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發展規劃(2017年-2019年)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發展規劃(2017年-2019年)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發展規劃(2017年-2019年)

為科學配置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資源,保障和推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工作科學發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司法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工作的通知》、《關於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及《山東省司法鑑定機構發展規劃(2015-2019年)》,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落實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滿足環境損害訴訟需求、提高環境損害鑑定質量為目標,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總量控制、有序發展”的原則,合理配置鑑定資源,逐步建立環境損害鑑定領域相對齊全、數量規模適度、佈局結構合理、技術實力雄厚、隊伍素質過硬、運作規範高效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實施體系,為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促進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高效便捷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服務

二、基本原則

(一)試點先行,按需發展。規劃期處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階段,要嚴格評審標準和程序,審慎、穩妥、有序地發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適當控制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數量,確保鑑定質量,避免盲目發展、惡性競爭和低水平運行。

(二)統籌規劃,佈局合理。根據全省各地環境損害司法鑑定需求和資源分佈情況,有重點的發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領域,統籌規劃東、中、西部地區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和鑑定領域類別,基本滿足鑑定需求。

(三)整合資源,做精做強。依託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專業機構的優勢資源,推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做精做強,培育高水平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穩步提升我省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行業整體水平。

三、規劃目標

以確保鑑定質量為首要原則,控制數量為基本手段,不斷提升我省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行業水平為主要目的,到2019年,初步形成佈局合理、滿足需求、健康有序發展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服務體系,提供高效、便捷的鑑定服務。

(一)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數量穩步發展

根據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的實際需求、發展趨勢和鑑定資源等情況,突出環境損害司法鑑定領域特點,穩步發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至2019年,堅持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原則,合理控制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發展數量,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鑑定領域的鑑定機構原則上控制在4家左右;地表水和沉積物、空氣污染、土壤與地下水、生態系統等環境損害鑑定領域的鑑定機構總數原則上控制在5家左右(環境損害鑑定領域的鑑定機構可同時申請污染物性質鑑定領域),優先發展兼具地表水和沉積物、空氣污染、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鑑定能力的綜合類機構;僅從事污染物性質鑑定領域的鑑定機構原則上控制在5家左右,優先發展兼具水、氣、土壤等各類環境介質污染物鑑定能力的綜合類機構。

(二)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佈局趨於合理

統籌考慮地域平衡,至2019年,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鑑定領域的鑑定機構,以渤海和黃海沿岸地區為發展重點,渤海和黃海沿岸地區鑑定機構數量適當均衡;地表水和沉積物、空氣污染、土壤與地下水、生態系統等環境損害鑑定領域以及污染物性質鑑定領域的鑑定機構以濟南市為中心,東、中、西部地區均衡發展,東、中、西部地區至少各發展1家環境損害鑑定領域的鑑定機構,以及1家污染物性質鑑定領域的鑑定機構。

(三)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能力顯著增強

利用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專業機構的優質資源,集中力量培育高水平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逐步提升我省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行業的整體水平。至2019年,培育1家水平較高、人員充足、優勢突出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協助開展全省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培訓等相關工作。均衡地域資源,培育高水平品牌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初步形成高水平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為龍頭,其他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為基礎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服務體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規劃。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提高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科學佈局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實施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合理配置鑑定資源,促進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推進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做精做強,發展高水平品牌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不斷提升行業整體水平。

(二)嚴格審核登記,保證鑑定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工作,從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中選取評審專家嚴格按程序對擬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評審,確保鑑定機構和人員質量,審慎、穩妥地發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

(三)加強監督管理,形成良好體系。加強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審批、考核以及鑑定評估機構和鑑定人執業情況等的監督管理。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實行動態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妥善處理信訪投訴,加強執業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淘汰不合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形成滿足訴訟需求、健康有序、水平較高、協調發展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