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推行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经验做法(精选多篇)

第一篇:工商推行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经验做法

工商推行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经验做法(精选多篇)

水、电、煤、气等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然而由于它们的独占地位,限制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不少地方频频上演。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去年以来深入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由于部署得当,执法行动积极,重点明确,有效地遏制了这些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蔓延。

一、基本做法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市工商机关重点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用户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指定的商品,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强制他人接受其服务或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行动中,全市工商系统共依法查处了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无照从事保险代理及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案、临武县供排水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底度费案等不正当竞争案件6件,案值800余万元。我们的做法是:

一是加强领导。市、县二级均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亲自抓、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抓的反垄断执法专门工作班子。xx年4月,为贯彻国家总局和省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反垄断专项执法工作的精神,我局迅速召开了垄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的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均作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查处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并建立和落实了反垄断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是大力宣传。为加大宣传力度,我局继续在湖南公共频道、**日报、**电视台开设《维权》、《消费前沿》等专栏对反垄断执法的重点进行宣传报道,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县两级工商部门都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畅通、拓展案件线索渠道。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墙报、黑板报、标语横幅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引导新闻媒体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宣传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成绩,扩大社会影响,树立执法权威,并对依法查处的社会反映强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的限制竞争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同时,我局确定了一批支柱企业或优势企业作为联系点,宣讲和交流《反不正当竞争法》,帮助企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合法有效的竞争。企业也将在市场拓展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反馈到工商部门,便相关违法行为得以制止和查处。我局还与市纠风办联合召开公用企业、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与消费者的座谈会,针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进行交流,不少企业主动整改,还请工商机关和消费者进行监督和回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开展培训。面对反垄断执法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执法对象的日益复杂,没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很难做好执法办案工作。为此,我局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专题研论会、以会代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公平交易系统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大力培训,深入学习研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并将相关案例的办案经验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反垄断执法水平。我局专门邀请省局公平交易分局副局长严浩波和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序清来郴授课,释疑解惑,使广大一线执法人员受益匪浅。

四是查办大案。与民相关的垄断性公用企业始终是我局反垄断执法的重点。xx年3月1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在未告知并征得用电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收取用电保险费。我局当即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在两个多月的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用电户,**市物价局及资兴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资兴电力用电业务宣传资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供(用)电责任保险单,当事人划转保险金的进帐单,当事人提供的用电责任保险金明细帐等大量证据的核查,终于查明,当事人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未告知并征得用电户同意的情况下,于xx年11月开始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代理供用(电)责任保险业务,对其供电用户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0.01元/kwh、某他各类用电0.006元/kwh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并计入电价。截至xx年5月12日止,其共代收供(用)电责任保险费92万多元,尚余9万多元列入其他应付款——用电责任保险账目。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我局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又分别对安仁县电力局和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无照从事保险代理及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对两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工商部门还对临武县供排水公司自1987年以来,对单一用水户实行按底度数(15吨/月)标准收取水费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和处罚。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虽然是法律和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章为法律依据,但是工商部门在查处中,也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依法查处难、调查取证难、处罚执行难,直接影响到工商部门执法的力度。

一、依法查处难。工商部门在执法中普遍感到依法查处难。一是执法主体不统一。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禁止垄断行为的条款,但对执法主体却有不同的规定,有权负责竞争执法的机关达10多家。由于执法主体不统一,造成执法标准和尺度不一,执法效果、执法的严肃性受到影响,且分散了执法力量,造成责权脱节。二是法律责任不健全。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底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条款明显缺乏操作性,且法律条款高度抽象和概括。如对垄断的规制范围、领域相对狭窄和不具体,对经营者和公用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等,给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和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②《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等5种限制竞争行为,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卡特尔协议等限制竞争行为未加以规定,导致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监管缺位。③对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执法机关难以查处这类限制竞争行为。处理力度弱,操作性差。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难以起到遏制和震慑作用,处罚标准偏低,造成违法成本低,违法分子有恃无恐。

二、调查取证难。在案件调查中,工商部门取证的难度很大。一是由于公用企业自恃其财力和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不予配合。有的公用企业在工商部门对其涉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或拒绝接受询问调查,或推诿、拖延,不予理睬,或拒绝提供有关的帐册等证据材料等等,不一而足。二是公用企业违法手段隐蔽、方式多样、情节更复杂。三是部分群众或消费者迫于公用企业的特殊地位,对其违法行为敢怒不敢言,当工商部门需要他们作证时,因惧怕打击报复,往往拒绝、退缩或翻供,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由于工商部门执法手段和强制手段缺失,特别是对调查手段的规定单一和不明确,法律没有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的强制措施,未规定检查中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调查取证举步维艰。

三、处罚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是造成现阶段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的根源,也是工商机关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最大阻力。绝大部分公用企业都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一般都属于较重大案件,处罚额度也较大,由于利益的驱动,在工商部门查处这类案件时,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往往会出来干预,给案件查处工作设置许多障碍,干扰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处罚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安仁县工商局曾对该县三家医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处罚,结果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下,只有一家执行到位。嘉禾县工商局对该县人民医院不正当竞争一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地方的干预下,除执行3万元罚款外,其余已执行到位的加处罚款24万元被责令退回给当事人。

第二篇:工商推行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经验做法

水、电、煤、气等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然而由于它们的独占地位,限制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不少地方频频上演。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去年以来深入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由于部署得当,执法行动积极,

重点明确,有效地遏制了这些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蔓延。

一、基本做法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市工商机关重点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用户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指定的商品,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强制他人接受其服务或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行动中,全市工商系统共依法查处了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无照从事保险代理及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案、临武县供排水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底度费案等不正当竞争案件6件,案值800余万元。我们的做法是:

一是加强领导。市、县二级均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亲自抓、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抓的反垄断执法专门工作班子。2014年4月,为贯彻国家总局和省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反垄断专项执法工作的精神,我局迅速召开了垄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的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均作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查处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并建立和落实了反垄断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是大力宣传。为加大宣传力度,我局继续在湖南公共频道、**日报、**电视台开设《维权》、《消费前沿》等专栏对反垄断执法的重点进行宣传报道,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县两级工商部门都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畅通、拓展案件线索渠道。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墙报、黑板报、标语横幅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引导新闻媒体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宣传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成绩,扩大社会影响,树立执法权威,并对依法查处的社会反映强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的限制竞争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同时,我局确定了一批支柱企业或优势企业作为联系点,宣讲和交流《反不正当竞争法》,帮助企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合法有效的竞争。企业也将在市场拓展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反馈到工商部门,便相关违法行为得以制止和查处。我局还与市纠风办联合召开公用企业、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与消费者的座谈会,针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进行交流,不少企业主动整改,还请工商机关和消费者进行监督和回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开展培训。面对反垄断执法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执法对象的日益复杂,没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很难做好执法办案工作。为此,我局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专题研论会、以会代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公平交易系统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大力培训,深入学习研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并将相关案例的办案经验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反垄断执法水平。我局专门邀请省局公平交易分局副局长严浩波和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序清来郴授课,释疑解惑,使广大一线执法人员受益匪浅。

四是查办大案。与民相关的垄断性公用企业始终是我局反垄断执法的重点。2014年3月1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在未告知并征得用电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收取用电保险费。我局当即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在两个多月的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用电户,**市物价局及资兴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资兴电力用电业务宣传资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供(用)电责任保险单,当事人划转保险金的进帐单,当事人提供的用电责任保险金明细帐等大量证据的核查,终于查明,当事人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未告知并征得用电户同意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开始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代理供用(电)责任保险业务,对其供电用户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0.01元/kwh、某他各类用电0.006元/kwh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并计入电价。截至2014年5月12日止,其共代收供(用)电责任保险费92万多元,尚余9万多元列入其他应付款——用电责任保险账目。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我局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又分别对安仁县电力局和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无照从事保险代理及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对两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工商部门还对临武县

供排水公司自1987年以来,对单一用水户实行按底度数(15吨/月)标准收取水费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和处罚。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虽然是法律和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章为法律依据,但是工商部门在查处中,也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依法查处难、

调查取证难、处罚执行难,直接影响到工商部门执法的力度。

一、依法查处难。工商部门在执法中普遍感到依法查处难。一是执法主体不统一。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禁止垄断行为的条款,但对执法主体却有不同的规定,有权负责竞争执法的机关达10多家。由于执法主体不统一,造成执法标准和尺度不一,执法效果、执法的严肃性受到影响,且分散了执法力量,造成责权脱节。二是法律责任不健全。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底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条款明显缺乏操作性,且法律条款高度抽象和概括。如对垄断的规制范围、领域相对狭窄和不具体,对经营者和公用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等,给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和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②《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等5种限制竞争行为,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卡特尔协议等限制竞争行为未加以规定,导致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监管缺位。③对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执法机关难以查处这类限制竞争行为。处理力度弱,操作性差。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难以起到遏制和震慑作用,处罚标准偏低,造成违法成本低,违法分子有恃无恐。

二、调查取证难。在案件调查中,工商部门取证的难度很大。一是由于公用企业自恃其财力和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不予配合。有的公用企业在工商部门对其涉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或拒绝接受询问调查,或推诿、拖延,不予理睬,或拒绝提供有关的帐册等证据材料等等,不一而足。二是公用企业违法手段隐蔽、方式多样、情节更复杂。三是部分群众或消费者迫于公用企业的特殊地位,对其违法行为敢怒不敢言,当工商部门需要他们作证时,因惧怕打击报复,往往拒绝、退缩或翻供,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由于工商部门执法手段和强制手段缺失,特别是对调查手段的规定单一和不明确,法律没有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的强制措施,未规定检查中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调查取证举步维艰。

三、处罚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是造成现阶段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的根源,也是工商机关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最大阻力。绝大部分公用企业都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一般都属于较重大案件,处罚额度也较大,由于利益的驱动,在工商部门查处这类案件时,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往往会出来干预,给案件查处工作设置许多障碍,干扰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处罚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安仁县工商局曾对该县三家医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处罚,结果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下,只有一家执行到位。嘉禾县工商局对该县人民医院不正当竞争一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地方的干预下,除执行3万元罚款外,其余已执行到位的加处罚款24万元被责令退回给当事人。

三、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工商部门在反垄断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要加大五个力度:一是要加大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垄断的整治,严厉查处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行为,积极运用行政建议或行政告诫等方式,努力制止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行为,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在提高执法人员进入门槛的同时,通过多层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处于理论界的前沿,对技术性的知识和复杂的法律经济等问题,征求专业机构人士的意见,以保障执法公正,克服目前行政执法简单、表面化而实质上有失公允的现象,真正建立公平、公正的执法体制。三是要加大立法力度。应在立法上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以工商机关为主,其他行业监管机关为辅的反垄断执法体制,统一执法权,改变目前这种多头执法、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体制。必须加快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和完善的进程,尽快出台一部立法层次高、专门、统一、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反垄断法》,从法律上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查处。四是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主动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和理解。公用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建设,公用企业发生和反映的问题,同样会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工商机关在查处相关案件之时,要注意多向领导汇报,争取党、政和人大的支持。这样,不仅能为执法办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能避免“恶人先告状”。五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广泛宣传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成绩,进一步提升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推动反垄断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在查处公用企业涉嫌限制竞争行为时,还应当做好普法教育和依法规范的工作,并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促使公用企业配合调查,履行处罚决定,并切实加以整改。“战斗正未有穷期,老谱将不断地袭用。”反垄断执法任重道远,我们仍需极大地努力。

第三篇:25公平竞争与反垄断

申论热点:公平竞争与反垄断

反垄断问题,这其中涉及的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公平竞争.最近,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并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为市场经济的宪章性规范,《反垄断法》缘何迟迟难以出台,在历经十年的起草后,才于今年由国务院讨论通过,首次交给全国人大审议?如果申论考试以“反垄断”作为考核点,其考查的第一个问题就可能是《反垄断法》一直难以出台的原因及其所面临的难题.

一、反垄断法的起草历程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1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14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14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14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14年06月0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讨论并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2014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开始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标志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

二、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面临四个主要问题

一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性垄断开始出现,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加严重。国家工商总局调研显示,在华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有的还占据绝对垄断地位,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也时有发生。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这些问题目前还缺少有效应对的法律措施。

二是,假冒伪劣、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与垄断行为,特别是行政性垄断行为交织在一起。在工商系统查处的限制竞争案件中,商业贿赂行为往往相伴而生,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与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有密切关系。因此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工作要针对我国国情,研究有效的执法体制和方式。

三是,进一步衔接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共同维护竞争秩序。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来开展的,但由于行政执法机关手段有限,对一些垄断行为的制止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影响了对反竞争行为的有效制止和规范。

四是,执法机关过于分散,在执法体制上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的现象。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的一项调查显示,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目前我国有权负责竞争执法的部门有十几家。这种多头执法、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体制,造成执法尺度标准不一,执法效果受到影响。

三、反垄断法对于公平竞争的意义

一、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当前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垄断行为会压抑经济发展的活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抑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

二、制定反垄断法是促进企业尽快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现行法律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制定反垄断法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四、制定反垄断法是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从国际上看,通过反垄断法确定一国竞争政策的做法相当普遍。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第四篇:工商局《开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总结

***工商局《开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专项执法行动总结

根据***工商局转发《***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专项执法行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号)文件精神,***工商局按照上级部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制定了***工商局《开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专项执法行为的实施方案》。由**副局长亲自抓,经济检查队负责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个体科、企业科、商广科市管科、消保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检查督查此项工作。分局和各工商所根据本局的方案,结合辖区的特点,制定了具体措施和方案。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我局首先从每年度的企业年检和核定企业名称时,对过去已经核定的名称进行审查。重点对利用不适宜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将他人知名商标、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字号名称使用。对制售仿冒商品的违法行为,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家电、农资等商品,特别是对市场、城乡结合部等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查处制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各类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共计检查企业143户,个体工商户2466户,责令3家个体工商户限期改正。出动检(更多请你搜索)查人员630人(次),出动检

查车辆166车(次)。

一、查处伪造产地案二起

1、2014年4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胜利街11巷29号内有人从事仿冒服装加工。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潘淑琴生产、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服装,现场查获货值43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2014元的处罚决定。

2、个体工商户朱纪根在***天山后街34号作服装加工,该服装店在***本地加工服装后,标上“上海白玉兰时装公司”标识在***销售,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上海生产的服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朱纪根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查处生产销售知名商品包装、装璜案一起

**“奇妙”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开始在***市场上推出238毫升、500毫升的“雪妙”牌盒装乳饮,其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与伊犁沙渴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梦”牌238毫升、500毫升乳饮的包装外观近似,已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截至2014年2月28日当事人销售此种产品获非法所得7147.49元。

2014年8月20日伊犁沙渴制品乳生物有限公司委托中国

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3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人:伊犁沙渴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号:013230107;专利号:013230107;授权公告日:2014年3月27日),并于2014年3月正式使用“雪梦”牌盒装乳饮包装上市,上市后以其良好的产品质量和新颖的包装外观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产品销往全疆及内地部分省区,销量一直看好。

**奇妙乳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作出对伊犁奇妙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未使用的包装盒536414只;没收非法所得4953元;罚款14859元的行政处罚。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查处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4起。其中有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 “梦特娇”羊毛衫、“花花公子”皮带、“鳄鱼”牌男裤、“龙牌”电钻注册商标案件。经与厂家联系取证后,对当事人作出了4650元的处罚。另查处一起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案,案值120万元,罚款1万元。并

对另二起利用甩卖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进行立案查处,罚款5265元。

次此专项行动,共立案查处10起(生产销售知名商品包装、装璜案1起、伪造产地案2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4起、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案1起、利用甩卖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2起),收缴罚没款4.2727万元,收缴并销毁未使用的包装盒536414只,案值127万余元。沉重打击了仿冒欺诈行为,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努力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打下了坚实基础及良好开端。

***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月*日

第五篇:反垄断法旨在保障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旨在保障公平竞争

?2014-08-15 09:00:27

王先林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的一类法律规范的通称。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着不同的称谓,如反托拉斯法、反限制竞争法、竞争法和公平交易法等。作为“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反垄断法具有非常明显的经济政策性特征。

反垄断法呈现经济政策性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反垄断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竞争政策的核心,反垄断法本身就是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是其他经济政策的基础,与其他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例如,美国与欧盟、日本在执行反垄断法的严厉程度上有很大差异;在美国国内,在不同政党执政、不同的经济形势和不同的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也很不相同,如民主党的克林顿政府和共和党的小布什政府对微软垄断案就有不同的态度。

随着产业经济学的产生特别是哈佛学派的出现,经济学理论及其主导下的国家经济政策对反垄断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受哈佛学派的影响,70年代以后,则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90年代后又主要受后芝加哥学派的影响。美国联邦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反垄断执法行动

以及联邦法院的反垄断司法都深受其影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虽有差异,但在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越来越多地影响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行这点上是共同的。

正是由于反垄断法的政策性明显,因此它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反垄断政策或者竞争政策。英国约翰·亚格纽认为竞争法(反垄断法)“是与经济政策紧密相关的法律领域,因而并不是特别适合于司法推理”。

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及由此派生的灵活性使得其适用的难度较大。德国学者闵策励认为,在反垄断法里,黑白之间即合法不合法之间往往没有明晰的区别,几乎都是昏暗不明的灰色区域。“同一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行为由于各种情况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例如,签订买卖合同和建立公司(或联合、协作关系)的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普通的法律行为,保护签订合同的自由就是保护竞争法的一个内容。但是这样的合同也有可能是套购合同或建立垄断组织的合同,亦即破坏竞争的合同。”反垄断法的这一特点对有关执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反垄断法政策目标 体现反垄断法基本价值

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指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是反垄断法基本价值的具体化和法定化。总体来说,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就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反垄断法的这一基本价值需要通过具体的政策目标来体现,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都没有统一的模式,相反,却存在着重大争论。这种争论首先涉及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在多元的方面又存在具体内容的差异。

实际上,一国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由该国反垄断法所面临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国际环境所决定的。一国特定时期的经济体制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目标、市场秩序和产业结构状况、政府权力运作情况、国际竞争环境以及相应的主流经济理论,都会影响该国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

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通常体现在反垄断立法中。不过,相关立法规定的政策

目标往往不太明确,或者干脆就没有规定。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就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政策目标,在其100多年的发展中,政策目标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有些立法,如《欧共体条约》中虽有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但由于立法并没有专门规定竞争问题,因此其立法目的如何适用于解释竞争法条款,就主要取决于执法机构和法院的理解。中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但是,这里规定的所谓目标之间实际上是有手段与目的、主要与次要、直接与间接之分的,因此需要对其进一步具体化。

公平、效率和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政策目标

总体来说,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可以大致概括为:其一,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公正。它要求市场主体间竞争机会均等、竞争条件平等和竞争手段正当。这既要求政府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和条件,而不应有各种歧视和差别待遇,也要求经营者之间在竞争过程中采取正当的手段和方式,而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二,保护有效竞争,促进经济效率。这要求反垄断法对自由公平竞争的维护不以牺牲规模经济效益为代价,而要实现两者的统一,既防止因片面强调产业组织政策而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又防止过分反垄断而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一目标实际上是上述两个目标的要求和体现,即无论是保护公平竞争还是保护有效竞争,最终都还是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其典型表现的整体消费者利益。在反垄断法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来实现的,即所谓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当然,反垄断法也并非不保护竞争者,很多情况下对竞争的保护,也正是通过对竞争者正当利益的保护来实现的。(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