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實踐育人環節,進一步推進創新創業教育,培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促進學生個性發展,引導學生成才,科學化、規範化實施我院大學生創新創業管理工作,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範圍
創新創業實踐學分是指學生在校期間通過參加創新創業競賽、科技創新活動、創業實踐活動取得一定成果,經審核認定取得的學分。認定範圍具體包括:
參加經學校認可的各級各類大學生科技競賽、技能競賽、創新創業競賽活動;
作為正式代表受邀參加國內外科技活動、學術交流活動;
正式發表學術論文;
發明創造獲得專利;
參加科研項目已結題;
自主創業或合夥創業;
經學校認定的其他創新創業實踐活動。
二、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計算標準
(一)競賽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國家級競賽獲個人或集體一、二、三等獎者,每人分別計6、5、4個學分/項;參加省級競賽獲個人或集體一、二、三等獎者,每人分別計5、4、3個學分/項;參加市級競賽活動獲得個人或集體一、二、三等獎者,每人分別計4、3、2個創新創業學分/項。
相同項目按獲獎最高項獲得學分,不重複計算。
(二)科技活動
參加科學研究獲得的專利,獲得發明專利,每人計6個學分;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每人計3學分;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每人計2個學分。
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院級的課題主持人,分別授予6、5、4、3、2學分,排在第一位、第二位的課題主要成員,根據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院級,分別授予5、4、3、2、1學分,其餘成員不認定學分。
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可獲得3個學分,其他公開出版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可獲得1個學分,參與研究學生取其排名的前三位,授予相同學分。
代表學校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每人計3個學分/項;參加全國性學術交流活動,每人計3個學分/項;參加全省性學術交流活動,每人計2個學分/項;參加全市性學術交流活動,每人計1個學分/項。同一項目按最高項獲得學分,不重複計算。
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大學生科技活動(含設計、發明創造等)中獲獎者或研究成果(發明創造成果)得到實際應用,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經學校審批,可獲得1-3個學分。同一項目按最高項獲得學分,不重複計算。
(三)創業實踐
學生自主創業註冊公司,正常運營達6個月,給予4個學分,其他合夥人給予2個學分。
參加政府部門或學校組織的創業培訓,有合格證書或成績證明者,每滿18學時計1個學分。
參與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成果展示的項目,排在第一位、第二位的團隊主要成員,每人給予1個學分。相同項目參與不同成果展不重複獎勵。
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給予6個學分;獲得省級榮譽稱號,給予4個學分;獲得市級榮譽稱號,給予2個學分。
三、學分認定依據
學分認定的必備材料包括取得證書、獲獎文件或獎勵證書等材料;論文正式發表出版的,提交正式發表出版物原件;創業實踐活動要求有經營業績和相關證明材料;其他各項活動必須具備支撐取得學分的相關證明、證書材料等。
四、學分認定管理
學院成立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管理辦公室,由招生就業處(創業學院)、教務處、科技處、學生處(團委)、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相關人員組成。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後,應在教務處備案。
每學期末前,符合條件的學生填寫《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原件、複印件,交所在二級學院進行初審。初審完畢後,二級學院將材料彙總提交管理辦公室相關部門複審。複審後,統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經院領導審批,將學生獲得學分計入成績檔案。
學生獲得的創新創業實踐學分可替換選修課學分,獲得學分項目成績視為良好及以上等級。
各二級學院要加強管理和指導,嚴格把關,嚴禁虛報、假報,一經查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若與本辦法不一致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管理辦公室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