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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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篇一

XX,性别 ,身份证号 ,于X年X月X日与XXX结婚登记,初婚未育,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和日期。

兹有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配偶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①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证号: ,

准生证号: ;②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证号: ,

准生证号: 。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篇二

承办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材料 篇三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发证、查验和补证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