的經營活動,都在隨着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的成熟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檢察機關也順應時代發展開始主動靠近“互聯網+”。2017年5月,《檢察大數據行動指南(2017-2020年)》由最高檢審議通過,各地區積極響應,紛紛走向檢察工作大數據運用的探索之路,為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添了一把高科技之火。但是我國檢察工作的大數據建設從理論以及實際運用上來説,都處於相對不成熟的探索時期,所以大數據建設的過程也不是那麼順利,下文將介紹一些地區檢察工作大數據建設的先進經驗,並分析我國刑事檢察工作中大數據建設存在的問題和提出相關建議。

一、部分地區檢察工作運用大數據的先進經驗

(一)攀枝花東區檢察院全力打造“智慧公訴 ”

作為四川省首批首家智慧公訴基層院試點,2017年以來攀枝花東區檢察院主動靠近、學習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科技,全力打造 “智慧公訴”服務平台。投資建設遠程提訊室,通過安裝認罪認罰遠程提訊系統,開通遠程視頻訊問、文書打印、筆錄製作等,實現檢察院訊問室和看守所訊問室的聯通;通過安裝遠程庭審監督指揮系統,實現了庭審遠程指揮、證人遠程作證,檢察院工作人員無需到庭,就可通過指揮室的大屏幕觀看庭審實況;通過設立即時通信系統傳送相關數據資料,實現遠程指揮和支援。以上系統的充分運用實現了遠程庭審的法院、檢察院和看守所互聯互通,公訴人在檢察院庭審指揮中心,審判員在法院科技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視頻庭審室,通過網絡視頻進行庭審活動。以上系統運行後,攀枝花東區檢察院每年將有約三分之二的案件可以實現遠程庭審,將節約辦案檢察官近200小時,極大緩解檢察官人少案多難題,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提訊工作的辦事效率和科學化水平,辦案實效大大提升。

(二)江蘇丹陽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平台推動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工作

2016年12月,江蘇省丹陽市檢察院的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平台被列入江蘇省檢察工作大數據運用試點項目。2017年上半年,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平台一期工程在丹陽市檢察院開始試運行。該平台分為前台和後台,前台對數據實時進行篩選、統計和檢索,給檢察官以直觀地展示;後台則是信息庫、疑似線索庫、監督案件庫、知識庫以及全文檢索模塊的整體佈局,後台線索發現實現智能化,可自動推送給檢察官,整個平台實現了與江蘇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鎮江市權力陽光統建平台、丹陽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的實時數據共享。據瞭解,截至目前該平台已發現疑似線索133條,已提請公益訴訟審批程序案件3件。

二、檢察工作的大數據運用存在問題分析  

檢察工作大數據建設是大勢所趨,各地檢察機關也在檢察大數據建設過程中積極探索,積累有益經驗,但從宏觀角度來看,我國的檢察工作大數據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對大數據運用存在錯誤認知,不能放手大膽去幹

部分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對互聯網對檢務生態的影響在認識上存在誤區,他們認為開通在微博、微信客户端,經常發佈一些經典案例、推送普法小文章或者是在線回答解決一些問題就是就是檢察工作的大數據運用,這是一種錯誤的思維,不是真正將大數據運用到檢察工作中去。個別檢察機關在主動推動檢察工作大數據建設中沒有信心、決心,或抱着觀望的心態,持保守態度;或視其為為洪水猛獸,擔心大數據的運用會徹底顛覆自身的工作。怕失誤、怕犯錯,對大數據明迎暗拒,不肯變革,阻礙了檢察工作大數據建設的整體推進。

(二)網絡安全問題亟待解決

網絡安全無小事,尤其是對檢察機關來説。因為檢察機關在維護網絡安全、打擊網絡犯罪等方面承擔着責任,掌握着各種事關犯罪分子的重大信息或者是一些不能披露的保密信息,若出現網絡安全問題,檢察機關不僅自身會成為網絡風險的受害者,若是信息被泄露,勢必會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現階段,檢察機關對於大數據建設過程中面臨諸如雲計算系統的安全風險、無線通信網絡的安全風險、大數據的安全風險等還沒有形成系統的認識,加上不法分子攻擊手段變幻莫測、方式也五花八門,檢察機關又缺乏成熟、整體的解決方案,因此受到攻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外,部分檢察機關在大數據系統平台建設運營時選擇與外部單位合作,讓非專業技術人員操作新信息設備等等都可能會引發信息安全事故。

(三)大數據運用缺乏高科技人才

檢察工作大數據運用相對於日常檢察工作來説,科技含量高、技術操作性強。檢察工作人員藉助大數據手段開展檢察工作時,不僅需要豐富的檢務工作經驗,精通互聯網,相關的大數據專業知識也不能缺少。目前,檢察機關還是掌握檢務知識的專業人才佔大多數,從事大數據應用的工作人員較少,互聯網專業素養也不高。在人才引進上,無論是從大環境來説還是從工作待遇上來説,與互聯網企業相比,缺乏競爭力,相關人才引進難。

(四)目前各地大數據信息系統普遍存在的問題

大數據的應用依賴於各個機關的信息、數據共享。但在現實中,各部門、各機關都將數據掌握在自己手裏,數據共享存在屏障。比如説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法院的相關活動負有監督職責,但他們之間的數據還沒做到共享;檢察工作大數據應用還未有共性的標準體系建立;部分檢察機關大數據系統存在信息錄入上缺乏案件細節的錄入、數據採集上缺乏智慧檢索、數據共享上統計串聯不完善、使用感受上應用系統加載緩慢等問題。

三、檢察工作的大數據運用建議

檢察工作大數據運用面臨以上一系列問題,就應積極採取各項有效措施逐一解決。

(一)積極推進大數據應用系統建設

上文提到過的攀枝花東區檢察院的“智慧檢訴”,江蘇丹陽檢察院的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平台都是一些檢察工作大數據應用系統好的探索,應該學習。雖然,先進的經驗需要學習,但是不能照搬照抄,各地檢察機關應從從實際出發,緊貼自身工作實際需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能力研發大數據應用系統。

(二)繼續豐富檢察大數據,推進數據共享

檢察機關可以建立數據收集、存儲、分析系統,嘗試將各行各業的數據都納入到檢察工作大數據的分析池中,通過數據分析、篩選系統,在海量的數據信息裏分析、篩選出精簡而極具代表性的數據,納入檢察機關的數據庫資源。另外檢察大數據只有在不同平台間進行流動和共享,才能發揮出其價值。因此,要拓展信息共享渠道,積極與各類數據平台合作,特別是要加強與政法單位數據平台的數據共享,通過信息,數據的共享共用,提升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

(三)人才、經費雙重保障

檢察機關內部要注重專業人才的培養,加強大數據應用培訓,努力培養既懂業務又懂技術的複合型人才;在外部,檢察機關可與高校合作,定向培養既懂檢察業務知識又懂大數據應用知識的人才,也可面向社會招錄優秀人才來充實檢察隊伍。內外合一、雙管齊下,為檢察機關打造一支素質過硬的數據分析師團隊。不僅要學習大數據知識,還要組織檢察機關幹警實際訓練,觀摩操作大數據應用系統,提升幹警大數據應用能力,爭取做到人人會用,最大程度上實現檢察工作的大數據運用。檢察工作的大數據應用花費比較大,各地檢察機關在依託現有項目資金下,要積極爭取政府財政支持,保證大數據建設的資金到位。

(四)注重網絡安全問題,防範風險

在大數據應用的背景下,數據安全、隱私安全等存在隱患,檢察機關要採取嚴格的審批、審核制度,約束數據、信息的採集、錄入、刪除等階段,預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盜取。檢察幹警所使用的移動設備要實現定製化、實名化。同時,通過加大教育力度,從思想上提升幹警保護信息安全意識。對於故意泄露信息的,必須加大處罰力度,追究其責任。另外針對大數據系統要建立完善的訪問權限制度,合理分配各級檢察機關、各類人員的具體訪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