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事項報告多篇

個人事項報告多篇

【第1篇】《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個人理解心得體會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個人理解心得體會1: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兩項法規”)。對此,中組部有關負責人就上述兩項黨內法規回答記者提問時透露,新規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適當調整,央企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都要如實上報“家事、家產”。

兩項法規的出台是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完善中國特色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實踐成果上升為制度規範的現實需要。兩項法規的頒佈實施,對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地區各部門應把貫徹執行兩項法規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要引導領導幹部準確把握兩項法規的主要精神和具體要求,切實增強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嚴格按照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做到真實、準確、完整,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要真實。就是要本着對組織忠誠老實的態度,如實、客觀、坦誠向組織報告每一個事項的真實情況。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要準確。就是要認真查閲相關證件、合同、賬户、執照等材料上記載的信息,逐項一一對照填寫。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要完整。就是要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相關人員進行溝通核實,確保應報盡報、無遺漏。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個人理解心得體會2: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

其中,《規定》是對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修訂後出台的;《辦法》是新制定的。《規定》、《辦法》的印發實施,對於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執行離不開責任擔當。筆者注意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裏,反覆強調了“認真”二字。通知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把貫徹執行《規定》、《辦法》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高級幹部要帶頭執行,切實增強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切實做到忠誠老實,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通知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持之以恆抓好《規定》、《辦法》的組織實施,加強抽查核實,敢於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

據有關方面統計,十八大以來,至少有9名省部級官員被指“隱瞞個人有關事項”,比如河北原省委書記周本順、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等。全國因不如實報告被處理的幹部多達13萬人。可見,全國各級黨組織、各級黨的組織(人事)部門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相關規定是“認真”的,絕非雷聲大、雨點小用來嚇唬人,頂風違紀者一旦露餡,必定吃不了兜着走。而且,此次《規定》更一步加大了核查力度:個人有關事項從只報不查到又報又查,從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隨機抽查比例提高到10%,兩項合計年查核率達到25%。可以肯定,下一步,各級黨組織必將以更加“認真”的態度,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勇氣、更大的氣力,抓緊抓好《規定》《辦法》的貫徹執行。

每一位黨員領導幹部都應該在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做到言行一致、表裏如一,而不能陽奉陰違、兩面三刀。領導幹部能否認真地、如實地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考驗其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強不強,能否嚴格守紀律、講規矩,能否對黨忠誠老實,能否自覺接受紀律約束,以及是否清正廉潔、是否“有病”的試金石。讓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無論從遵守紀律還是從促進廉潔從政防止腐化變質的角度來説,是考驗,是監督,更是愛護。所以,每一位黨員領導幹部都應該“認真”對待《規定》《辦法》,堅決遵守,坦坦蕩蕩做人、實實在在做事、清清白白為官。

【第2篇】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個人學習認識

隨着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的出台實施,從嚴治黨不斷以各種形式向縱深發展,腳步鏗鏘有力。以下是本站範文網整理的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個人學習認識,歡迎閲讀參考。

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個人學習認識(一)

近日,領導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出台新規,要求抓住“關鍵”少數,明確“如實”底線。從嚴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切實牽住了幹部廉潔從政的“牛鼻子”。

隨着從嚴治黨縱深推進,制度之籬越扎越緊。然而,仍有少數幹部“任性”填報,房屋平方填個大概,股票資產囫圇瞎報,甚至財產房產總是“遺忘”、護照在手“説走就走”、家屬定居國外“毫不知情”。不報、漏報、瞞報,歸根結底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有幹部認為個人事項屬於私事,填起來有所保留、避重就輕;二是一些“帶病”幹部心中有鬼、心存僥倖,於是不如實彙報或是乾脆隱瞞不報。

《黨章》規定,“黨員要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可連實話實説都做不到,何談“對黨忠誠”,又哪來廉潔幹事?瞞報個人重大事項,並不是無傷大雅的“小事、小節”,廣大領導幹部應把“8項家產”、“6項家事”的申報當成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在“私事”的填報上,做到“零”保留,體現忠誠、“報”出平安。

個人事項報告“零”保留,體現的是忠誠。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制度,是檢測一個幹部是否忠誠、乾淨的試金石。作為黨員幹部,應站在對黨和組織忠誠的高度,對出台的新規做到學深學透、入腦入心。對個人、配偶、子女等各項情況要逐一核對、如實填寫,做到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做個講政治、守規矩的明白人。

個人事項報告“零”保留,報出的是平安。不少問題幹部是從隱瞞個人事項這種“小微”違法亂紀事件開始,一步步從“小蒼蠅”墮落成為“大老虎”。廣大幹部要把個人重大事項申報當成自查,在如實填報的同時,善於攬鏡自照、舉一反三,及早發現苗頭性問題,進行自我檢查、自我修復、自我提升,從而真正“報”出平安。

“開弓沒有回頭箭,反腐沒有休止符。”廣大黨員幹部應帶頭從小事做起,在細節上保持對黨忠誠無保留,切實維護好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制度的權威性,讓報告個人事項成為廉潔從政的“護身符”。

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個人學習認識(二)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新制定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和《辦法》的出台彰顯了我們黨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和恆心,對於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員幹部落實規定要“守信不欺”,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守信不欺要對黨絕對忠誠。習近平同志指出:“對黨絕對忠誠要害在‘絕對’兩個字,就是唯一的、徹底的、無條件的、不摻任何雜質的、沒有任何水分的忠誠。”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檢驗幹部成色的“試金石”,是對黨是否忠誠的直接體現,守信不欺就要求如實填寫報告,老老實實、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向組織報告自身情況。填報中,一些人思想麻痺,將填寫當成“小事”;心存僥倖、避實就虛填報,漏報、隱瞞真實情況,這就是對黨的不忠誠,要堅決糾正,堅決制止,堅決處理,零容忍態度決不改變。

守信不欺要強化紀律底線。習近平在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講話中曾説“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要把紀律作為黨員幹部行為的底線、紅線、高壓線。《辦法》為今後嚴肅處理如實報告的行為劃出了底線,亮出了紅線,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黨員幹部一定要喚醒心中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執紀先於執法,黨紀嚴於國法,在實際填報過程中,頭腦不要糊塗,行為不要犯錯誤,堅決把紀律挺在前面,只有自身正、自身硬、自身淨,才經得起組織監督檢驗。

守信不欺要提升道德修養。先秦的荀子早就有言:“誠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守信約是事關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大事,事關國家興亡,小則關係到個人操守信譽。黨員幹部務必高度重視道德修養,將誠信作為立身處世,幹事創業之必須,把加強道德修養作為十分重要的人生必修課。如實填寫報告是對幹部道德修養的基本要求,口是心非,言行不一,隱瞞不報,對組織忠誠就是一句空話。有諺曰:“得黃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諾”,黨員幹部填寫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是對組織的莊嚴承諾,要修正和摒棄麻痺心理、僥倖心理,把據實二字落到實處。

【第3篇】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本資料權屬文祕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本站範文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覆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八、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局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局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包括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二)本人蔘加與操辦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留學、勞務輸出和定居的情況;(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親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購併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根據報告內容認真填寫《**局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一式兩份,於事前15日內主動上報受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在事後10天內以書面形式補報,並説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第五條 局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局機關黨委負責受理。受理部門要對所報告事項依據有關規定和政策進行審核,於10天內在“報告表”上籤署意見,並通知報告人。報告內容情況特殊的,應由受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審核,並在10天內將審核意見用文字形式答覆給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第六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第七條 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第八條 局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納入領導幹部行為監察範疇。負責受理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的機關黨委,每年底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第九條 今後上級有關部門如有新的規定和要求,按新規定、要求執行。第十條 本規定由局機關黨委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5篇】關於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各羣眾團體: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省、市紀委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根據市紀委榆紀發〔20xx〕44號《關於重申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現就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報告對象

縣、鄉兩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科級以上幹部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科級以上的幹部。

二、報告內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三、具體要求

(一)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應於事前一週內向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報告;其他個人重大事項在事後一個月內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當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

(二)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三)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情況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一項內容,存入本人廉政檔案。

(四)領導幹部發生應當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應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備案表》。對報告內容以外,需要進一步説明的情況,要形成書面報告,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簽註意見。縣(處)級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要按時上報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備案。科級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要按時上報縣紀委黨風廉政室備案。

【第6篇】頑瘴痼疾自查自糾範文 個人頑瘴痼疾自查自糾事項報告

在上學期間,相信大家都寫了很多作文吧,作文是一種記錄生活和表達內心想法的方式,具有創造性和綜合性。你見過的別人的作文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摘選的頑瘴痼疾自查自糾範文(精選兩篇),希望大家喜歡。

頑瘴痼疾自查自糾範文(六大頑瘴痼疾整治自查報告)

一、“六大頑瘴痼疾”主要內容 根據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動員會部署安排,確定要以突出問題整治帶動面上問題整改、作風形象改觀,集中整治“六大頑瘴痼疾”: 1.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2.違規經商辦企業;3.違規參股借貸;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5.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6.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7.離職檢察人員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 二、“六大頑瘴痼疾”存在問題 通過深入學習教育提高檢察幹警查糾問題的思想自覺和政治自覺,通過全面排查、深挖細查,共發現屬於“六大頑瘴痼疾”範疇的問題11個。其中,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1個,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4個,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問題6個。 (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 個別人員認識不清,對於不屬於填報的情況進行填報;個別人員填報內容不完整,沒有詳細記錄被記錄填報對象基本情況及簡要情況等主要內容,不能全面反映過問情況;記錄報告主體不全面,沒有做到全覆蓋。 (二)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 1.檢察機關對監獄報送減刑、假釋案件相關資料不全面、不及時問題,沒有通過正式方式及時糾正,審查不認真不細緻。 2.檢察機關對監獄提供的減刑、假釋積分考核、獎勵審批表等減假依據停留在事後書面審查,忽視同步對罪犯考核得分客觀性、真實性的實質考察、審查;對罪犯的詢問沒有做到全覆蓋。 3.針對監獄重視勞動改造輕視思想改造、對罪犯認罪悔罪教育改造力度不足問題,檢察監督不實不細。 4.對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檢察監督特別是事前監督、同步監督不到位;對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檢察機關審核不紮實不全面。 (三)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發麪存在的問題 1.司法不規範導致數據錯誤、報表失真。檢察機關監督立案後長期無結果的案件中,因部分案件案卡填錄不完整,文書上傳不及時,導致公安機關已立案或已撤案的案件在檢察統計報表中仍顯示未立案或未撤案,公安機關已答覆的案件在檢察統計報表中仍顯示未答覆。 2.司法不嚴格造成監督不力。對部分立案監督案件停留在公安機關是否答覆上,未進一步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情形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超過法定期限答覆的情況未履行監督職責。 3.卷宗裝訂不規範。個別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檢察機關送達回證、公安機關答覆文書,個別案件卷宗封面填寫不完整甚至填寫信息錯誤。 4.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管理不規範,專人管理制度落實不細。 5.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存在短板,導致成案率較低、辦案效率不高、辦案效果不佳。 6.司法體制改革完成後,被指定管轄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基層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流轉程序掌握不夠,案卡填錄不規範,影響數據統計和分析研判。 三、“六大頑瘴痼疾”整改成效 對發現的上述11個問題,我們認真落實“減存量、控增量、防變量”要求,建立台賬,責任到人,措施到崗,具備條件的立查立改,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創造條件限期整改,一項一項抓落實;堅持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舉一反三,標本兼治,跟蹤問效,整改不到位不銷號,長效機制不建立不過關。截止10月18日,已整改到位5個,完成制度機制建設5項。 (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頑瘴痼疾整治情況 1.加強教育引導。組織學習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和典型案例通報,在辦公樓顯示屏滾動播放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在微信公眾號、檢察局域網轉發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宣傳作品,製作開通防止過問案件手機彩鈴,印製《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應知應會50問》口袋書,開展多種形式教育,強化守規自覺。 2.督促個人填報。採取個人填報、組織補報、受理舉報等多種形式,製作專用保密信封打消幹警填報顧慮,最大限度地摸排有關違規問題。建立線上線下逐案記錄報告制度,督促辦案人員同步填寫統一業務應用系統記錄報告事項。 3.加大督察力度。實行月通報制度,每月對全體檢察人員填報情況彙總分析,查找問題和不足,印發通報,督促整改。對15個零報告部門,採取分管院領導參加部門會議、與部門負責人提醒談話等方式,幫助查找原因,督促做好記錄。有2個部門的幹警補報了符合要求的《報告表》。 4.建立長效機制。出台《常態化推進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工作細則》,規範填報事項、填報程序及辦案人員線上線下填報要求,細化學習教育、責任分工、督導檢查、結果運用、追究問責等日常管理。 (二)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參股借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頑瘴痼疾整治情況 1.全面採集信息。完善各類檢察人員及其親屬信息採集工作,要求在編幹警、借調人員、書記員及聘用人員按要求認真填報個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共採集個人信息1073條。 2.接受社會監督。設立舉報信箱,公佈舉報電話、郵箱,受理羣眾投訴和舉報,多渠道排查違規經商辦企業情況。班子成員帶隊廣泛走訪,向羣眾發放調查問卷,全面收集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等方面的問題。 3.認真細緻甄別。協調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組成專班對收到的261條反饋信息認真甄別,經調查,2名聘用制書記員、3名聘用人員有經商辦企業情形,雖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但也應從嚴管理,經談話提醒後,2名聘用制書記員主動註銷了名下企業,3名聘用人員書面承諾依法依規經營。 4.推行動態監督。出台《檢察人員及其配偶、檢察人員子女及其配偶經商信息查詢通報制度》,加強動態信息監管。組織檢察人員及其親屬按人員類別分別向市院簽訂承諾書,就不違規經商辦企業、不違規參股借貸、不違規從事經營活動作出承諾。承諾書留存政治部備查。 5.探索協作機制。為從源頭上預防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發生,實時掌握檢察人員及其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參股、從事經營活動信息,目前正與 有關部門聯合建立經商辦企業信息查詢協作機制,定期查詢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信息,規範檢察機關人員日常管理,杜絕違規問題發生,確保檢察隊伍的純潔性。 (三)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檢察官退休離職後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情況 1.開展重點案件監督。對今年以來三門峽監獄辦理的16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和12名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回頭看”。對正在提請減刑、假釋的102名罪犯的相關材料全面審查,建議並督促法院對10名重點罪犯開庭審理。對審判人員在提請前、開庭中與罪犯本人、管教幹警、同監舍罪犯的談話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對5名罪犯建議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對2名擬假釋罪犯依法提出不予假釋的書面意見。 2.加強部門協作聯動。協調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強對監獄報請減刑、假釋報請程序和報請期限的日常監督;與三門峽監獄會籤《關於加強罪犯計分考核監督工作的規定》,強化對罪犯減刑、假釋的同步監督,從根本上解決監督不力問題。 3.強化檢察監督手段。針對保外就醫罪犯病情鑑定程序不嚴格、責任主體不明確現狀,督促4個基層社區矯正中心對6名因病保外就醫人員及時組織重新司法鑑定;針對暫外服刑人員“回頭看”中發現的社區矯正機構1名暫外人員再犯罪情形,發函督促基層檢察院監督糾正;針對監獄對罪犯教育改造重視程度不夠問題,向監獄發出加強監管幹警培訓力度、重視對罪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檢察建議。 4.規範離職人員管理。組織自查。在11月1日以來離職的12名檢察人員中未發現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情況。關口前移。出台規定,在辦理檢察人員離職手續時,同步簽訂不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承諾書;與市司法局會籤《關於檢察人員親屬從事律師職業信息通報的九條措施》,實現信息共享、動態管控。 (四)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情況 1.明晰查糾方向。重點排查“一部門(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兩環節(審查逮捕環節和審查起訴環節)”。全面排查本院受理的30起案件線索,同時閲卷評查基層院已辦結的21起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着力發現是否存在應立未立、立不及時以及調查不透或結論定不準等問題;逐案自查以來辦理的刑事案件,逐案評查以來辦理的不捕不訴、刑事申訴等案件,着力發現是否存在應捕未捕、應訴未訴、漏罪漏犯等問題。 2.強化規範管理。研究制定《三門峽市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管理規定》,修訂完善《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線索備案管理規定(試行)》,統一製作《三門峽市檢察機關執檢部門查辦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統計表》《三門峽市檢察機關受理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台賬》,規範案件線索管理,嚴格調查備案制度,加強對案件線索處理的統一把關。 3.加強學習教育。收集最高人民檢察檢院及其他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課件、經驗和學習資料,刻錄成光盤發放兩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幹警,建立自學制度,並將學習情況納入本業務條線考核內容,督促幹警自覺提升工作能力水平。下發《關於規範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職務犯罪偵查案件流轉註意事項的提示》,規範職務犯罪偵查辦案節點填錄工作。 切實抓好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是教育整頓的關鍵環節、成敗之舉,是市人民檢察院必須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必須履行的時代使命。下一步,我們將以更高的標準、更大的力度、更嚴的措施推進“六大頑瘴痼疾”整治工作繼續深入,虛心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和人民羣眾評價,以監督促進整改,以監督檢驗成效,向黨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頑瘴痼疾自查自糾範文(

【第7篇】《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知識問答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知識問答

問:請您介紹一下出台兩項黨內法規的背景和意義。

答: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乾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着眼於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採取一系列新舉措,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就是從嚴管黨治吏的一項重要抓手。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各級黨組織以釘釘子精神,狠抓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落實,持續發力、久久為功,使其成為全面從嚴管黨治吏的一把利器,取得顯著成果。修訂出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新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集中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推進報告工作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

出台兩項黨內法規,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對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高度重視,幾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有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有機結合,將執行和完善報告制度納入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加以推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作了明確規定。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要求和中央的新精神,為修訂和制定兩項黨內法規指明瞭方向。

出台兩項黨內法規,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貫徹執行報告制度實踐經驗的制度成果。一是報告制度日益深入人心,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廣大領導幹部普遍認識到,是否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對黨忠不忠誠、老不老實的具體體現,瞞報非小事、説謊有代價,自覺接受監督意識明顯增強。二是工作措施不斷改進,推進力度越來越大。個人有關事項從只報不查到又報又查,從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隨機抽查比例提高到10%,兩項合計年查核率達到25%。三是查核結果運用從嚴從實,作用發揮越來越好。全國因查核發現不如實報告等問題被暫緩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資格、後備幹部人選資格9100多人,因不如實報告等問題受到處理的共12.48萬人,有力強化了對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有效防止了“帶病提拔”。這次出台兩項黨內法規,認真總結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實踐經驗和創新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來,長期堅持下去,凸顯了抓制度執行的久久為功。

出台兩項黨內法規,是與時俱進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的現實需要。出台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於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加強領導幹部管理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管黨治黨形勢的發展變化,原來的規定有一些方面已不能很好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完善制度來解決。比如,隨着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力度進一步加大,幹部管理監督需要更加科學化、精準化,對報告對象範圍作適當調整勢在必行。再比如,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就業從業形式多樣化,投資渠道多元化,從防範利益衝突、促進領導幹部廉潔用權廉潔齊家的角度,亟待對報告的家事、家產有關事項予以進一步明晰和完善。中央出台兩項黨內法規,堅持問題導向,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回答和解決了制度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彰顯了中國特色的制度自信。兩項黨內法規的貫徹執行,必將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促使領導幹部對黨忠誠、遵規守紀、誠實守信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問:請您談談修訂和制定工作堅持的基本原則。

答:出台兩項黨內法規,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以黨內有關規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重要依據,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主要把握這樣幾個原則:一是堅持突出重點,以黨政領導幹部為重點報告對象,以與領導幹部利益和權力行為緊密關聯的家事、家產為重點報告內容;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報告和查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報告事項的範圍、內容及查核等進行調整和明確;三是堅持依規依法,與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銜接;四是堅持實事求是,以更加符合實際,更為精準科學。

問:請您介紹一下此次修訂《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新修訂的《規定》共21條,3300餘字。主要規定了立規的目的和依據、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程序和報告材料的查閲、彙總綜合、抽查核實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與印發實施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報告主體進一步突出了“關鍵少數”。修訂後的《規定》,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了適當調整,主要是對企事業單位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作了進一步區分。概括起來講,就是“一突出、兩調整”:“一突出”,就是突出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重點。黨政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都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同黨政機關一致。這充分體現了對黨政領導幹部從嚴管理的要求,對公共權力從嚴監督的要求。“兩調整”,就是將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這樣調整,更好地體現了分類管理的原則、精準科學的理念、重點監督的要求。

二是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修訂後的《規定》,總體上還是報告8項家事、6項家產共14項內容,但有的項目作了進一步明晰、補充完善,個別項目作了合併調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實的規定。這是此次《規定》修訂的一個重點,在《規定》中專列了5條,對開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對象以及查核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對家庭財產來源合法性驗證、查核結果的運用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明確了查核聯繫工作機制和抽查核實紀律。新增加的這些條文,充分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的實踐成果。特別是此次修訂《規定》時,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為今後嚴肅處理不如實報告的行為劃出了底線,亮出了紅線,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必將促進報告制度得到更好地貫徹執行。

問:您剛才談到,修訂《規定》時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請您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精神和內容。

答:查核結果處理辦法是在認真總結這幾年查核工作經驗、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問題:一是明確認定漏報或者瞞報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比如在認定漏報情形時,《辦法》的用語一般是“少報告”;在認定瞞報情形時,用語一般是“未報告”。二是區分了漏報、瞞報的具體情形和處理規定。對漏報、瞞報行為的處理,考慮到瞞報屬於主觀故意,是對組織不忠誠老實的體現,所以在組織處理方面體現了加重的原則。對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三是明確了領導幹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影響期。《辦法》重申或者明確,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問:對違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應當受到何種追究?

答:從嚴治黨,必須增強管黨治黨意識、落實管黨治黨責任。如果不追究制度不執行、不落實的責任,必然導致制度懸空、形同虛設。《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對未經查核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幹部,或者對查核發現的問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繫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責、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最後,請您談談對貫徹落實兩項黨內法規有哪些要求?

答:中央已經正式印發兩項黨內法規,接下來關鍵是要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把制度落實到位,落地生根。各級黨委(黨組)要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把嚴格執行兩項黨內法規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對學習貫徹工作作出部署,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領導幹部要增強“四個意識”,切實強化組織觀念,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説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思想和認識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認真履行職責,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勇氣、更大的氣力,抓緊抓好兩項黨內法規的貫徹執行,加強抽查核實,敢於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