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考察报告多篇

瑞典考察报告多篇

【第1篇】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这次赴欧考察,德国、瑞典、法国的有关专家学者给我们介绍了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大量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在听取介绍和实地考察过程中,由于国内所从事工作的原因,我们对上述三个国家基层治理体制格外关注。

它们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形式多样的市镇自治组织体制,较为明确的权力职责,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如同欧美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瑞典、法国在中央(联邦)级、省(大区、州)级的各种权力配置及其运行已十分老道,并为世人所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国在中央(联邦)、省(州)层面保持一套完善而又相互制衡的公共权力体系的同时,在基层还保持了规模多样的建制市镇。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国家政权分为三级:联邦级、州级(16个)和地方级(8,000多个)。在德国,1,120万居民的巴伐利亚(bavaria)州有2,056个市镇,250万居民的布莱登伯格州(brandeurg)有1,700个市镇,600万居民的汉森州(heen)有426个市镇,46万居民的撒克斯尼亚州(saxonia)有968个市镇,760万居民的莱登撒克逊(niedersachsen)州有1,031个市镇,而350万居民的柏林(berlin)本身也是一个市镇。

在我们到访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共有396个市镇,其规模也是各异,其中有30个人口超过10万人,最大的是科伦市,人口达100万,小的市镇人口只有几千。瑞典既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也是一个单一制的地方分权型的国家。

国家政权分为三级:中央级、省级(21个)、市镇级(municipality,290个)。在瑞典,全国总人口只有近900万,但市镇建制却有290个,平均每个市镇有居民30,900人,大的像首都斯德哥尔摩人口达761,000人,小的市镇只有2,600人。

历史上瑞典的市镇更多,从1862年地方自治改革后,市镇不断合并,到1952年市镇数量已由早期的2,500多个减少至1,100个,到1974年再减少至278个,今天全国市镇数量稳定在290个。法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型国家。

国家政权分为:中央级、大区级(22个)、省级(100多个)、城市(市镇)联合体级、市镇级(36,000多个)。在法国,市镇建制早在1884年就正式确立了。

目前市镇数量已达36,000多个,据说比原欧盟15国市镇数量的总和还要多。有2万个市镇的人口不足2千。

由于许多市镇人口太少,法国中央政府曾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市镇之间进行合并(但不是强制),但推行的结果,大约只有500市镇之间愿意相互合并,更多的市镇不愿意合并。

二、市镇自治的组织体制三个国家的市镇均实行自治体制,但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体现和实现自治的组织建设上,三个国家之间甚至一国内部又有不少差别。在德国,乡镇是德国最基层的地方自治单位。

它不是州政府的下属行政单位,而是组成县的自治团体。德国基本法规定,在州、县(市)和乡(镇)中必须设立经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选举产生的机构代表人民。

这种代表机构在乡(镇)一级可由乡(镇)民大会代替之。由于多种原因,德国各州的乡镇自治体制有所不同。

从组织建设的角度来看,大体上有四种类型的乡镇自治组织体制:一是北部德国的乡镇议会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选举或任命乡镇总监;乡镇长只是议会主席和乡镇礼仪上的代表。

乡镇总监是行政首长,具体行政事务由乡镇总监负责。这种组织体制类似于欧美许多国家的市镇经理制。

二是德国南部的乡镇议会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乡镇议会和乡镇长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控制一些乡镇事务;选民选出的乡镇长是乡镇议会的当然主席,同时又是行政机构的首脑。

乡镇长领导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通过的决定由以乡镇长为首脑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三是莱茵河流域的乡镇长制。

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乡镇长既是乡镇议会的主席,又是乡镇行政的首脑,既领导乡镇议会,又领导乡镇行政机构。四是市自治机关体制。

这种体制的主要体制是:选民选举乡镇议会;由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并监督行政工作;乡镇长只是乡镇行政事务的首脑,并不是乡镇议会的领导人,只负责乡镇行政事务,不领导和主持乡镇议会。至于基层自治体的日常运作,由于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全国没有统一规定,据我们访问的北莱因-威斯特法伦州内政部的介绍,该州是每5年选举一次市镇议会的议员,各市镇议会议员的规模在20-45人之间(除波恩市67名外),市镇议会一般每月开会一次,或每年至少召开10次会议。

市镇议会的准备工作绝大多数要由市镇长负责,市镇长还有几个助理,大城市的市 长还有2-3个副市长。市镇议员绝大多数都是荣誉性的,工作很累、很辛苦,所以,他们现在讨论像波恩这样的大城市,市议会的议员能否实行专职。

在法国,市镇是最基层的自治体,它由市镇议会和市镇政府组成。市镇议会任期6年,由选民普选产生,议员人数根据居民人数而定,由9名(居民少于100人)至69名(居民达到或超过30万)不等(但三个城市例外:巴黎163名,马赛10名,里昂73名)。

市镇议会每年至少举行4次例会,应共和国专员、市镇长或三分之一市镇议员的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市镇长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是市镇的行政首长,但一旦选出市镇长又不对议会负责,在其任职期间市镇议会无权罢免。

根据规模大小,市镇可以设置市镇助理,负责市镇长交办的事务。市镇助理由市镇长提名,议会通过,任职期间如不称职,市镇长有权向市镇议会提出将其罢免。

市镇长、市镇长助理与议会市镇议会议员任期相同。市镇长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代表基层市镇议会执行机关。

市镇长主要受中央政府和共和国专员的监督,总统有权将其罢免,中央政府内政部有权停止其职务3个月,设在大区和省的共和国专员拥有停止其职务1个月的权力。与德国、法国比较而言,瑞典市镇自治的组织类型要简单些。

全国290个市镇政权基本上都实行的是议会-行政合一的组织体制。全国每一个市镇都有一个由31-101名议员组成的议会,选民每四年选举一次市镇议会。

我们访问了人口有182,000名,在瑞典号称第四大城市的乌浦索拉市(uala),该市议会领导人说,市议会是乌浦索拉的最高决策机构,其81名议员是由选举方式选出,与国会、省议会选举同时举行。现在81名议员分别来自社会民主党、现代党、左派党、自由党、绿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央党。

由15人组成的乌浦索拉市市政委员会,就是乌浦索拉市的政府。它负责全市的发展、财经和管理工作。

市议会内设了14个专门委员会,并在市政委员会下面也设定了14个办公室,以便与议会专门委员会相对应。这14个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是:青少年、教育与就业、区街服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房地产委员会(办公室);娱乐与生命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文化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环保与健康、证照许可委员会(办公室);成年人残疾事务委员会(办公室);救助服务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市民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委员会(办公室);治安委员会(办公室);乌浦索拉市直接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乌浦索拉市关怀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瑞典的市镇议会每年至少召开10次会议。所提出的动议将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然后再提交市政委员会讨论,然后再交市镇议会进行表决,市镇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议会通过的政治决议。

市镇议会开会时对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据有关专家介绍,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的组织体制在欧洲是很有代表性的。

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甚至匈牙利、俄罗斯都有与德国相似的组织制度;北欧许多国家像挪威、芬兰、丹麦的基层自治组织与瑞典的情况大体相似;法国的经验和做法对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南欧国家以及法国在亚非前殖民地都有很大影响。

三、市镇的主要职责与我国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不仅要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城乡建设事业,而且还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有所不同,德国、瑞典、法国三个国家市镇的职能比较单纯,自治的权限主要体现在地方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在德国,虽然联邦基本法第28条专门规定:“必须保证各乡在法律范围内拥有独立负责地处理地方性事务的权限。

”但由于联邦基本法只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只能依赖于各州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出了。这样制度安排的结果是,一方面,各州的法律规定为市镇行使自治职权,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依据,同时,又由于各州立法不同,从而也使市镇实际享有的自治权力有所不同。

在我们访问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该州法律规定市镇政府主要在一些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承担职责,进行活动,像中、国小的学校管理、幼儿园、废水收集、青少年帮助、男女平等、住屋补贴等。在瑞典,由于省政府的权力主要体现在提供医疗和牙医服务上,因此,大量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工作就落到了市镇政府的头上。

据了解,全国一多半的公务人员是在市镇工作,而市镇这个层次也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事务。据介绍,瑞典的市镇政府普遍承担以下事务:学前教育、国小教育、中学教育、老龄人的照料、残疾人的照料、社会服务,另外还担负市镇规划、房屋建造、市镇道路与公园管理、救援服务、垃圾和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理、水的供应及污水处理、体育与娱乐、图书馆与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

1982年3月,法国《权力下放法案》实施后,中央政府调整了对地方的领导体制,并根据该方案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其中,市镇议会的职权是:选举市长和市长助理;讨论和表决市镇预算并监督执行;决定市镇公共工程及实施方式;建立公益公共设施;管理市镇公共机构;批准市镇长签订的合同;讨论和征收不动产,接受遗产;制定市镇公务员章程;负责社会福利和公共救援。

目前,市镇的预算已在法国大区、省、市镇等地方行政总开支中占去了三分之二,而市镇工作人员,则占地方行政公职的90。4月30日,我们专门赴位于奥尔良市西南7公里的圣希莱-圣美满镇(sthilairestmesmin)考察。

该镇提供的材料对我们理解法国市镇的职权很有帮助,现将有关资料摘抄如下:圣希莱-圣美满镇有人口2407人,镇议会有18名议员,镇政府有1名镇长、5名副镇长,共有22名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公务是:1人是政府的秘书长;1人主管财务;1人负责财务执行;1人负责学校、社会上的庆典工作;2人负责户籍、城市规划、选举、镇长秘书处以及接待事务;1人负责田园守护;5人在技术部工作(负责道路、绿地、建筑);4人在学校食堂工作,负责每天准备160份餐食;3人在幼儿园工作;3人在托儿所在半工。

镇政府既代表国家对公民办理某些行政手续(如户籍、选举、普查等),又自主行使地方职权。镇长提醒我们说,在镇政府的地方职权中有两项尤为重要:一是城镇规划,政府通过规划来实现领土整治,维持农业经营,保护自然景观,把握城镇发展;二是提供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服务,如饮用水、市镇警察、幼儿园、国小校等。

此外,镇政府还根据自身的能力情况,在社会救济、支持经济发展、发展体育文化、支持社团等方面发挥补充作用。必须指出的是,不管是联邦制的德国,还是单一的瑞典和法国都它们都强调:市镇行使自治权力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

在德国,市镇在地方事务领域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欧盟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接受州政府的监督。否则,州政府就会到法院控告市镇政府。

对于州政府委托或转移动事务,市镇政府不得拒绝,但市镇政府如认为州政府侵犯了市镇政府的权力,可以依法到宪法法院控告,以寻求公道。在法国,中央政府更是通过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等三条途径,对市镇政府进行监督。

根据介绍,法国每年都有“不听话”的市镇议会被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代表解散的消息在报纸上公布。

四、保障市镇自治的经费来源要自治,履行职责的经费从那里来?有关专家不断地告诉我们,市镇政府当年要做的每一项事情都有经费保障,每个市镇都有经当地议会审议通过的预算。在德国,市镇财政收入的来源有以下几条途径:一是联邦财政补贴。

每年联邦政府向州政府分配一批资金,州政府再将其中的一部分给市镇政府;二是市镇政府与州政府分享税收。各市镇分享的数量因纳税人的多少而不同,总体上,纳税人交纳到州政府各种税款的15要回到纳税人所在的市镇,被市镇政府分享;三是市镇自行征收的税。

各州的法律规定,市镇可以向市民征税像消费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第二居所税、狩猎税,等等。对于市镇的征税,市民不能进行诉讼,当然,市镇征税的底线,是不能让当地居民破产。

四是借债;五是出租房屋、土地等收入;六是社会捐款。在瑞典,市镇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居民的纳税、市镇经营性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

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从市镇政府财政支出的角度,给我们提供的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市镇政府的支出,65靠居民的纳税,20靠市镇政府出租土地、房屋等经营性活动得来的收入,15考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这次考察,我们对瑞典居民交纳的税也了解了一些情况,使我们认识到瑞典的高工资、高福利是与其高税收紧密相连的。

在瑞典,每个市镇政府向有工作,有经济收入的人,平均征收的收入税是20,80;省政府向有工作,有经济收入的人,平均征收到收入税是10,71。这样平均一个人的收入中有31,51的部分成了税,交给了两级政府(就全国而言,最低的是28,90,最高的是34,04)。

此外,高收入者除了要向市镇、省政府交纳收入税外,还要向中央政府交纳收入税。具体比例是:0-308,800克朗,税率是0;308,801克朗-458,900克朗,税率是20;458,901克朗以上,税率是25。

当然,在中央政府的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小部分的,仅占3,中央税收收入主要靠增值税

(33),健康保险

(18),营业税

(11),能源税

(10),财产税

(4)。在法国,市镇的财政收入来源如下:一是与省政府分享以下四种税:非建筑土地税、建筑土地税、居住税、营业税,市镇政府得大头;二是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三是借贷收入。

在实地考察的圣希莱-圣美满镇(sainthilairesaintmesmin),财务部门给我们提供了该镇20xx年收入预算,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市镇的经费来源提供了感性材料。一个只有2407人的市镇,却有着300多万欧元的预算,经费相当充足,是可以办很多事情的。

现摘抄如下:收入名称金额(欧元)国家拨款和补贴811,000欧元借贷693,885欧元日常管理收入(税收)655,000欧元运转费用转帐(镇预算)277,950欧元服务收入258,700欧元设施补贴106,000欧元以前赢余105,180.26欧元其它收入71,400欧元增值税退税60,703.81欧元设施地方税30,000欧元固定资产折旧29,972.89欧元特别收入14,803.81欧元土地出售6,500欧元总计3,121,095.77欧元

五、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在考察中,我们发现,随着经济全球化、欧洲一体化进程度加快,上述三个国家的基层自治体制也在积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呈现出新的发展动向,归纳起来,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市镇联合与合作已成为趋势。在德国,联邦基本法鼓励市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并规定,联合的市镇也应按照法律并在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能限度内拥有自治的权力。

不过,在市镇的联合与合作上,法国和瑞典已走出了更成熟的路子。法国用发展城市(市镇)联合体的办法,来解决单个市镇无力解决或解决起来不经济的问题。

城市(市镇)联合体,是由早期的市镇工会演变而来,起初是市镇之间就某一个和几个问题进行合作,经费由合作的市镇交纳,后来合作的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宽,合作市镇不再直接交纳,而由市镇联合体征税来解决经费。在我们访问的奥尔良市镇联合体和圣德尼(saint-denis)市镇联合体,前者有22个市镇组成,后者有6个(20xx年将达到8个)组成,它们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有自己的年度预算,有为数不少的工作人员。

每年都直接征收一定数量的税。现在,各个加入市镇联合体的成员,都把垃圾收集与处理、水的净化、道路建设与维护、绿地保护等事权移交给了联合体。

从20xx年6月起,圣德尼市镇联合体成员还将就业、土地整治与规划等事权交给联合体行使。在法国中央政府积极推选权力下放的背景下,市镇自己又愿意把权力交给市镇联合体去行使,这是十分有意思的现象。

对此,圣德尼市市长解释说,保留市镇非常重要,但现在的市镇治理越来越复杂,市镇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一些小的市镇没有实力去谈发展,办教育、办基础设施。市镇联合体的产生,既保留了市镇这个基础,又把有关事权收集起来,解决了市镇想办而办不到的问题。

在瑞典,全国地方政府联合会把全国290个市镇政府组织起来,发展地方自治,推动合作,提供服务,提高市镇政府的效率和质量,走出了自己的联合与合作之路。到20xx年,全国地方联合会与全国省政府联合会合并组成一个共同的联合会,进一步推动地区发展、民主自治和社区建设。

二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即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形成一种新的供给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

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实行合同出租,就是说在不扩大政府规模、不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政府按照投标者的竞争和履约行为,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赢利组织等机构转让,完成公共服务提供的“准市场化”,进而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能力。在这一方面瑞典一直走在前面。

据了解,20世纪90年代之前,出租合同在瑞典市镇政府整个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一直是稳定的,大约在6-7。然而,在不同服务领域中,这一比例不一样,如学校交通大约是80,垃圾清洁大约是50,建筑物清洁和高速路养护大约是25,公园养护大约是6,老年人和儿童照顾大约是1-3。

到20世纪90年代,在大多数服务领域中,这一数字都有了提高,尤其是在社会服务领域,据统计,在90年代末,将社区照顾老年人的任务外包出去的平均比例,已从90年代初的1上升到8,个别城市甚至上升到30-40。三是参与式民主不断扩大。

15年前的1989年,法国圣德尼市在调整市镇规划时,为了听取居民的意见,成立了带咨询性的机构――街道咨询委员会,后来在一个小区改造中,市政府领导人发现这个街道咨询委员会能够很好地沟通市议会议员、居民和政府的意见,密切关系。1999年,圣德尼市就把这一机制推广到了全市。

他们把全市分为14个片,每一片由1名副市长负责,每一月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的议题由议会议员和居民自己定。这种机制度进一步的推行,对市政府产生了很大影响,使政府要面对居民,要有倾听的能力、分析的能力、协调动能力,居民也有了发表意见的机会,也阻止了极右势力在基层的滋生。

20xx年,市镇选举后,除巴黎、里昂外,全国大多数市镇议会都由左派改为右派控制。当时的总理诺斯潘推动出台了一个叫“贴近基层法案”,要求30万人口的市镇实行参与式民主,要求每一个市都建立街道咨询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与沟通,阻止右派的发展。

目前,法国不少市镇在实验参与式民主,圣德尼市还拿出一批预算项目选民供居民讨论,帮助政府科学决策。

【第2篇】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8月15日至26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拜尔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团有医疗保险分会、部社保中心以及吉林、山东、广西、湖南、北京、上海、青岛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共11人组成。考察期间,听取了瑞典国家社会保险局有关官员和专家的情况介绍,并与之进行了座谈和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瑞典位于欧洲北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部,东北毗邻芬兰,西部与挪威接壤,南部与丹麦隔海相望,东邻波罗的海,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人口已超过900万人,是北部欧洲的重要国家。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个公民提供经济“安全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所有公民都有权利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并由国家承担各种风险。社会保障的内容除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外,还有儿童津贴、遗属津贴、单亲家庭津贴、住屋津贴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津贴;除现金津贴外,还提供医疗等照料服务,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国民解除了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之忧。

在瑞典,政府为支付高昂的社会保障费用,除了要从国家税收中拨款外,还向雇主、雇员征缴社会保障税。一般雇主要按雇员工资收入的31.26%缴纳社会保障税,雇员仅负担1%的失业保险和2.95%的医疗保险税以及1%的年金税。自谋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要缴纳17.69-29.55%的社会保障税。

瑞典社会保障目前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基金模式,但专门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足支付,还必须靠政府从国家税收等其它方面给予补充。2001年,瑞典全国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的总开支相当于gdp的36%,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总支出(不含失业保险)约3610亿克朗,相当于gdp的16%。社会保障支出的具体情况是:养老金支出1740亿克朗,占48%;医疗保险1140亿克朗,占32%;家庭和儿童福利支出540亿克朗,占15%;其它保险支出94亿克朗,占2.6%;管理费支出85亿克朗,占2.4%。

瑞典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比较统一,社会保障从立法到各项待遇的支付,涉及国会、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部门。国会在瑞典社会保障立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会中有专门的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社会保障的每一个法案在国会讨论表决之前,先由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讨论。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党派人士、专家组成。由于委员会和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席位。所以,一般来讲在委员会中获得通过并取得一致意见的法案,在议会中会获得通过。

瑞典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包括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是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它的职责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儿童津贴和家庭、遗属补助等项政策的制定。劳动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就业政策和再培训等工作。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实行“小部大事业机构”的管理体制。下设15个局,其中之一是国家社会保险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它在地方设有21个分支机构,共有230个基层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4500多人。这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除失业保险以外的缴费、登记和待遇的具体审核发放。

二、瑞典医疗保险(亦称健康保险)的有关情况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55年,经过多年发展日臻完善。1982年瑞典通过卫生立法,规定本国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时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瑞典的医疗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举办,私人开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人数的5%。公民生病均按规定到相应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员将收入的2.8%交医疗保险税,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费医疗待遇:

(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这些费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后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从病后的第4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贴。疾病津贴一般无时间限制,但在3个月后,需要进行检查,以确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确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则接受再就业的职业培训;如确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劳动能力,疾病津贴便由残疾年金来代替。

(3)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一般医疗保健待遇外,还可领取一份产妇津贴。根据1974年的立法,产妇津贴称为父母津贴,按1982-1983年的规定,父母津贴在180天内每天发37克朗,如父母为雇佣人员,这期间可获得一份相当于每天劳动收入的90%的现金津贴。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加者主要是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以上(1995年规定的收入标准为6 000克朗)的在职者或已经登记的失业者,到外国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也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在瑞典受雇于外国雇主的外籍人,如果有意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同样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

瑞典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分担的费用。1995年,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其工资的2.95%,自营就业者的缴费标准为个人收入的9.12%;雇主承担费用的标准为雇员工资总额的6.23%;政府承担全部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的15%。

医疗保险津贴的支付从被保险人因健康问题失去劳动能力的第15天开始,每周支付7天,有工作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医疗保险津贴的领取天数180天。医疗保险津贴标准存在阶段差别,从患病的第15天到第365天,医疗保险津贴标准为其原来工资的80%,从第366天起,医疗保险津贴标准降为其原来工资的70%。普通患病雇员患病时间为2-3天者,由雇主支付其原来工资的75%作为健康津贴,患病时间为4-14天的雇员,由雇主支付其原来的工资的90%作为健康津贴。自营就业者及其他符合医疗保险领取条件者,患病后的第2-3天,由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健康津贴,支付津贴的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65%,第4-14天的支付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70%。医疗保险健康津贴每天最高领取标准不得超过587克朗。

瑞典父母保险制度规定,父母保险津贴的领取者,需要在产前至少已经参加父母保险制度240天。父母保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自孩子出生日开始计算,出生后前60天的津贴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90%,此后300天的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80%,再往后的90天的标准为每天60克朗。每一子女出生时,领取父母保险津贴的时限至少不能少于450天。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和父母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瑞典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法令明确规定,所有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津贴都应纳税,医疗保险与父母保险津贴的标准随每年收入基数的调整自动调整。

三、几点思考和启示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于19世纪初,至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这百余年的发展中,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遵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普遍原则与坚持本国特色相结合。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方面,瑞典政府财政资助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最大,被保险人个人缴费所占比例很小;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的主要机构,主要社会保障项目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则在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失业保险,实行自愿性保险原则,这些自愿性社会保险项目主要由各种自愿性社会保险组织管理,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仅对其进行监督。

二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动努力与公民的广泛参与相结合。瑞典社会各阶层不仅能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可以参与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和管理,使瑞典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基本上能够为民所谋,为民所知,为民所行,这有利于瑞典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更好地贯彻实施。如瑞典上世纪80年代以来颁布的保健法、病假工资法案、提高健康保险津贴标准等法案,都是经过广泛征求国民意见,经国会多次讨论后施行的。

三是在社会保障的责任和权利的关系方面,瑞典经历了一个比较强调政府责任,到逐步强调雇主责任,最后发展到争取实现政府责任、雇主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协调和平衡的过程。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政府财政补助在瑞典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最大,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所占比例居第二位,雇员缴费所占比例处于第三位。这反映出瑞典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主要责任,这种过度的国家责任成为瑞典“福利病”的重要原因。上世纪80年代以后,瑞典开始社会保障改革,政府财政补助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稳中有降,雇员个人几乎不再缴纳社会保障费,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到90年代中期,瑞典试图通过激进的改革措施改变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责权利方面的偏差,通过调整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增加个人缴费比例,谋求政府、雇主和雇员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权关系的基本协调,消除瑞典福利病的根源,收了初步效果。

通过对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1、进一步加深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瑞典的社会保障计划相当庞大,费用支出惊人,纳税比例居世界前茅。尽管各国不少人士对其制度有种种非议,但不管怎么说,近百年来瑞典是世界上最安定的国度之一,总的讲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是可观的,用瑞典人的话说,把钱花在福利上,比把钱花在监狱上要好得多。相比之下,尽管我国政府近几年来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但总的来讲还应继续加大,特别是对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还没有直接进行过补助。从近期看,起码对困难群体的大病医疗救助,包括中央财政在内的各级财政,都应该适当予以补助,以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的发展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瑞典的福利社会以“三高”著称,即:“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羊毛出在羊身上”,高福利水平的维持最终要由全体国民来承担。这个度如果掌握不好,将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瑞典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在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瑞典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35%迅速增长到60%,从而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瑞典模式发展成“瑞典病”。从上世纪80年代以后,瑞典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开始逐步摆脱“瑞典病”的困扰。这个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汲取。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保障水平必须注意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发展,既要稳步推进,使人们充分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要统筹兼顾,不能由于片面追求社会保障的高水平而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

3、要努力增加公众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度和认知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涉及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在普遍实行劳资集体协议制度以及社团主义政治和利益集团的政治特征下,瑞典社会各阶层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和了解程度是比较高的。从我们在瑞典与一般民众,包括司机、导游的接触看,他们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待遇的给付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大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不小差距的,还有不少工作要做,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让广大职工群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考察团

二оо四年九月五日

【第3篇】检察官代表团赴瑞典考察报告

赴瑞典考察报告

9月我院6名检察官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团的检察官代表团成员赴北欧瑞典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合理的检警关系工作模式的项目课题考察活动。

两周的考察活动日程安排紧凑,抵达瑞典隆德大学所在南部小镇隆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受到了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研究所负责人的欢迎致辞后,听课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考察活动就正式开始了。

为期两周的考察活动中,瑞典罗尔瓦伦堡研究所一共安排了10余次授课,聘请隆德大学的教授或其他机构的专家分别介绍了国际人权标准、欧洲区域人权体系、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瑞典警察制度、瑞典检察官制度、反对酷刑委员会工作原则、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原则、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等相关制度,并安排实地考察了瑞典议会(包括宪法委员会)、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瑞典反贪污贿赂检察官办公室、瑞典南部马尔默市警察局及辖区警察局、隆德地区法院、未成年人研究所、国际酷刑受害者康复委员会、丹麦人权研究所等10余个机构或组织。

经过两周的学习考察,检察官代表团的成员对于瑞典的刑事司法体系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且对于贯穿于瑞典刑事诉讼体系中的执法理念有了一个新的理解。在经过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发现瑞典的社会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和检警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瑞典政府机构非常重视与国际人权标准的接轨,与社会人权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充分合作,积极开展对政府部门人员的人权知识教育、培训。

国际人权标准通常以公约的形式对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虽然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和人权状况都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人权状况的提高必然会对国家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合理性、公益性提出挑战,要求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重新审视和观察自己的行为,使国家的管理活动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各方面利益的提高。在瑞典考察,印象深刻的是,瑞典政府为了推进瑞典全国性的人权教育,响应联合国的要求,于1999年开始由司法部的一个部门对全国200多个机构进行访问、调查,通过3年的工作对瑞典全国的人权状况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后,于2002年制定了一个全国人权计划“a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提交瑞典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审批。这个全国性人权计划的主要目的是缩小瑞典国内立法、行政方法、理念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差距、逐步提高公民的人权觉悟和意识、增强各个机构、组织之间在人权教育方面的合作。

为了落实这个全国性人权计划,瑞典司法部采取了与地方政府部门会谈、培训机构人员、培训政府公务员、网络宣传、翻译国际文件等方法。在全国性的教育、培训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国际人权标准有了深刻的理解,这些思想认识的改变相应影响了他们的实际工作方法。在这个全国性的人权活动中,其他社会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发挥着研究、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他们经常受司法部邀请培训政府公务员和其他社会群体。我们的瑞典项目合作方——罗尔瓦伦堡研究所也是瑞典司法部的长期合作机构之一,为司法部提供研究成果和人员培训的资源。当然检察官、警察群体也是瑞典全国性人权计划培训的对象。

由此可见,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实际调查、分析之后,由瑞典司法部推进的全国人权计划在策划、具体执行方法、持续性方面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在推进全体公民人权意识和觉悟的提高,特别是政府公职人员的意识提高方面取得了务实的进步。因此,从上至下的政府的积极推动是瑞典国民人权状况不断得到提到的关键原因。

2.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对于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成为公民与最高权力机关——议会之间沟通的桥梁。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瑞典重要的法律监督制度,即议会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履行对政府、司法及社会公民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议会监察专员因着独立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及社会机构,因此具有比较独立的视角和立场,客观上成为了立法机关和社会公民之间的桥梁,能够第一手地接触社会矛盾,在经过独立调查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责令改正,或者向议会提出立法或者修改立法的意见。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每年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汇报当年政府、司法、其他社会机构、企业的法律实施情况及公民投诉的主要领域、主要问题。因此,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通过发出纠正意见、向新闻媒体公布监督情况和向议会进行立法建议的方式全面而多手段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权。通过长达200年的实践,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被认为是瑞典最重要的国家制度之一。

与瑞典议会相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但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检察机关来履行。这是两国在法律监督机构设置上的显著区别。但通过比较和学习,我们认为虽然两国的法律监督权执行机构不同,但在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上,两国有互相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对于中国的检察机关来说,我们可以学习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一些经验做法,比如,在充分使用立法建议权方面,检察机关在充分考察年度法律监督情况后,可以以建议的方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立法建议权或其他形式发挥更大的作用。

3.检警关系主要体现为检察官指挥警察工作,相互之间讲求通力合作。

瑞典的检察机关和警察局不属于一个机构,都有各自的最高领导,但两个机构均隶属于司法部长。检察官和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过程中联系密切。从抓获犯罪嫌疑人12小时之后,警察就需要与检察官联系,看是否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犯罪嫌疑人达到96小时之前,必须提请检察官向法院申请逮捕令。因此,检察官很早就介入了刑事侦查活动,但检察官并不就此参加侦查,只是根据警察汇报的情况,决定是否亲自指挥侦查。因此,瑞典警察和检察官在案件的侦查上有分工,主要体现在侦查活动的指挥权上,小而简单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由警察进行和高级警官指挥,较复杂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也是由警察来进行,但检察官进行指挥。事实上,检察官对于一切的刑事案件都有指挥权,但根据长期工作形成的分工和现实必要性出发,只是对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指挥。当然,检察官另外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审查起诉。

由于,瑞典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机制(沉默权制度、律师值班制度)和抗辩机制(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律师帮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完毕后可得到全部的证据)比较完善,因此警察在讯问时刑讯逼供现象极少出现,而辩护人可以履行辨别警察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和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抗辩职能,因此检察官和警察的工作原则就是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尽力取得控罪证据。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机制中因着某些配套制度不完善而强调检察官“加强侦查监督”的观念于瑞典的检察官来说并不适用,换言之,瑞典刑事诉讼的内部机制设置本身已经可以起到制约滥用警察权力的行为,因此检察官不需要过度睁着 “二郎神”的天眼。当然,检察官对警官指挥侦查时必然对警察的侦查活动产生领导和监督作用,但主要体现为促使警察的侦查活动更加有效,而非着力于监督警察的其他违法行为。

4.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非常重视与社会其他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主要体现为律师帮助权。在瑞典,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律师帮助。在被警察扣留之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申请聘请律师。在初期的讯问过程中,警察会与值班律师联系,让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无钱聘请律师,那么可以为其指定律师。因此律师值班制度的建立使警察在讯问时无法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这样,警察违法获取口供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此外,在侦查结束时,辩护律师可以从警察手中获得案件的全部证据,他们在掌握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就可以进入积极的辩护准备阶段。因此抗辩机制的完善也使警察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受到辩护方严密的质疑。由此可见,瑞典警察的侦查权力主要由律师值班制度和强有力的抗辩机制来加以制约和监督。

在被害人保护方面,瑞典建立了专门的被害人补偿和支持机构。如果一名被害人在犯罪中受到身体侵害,而罪犯不能够赔偿,同时被害人的伤害没有保险,那么被害人可以从该机构得到一定的补偿。此外,瑞典还有许多支持被害人的其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比如被害人基金会、社会福利局、法律援助部门等机构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心理、物质方面的支持。被害人补偿和支持机构也非常注重对警察和检察官在如何正确接待被害人方面的培训,通过多年的培训和教育,检察官和警察群体都开始意识到作为国家应该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如果有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那么这是全社会的事情而不是被害人一个人的不幸,因此警察和检察官在代表国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同样要承担安抚、支持受害者的工作,使他们的心灵和物质获得应有的安慰或者补偿、生活更快地步入正常。因着这些社会机构的共同帮助,警察、检察官也不再是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社会公民的孤军奋战者,全社会形成了互相支持的理念和支持网络,因此瑞典的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状况较好。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一些案件是否要起诉和如何挽救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与社会福利局积极地联系,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听取社会福利局的建议。社会福利局对于如何帮助、教育该名未成年人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果检察机关同意社会福利局的具体方案,那么就可能对该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社会福利局等机构与检察机关联系密切,在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方面互相配合、密切合作。

上述四个方面是检察官代表团在经过考察后的体会。总的来说,我们发现瑞典的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机构正在逐步向全社会推进科学、理性的工作理念,同时各行各业对于这些理念也抱着开放和学习的态度,因此瑞典社会的各项秩序和公民对社会的满意度都较好。

在考察瑞典的社会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的过程中,检察官代表团的各位成员积极地对瑞典同行进行提问,并自行组织讨论,比较两国检察制度的异同。这次考察也使检察官们受到了他国先进理念的影响,并启发了团员们对于一些具体问题深入研究的兴趣,这些都是这次瑞典考察活动最大的收获。(全文完)

【第4篇】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8月14日至25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波兰、瑞典两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团由医疗保险分会、江苏、福建、上海、重庆和北京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同志共8人组成。考察期间,访问了波兰医疗卫生基金会,波兰卫生部和瑞典社会保障署。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波兰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基本概况 20世纪30年代,波兰议会就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后几经修改并不断完善,目前,实行的是波兰议会1998年1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四类:

(1)养老保险;

(2)疾病保险;

(3)事故保险(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4)意外保险(工伤后丧失劳动能力),该制度覆盖了所有职业和社会群体。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征收,按照规定,社保公司将基金通过银行分别划给养老保险基金会、医疗卫生基金会、事故保险基金会和意外保险基金会。在社会保险基金框架下,还分别设有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储备基金。国家为社会保险赔付提供担保。建立各种保险储备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今后社会保险基金有更大的支付能力,最终达到经费完全自理的目的。

2003年1月,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同年4月经总统批准正式生效。根据新法规,波兰将建立新的、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改国家预算方式为建立基金制,其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使全体参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并实行普遍医疗保险制度是构成新体制的两个重要元素。

新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本原则有:

(1)人人免费平等的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待遇;

(2)自由选择各类医生;

(3)在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内,所有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4)从个人收入中强制征收一定费用用于医疗保险费;

(5)对没有收入的人员,政府通过预算的方式负担医疗保险费用。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 该基金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具体负责全国医疗保险业务,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国家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会工作,管理委员会由13人组成,任期5年,其主席由国家总理任命,基金会总裁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医疗保险规划,确定并监督实施工作章程,审议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报告。基金会属于非赢利性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开办医院和药店,不以任何形式拥有医疗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它的主要任务:一是明确谁是投保人,谁购买了医疗保险;二是与医疗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基金会每个季度向国务院提交工作报告,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

基金会总部设在首都华沙,在全国16个省设立了省级机构(分会),全国工作人员约4000人,其中中央一级机构250人。基金会从全国医疗保险费中提取1%的管理费,用于全国各级机构。中央机构不直接参与筛选合作伙伴(医疗单位),全部由16个省级机构负责。国家基金会有权任免分会会长。

医疗保险范围 保险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具体为:

(1)具有波兰国籍的公民;

(2)定居在波兰的欧盟(eu)或欧洲经济区(eea)公民;

(3)停留在波兰的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但他们有居住签证;

(4)合法居住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内的非欧盟或非欧洲经济区居民,而且已经加入了医疗保险。

在岗就业人员按收入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增加0.5%,直到达到9%,以后不再增加。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已包括了用人单位应缴部分(7.5%),故用人单位不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缴到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再由该公司通过银行转到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1999年,国家规定对退休人员也进行改革,在改革之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预算保障的。改革后,绝大部分人员由医疗卫生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继续由国家预算保障。农业人员不缴医疗保险费,而是由国家补贴,他们的医疗保险由农业医疗保险公司专门管理。

波兰总人口3800万人,按规定参保人员应为3738万人。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一部分是投保人,另一部分是没有投保的人。其中有一部分人主要是收入很低,没有能力参保。根据规定,他们向所在的乡政府申请,乡政府可以视同投保并批准他们享受医疗保险,一般情况下,批准享受时间一次为30天。这样做,主要是基层政府较了解情况,可以把关。对于长期需要依赖酒精、药物生活的人,国家同样为其提供医疗保险,他们认为这样要比提供社会救济便宜些。

个人购药,按病种报销药品费用,但报销比例不同,如糖尿病,个人支付16%,基金支付84%;感冒发烧,个人和基金各支付50%。

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例如预防疾病和创伤的发生、疾病的早期检测、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阻止残疾和其生活限制等。以下医疗服务不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如驾驶证体检等)、无医生处方的疗养院疗养、非基本性的牙科治疗、非义务性的预防接种、患者自费的非常规性治疗、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医疗服务和在国外进行的治疗等等。

8月,波兰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险项目资助细则法规,其附件中详细列举了患者完全自费的诊治项目。

医疗单位 医疗单位分为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私人诊所和私人妇产医院。这些医疗单位都要在省级法院注册,并接受卫生等部门的监督。医疗单位提供的服务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家庭医生,既为初级就诊,一名医生约有2500名患者。二是卫生所,通常情况下,卫生所医生要接到家庭医生的转诊单,才能为患者看病。个别病种即不需要转诊单,医生可以直接看病,如牙科、妇科、眼科、心理疾病等。三是专科和综合医院,主要服务于慢性病、需住院的患者。四是康复治疗中心。五是急救中心。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要与医疗单位、医生签定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服务人数(人次)、服务项目、疾病病种和基金支付数额等,并根据协议向医院、医生拨款,超出部分,基金会当年内不再拨款。医院和医生每月向基金会报告一次经费执行情况。部分私立医院不愿与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签订协议,他们认为基金会拨款太少。因此,参保人只能到签订协议的医院看病,才能报销,急诊除外。

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医疗单位、医生。一般情况下,患者都有固定的医疗单位和固定的医生,患者就诊都是找同样的医生,直到该医生说可以转院治疗。原则上,参保人只能到与基金会签定协议的医院就诊。如果转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原医院负责向就诊医院支付,基金会不再支付费用。入院接受治疗的患者(这些病人可接受直接治疗、护理、诊断或康复训练),有权获得免费的疾病治疗(患者只支付30%-50%的购药费)。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必须比同类药物便宜。而对于非协议医疗单位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费用要有患者全部承担。

在发生急诊、疾病导致其不能活动或需要进一步持续治疗情况下,参保人员有权往返免费使用卫生医疗专属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从而能在最近的医疗单位接受诊治。除此以外,在其他疾病情况下,卫生医疗专属运输工具的使用是要收取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卫生部颁布了使用卫生运输工具的标准和规则。

卫生部长有权利决定国内患者是否需要到国外进行诊断和治疗。患者在国外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通过提前公开预算的方式对其进行支付。

全国医疗费用构成 全国医疗费用占gdp的6.1%,近几年此比例逐年下降。全国医疗费用,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占87.3%;国家预算占7.1%,这部分资金由卫生部管理,主要用于高危职业、癌症治疗和部分器官移植等,国家预算在逐年减少;各级政府投入占2.2%,主要用于辖区内的医疗单位的投资;其他占5.4%。另外,内务部、国防部也掌握部分国家预算,用于军队、消防、特种职业等。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支出基金约320亿元兹罗提(约合10亿美元),不包括私人自费购药或到私立医院就诊费用。

二、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经济安全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全体公民都有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权利,基本内容有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等。全国平均寿命男性为77.1岁,女性为81.9岁。瑞典中年以上的人口数量在实质性的增加,尤其是8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瑞典人口中有18%的人年龄超过65岁,被认为是世界上最老龄化人口的国家。

医疗保险 1955年实行医疗保险制度,1982年通过卫生立法,规定该国公民在生病(生育)时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1984年,允许实施私人健康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模式采取现收现付制,一般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收入的33%缴纳社会保险税,职工需负担4.95%的社会保险税(其中医疗保险税2.95%、失业保险1%和年金税1%)。自谋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要缴纳17—30%的社会保险税。但高福利、高消费导致专门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国家还必须从税收中拨款给予补充。,全国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总资金相当于gdp的36.5%。社会保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和国家部分税收。

医疗保险对象为全体公民、在国外工作不足一年的瑞典人和在瑞典工作的外国人。投保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税后,本人及其家属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待遇有:

(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

(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此津贴补偿一般无时间限制,但生病3个月以上者,需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继续干原工作,如果不能,需要接受培训并改行。

(3)牙科治疗补贴。20岁以下患者,国家承担全部费用,20岁以上国家承担部分费用。

(4)药品费用。患者(或家人)可以持处方到药店购买到优惠药品,购买非处方药需要全部自费。在规定时间内,患者购买药品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后,将有资格在这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免费领取药品。

(5)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常规的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产妇津贴。

医院和基础医疗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门诊挂号费标准由各省、市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为限制个人负担,政府规定了最高收费限制,病人累计支付门诊挂号费最高限为900克朗,超出部分从第一次门诊算起的一年时间内,免收以后的挂号费。另外,所有的医疗单位对儿童和20岁以下者一律免费就诊。同时,规定患者支付处方药不得高于900克朗,超过部分享受药品补贴,这就意味着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就医总支出费用不会超过1800克朗。

瑞典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为三级管理:一是中央政府,包括国会、政府有关部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它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通过法律和法令规定卫生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负责监督与指导。二是省级管理委员会,国家规定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与实施,省级政府拥有医院。三是市级管理委员会,承担审核待遇、基金支付、信息反馈和各项服务等工作。它们在瑞典医疗服务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选举产生的这些政治机构有权利通过征税和收取费用来支持它们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大众。

卫生服务 医疗保健体系的最主要评价标准是衡量其能够为服务的人群提供面对任何健康问题的处理方法的水平。瑞典卫生服务体系分为:

1、基础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它的目标是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并向不需住院治疗的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这个部门拥有一系列广泛的健康专家——包括各类专业医师、护士、助产士和理疗医师等。他们在健康服务中心组成团队进行工作。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私人家庭医生,一般都是一个全科医生。此外,还有社区护理诊所和妇幼诊所的私人医生、理疗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基础医疗服务还包括向企业和学校提供健康检查和咨询服务。

健康服务中心的另一项工作是通过技术辅助手段向病人提供护理住屋或在病人家中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方便了老年人和残疾人接受全天候24小时的护理服务。

2、县级和地方级医院。全国大约有65家,它们为患者提供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服务,包括为需要入院治疗的病人提供专科领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诊治服务。另外,县地级医疗机构也提供精神病方面的护理治疗,而且正以门诊病人护理的形式逐渐增多。

3、较大的地区区域级医疗服务系统。该系统包含9个地区级医院,相比县级医院,地区级医院有更广泛的的专家队伍和诊疗系统,除一般的专科医疗服务项目,还提供包括精神病治疗,以及神经外科、胸外科、整形手术和专业实验室等专业领域的服务。

由于强调院外治疗的理念,住院治疗在人们的观念中已经发生了许多改变。现在,日间手术方式和家庭医疗诊治的引入,越来越多的患者在院外接受诊疗,越来越多的疾病治疗和手术不再需要病人必须住院才能完成。

目前65岁以下瑞典人口中每320个居民有一个医生。

瑞典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全国各地区医疗服务、社会保险和社会问题的发展。该部门就新的立法问题为政府起草参考条例,为议会起草提案,并起草其他政府有关管理的规定。国家卫生和福利署则是政府在医疗服务、健康保护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中心顾问和监督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跟踪和评估各地区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中央政府有关规定。

近几年来,省、市政府在医疗保健领域里引入的一个主要改革就是病人有选择医院和医生的自由。病人可以选择他们就医的健康服务中心(或家庭医生),选择他们希望就医的医院。如果病人希望到本辖区以外的医院就治,医院可以出具转诊证明。

初级基础护理服务必须在病人与他们联系的当天提供服务,而医疗咨询则需要在8天内提供服务。

医疗服务经费 瑞典医疗服务经费达到1780亿克朗(包括药品补贴和牙科治疗),这个费用已经占到当年国家gnp的8.5%。由省、市政府提供或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占到这个总费用的80%左右。

各省、区的医疗经费占各地运作费用的89%,各省、市政府有权利对其辖区的居民按照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率平均在10%。另外费用中的19%来自中央政府拨款,患者个人也需支付4%的费用。由于加入欧盟,瑞典税收基数在逐渐降低,各地政府收入和医疗服务基金也相应的在减少。

三、几点体会

通过对两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坚持社会保障水平应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础上,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应是发展趋势。波兰、瑞典虽然政治结构、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等有所不同,但两国政府都提出了人人健康和公民一律平等享受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目标,并认为向公民提供医疗服务和筹措资金支持是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障(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全体公民。尽管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医疗保险制度难以在短时间内覆盖全体公民,从长远看,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全体公民都应享受医疗保险服务,做好不同人群、不同办法逐步统一的准备,努力实现人人平等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2、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考察期间,我们有一个突出的感受,两国虽然管理手段上有所不同,但面对全体公民,服务细致、周到、详尽,能够掌握每一个人的基本情况,随时随地可以查询,包括服务于他们的家庭医生。优质服务需要有相适应的管理理念、管理标准、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不小差距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

3、社会保险持续、协调发展,需要法制化。波兰、瑞典在医疗保险计划执行前,都要通过国会发布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对许多工作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内容很具体,分类很详细。如波兰在卫生服务方面,就有牙科医生诊疗规范、护理人员行为规章、疗养院管理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复杂多样,利益群体错综复杂,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保证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目前,我国立法滞后,尚无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保险法,政出多门,以行政管理取代依法管理,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

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能有效降低医疗保险费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在波兰、瑞典,参保人员都有为自己服务的家庭医生,可以足不出户。在社区还设有卫生所(波兰)、基础医疗服务机构(瑞典),配有一定数量的全科医生,一般性疾病能够就近治疗,对这样的医疗服务,国家还有治疗费用、药品价格等优惠政策。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但近期,可以充分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将医疗保险服务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延伸,由于街道、社区的特殊性,它能起到预防、保健、康复、治疗和健康教育等作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从单一的经办机构提供向以经办机构为主、社区管理服务和群众性自我管理服务为辅发展。

【第5篇】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情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情况的考察报告

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的模式不尽相同,甚至在一个国家内也有所差别(德国)。但是,作为欧洲国家,其基层选举的历史都比较长,选举的过程也有许多相同之处。

一、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制度及其运作

(一)选举机构

选举机构是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组织载体。在瑞典、德国和法国的基层选举中,一般都设有非常设的选举机构。瑞典设有专门的国家选举机构,负责组织年次的选举工作,并负责省和市镇议会选举的辅导和培训。在市镇设有非常任的负责选举工作的组织,在选举前年每个市镇有人专门负责选举工作。在德国,地方设有选举局(隶属于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选举工作,其主要工作是制作所有有选举权的选民名单、印制选票、确定投票点、通知选民投票、负责信件选举等,以保证选举正常进行。

【第6篇】瑞典、挪威社区建设考察报告

瑞典、挪威社区建设考察报告

挪威王国 位于北欧斯堪的那维亚半岛的西北部,面积39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我国湖北和湖南两省面积之和,人口440万,比我国广东省汕头市人口略少。挪威划分为19个郡,43个市或社区。

挪威也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挪威的立法由议会负责.议会由165个成员组成.由18岁以上的所有公民选举产生,每四年选举一次。议会选举四分之一的成员作为上议院,其他人员组成下议院。挪威的最高司法机构是最高法院,由院长和17名法官组成。下设五个上诉法院,听取和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此外,调解法院处理民事案件,郡和市法院听取和处理刑事案件。除调解法院的成员由地方议会选举外,其他所有法官都由国王任命。

二、两国的社区发展

社区的界定 两国的社区大致是相同的,与我国当前的社区则有所不同。如前所述,两国实行的均是三级政权体制,市是最低的一个行政层级。在管理上实行高度自治,担负着社区服务、社区保障、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社区环境等与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任务。在文字名称上,我们访问过的诺特利耶市和海德谟若市都叫做kommun,它与英文的commune意义相同,具有市镇、市镇政府、全镇居民、社区、社区全体居民等意思。因此,无论从功能方面看,还是从其文字名称方面看,两国的社区就是市的区域。

社区组织架构及其功能 在这两个国家,社区组织体系主要是由社区议会和市政府组成。

市议会就是社区议会,是权力机构,议会主席(副主席)由市长(副市长)兼任,下设若干个委员会,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社区议会的功能是:

1、决定议会组成人员。每个社区的议会有权通过社区自己的条例,自主决定选举多少名成员组成议会。

2、对社区进行通盘规划。社区议会最重要的职责是,站在全局高度对社区发展做出全盘规划,以使社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在制定决策时达到平衡和协调。

3、征税和制定预算。

4、决定行政机构。自主决定组织什么样的行政机构来进行社区管理。

5、组织社区听证会。决定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程序。在这里,社区是由社区议会管理的,而社区议会是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它必须按照选民的意愿来办事。

社区议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所有的社区居民都可以旁听,或者从当地的无线广播中收听,从网上浏览会议内容,社区居民随时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

除了社区议会和社区政府两个主体性组织外,社区中还有众多的居民理事会,它类似于我国城市社区中的中介性组织或群团性组织。在社区政府开办的所有服务性机构中都可以成立居民理事会。通过这些理事会,居民们都有机会对以社区议会为中心的社区政府提供的所有服务直接参与管理和监督。

市政府就是社区政府,是执行机构,由社区议会委任,下设若干个部,每个部与社区议会委员会一一对应,并对其负责。市长(副市长),同时也是社区议会主席(副主席),由社区议会选举产生。社区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社区服务,幼儿园、国小和国中教育,保健中心及初级保健服务,老年关照,社会福利,文化与休闲等。在处理社区事务时,社区政府可以享用“一般权限”原则。所谓“一般权限“原则,是指社区政府可以处理法律未加具体规定的事务。为了给社区政府留有充分余地,鼓励社区政府开拓创新,支持他们在本辖区内为社区居民多做好事实事,两国的法律对社区政府的职责不做太细致的规定。总之,社区政府的职责就是处理社区内与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大小事务。

社区发展的资金来源和支出。社区发展资金的来源主要由税费收入和中央政府的拨款两部分组成。税费收入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社区收缴的各种费用。社区政府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于社区内征收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瑞典的社区税收占公共总税收的30%以上,挪威的社区税收占公共总税收的20%左右。通过征税,每个社区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政策和社区服务水平。社区政府大约四分之一的收入是靠经营和服务获取的,如诺特利耶社区政府将报废的军事基地作为大学城来经营可获取一定的收入等。中央政府的拨款包括固定拨款和专项拨款,后者用于社区实施自己优先列支的项目。根据社区政府的实际支出,中央政府还会给予其一部分补偿。

社区的资金支出同样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机构运行等支出。二是为完成社区各项任务所做的投入。瑞典的社区资金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以上,占公共总支出的40%左右。挪威的社区资金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近20%,社区资金支出占公共总支出的30%以上。

鉴于社区税收与支出在公共总税收与总支出中均占有较大份额.两国都把社区的支出视为决定总体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由中央政府和议会进行宏观调控,使之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起来,融为一体。鉴于不同社区存在不同的税收水平差异,两国还设有均衡制度,目的在于对所有的社区政府给予平等的财政基础。均衡制度含有调整社区政府专项拨款的条款,若社区政府因实施新的立法而造成财政开支增大,国家可利用专项拨款给予社区政府财政补贴。相反,若因实施新立法而节省了财政支出,国家也可收加补贴。这些问题都由社区政府组织负责与中央政府部门谈判解决。

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一般由社区议会建立,其主要功能有:可供居民举行俱乐部活动、开会、朋友聚会、演戏等。多数社区服务中心都设有工作间,居民可在这里做各种制作。可供居民用于健身。居民可以在这里使用计算机,上互联网等。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随时可以指导居民使用这些设备。社区服务中心还设有咖啡厅和专职厨房,单位或家庭要举办特别活动时,都可以和社区服务中心联系,由厨房安排菜谱、制作菜肴和提供服务人员。居民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展示自己的艺术作品。

三、几点启示

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社区发展理念是社区建设的核心。在瑞典和挪威,看不到类似于我国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大楼一类的建筑或字样,但它的服务却是无时无处不在的,使人感到没有不方便的地方,这里有政府的服务,有非政府组织的服务,有企业的服务,也有志愿者的服务。总之,你只要有服务需求,随时随地都可享受到服务。这与我国目前城市社区建设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目前我国各地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偏重于看得见、摸得着、见效等有形(或称硬件)内容的建设,如建社区服务中心,上电子平台等,似乎社区服务大楼层数越多。面积越大.装修越漂亮,社区建设也就搞得越好。有些领导也是根据这些漂亮的设施、设备来评判一个地方社区建设的优劣。由于这种片面理解,觉得没有投资、没有雄厚的资金就无法开展社区建设。有些地方虽然投资不少,居民却没有感受到服务有什么明显的改善。如果做一个比较的话,我们现在偏重的是服务的外壳、服务的工具、服务的设施、服务的阵地,而忽视了服务的本身,以致于我们身边虽然有装修漂亮、装备齐全的现代化的社区服务中心大楼,却没有感受到优质的服务。我们只知道,“从摇篮到坟墓”是瑞典和挪威乃至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财政方面给政府造成了沉重负担,同时养了懒汉。但在社区建设或社区发展的理念方面,的确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以人为本,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社区居民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是社区建设的出发点,是社区建设的核心和目标,硬件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固很重要,但与社区建设的核心或目标比,是处于从属和服务地位的,其本身:不是核心和目标,不应舍本逐末。

体制是实现社区自治的制度保障 个体制不仅包括社区内部的组织体制,包括政府的体制,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体制。在瑞典和挪威,社区的主体组织之一虽然是政府,是行政组织,但由于中央政府、郡政府和市(社区)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划分,市(社区)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实行高度自治。市(社区)对自己社区居民(市民)负责是其职能所在,社区的事情由社区居民自己决定,社区政府的领导人只有为社区居民服务好.才能继续当选,而不是看是否受到上级政府或领导的肯定或表彰。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处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观念还在不同程地影响着我们,旧体制的残余还在不同度地发挥着作用,基层政府的职能尚未完全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转变,仍有许多工作需要社区组织去落实,去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负担依然很重,使我们的社区自治受到严重制约。我们需要在体制改革方面加大力度。

社区居民积极广泛的参与,是社区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瑞典和挪威,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已经成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居民有什么要求,可以直接向政府提出,也可以通过议员来表达。社区议会有事情,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主要还是依赖于党和政府的推动,社区组织的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积极自的参与还远远不够,社区居民的参与力量还远未发挥出来,这是有待加大工作力度的领域。

瑞典和挪威的国情与我国有很大不同,在社区建设方面有许多具体做法因为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们不一定要照搬。但是其先进的思想和科学的内涵我们是应当学习的,应当使其本土化.与我们自己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推进我国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第7篇】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况

(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

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例如,1991年,瑞典银行业的亏损就达360亿克郎,1992年亏损上升到600亿克郎。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贷款的比率平均为8.8%,最高的达到16.5%。芬兰在1992年至1995年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企业和自然人破产浪潮,全国15万户企业中有20%的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第8篇】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

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

在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德国icon咨询公司的协调下,20xx年4月18日至5月2日,民政部组团赴德国、瑞典和法国进行了考察。这次考察是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自该项目执行近3年来,中国派出的第一个赴欧洲考察的团(组)。

代表团成员的选定是民政部与项目办公室协商进行的,具有多样性。民政部内既有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也有教育培训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人事教育司),还有具体实施项目单位的代表(民政部培训中心);地方上既有试点省的代表(辽宁、云南),也有非试点省的代表(贵州、青海)。

项目办公室对这次考察活动,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代表团启程前,项目办公室专门安排一天会议时间(4月16日),介绍欧共体、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的有关知识;介绍德国地方政府的体制及其运作程序,向代表团成员提供了一些介绍法国、瑞典国情的中文材料,从而为在欧洲考察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帮助。

在欧洲期间,除了旅途时间外,我们先后在德国工作了3天,在瑞典工作了5天,在法国工作了3天,最后又从法国返回德国进行总结和评估。在德国,我们参观了波恩附近的swistal-miel农场,向农场主详细了解他参与社区事务及其农业生产的情况;观摩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所属波恩市的社会民主党党内提名波恩市市长候选人的提名大会;访问了座落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布吕尔市的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校,了解了德国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访问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内政部,听取有关德国联邦制、地方自治运作情况的介绍;访问了特罗斯多夫市,与市长候选人、党派领袖等见面,了解该市即将开始的选举程序、选举组织管理等情况。

在瑞典,我们听取了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国际发展部负责人关于“瑞典基层治理体制”的介绍;听取了中央政府前文化部长关于“瑞典民主”理念的讲演;参观了瑞典议会大厅,并听取议会运作规则介绍;拜访了瑞典选举事务局,听取关于选举制度、选举方法、选举管理等情况的介绍;参观了斯德哥尔摩市政会议大厅,并了解议会运作情况;听取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高级官员关于地方政府联合会演变发展历史及其地位作用的情况介绍;听取中央政府公共调查官制度的介绍;到乌浦索拉市(uala)听取该市市政会议组织结构、具体运作以及城市规划情况介绍;旁听乌浦索拉市市政会议有关问题的讨论;实地考察乌浦索拉市一所社会福利院,听取他们关于老人、残疾人照料情况的介绍;参观乌浦索拉市市政会议自己决定上马的垃圾转化为沼气的工厂。在法国,我们听取了法国最高行政法官jean-louisdufeigneux先生关于法国行政建制的介绍;听取了最高行政法官didier-petetin先生关于地方政府选举制度和市镇政治生活运作情况的介绍;参观考察了圣德尼市,并听取该市市长、副市长关于市镇合作和地方参与式民主情况介绍;参观了圣希莱·圣美满市(sainthilairesaintmesmin),听取有关市镇间合作、市镇联合体的情况介绍。

总的来说,虽然在每一个国家停留的时间并不长,但由于具体接待单位的精心安排,加上我们自身的刻苦努力,使考察活动达到了的预期目的。每一位参加考察的同志都认为这次考察有许多积极的影响,都对这次学习考察印象深刻,感受很多,收获很大。

第一,大家认为,这次考察的内容丰富,加深了我们对部分欧盟国家地方自治、基层民主和人员培训情况的理解和了解。所到的三个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民主规则的运用各有不同。

就国家结构形式而言,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瑞典是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法国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国内时,我们对它们的情况多少也知道一些,但不具体。

这次,通过听、看、问,增进了认识,对三个国家地方自治、基层民主等情况的历史由来、发展演变、运作规则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为我们今后借鉴基层治理中的他山之石,提供了帮助。有关专业考察报告,请参阅附件。

第二,参加考察的所有同志,都能遵守纪律,认真听取介绍,主动提问,赢得了国外专家学者的尊敬。这次考察中,向我们介绍情况的三个国家,不管是官方机构的人员,还是非官方机构的人员,他们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都很高,对我们的问题百问不烦。

我们参加考察的同志,也非常珍视这次难得的机会,认真听讲,仔细做笔记,有的同志还录了长达十多个小时的音像资料。每次情况介绍会都超过规定的时间。

这次考察,虽然整个日程安排非常紧张(包括星期六在内都安排有公务活动),但我们很快克服了时差等困难,每次活动,大家都准时、整齐参加。我们谦虚、认真的态度,赢得了各方的好评。

瑞典的接待方――瑞典地方政府联合会国际发展局(salaida)的官员说,他们接待过不少国家的访问团组,但像我们中国这样认真考察的团组还不多见。法国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们评价说,我们这个代表团的不仅讨论问题积极,而且提出的问题都很有水平。

第 三,这次考察活动为今后执行好项目在欧洲的其它学习培训活动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根据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的财政协议文件,今后还会有几个包括师资、省以下有关人员参加大培训考察活动将要在欧洲举办。

由于本次考察活动是项目第一次组织的海外活动,所以有关经验十分珍贵。我们就下一步培训考察在内容安排、考察重点、交通保障、翻译以及地陪人员的支持等方面,都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

在从法国返回德国科隆市进行考察小结会上,考察团已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了为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也是具体协调组织这次考察活动的德国icon公司的代表susacludwig小姐。希望我们的意见能为icon公司改进工作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