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使用童工宣傳材料

暑期已至,童工紅線碰不得

杜絕使用童工宣傳材料

現階段,各年齡段學生已進入暑期歡樂時間,但有些花季少年卻早早的想踏入社會或者正在尋找暑期兼職工作,有的用人單位和中介,在明知對方屬於童工,卻依舊僱傭或者為其介紹工作。

對於企業而言,違法使用童工法律風險大、違法成本高,百害而無一利,作為企業經營者要牢固樹立依法用工意識,切實知曉童工紅線是不可逾越的,杜絕僥倖心理。

一、童工的定義

依照《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二、下列情形屬於使用童工

(一)使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生產經營場所從事各種形式勞動,並計付或者變相計付勞動報酬的。

(二)以勤工儉學名義安排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生產經營性勞動的。

(三)以實習、教學實踐、職業技能培訓為名,安排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從事生產經營性勞動或其從事的勞動已超出學習和培訓目的、時限、內容,影響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

三、使用童工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依照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為童工介紹工作也一樣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注意!僱傭童工可能會觸及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違法使用童工會對用人單位的信用造成影響。

根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法》規定,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已經依法查處並作出決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佈,並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體系,並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四、用人單位如何避免使用童工

企業等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的時候應該認真審核員工的基本信息,尤其是針對暑期等短期用工高發時間段,切實杜絕使用童工的情況發生。

(一)認真審查員工的身份證明材料,核對照片,通過體檢、審查學歷文憑等方式確定員工實際年齡。

(二)謹慎使用在校實習生、勞務派遣工、暑期工,使用過程中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簽訂相關協議,並核對身份信息資料,規範企業用工管理。

(三)對企業內年齡偏小的員工主動詢問、核實情況,及時發現童工使用問題並立即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