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土地新政策规定(通用多篇)

2022年国家土地新政策规定(通用多篇)

2017年农民必知的土地相关新政策 篇一

1、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

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相关问题点击详见: 农村土地确权将在三年内基本完成,有些新问题可能出现,一定要了解!

2、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屋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具体地区点击详见:国家正式发文:这些地区的农房、耕地能抵押换钱啦!看看有你家吗!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

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详情可见:土地制度改革又出招:15个地方农村的这块地可以贷钱了,让资金回流到村里!

4、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

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详见:喊话“城镇化”:今后农村土地、农民落户必须这么办!

5、“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

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

6、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土地政策展望 篇二

(一)继续实行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用地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战略机遇期内涵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发展将更多依靠内生动力,经济增长更多需要内需拉动,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土地资源作为最重要的经济要素,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总体态势没有变。在这种背景下,为确保经济中高速增长、结构调整迈向中高端水平,2017年的土地政策将继续着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土地供应结构将进一步调整,重点支持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需求;重点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保障其对生活性、生态性用地需求;继续保障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三大支撑带”用地计划,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比例,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未来满足发展用地需求将主要通过建设用地的结构优化、闲置用地处置、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措施来实现。

(二)进一步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 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贯彻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17年相关部门将在总结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规范,研究出台基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的国土空间治理和管控政策,进一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在此基础上,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探索建立起包括国家、省、市县(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三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的“三级+三类”空间规划编制体系。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推进省级和重点区域空间规划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创新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7年将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制度。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形成划定成果,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继续依托土地整治平台大力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逐步提升现有耕地质量;落实《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将从统筹区域横向补偿、注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等方面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政策;改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利用国土资源监管平台、遥感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贯彻2016年中央1号文要求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出台资源匮乏省份实行国家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办法,明确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条件、程序及补充耕地费用等;从统筹资源、统筹资金角度扩大补充耕地范围,允许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强调利用现有土地管理信息化手段,从区域视角加大对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三位一体”保护。

(四)持续创新完善存量用地盘活利用政策

《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措施,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强度。建设用地强度的控制涉及到存量建设用地的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效益提升和评价考核,将成为未来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政策的重点和难点。2017年将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稳妥推进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从强化产业准入、用地标准、灵活运用供地方式,盘活历史遗留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明确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制定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范,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积极探索创新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市场调节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进一步推进土地领域的各项改革

按照《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总体安排,2017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的收官之年,全国人大对33个试点的相关法律授权也将于年底结束。将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改革试点,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改革的协同性和耦合性,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形成改革合力,集中攻坚。重点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总结评估,深入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按照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相向而行的要求,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另外,2017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证、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并适时启动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出让制度方案;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制定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新政策 篇三

第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进行补偿。

第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人口数的标准,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多不超过十五倍。

第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参考当地经济水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青苗补偿费的标准。1,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一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2,成长期的农作物,按一季度的产值进行补偿。

综合来说征用耕地补偿款的平均值是这样的:1.旱田每亩补助5.3万。2,水田每亩补助9万。3,菜田每亩补助15万。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篇四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