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方便投訴者,信訪工作人員負責熱線電話及信訪事項的日常接收、接待、登記、轉辦、回覆及信訪資料的存檔等工作。信訪工作人員應按照《信訪條例》規定要求履行職責,妥善處理涉及本校監管職權範圍內的建議、舉報和投訴等信訪工作。熱情、耐心、細緻地接待羣眾來訪,必要時請相關部門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條 信訪事項的受理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登記:
(一)上級部門批轉的信訪件,單獨登記辦理;
(二)學校領導批轉的信訪件,單獨登記辦理;
(三)一般信函和其他書面信訪材料,由負責信訪的工作人員拆閲、登記辦理;
(四)對來本辦上訪的人員,要求其填寫《信訪舉報信息登記表》(附件1),記錄本人姓名和聯繫方式。舉報人不願意留下姓名或聯繫方式的,可不予勉強;
(五)對電話上訪的,接聽人員應問明情況,認真填寫《信訪舉報信息電話記錄表》(附件2),必要時可以錄音。
(六)對不屬本辦監管職權範圍的來訪和來電舉報,應向舉報人作耐心解釋,請其向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反映。
附件1:
信訪舉報信息登記表
編號:
姓名
署名/匿名
單位或地址
職業或職務
聯繫電話
來訪時間
信訪類型
其它
反映情況:
接待人
接待地點
附件2:
信訪舉報信息電話記錄表
編號:
姓名
署名/匿名
單位或地址
職業或職務
電話
來電時間
信訪類型
其它
反映情況:
記錄人
記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