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许某诉姜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许某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指派×××、××(实习)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 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

2018年被告承包了安徽省阜南县的一处工地。同年10月9号,被告因资金困难无法购买工地所需的一批钢材,故请求原告购买该批钢材并约定支付相关货款。后原告向上海锦桥不锈钢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不锈钢材料并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该批钢材后于2018年至2020年1月23日先后归还货款63000元,余款77000元至今尚未支付。

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在2020年1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人民币77000元,并注明2月10-12日归还原告27000元,3月20-23日归还原告50000元。该欠条出具后,原告于相应还款日多次催告,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任何欠款。

二、 本案所涉及的借条本质上是一份还款协议,是独立于原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

我们认为,该借条是一份独立于原购销合同的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本质上是一份还款协议。理由如下:

第一、该借条表明了合同签订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明确指出了合同的标的额为77000元;

第二、该借条对还款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分两期付款),对还款时间也做了明确的表述(2.10-2.12,3.20-3.23);

第三、借款人姜××,出借人许×也在借条中明确。

借条包含明确的双方当事人、标的以及履行方式,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要求,却不具有违反情形,是一份独立的还款合同。

借条载明的内容还说明被告既承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对主动还款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三、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借条),构成了违约。

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了前述还款协议(借条)并交由原告保管,但是被告于约定的还款日期没有支付任何的欠款。原告经多次催告无果,只能举起法律的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法定日期拒不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也已经构成实质性的违约。为追要欠款,原告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四、 本案所涉及的还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南通市海门区,海门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如前所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本质上是一种还款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顾名思义,还款协议是由借款双方订立的有借款人于一定期间并以一定方式归还欠款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方式就是由借款方向出借方交付货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由于还款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地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应当以接受货币的一方即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无论是被告姜××的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是××区,××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多次、长期恶意拖欠原告货款,在签署还款协议后任然违反约定拒不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原则和相关法律,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还给原告带来相当的诉讼负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务所

代理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