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干縣鄉鎮規劃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幹府發[2010]30號
為進一步規範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理順鄉鎮規劃建設管理體制,加強基層規劃建設隊伍建設,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想思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通過優化結構、理順體制、明確職能、充實基層等措施,提高鄉鎮服務功能,促進農村社會發展穩定。
二、改革的原則
堅持職能明晰、權責統一、便捷高效的原則。進一步理順縣與鄉鎮權責關係,賦予鄉鎮履行職能必要的事權和財權,促進鄉鎮更好地發揮功能。
三、改革的內容
(一)合理設置機構
撤銷規劃局下屬黃金埠鎮、瑞洪鎮、古埠鎮、石口鎮、烏泥鎮、洪家嘴鄉、楓港鄉7個鄉鎮規劃所和建設局下屬瑞洪鎮、黃金埠鎮、古埠鎮、石口鎮、烏泥鎮、社庚鄉6個村鎮建設所,將規劃所和建設所的職能進行整合,在除玉亭鎮以外的19個鄉鎮成立規劃建設管理所,為全額撥款的正股級事業單位。信豐、康墾、禾斛嶺等7個場的規劃建設管理職能就近納入同片區域內的規劃建設管理所的範圍內進行管理:信豐納入到東塘鄉、康墾納入到康山鄉、禾斛嶺納入到九龍鄉,峽山納入到楊埠鄉,李梅納入到社庚鄉,漁池湖納入到石口鎮,玉亭鎮、縣農場的規劃建設工作,直屬縣規劃、建設部門管理。
核定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事業編制總數58名,其中:東塘鄉、大塘鄉、康山鄉3個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各核定事業編制2名,烏泥鎮、古埠鎮、石口鎮、楊埠鄉、九龍鄉、鷺鷥港鄉、楓港鄉、梅港鄉、社庚鄉、白馬橋鄉、江埠鄉、大溪鄉12個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各核定事業編制3名,瑞洪鎮、黃金埠鎮、三塘鄉、洪家嘴鄉4個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各核定事業編制4名。所需編制在鄉鎮事業編制總量中調劑解決。
(二)科學確定職能
各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的職能為:
(1)貫徹實施有關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2)參與編制並負責實施全鄉(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3)做好村鎮規劃建設資料、報表的收集和上報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檔案。
(4)負責行政區域內村鎮建設項目管理,負責村莊、集鎮規劃區範圍內農民私人建房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初步審查並報縣建設主管部門審批,依法徵收相應的市政配套費。
(5)負責全鄉(鎮)城鄉規劃實施和管理。負責建制鎮規劃區範圍內私人建房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初步審查並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負責村莊、集鎮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私人建房)的《村鎮建設許可證》初步審查並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6)按照總體規劃和鄉鎮政府要求,搞好村鎮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負責園林綠化的實施及文物古蹟和風景名勝的保護。
(7)負責全鄉(鎮)規劃區內房屋修繕、臨時建設項目、臨時佔道、廣告、建築裝修、道路佔用及開挖工程的規劃審批。
(8)組織村莊、集鎮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私人建房)實施過程中的選址、定點、放驗線及竣工規劃驗收工作。
(9)在鄉鎮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村莊、集鎮規劃區範圍內的私人違法建房行為,並依法進行查處。
(10)做好農房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推廣工作。
(11)承辦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理順管理體制
改革後,各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為當地鄉鎮政府管理的財政全額撥款的股級事業單位,業務上接受縣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人員的調配、考核、工資晉升等工作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
(四)充實基層隊伍
根據人隨事走的原則,鄉鎮規劃所和村鎮建設所現有在編在崗工作人員採取統一考試方式,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崗,充實到各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擔任所長職務的人員保留原待遇不變。其人員工資按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預算原則由縣鄉兩級共同負擔,財政分三年到位:2011年1月起財政支付60%,2012年縣財政支付80%,2013年100%到位。具體實施工作分別由縣人保局和縣財政局負責。
四、組織實施
為加強鄉鎮規劃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成立餘干縣鄉鎮規劃建設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常務副縣長擔任組長,財政、人保、編辦、建設、規劃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要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本意見從2011年1月起開始實施。
鄉鎮規劃建設所規範農民建房工作職責
1.貫徹實施、宣傳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範農民建房)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負責為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提供服務,加強與國土等有關部門的溝通、配合。
2.協助鄉鎮(場)人民政府做好對轄區範圍內各類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特別是農民集中建房點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村莊、重點地段整治規劃(穿衣戴帽工程),參與、配合轄區所涉及各專項規劃的編制。
3.負責農民建房規劃審批辦法、審批流程、所需材料等的一次性告知工作,涉及表格(樣表)和新户型圖紙的免費提供。
4.參與轄區內農民建房的聯審聯批工作(組織規劃選址、定點放線、驗線、批後公示、建房過程監管、竣工驗收)。
5.推廣、講解農民建房新户型圖紙(做好農房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推廣工作),參與、配合農村建房工匠的培訓、發證,負責農民建房施工隊伍或工匠的登記備
案。
6.負責轄區內農民建房經審核合格後,向縣城鄉規劃局的上報、發證工作。
7.在鄉鎮(場)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私人違法建房行為,並依法進行查處,及時協助當地政府處理各項規劃建設方面的信訪維穩工作。
8.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檔案管理,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
9.完成上級部門和當地政府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國土資源所規範農民建房工作職責
1. 貫徹執行和宣傳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縣規範農民建房有關文件精神。
2. 做好轄區內的農民建房調查摸底工作,並做好相關檔案保管,為農民建房審批提供依據;積極做好閒置宅基地流轉收回的督導工作。
3. 參與編制和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並嚴格按照規劃和“一户一宅”要求審批農民建房。
4. 對農民建房涉及佔用耕地的,要加強督促、指導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佔補平衡”,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受條件限制無法完成“佔補平衡”任務的,配合所在鄉鎮場完成。
5. 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協助基本農田劃區定界,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6. 加切實大農民建房巡查和監管力度,積極配合做好違法違法建房的拆除工作。
7. 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8. 做好轄區內農民建房信訪接待工作和國土資源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
9. 加強與所在鄉鎮場規劃建設所的溝通和聯繫。
10. 承辦縣國土局和鄉鎮場交辦的相關工作。
鄉鎮(場)村、組工作職責
1、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2、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3、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4、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5、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鎮、鄉和村莊的公共場所設置展示牌,公示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7、鄉、鎮、場(縣城規劃區內除外)是管理本轄區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負有對本轄區範圍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及時發現、報告、制止、查處的責任,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範圍內違法建設的拆除工作,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予以配合;鄉(鎮、場)分管領導為主要領導責任人,從事轄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村(居委會)書記主任是本轄區控違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8、對村(居)委會轄區範圍內出現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且未消除,應當追究村(居)委會主要責任人未及時發現、報告、制止或積極協助查處的責任;
9、村(組)、村(居)委會負責制定農民建房村規民約,負責對轄區建房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和張榜公示並將材料上報鄉鎮(場)人民政府,參與聯合現場踏勘,參與建房過程監管,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員和舉報獎勵制度,確保在第一時間掌握轄區非法用地和非法建設等信息並及時報告;
10、村(居)委會負責和鄉鎮規劃建設所共同與建房户簽定建房履約保證書、審批前收取和竣工驗收合格後退返建房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