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選舉制度

中國選舉制度

目錄

第一篇:中國選舉制度

第二篇:中國選舉制度的發展!!!!!!!!!!!

第三篇:分析當代中國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四篇:第三章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

第五篇:蔡定劍:聚焦中國選舉制度

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中國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

選舉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 選舉制度是規定公民與國家政權之間關係的、由公民通過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方式,而賦予國家政權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是指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選舉和軍隊人民代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普通地方選舉適用於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獲得

(1)直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間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普通地方選舉中,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人大代表。

在軍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同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舉會議的成員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選舉會議的成員。

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協商選派,享有被選舉權的人是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

2、暫停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直接選舉中,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和被選舉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被剝奪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直接選舉中選民資格的確認

1、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所進行的法律上的認可。

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

加以公佈,才能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按選區進行。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18週歲的、被剝奪政

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

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除名。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2、選民名單的公佈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佈。

3、選民資格爭議的裁決

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

訴。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人如果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

5日以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

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三)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1、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採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2、祕密投票和差額選舉

(1)祕密投票

選舉一律採取祕密投票的方式。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

(2)差額選舉

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差額選舉方式。

二、主持選舉的機構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

直接選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主持,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 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成立特別行政區選舉會議,選舉會議推選選舉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決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二)直接選舉中選舉委員會的職權

1、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規定選舉日期;

3、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

4、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做出決定;

5、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6、彙總並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7、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選舉;

8、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9、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三、代表名額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縣、自治縣人大代表的名額,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1、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2、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數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是該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30%。

3、在聚居區內同一少數民族的人口數不及境內總人口數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比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少於1/2,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決定,可以少於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應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數民族應當有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三)軍隊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各地駐軍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的名額由駐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的人大常委會決定。

軍隊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名額由軍隊最高選舉委員會分配。

(四)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四、直接選舉

直接選舉是選民通過投票等方式,直接選舉人民代表。

直接選舉方式適用於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一)選區劃分

1、選區和選民小組

選區,是在直接選舉中設立的、選民進行直接選舉代表的基本單位。 選區也是代表聯繫選民的單位。

選區往往又劃分為若干選民小組。

2、選區的規模和類型

(1)選區的規模

選區的大小,應按照每一選區選1至3名代表的原則劃分。

城鎮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農村中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也應當大體相等。

(2)選區的類型

城鎮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城鎮中有生產(工作、事業)單位的選民一般在本單位所屬的選區參加選舉。

農村縣級人大代表選舉時,一般由幾個村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鄉,可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農村選鄉、鎮人大代表時,一般由幾個村民小組合為一個選區,人口多的村民小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二)選舉程序

1、候選人的提出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但每個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2、投票

投票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各選區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選民憑身份證或選民證領取選票。

投票之前,主持選舉的工作人員應統計並宣佈出席的選民人數,當眾檢查票箱,並組織選民推選監票、計票人員。

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如參加投票的選民不足半數,須改期選舉。

3、計票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主持人核對投票人數和所投的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凡選舉無效,須當即宣佈,並重新組織投票。

在確認投票有效後,統計投票結果。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4、代表候選人的當選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代表候選人得票數相等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選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

另選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參加選舉總選票數的1/3。

5、確認和宣佈

各選區計票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6、補選

人大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補選。

代表資格終止的,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與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五、間接選舉

(一)間接選舉

間接選舉是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間接方式選舉產生的制度。

間接選舉主要適用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同級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和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二)選舉程序

1、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提出。

2、代表候選人的確定

候選人名單提出後,如果提出的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法定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然後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提名、醖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2天。

3、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主席團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4、投票

主席團主持投票。

出席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人大全體代表的半數,選舉才能進行。

5、計票和宣佈當選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大會主席團人員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選舉結果由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6、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資格終止的,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原選舉單位人大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補選。

補選時可採用差額選舉方式也可採用等額選舉方式。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六、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成立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選舉會議成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佈並報全國人民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所選代表的代表資格,並予以宣佈。

(二)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方式由全國人大的有關決議作出專門規定。 台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七、選舉經費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八、違法行為的懲罰

對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應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

第二篇:中國選舉制度的發展!!!!!!!!!!!

中國選舉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本人首先聲明一下,這裏所指的“中國選舉制度”闡述的其實是新中國成立後的選舉制度,並不包括民國時期的選舉制度!(民國時期的選舉制度雖然為新中國建立後的選舉制度打下了基礎,但缺陷一大堆而且完全體現不出選舉制度的民主性)

接下來,先介紹一下什麼是選舉制度。選舉制度,是一國統治階級通過法律規定的關於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方法等各項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係。

迴歸一下歷史,正式的來説,新中國選舉制度正式建立的真正標誌是,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選舉法》。雖然該選舉法的缺陷很明顯,還有很多不可實施性的地方,就連鄧小平同志也在後來坦誠的説選舉制度“不夠完備”,“這是由於我國目前的社會情況、人民還有很多缺乏選舉經驗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實際情況所決定的”,“着眼於實際的民主”。但客觀地説,選舉法的規定可以理解,符合實情。飽嘗專制、官僚壓迫之苦,從未真正行使過選舉權利的中國老百姓能夠以此為武器,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主權利,揚起手中的鞭子鞭策政權機關,這無疑是中國歷史上一次民主大跨越。

尤其應該肯定的是,1953年選舉法及有關的選舉文件確立了我國選舉制度的“藍本”:普遍選舉,平等的選舉權,直接選舉和無記名投票,照顧少數民族的選舉權權利,規定黨組織、民主黨派、選民或代表的提名權,按居住狀況劃分選區等等。這些內容基本上為1954年憲法所確認,大都至今仍然沿用。像縣、市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專門受理有關選舉的訴訟案件等做法,到今天仍有借鑑價值。

在接下來的日子,選舉法一直在國內產生着積極的影響,推動着我國民主建設的發展,但到了1979年,“文化大革命”摧毀了選舉制度。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1953年選舉法為框架重新制定選舉法。選舉法歷經三次修改,中央多次發文指導選舉,不斷調適選舉制度與民主訴求的衝突。期間雖然有民主緊縮和選舉的退步,但總的來説,民主氣氛濃厚,選舉生動活潑,公民的政治激情釋放比較到位。

緊接着的幾個月選舉法被作出六大改革:直接選舉由鄉鎮擴大到縣一級;確立差額選舉制度(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中副職必須差額選舉,正職原則上實行差額選舉,但可以等額選舉),設立預選程序;採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選人的辦法”,代表或選民

與政黨、人民團體的提名權法律地位平等;宣傳候選人比較民主,提名人“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規定無記名祕密投票的投票方法;增設監督、罷免、補選代表等規定。

總的來説,新中國第二部選舉法站在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保證國家長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劇重演的高度來改革制度設計,選舉制度獲得巨大歷史進步。1980年前後,中國基層羣眾再一次燃起久違的民主熱忱,鄉鎮人大直選的同時,全國第一次縣級人大直選拉開帷幕。據1981年9月的全國縣級直選總結報告,2356個縣級選舉單位完成選舉工作,平均1249人選出1名人大代表。

時光再倒回1980年。11月初,北京市海淀區直選區人大代表,北京大學要選兩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學生。經初步提名醖釀後,18名學生被提名確定為初步候選人,當時,競選的大字報、辯論會、演講、座談會盛極一時,候選人經常在餐廳、教室、廣場進行辯論、回答提問、發表演説。一系列競選後,12月1日,一名國政系研究生以登記選民57%的得票率當選。湖南師範學院、浙江大學等也出現不同程度的競選。全國縣級直選總結報告指出,必須堅決反對“極少數人利用選舉人大代表的機會,搞所謂‘競選’”。這導致1982年選舉法把“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改為只能“在選民小組會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限制競選。地方組織法也將地方國家政權機關領導人員差額選舉的原則改為可差額選舉,也可通過預選實行等額選舉。第二次縣鄉直選中,一些地方出現不讓選民或代表提名,不準介紹候選人,大搞等額選舉,選民、代表民的選舉熱情“比較平淡”。蔡定劍教授認為,這是“選舉的後退”,“第一次民主選舉高潮後的小低潮”。

再後來,1982、1986年選舉法連續兩兩年被修改,儘管在規定縮小城鄉每一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減少代表名額,簡化選民登記手續等方面作了更合理的設計。但是,選舉法連同地方組織法的修改,主要觸及到民主選舉的兩個敏感而核心的問題:一是介紹候選人的

方式;二是預選和差額選舉的部分變性問題。這兩個“重量級”的問題在民主選舉中迂迴曲折,飄搖多變。與此相應的是選舉中,民主氣氛和選舉環境經歷了兩度不小的“波峯”、“波谷”。

1986年,在政治體制改革及地方人大和人民羣眾的強烈呼聲中,“兩法”朝着民主化方向作了修改。改變1982年限制介紹候選人的做法,規定間接選舉時,大會主席團向代表介紹候選人,推舉者在代表小組會上介紹所推薦的候選人;改變放任等額選舉的規定,重申並明確差額選舉的原則。有了法律武器,加上中辦1986年發的三個文件,1988年前後的選舉,“民主氣氛濃”,“四級人大換屆選舉成為最民主的一次選舉”。一些地方在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主席團組織候選人亮相,向代表發表施政演説,如1988年4月24日,朱鎔基應普陀區人大代表的要求,作了整整110分鐘的演説,贏得30多次掌聲,當選為上海市第七任市長。河北、廣西等27個省級人大換屆選舉副省級以上幹部中,主席團提名的9人落選,代表提名的12人當選。

最後到1995年,1988年前後的選舉,這裏較普遍地出現了黨組織提名的候選人落選,代表提名的候選人當選的態勢,中央有關部門曾提出把選舉制改為“首長組閣制”的意見。1995年初,“選舉法”和“組織法”修改不得不提上日程。所以接下來的修改側重於完善選舉程序,推進選舉民主化,規定更加平等的選舉;增加間接選舉的預選程序,不允許通過預選搞等額選舉;保證間接選舉提名、醖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實行“串聯提名”和“等額提名、差額選舉”的制度;縣級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歷經“熱”與“冷”的選舉砥礪,中國公民的政治情緒趨向冷靜和現實,選舉的理想化色彩逐漸淡漠。蔡定劍教授指出,民主選舉的發展與傳統“黨管幹部”的原則出現不協調,“民主選舉的發展處於相持狀態”。

一方面,公民、代表依法選舉意識與時俱進。2014年初,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區選舉人大代表時,兩位候選人因出差未能與學生見面,有655位青城大學學生拒絕投票。學生們説:“我們剛滿18歲,第一次行使選舉權,必須對自己負責,我們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雖然有候選人的簡介,但我們連他的高矮胖瘦,是否能為選民説話,以及參政議政水平和能力都不知道,怎麼投票”,“不見候選人,我們不選舉”。後經選舉委員會同學生商量,學生代表給在外地出差的候選人通電話,學生們才投票;北京順義區的選民對候選人不露面反響強烈,要求“見見面,是騾是馬拉出來遛遛”。2014年1月,湖南省常德市人代會選舉產生68名省人大代表中,有10人由代表提名當選;衡陽市人代會選舉產生78名省人大代表,其中23人由代表提名當選,佔當選代表總數的29.5%。

但是,另一方面,組織要求保證人事安排意圖的實現,有效控制選舉的格局越來越強烈,使選舉步入兩難境地,選舉實踐與公眾的民主期望產生衝突,人民羣眾對選舉的厭煩和冷淡情緒開始滋長,人民期望選舉制度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入世”的民主潮流。

雖然我國選舉制度大體上適應了我國的國情,但還有一些不適時、不是特別科學的地方

1、 缺乏有效的競爭機制。長期以來,競選被當作資產階級的東西,而視為禁區。我國的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從選民登記、選區劃分、到選舉程序,候選人的提出和醖釀,正式候選人的確定,代表的產生等都帶有濃厚的計劃指派色彩,選舉活動成了變相的組織安排活動,缺乏應有的競爭機制。

2、選舉權的不平等。2014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選舉法進了修正,規定縣、自治縣行政區,農村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省、自治區代表的名額為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數的區別分配。這種制度安排將農民置於政治上的弱勢羣體的位置,限制了農民的政治參與,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必然容易損害農民的利益。

3、直選範圍過窄。我國目前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行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多層次選舉方式。即縣鄉兩級人大的代表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多層次的間接選舉模糊了代表與選民之間的責任關係,削弱了代表與選民之間的聯繫,使選民不能及時監督代表,代表不能確切地表達民意。在直接選舉中,選民的意願最大程度上不會被扭曲,有利於保障選民的個人權利,真正體現人民主權的原則,但這樣的直選僅限於縣鄉兩級,範圍相對狹小。

4、監督難以到位。選舉法規定,人大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和原選單位都有權利免去自己選出的代表。選舉法對代表的監督僅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監督的內容和監督方式等均未作詳細的規定,實際操作難度很大,監督難以到位。

建國以來,我國的選舉制度有了很大的發展,選舉的民主程度逐步提高,選舉方式、選舉程序也日趨完善。實踐證明,現行選舉制度符合當前中國的國情,能夠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民主,它已成為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手段。針對這些問題,我黨和政府其實也正在不停地完善,在實際操作中儘量將可實施性提高,以達到民主的最大化!作為一個學生,本人還沒有實力去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只是希望黨和國家能盡力辦妥!!

第三篇:分析當代中國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問題及

完善

內容摘要:通過對有關資料的整理與分析,分析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若干缺失與不足,總結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基本特徵,規劃如何解決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選舉、制度、問題

參考文獻:《中國政治制度》、《人民選舉法》、劉建明.天理民心[m].北京: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3-390.郭道暉.法的時代精神[m].長沙:湖南出版社,1997.452.

正文:

一、選舉的概念

選舉是指某一社會羣體中的全體或部分成員,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據個體自己的意志,選擇若干人員擔任某項公職的行為。選舉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選舉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和。狹義的選舉制度是指由選舉法所規定的選舉制度,在我國指的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所規定的選舉制度。

二、選舉的特徵及認識

選舉制度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差額選舉、祕密選舉等原則。這是每個國家選舉制度的基本特徵,但在我國還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徵: 第一,沒有激烈的政黨紛爭。在世界大多數民主國家和地區裏,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常是政黨政治的舞台,議席的分配鮮明地反映

了政黨間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對議席的激烈爭奪向是政黨鬥爭的焦點之一,為了獲得較多的議席,各政黨都不得不開展大量的競選活動。在我國雖然各政黨既可單獨,亦可聯合提名候選人,但彼此之間似乎不存在任何競爭。

第二,選區制。世界上很多國家的選舉皆採用選區制,如英國採用的是單名選區制,德國採用的是選區制與比例制相結合的混合選舉制等。在我國區縣人大代表的選舉採用直接選舉,設有選區。自治洲、設區的市以上的人大采用間接選舉制,其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出。以全國人大為例,其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出的代表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等組成。這裏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質上就是以地域為標準來劃分的選舉區域,只不過在這樣的選區裏,人大代表是以間接的方式而非直接的方式產生罷了。

第三,多級間接選舉制。

三、中國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總的來看,我國現行選舉制度在保障人民當家作主,調動廣大人民羣眾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培養公民的民主意識、民主技能和民主習慣,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的選舉制度建設,正在根據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發展的要求,積極穩步地推進。特別是在人大代表選舉的制度建設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積累了很多經驗。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選舉法。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統一和規範建國初期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調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鞏固和建設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1979年制定了第二部選舉法,這部選舉法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制定的,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民主政治建設的實際需要,又先後於1982年、1986年和1995年進行了三次修正。各地根據這部選舉法的規定,制定了實施辦法。1979年選舉法的制定、修正和實施,對於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保障和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擴大公民的有序參與,提高人大代表的總體素質,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從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發展的要求看,我國的選舉制度也還存在着一些問題,需要進行改革和完善。

(一) 制度規定過於分散

(二)選舉過於頻繁

選舉頻繁的弊端:(1)增加了選舉經費支出,加重了財政負擔、基層負擔和農民負擔。(2)加大了基層的工作負擔,干擾經濟建設工作。(3)增加幹部選民的厭選情緒。

(三)部分制度規定滯後

在現行的制度規定中,存在着不適應民主政治建設需要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人民當家作主,影響了政權建設。

1.提名制度不合理,沒有充分考慮被提名人的意願

2.候選人介紹方式不適應民主發展的要求。

3.在間接選舉中,地方各級國家政權機關正職領導人“可以等額選舉”的規定,不符合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要求,弊端太多。

4.選區劃分缺乏相對穩定性。

(四)程序不夠嚴密

選舉制度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選舉程序的設計。選舉是否公平、公正,程序很重要。我國現行的選舉程序總的來説過於原則,不夠嚴密,這樣就給人為操縱留下空間,從而影響選舉的公平、公正。其主要表現是:

1.各級領導人的選舉程序過於原則。

2.代表選舉中,民主協商程序不嚴密。

3.對投票站的工作程序和流動票箱的使用程序,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4.村級選舉中的提名程序不科學。民主充分而選舉工作效率不高。

(五)制度之間存在衝突

制度之間的衝突,主要表現為在兩個方面: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要求與區域選舉制的衝突。

2.選舉制度與代表制度的衝突。

(六)遏制賄選問題

(七)選民意識問題

三、選舉制度完善及問題的解決

(一)改革選舉立法

(二)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

一是有計劃地逐步擴大人大代表直接選舉的範圍。 二是把直接選舉擴大到國家政權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

(三)解放思想,進行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四)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選舉程序

1.制定各級國家領導人員的選舉程序,在領導人員選舉中,最大限度地排除黨委部門的操作,侵犯代表的民主權利,從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買官賣官的情況發生。在黨管幹部問題上,各級黨委應當轉變觀念,要通過民主程序選人用人管人,要相信人民羣眾,相信代表。

2.在直接選舉中恢復預選程序,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實現差額幅度,把候選人的確定,集中到大多數選民的意願上。

3.規範投票站的設置和完善投票站的工作程序。使投票站的設置有利於選民和代表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使選舉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最大限度地消除指選和誘選的情況發生。

(四)調整任期,統一選舉時間

(五)改進提出與確定候選人方式

(六)完善候選人選舉介紹辦法

(七)採用多種辦法劃分選區與選舉單位

(八)深化對選舉的認識,增強選舉的競爭性

第四篇:第三章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

第三章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

選舉與民主政治

? 1.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環節。

? 2.選舉是人民進行權力委託的行為,是現代代議民主政治的基礎。

? 3.選舉是國家各類機關獲取合法性的途徑。

第一節選舉與民主政治

(一)選舉

1。概念:

選舉是指某一社會羣體中的全體或部分成員,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據個體自己的意志,選擇若干人員擔任某項公職的行為。

2。選舉概念的涵義:

(1)“社會羣體”,包括國家、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羣眾組織等,它們都可以通過其成員的選舉行為產生自己的代表或領導,這表明現代社會中,選舉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

(2)“全體或部分成員”,涉及到在一個社會羣體中哪些人有資格參加選舉,亦即選舉主體問題。

(3)“既定的方式和程序”,任何選舉都必須預先設定某種方式(如投票、舉手、鼓掌、起立等)和某種程序(如劃分選區、提出候選人、投票、計票、宣佈投票結果等),否則,選舉便無法進行。

(4)“選舉”,就其詞義上講,即選擇與推舉。選舉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選擇有被選舉權的人中的任何人,即根據“選舉人意志”做出抉擇,這是任何選舉的必要條件和關鍵所在。

“選舉人意志”受到多方面的影響,但選舉不能反映選舉人意志,稱不上真正的選舉。

(5)“某項公職”,任何選舉,都是有目的的行為,即為了選擇若干人員擔任某項公職。“公職”可以是國家元首、可以是國家代議機關的組成人員,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官員,也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長、經理、廠長、工會主席等各類社會組織的領導人員。

3。選舉的基本要素:

(1)主體(選舉人)

(2)客體(被選舉人)

(3)目的(產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舉手、海選等)

(5)程序(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流程)

(6)結果(宣佈選舉結果)

4。選舉的根本特徵:

是實現選舉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現代民主社會中的基本政治權利。從形式上看,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二)選舉制度

1。概念:

選舉制度是指規範選舉活動的各類制度。

其含義包括:(1)廣義上説,是指有關選舉一切公職人員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規、章程、規則和慣例等所有規範、準則的總和);

(2)從中義上説,是指有關選舉各類國家機關(代議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組成人員的制度;

(3)狹義上説,專指有關選舉國家代議機關組成人員的制度。

其內容包括,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確定,選舉所遵循的原則、選舉的組織機構、選舉的方式和程序、代表與選民關係等內容。這些內容一般都在各國憲法、選舉法和有關法律中明確規定。

2。選舉制度的本質

(1)現代社會裏,大多數國家承認並宣佈“主權在民”或“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國家權力;

(2)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必須通過選舉,將屬於全體人民的國家權力委託給由人民選出的代表(議員)所組成的國家代表(代議)機關去直接行使,或委託給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分別去行使;

(3)本質上,選舉是人民進行權力委託的行為,是國家機關(包括代議機關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獲得合法性的途徑,是現代代議民主政治的基礎;

(4)沒有選舉便沒有代議制,就沒有現代民主政治;

(5)選舉制度是現代國家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節選舉制度的主要原則

一、普遍原則

1。普遍原則:是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遍性。選舉權是指公民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被選為國家代表機關的權利。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公民參加國家管理最基本的政治權利。

2。憲法和《選舉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中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具有極大普遍性,與西方國家相比較,這種普遍性的限制條件是最少的。

二、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是指每個選民,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不允許任何選民有任何特權,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受到任何歧視。每一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就被選舉權而言,在選票面前,人人平等,嚴格按照得票情況決定當選者。3。在某些問題上,中國的選舉制度並不強調形式上的絕對平等,而是從本國實際出發,作了一些變通規定。

(1)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中城、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間的比例為1:4,即每一個城鎮選民代表的人數是鄉村選民代表人數的四倍。但當城鄉差別逐漸縮小和消除後,這一比例規定也撤銷。

(2)我國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中都有一定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從而保證各民族都能通過各級人大平等地討論、決定和管理國家事務。當然,隨着民族差異的縮小,這種規定也會逐漸撤銷。

這兩種形式上不平等的規定,對中國民主發展的現狀而言是一種合理的選擇。這也是對少數人權利保障所必需的,從憲政民主的角度來看,這種形式上不平等的規定也是必要的。

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

1。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直接通過投票等方式,選舉產生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

由下一級代表機關代表選民的意志,選舉產生上一級國家代表機關代表的叫間接選舉。

直接選舉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達,後者是選民意志的間接表達。理論上講直接選舉的民主程度更高。

2。我國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適用範圍的變化

1979年選舉法擴大了直接選舉的範圍,規定縣(自治縣)人大代表也由直接選舉產生。

其意義:(1)廣大選民直接選舉縣人大代表,擴大了我國公民直接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2)縣、鄉鎮人大代表直接對選民負責、接受選民監督。(3)有利於加強縣一級政權的建設,推動了鄉、鎮政權建設。(4)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至縣一級,是我國政治體制改的重要成果。

2. 直接選舉範圍受到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交通、通訊等各方面的實際條件影響。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發展方向,應該是直接選舉的層級越來越高,直至全國人大代表都直接選舉產生。

四、祕密投票(無記名投票)原則

1。祕密投票即無記名投票,是指選舉人採取不公開的方式,在選票上註明自己選中的候選人,而不簽署自己的姓名,並親自將選票投入密封的票箱。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採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祕密投票雖只是一種投票方式,但關係到人民羣眾能否自由表達自己意志。

2。無記名投票能解除選民自由表達自己意志的顧慮。

現在一般在投票站設有祕密“寫票間”。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選票,投票站設有“代寫選票處”。

3。同無記名投票相對的,是記名投票或者以起立、歡呼、舉手等公開方式代替投票。

這種投票方式,只在少數情況下使用。

4。新修訂的《選舉法》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的投票方式”。

五、差額選舉制度

差額選舉是指參加選舉的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代表數的一種選舉方式。現代民主國家一般都實行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有利於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增強“接受選民選擇”、對“選民負責”的觀念。

為了保障選舉按照以上原則實施,選舉法在選舉經費和司法方面對選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做出了保障。 為確保上述各項原則的貫徹,《選舉法》做出了兩項保障性規定。

1。經費保障: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經費,由國庫支出。

這為廣大選民和代表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提供了物質條件。

2. 司法保障:對下列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

(1)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2)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3)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三節 主持選舉的機構與選舉程序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

1、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選舉的都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2、選委會就其性質而言,是主持和辦理選舉工作的臨時機構。選舉工作一旦完成即撤銷。

根據我國《選舉法》第七條規定: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2)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3)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3。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包括:

(1)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規定選舉日期;

(3)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做出決定;

(4)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5)彙總並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候選人的名單;

(6)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選舉;

(7)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此外,還有擬定選舉工作計劃、培訓選舉工作人員、宣傳《選舉法》、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等。

3。選舉委員會可以設立辦事機構。

一般選舉委員會在實際操作中都設立辦公室,由有關部門派人蔘加。

辦公室通常含有祕書組、聯絡組、宣傳組、組織組、選民登記及選舉事務組等,各族負責辦理選舉中的某項具體事務。 有些地方的選舉委員會還設立派出機構。

各選區則成立選舉工作小組,負責本選區內的有關選舉事務。

二、劃分選區與選民登記

在直接選舉中,選委會建立後,即應擬定選舉工作計劃、規定選舉日期,並劃分選區。

1、選區是指選民進行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基本單位,也是代表聯繫選民,開展經常性工作的基本單位。

根據《選舉法》規定:

(1)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2)城鎮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農村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2。選區類型:

a。在農村:

(1)在農村選縣級人大代表時,一般由幾個村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人口特多的村或人口少的鄉,可單獨劃為一個選

區;

(2)選舉鄉級人大代表時,一般由幾個村民小組合為一個選區,人口多的村民小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b。在城鎮一般出現3類選區:

(1)由1個生產(工作、事業)單位或1個居民區單獨建立的選區,稱為獨立選區;

(2)由幾個生產(工作、事業)單位聯合組成的選區,稱為聯合選區;

(3)由1個居民區與該地區內若干生產(工作、事業)單位聯合組成的選區,稱為混合選區。

選民小組:

一個選區又可劃分為若干選民小組,由選民推舉產生小組長。

選舉活動中的有些內容,如學習文件、提出與介紹候選人等,一般都在選民小組中進行

3、選民登記

選舉委員會培訓各選區的選舉工作人員,向選民宣傳《選舉法》;並進行選民登記。

(1)按選區進行選民登記;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予以法律上的認可,關係到選民資格的確立。任何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加以公佈,才能成為選民。

我國《選舉法》規定:

(1)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2)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並應當發給選民證。

(3)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4)根據法律規定,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發揮原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

這些人不進行選民登記,不列入選民名單。

(5)下列人員准予行使選舉權利:

(a)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b)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c)正在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

(d)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e)正在受拘留處罰的。這些准予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員所述的原選區,應把他們登入選民名單。

(6)選民資格審查

a.主要審查國籍、法定年齡(年滿18週歲)、法定權利。

b.不能讓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被錯誤的剝奪應有的權利,也不能讓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登入選民名單

三、提出、確定與介紹候選人

提出與確定代表候選人,是整個選舉工作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是進行投票選舉的基礎。

在代表候選人提出、確定環節須充分注意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1.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出主要內容包括:

(1)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2)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有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3)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彙總後,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佈,並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覆醖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

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並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佈

(4)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醖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醖釀、討論。、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本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5)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這樣可以使一些中央領導人分派到各個代表團

2。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四、 投票與宣佈選舉結果

投票是一種非常莊嚴的行為,它將最後決定誰當選人民代表,由誰來組成國家權力機關。

從選舉工作來説,投票是決定性的環節;

從選民來説,投票是行使選舉權的直接表現。

1、在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選民根據選委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選民證領取選票,在各自選區設立的投票站進行投票。

對接受刑事處罰的、享有投票權的公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或委託由選舉權的親屬投票。

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

2、選民在選舉期間不能親自投票,經選委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委託不得超過3人。

3、各選區計票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4。按照現行《選舉法》規定,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在任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補選。代表資格終止的,缺額代表另行補選。

5。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即進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即等額選舉)

6。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選舉結束後,主持選舉工作的選委會需要對整個選舉工作作一總結,並做好有關文書材料的立案歸檔。然後,選舉委員會即告撤銷。

五、間接選舉的程序

1、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實踐中,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主席團在間接選舉中發揮重要作用。

2、間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間接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產生途徑主要有3種:

(1)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推薦;

(2)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推薦;

(3)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

推薦者(包括政黨、人民團體)必須向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級人大代表。

候選人名單提出後,由大會主席團印發全體代表醖釀、討論。

3、如果政黨、人民團體、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選人人數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則進行預選,再進行選舉。

4、在間接選舉中,人大主席團應向代表介紹候選人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5、在間接選舉中,由人大主席團主持間接選舉投票。

(1)根據法律規定,出席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各該級人大全體代表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

(2)投票前,應宣佈到會的代表人數,當眾檢查票箱,組織代表推選監票人、計票人。

(3)投票一律採取無記名方式。

(4)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5)所投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等於或少於有效。

(6)間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不是到會代表)過半數的選票,使得當選。

6。代表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資格終止的,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原選舉單位閉會期間,可以由其常委會補選。補選可以差額也可以等額選舉。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第四節港澳台地區及解放軍選舉人大代表的辦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

1、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代表的辦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36名,代表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成立選舉會,組成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二、台灣省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的協商選舉辦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了《台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方案》規定,台灣省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解放軍的台灣省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協商選舉產生。

1。台胞中選出全國人大代表,一般採用協商選舉的方式。

2。根據台胞分佈的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3。參加協商代表為120人,在北京舉行協商選舉會議,最後選出13名台胞出席全國人大。

三、解放軍選舉人大代表的辦法

1、根據選舉法,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該《辦法》對參加軍隊選舉的範圍、軍人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委員會、代表的產生、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序都進行了詳細規定。

3、選舉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各級召開軍人代表大會複選產生。連隊和基層單位召開軍人大會選舉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軍分區、師級警備區、省軍區、軍與相當於軍的單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各該級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委、國防工業辦公室、軍事科學院、政治學院、後勤學院的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

第五節 繼續完善我國選舉制度

1、要保證政黨(特別是中共黨)、團體和代表聯名提名的候選人平等的競爭地位。

2、一定要依法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來確定正式候選人。

二、完善候選人的介紹辦法

1、“三結合”的候選人介紹辦法,即由選舉委員會、推薦者或候選人自我介紹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候選人的介紹。

2、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介紹候選人。

三、採用多種方式劃分選區與選舉單位

1、繼續堅持按地區選舉的制度外,可以輔以按界別選舉和其他方式產生部分代表的辦法。

四、合理推進直接選舉的範圍

直接選舉的範圍可定要逐步擴大,但要適合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現狀。

五、深化對選舉的認識

增強選民意識;

教育、動員公民正確應用自己的選舉權。

六、增強選舉的競爭性。

避免選舉形式化。

在候選人提名中增強競爭性。

第五篇:蔡定劍:聚焦中國選舉制度

蔡定劍:聚焦中國選舉制度

作者: 蔡定劍

今年是人大政協換屆選舉的重要一年,萬眾矚目的“兩會”也正在北京舉行,在這種 情況下,公民的選舉權越來越為社會各方所關注。

民主選舉是我國民主制度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一環,選舉權,是每一個公民擁有的管 理自己國家的至高無上權力,與每一個人都密切相關。因為它不但是一種政治行為,而 且是廣大人民切身經濟利益的體現。

中國選舉狀況到底是個什麼樣子,存在哪些問題,改革的方向應該是什麼?全國人大常 委會祕書處副局長蔡定劍博士對此問題作了深入地分析,足以使我們每一個人對我國民 主選舉的現狀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蔡定劍,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祕書處供職,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民 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兼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教授,國家行政學院法 學部研究員、北京政法管理幹部學院特聘教授等。

新中國選舉制度的變遷

馬克思主義關於選舉的民主理論有所謂四原則:即選舉的普遍、平等、直接、祕密原 則。選舉是否民主,一般用這四原則來衡量。蔡定劍教授説:搞什麼樣的選舉制度,在 新中國建國初就提出這個問題。由於中國的情況比較特殊,中國的經濟文化還比較落後 ,好多人還不識字,人民的覺悟程度還不高,國家這麼大,一下子搞普遍、平等、直接 的選舉有困難。所以1953年的選舉法是一個非常有限的民主選舉制度。文革後,經歷了 沒有民主和法制的慘痛教訓,這時中國共產黨對中國的政治體制做了一些重要的改革, 其中有一項改革是選舉的改革,它包括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將直接選舉從農村鄉一級 擴大到縣一級;規定進行差額選舉,代表和選民可以聯名提名候選人,並可以以各種方 式宣傳候選人。

在過去20年,民主選舉總的是在不斷前進。1986年中央提出搞政治體制改革,1988年 前後的選舉,通過修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進一步推進差額選舉和完善介紹候選人的 制度。在選舉的普遍性與平等性方面,我國都已基本做到。現在問題比較大的是直接選 舉,我們直接選舉的程度是非常低的,現在老百姓只能直選村長,只能直選鄉人大代表 和縣人大代表,所以我國的直接選舉的程度是很低的。從世界範圍看,全世界180多個 國家和地區,國家議會(有兩院制的下議院)不是直接選舉的佔到少數。

在提到國家機關領導人差額選舉的問題時,蔡定劍説,法律規定,國家機關領導人的 選舉,副職一律都要搞差額,正職是可以搞差額,也可以搞等額。那麼這樣一規定各地 提名的正職一定是等額的,不可能提差額候選人;1988年前後。中國搞政治體制改革, 不少地方的選舉,包括正副省長、國家機關領導人,組織部門提名的都落選了,我的統 計是有11個地方這種提名都落選了,而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當選了。這是以前從來沒 有發生過的事情。同時,蔡教授坦言,地方選舉中尊重民主是經過很艱難的鬥爭,全國 人大一步一步地在法律上將選舉程序民主化,但實施中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高投票率背後的問題

選舉會有副作用的,選舉帶來的副作用如果不能很好的抑制,很有可能被人利用來破 壞選舉和扼殺選舉,比如在農村裏用金錢來控制選舉、家族勢力和暴力行為等等已經出 現,有些人不主張搞選舉就是以這個理由來反對選舉,説這樣把農村搞亂了。選舉肯定 是有副作用的,問題是如何來看待利弊,問題是我們是否有措施把它的弊端限制在最小 的範圍內,這是我們要面臨的問題。

蔡定劍(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教授提到,中國選舉還存在一個高投票率的問題,據瞭解,最近20年,中國參 選率從總體上不斷攀升,居高不下,一段時間,個別地方甚至接近100%。很長時間,高 參選率一直被稱作中國民主的一個成果。分析其成因,專業人士認為有幾方面:首先是 舉國動員體制。在我國過去集體主義體制下,政府對全體民眾有一種強大的動員能力, 而這種動員能力在選舉中得到最好的體現。

其次是委託投票被濫用。委託投票在總投票數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少則佔百分之十 幾,多則百分之三四十。“委託投票從立法本意上説,是少數個別的變通處理辦法,但 一些地方為了單純追求高參選率,把委託投票變成了一種主要的投票方式。而委託投票 有的成了一人代寫一大把選票。在這種情況下,參選率失真也就不足為奇了。”

第三是流動票箱的作用。流動票箱的本意是因為中國地域遼闊,為方便選民而設,但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它卻成了參選率沒有達到要求時的一種應急措施。在一些地方,每 當選舉快結束、而回收的選票還難以達到上級要求時,工作人員就拿着票箱走街串巷收 票。“問題正出在這裏,由於沒有一套嚴格的程序限制,回收上來的選票很多是由工作 人員填寫的。這種現象屢見不鮮。”對此,一位研究者指出,高投票率並不完全反映中 國選民的參選積極性,也不完全反映民主發育程度的高低。

選舉與利益脱節導致厭選

與我國選舉的高投票率相對應的是我國選民厭選情緒的日益濃重。“參選率不單單是 一堆簡單的數字,相反,它已被賦予了很強的政治內容。在我們國家,選舉已成為一項 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務,而任務往往和具體指標聯繫在一起。”在這種性質的驅動下,神 聖的公民選舉漸漸形式化,可以説,厭選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成為選舉工作的最大 難題。

令人憂慮的是,這種厭選情緒已經蔓延到搞選舉的幹部和機構。蔡定劍曾採訪過一位 在中央國家機關工作的法學博士,蔡定劍問他是否願意參加人大代表的選舉,他説,“ 從理論上講,我會對選舉感興趣,但説實在話,如果不是領導提出要求,我不會主動去 投票。”這位博士進一步説,“我們的人大代表都是按單位組織選舉的,雖然也允許大 家聯名提候選人,但不管你提了多少候選人,最後協商的結果往往還是按領導的意圖確 定正式候選人,這樣的選舉很難引起大家的興趣,其實誰當選也無所謂。”

“我們通常以為的精英羣體,如知識分子、公務員、企業家等,也都有厭選的情緒。 我在北京一些高校和科研單位專門作過調查,他們當中一些人對待當前選舉的冷漠態度 讓我吃驚,更讓人吃驚的是,人大系統有相當一部分人也對選舉感到厭煩。”蔡定劍説 。

為什麼會厭選?相關人士指出,公民是為了利益才參加選舉的,而不是基於對政治感興 趣或是對民主所做的善意的理解才參加選舉的,他們參與願望的強弱取決於利益的大小 ,而不是取決於政治覺悟的高低和民主意識的強弱。中國目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選 舉和利益脱節。首先,選民和代表之間沒有形成一種穩固的利益關係,雖然憲法和法律 規定代表是由選民選舉產生,必須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但並沒有一套銜接細

密的程序設計使之成為一種有效的機制。其次,由於人民代表大會 的決策作用還不夠大,所以,他們無法主宰選民的利益。

此外,在中國現行官員選舉中存在的形式化問題也是選民積極性不高的一個原因。比 如,國家規定差額選舉為基本原則,特殊情況可進行等額選舉,但在實踐中,卻往往等 額選舉成為常例,差額選舉反而成為特例。而在一些地方,有些副職領導人員選舉搞“ 陪選”;候選人介紹簡單、不透明,缺少實質性的內容,問卷調查顯示,77.9%的代表 只瞭解國家機關候選人的“一點簡歷”,另有12.4%的人對候選人“很不瞭解”,只有6 .4%的人表示“很瞭解”。這些也都制約着選民的積極性。

文化素質不能決定參政能力

中國要進一步發展民主,擴大直接選舉就碰到了一個很大的理論障礙。這種理論説: 中國經濟文化落後,老百姓的素質太低,不能搞擴大直選,這是中國的國情;如果搞得 不好會把中國的社會搞亂。這種理論在知識分子、政治家包括在老百姓中都有市場。中 國的這個理論不是現在才產生的,近代史上我們的許多精英領袖人物康有為、梁啟超、 孫中山都是這麼認為的,有過這方面的講話。

在這個問題上,蔡定劍教授用自己的調查報告,以事實説明了:文化素質與民主選舉 並沒有直接的關係。“當我看到當時競選和投票的錄像時,我受到極大的震動和感染。 ”蔡定劍説,“當中國農民在為了自己的選舉權利不顧阻擾、四處奔走,冒着被打擊報 復的危險時,我們的一些理論家還在指責他們素質太低,不配搞民主選舉呢!”

這次調查證實了大量問卷調查的結論,即民主選舉與公民素質和文化水平沒有直接關 系,相反,只有利益才是決定選舉的動力,有利益才有激情,才會去投票。在安徽、在 四川、在河北,蔡定劍不只一次地發現中國農民的民主熱情。“説農民素質太低,搞不 了選舉,完全是一種主觀想象。“民主實踐是最好的民主教育,”一次直接的民主實踐 超過100次的民主教育。利益因素是選舉最有力的動力。”

蔡定劍得出的結論是: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一種好的政治制度就是要使個人利益 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一種好的選舉制度就是能使選舉行為與人們的利益建立聯繫。選 舉制度的真諦在於通過公民廣泛的參與,選出代表某種利益的人來。每個智力健全的公 民都能判斷自己的利益所在,關鍵是我們相不相信羣眾,是不是真正尊重公民的民主權 利。

調查結果也證明,“公民的文化素質並不能決定他的政治參與能力。”蔡定劍教授補 充説,從調查分析來看,有的與想象的是一致的,而有的卻是完全相反的。比如公民的 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與選舉意識和行為的關係。還有政治身份,如黨員、國家機關的 幹部,一般來説選舉的積極性表現得會相對高一些。但是對數據進行深入的分析發現, 幾乎所有的調查表明,農民的選舉意識比城市的市民的選舉意識要高,比大學生要高。 無論是選舉意識,選舉參與程度,選舉改革的態度,農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學生都要高。 另外很多數字都表明:大學生的選舉參與程度比農民的要低,還包括知識分子、科研人 員。他們對選舉的民主程序和政治環境感興趣,對他們認為不感興趣的選舉是很冷淡的 。而農民對選舉有很高的熱情,這是因為利益因素在起作用,無所謂素質高低。所以不 能説大學生的選舉素質就比農民高。也許文化的因素,政治的因素,經濟的因素在一定 程度上起作用,但是最終決定作用的因素還是利益。在利益的作用下,其他因素都會排 到次要的地位。

“什麼是政治素質、政治覺悟?”蔡定劍説,“如果大家把政治看成是政治知識、政治 理論,那確實是知識分子的政治素質高。但為什麼實踐中知識分子比農民還不願去投票 ?什麼是政

治,説明白就是公眾參與自己事務的管理就是政治,如果這樣來看政治素質 ,那麼只要是一個健全的人,一個能夠意識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參與政治。 對選舉來説,人們看到利益所在就會積極投票,看不到利益所在就不會積極投票,任何 人都一樣,無所謂素質高低。關鍵是你讓不讓他們參與和給不給適當的途徑參與,在制 度設計上能否把政治行為與個人利益聯繫起來。這就是我們的結論。”

農村“草根民主”漸成氣候

談到當年村民自治、村委會選舉這個超前舉措是怎麼搞起來的問題時,蔡定劍教授談 到了當年彭真委員長對這個法的首創之功和大力支持。他説,是彭真委員長提出要搞村 民自治,民主選舉,力主要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當時討論這個法律時,很多人不同 意,常委會就討論了三次,代表大會還討論了一次,那時一個法律一般在常委會上討論 一次就通過。為什麼討論這麼多次?就是反對的人不少。沒有彭真這個法是不可能通過 的。

當時為什麼彭真會提出這個問題?蔡定劍説,彭真是20世紀50年代黨中央主管政法的一 位領導人,他是當過北京市委書記,全國人大的副委員長。文化大革命開始他是第一批 受害者,被投入監獄好象是有8年。文化大革命以後在反思歷史經驗教訓的時候,彭真 是在老一代的領導人裏面在民主法制方面反思比較深刻的一個。當時他為通過這個法, 專門有個講話,他説:中國搞民主,要有兩個方面,在上面,從我們中央來講,是要發 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作用,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大事;下面要搞村民自治, 民主選舉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讓農民能夠直接管理自己 身邊的事情。九億農民如果自己身邊的事都管不了,談什麼當家作主,管理國家大事。 他提出村民自治當時很多人覺得這個法會把我們黨和政府在基層的基礎都搞掉。

蔡定劍説:“這個法律雖然在1987年勉強地通過並頒佈,因為有一些不太贊成的投票 ,就在這個法後面標了一“試行”。這個法通過後在很長的一段時間沒有人知道,默默 無聞。當時我認為,這個法先制定了再説,先實施不了也沒有關係,總有一天會有人把 它撿起來當作一個武器來使用的。我在1988年寫過文章,談如何實施村委會組織法。村 民選舉制度確立以後,一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民政部在個別地區從搞試點開始將這個 法逐步實施開來。首先是在吉林、山西、河北等地。通過試點、推廣,村民選舉制度得 到承認、發展。到1998年,民政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總結村民民主選舉和自治的經驗, 全面修改《村委會組織法》,將一些好的制度又加了進去,這個制度已經作為中國的“ 草根民主”逐步紮根開花。當然大家也不要太樂觀,這種很嫩的花也會很容易被人踐踏 。”

中國選舉制度改革應從何處入手

通過對中國選舉現狀的分析,就中國民主選舉制度改革的問題,蔡定劍教授也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中國搞民主選舉會把社會搞亂,影響穩定,這 種觀點是長期以來拒絕擴大直接民主選舉的很有説服力的理由。實際上,民主選舉不但 沒有把社會搞亂,相反,很多地方都是通過選舉,實現了由‘亂’到‘治’。”蔡定劍 説,“選舉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中國應當成為一個更加民主的社會,但在向着這一理 想奮鬥的過程中,也存在着許多問題和困難,我們的路還很長。”

蔡定劍教授指出,1949年後,我國建立了民主選舉制度,但是,我國選舉的民主化程 度仍不很高。政治體制的改革和政治制度的文明將是我國現代化發展的應有之義,而選 舉制度的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和核心問題。這就是我們之所以特別關注選舉改革 的原因。 對於民主選舉制度改革的問題,許多專家作了有意義的探討。有的專家強調國家機關 領導人員選舉機制的改革,要求保障代表提名權,將法律規定的代表提名權落到實處, 代表提名不應受到任何不合法的限制。此外,還要建立非對抗性競爭機制。“在選舉安 排上,必須為候選人開展競爭活動留出必要的時間;競爭選舉活動也應當在本級人大常 委會或者單獨組織的選舉機構主持下有秩序地進行。”

在如何發揮候選人自身作用的問題上,專家認為,候選人主要以自己的力量開展宣傳 活動,應該可以在公共場所和廣播電視上進行演講,在允許的公共場所張貼宣傳品等; 同時允許組織義務後援班子;候選人也可以投入一定費用,用於印發宣傳品、打電話等 必要開支,但應當有最高限額。通過這樣,儘可能的杜絕變相等額,完善和擴大差額選 舉。實踐證明差額選舉是可以成功進行的,應當從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

從選舉的技術角度,有專家分別對省級人大代表和較大的市的人大代表直選進行了假 設分析,認為從這個角度上,中國先在省級和較大的市一級擴大直接民主選舉是可能的 。並有相關人士對中國進行鄉鎮長直接選舉改革的條件是否成熟問題進行了大量的論證 。

您可能對以下相關範文感興趣:

第四章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複習資料)

中國美國的選舉制度

從中西方選舉制度對比來研究中國選舉制度的完善

中國基層選舉制度隨想

中國古代選舉制度與中國文化____對考試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