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精选多篇)

第一篇: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精选多篇)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增强农业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湖北省启动了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工作,沙洋县被列为试点县。前不久,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目前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沙洋县从起开展了能繁母猪保险试点,又新增水稻保险、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试点。在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快速推进,两属两户农房保险顺利启步。水稻保险73.58万亩,财政保费补贴769万元,能繁母猪保险30797头,财政保费补贴147.82万元,两属两户农房保险6448户,财政保费补贴58032元。共承保水稻73.78万亩,占种植面积的97%,水稻保险财政将补贴1032.87万元。这些政策的扶持,促进了全县种、养殖业的稳定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充分准备,认真开展前期工作。

沙洋县被确定为水稻保险试点县后,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农业水稻保险调研工作。4月初,县财政局组建了水稻保险专项调查小组,一方面从农业、水利、气象、民政以及统计等部门收集相关资料,从农业条件、水利灌溉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历年农业受灾情况来充分论证农业水稻保险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全县13个乡镇中抽取3个最具代表性的乡镇,通过发放政策宣传调查表、随机走访等形式,收集、整理出了农民对此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和依据。

(二)广泛宣传,切实推动三农保险

县政府成立了三农保险领导小组,农业局、畜牧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保沙洋支公司等部门参加。人保财险沙洋支公司成立了农险部,并聘请了各村书记、主任、会计为协保、查勘员,宣传资料印制了30万份发放到农户手中,并在县、镇主要交通要道悬挂横幅标语,在县电视台设计滚动字幕,宣传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让广大农民了解“三农”保险的作用,理赔程序,使之家喻户晓,增加农户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精心组织,大力提供优质服务

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采取政策支持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有效调动农民参保、财政资金投入,保险公司承保几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提高农民防范风险的能力,完善了农村保障体系。一是严格承保。严格执行“三农”保险政策,做到应保尽保,不能有选择性保险;二是诚实守信。保险公司按要求出具保险凭证,准确及时地做好勘查定损理赔工作;三是强化监督。三农保险从承保到理赔在各村定期张榜公示,加强监督,杜绝骗赔事件的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认识不足,农民缺乏投保积极性。

农民经常与农作物打交道,具有一定的生产经验,根据地理、气候的历史变化情况,一般能够预知其面临的风险,导致参保积极性不高。一是存在侥幸心理。沙洋县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很少发生,即使财政有补贴,相当一部分农民还是不大愿意投保。二是把保险当投资。大部分农民习惯于把交纳的保费作为投资,认为参保交了钱如果没有灾害,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三是认为无所谓。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仍有大多数农民选择由“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目前,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管理形式还没有被农民广泛地认识和接受,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受到影响。

(二)险种不足,与农民要求差距较大。

一是参保品种少。现在农业保险只保水稻、能繁母猪和奶牛,许多农民希望能将油料作物、水产养殖业等更多的品种纳入保险范围。二是保险金额低。目前,每亩水稻的直接投入都在300-400元,个别生产条件差的,每亩高达446元。而政策规定每亩最高200元的赔付标准,显得过低。三是赔付比例低。水稻保险每亩个人交3.5元,最多只能赔200元,赔付比例上限才57倍。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交15元可赔付2万元,赔付比例最高达1300多倍。四是起赔点过高。在自然灾害和病虫害达到20%或干旱达到30%的损失程度时,保险公司才履行赔偿义务。

(三)财力不足,县级财政配套压力大。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求地方财政配套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我省水稻保险的保费每亩为14元,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负担15%,我县有76万亩水稻,仅此一项保险就要负担159.6万元。沙洋是一个农业大县,财政十分困难,如果配套资金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再扩大保险品种和范围将难以为继。

(四)经验不足,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难。

一是保险条款制定难。目前适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需要的险种条款太少,且相关法制建设滞后,农业保险法律保障体系薄弱,现行的《保险法》与农业保险方面的问题不相适应,在制定保险条款时比较困难。

二是保险公司展业难。由于农业保险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开办的时间不长,大多数农民对农业保险不了解、不熟悉,保险公司直接面向农民开展业务效率较低,必须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村组等基层组织才能开展业务,展业困难且成本高。

三是定赔理赔工作难。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付应根据灾害发生的价值计算,但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的产量、产品质量以及产品未来的市场价格很不容易。

四是道德风险防范难。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件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收益,其标的农作物、畜牧产品的生长、饲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因此农业灾害损失中的道德风险因素难以分辨。

五是专业技术人才少。农作物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保险公司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包括育种、土壤、耕作、植保、畜牧、畜禽疾病防治等)知识,目前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极度匮乏,影响了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推进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引导宣传力度。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地提高对农业经营者的救济能力,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和懂得国家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图,学习和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转移风险,促进他们积极参加保险。

(二)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农业保险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政府与经办机构在开展农业保险中的责任、配套制度以及与其他惠农政策的衔接等尚不明确。建议尽快出台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保险公司责任、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推进。

(三)调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一是提高保险赔付标准。近年来,农资价格不断上涨,我县每亩水稻的平均投入已达到345元,200元的赔偿标准太低。建议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时,适当调整赔付标准。

二是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加强农险产品的开发创新,扩大保险范围,丰富保险内容,提供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逐步满足农民的需要。

三是减免困难群体保费。对贫困乡镇、贫困村,尤其是贫困户、五保户、烈军属家庭等,应该采取更优惠的政策。比如,这类群体的农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负担。

(四)成立较固定的工作组织。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协调多方利益,涉及面广,政策出台难度大,靠单个职能部门难以完成。而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展业理赔、防灾防损和产品费率核定等工作,需要跨部门、跨学科的多种数据、资料和技术的研究积累,需要各方完善统计体系,共享数据资料,联合研究。因此,建议由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农业保险的发展。

(五)完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

一是安排试点期间专项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宣传发动以及补贴试点县市相关工作费用。

二是妥善解决县级配套资金问题。中央出台的许多支农政策,都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当前县级财政都还不充裕,尤其是农业大县收支缺口更为突出。中央财政应根据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的补贴政策,将更多的财力向贫困县或产粮大县倾斜。

三是建立政策性农业风险准备金。对农业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一定比例,建立省、市、县多级农业保险准备金,用于农业损失发生后的赔偿,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结余留存,逐年滚动积累,以实现丰年积累、平年结转、灾年调济。

第二篇: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字财政分局蓝峡

一、 存在问题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几年来,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成绩斐然,为遭受各类自然灾害的农民朋友挽回了很多经济损失,使他们能够更顺利地投入新的农业生产经营,部分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制约我县农业经济向规模化、现代化迈进。具体表现在:

(一)受理农业保险品种过于单一,目前只受理水稻,小麦,油菜等几个品种,而诸如蔬菜大棚、烟叶种植等还没有纳入其中。

(二)巨灾保险支持不够。一旦发生毁灭性自然灾害,而现有农业保险的赔付比例较低,不足以支持受灾农户灾后生产恢复,农民就比较容易重新返困,这样将损害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农村农保网络不健全,农保人才有待加强培训。目前很多商业保险的触角都已伸向农村,而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停留在“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层面上,造成自然灾害发生后报灾,核灾不能及时准确,容

易造成受灾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误解和冷漠。

二、几点建议

(一)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受理范围。建议像蔬菜大棚、烟叶种植等投入产出较大的农业项目(它们更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侵害),应在保险公司充分核验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

(二)设立巨灾保险制度。考虑到农业保险灾害发生的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预见性,根据国家“建立财政扶持下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精神,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三)大力加强农村保险网络和人才队伍建设。

建议县委县政府领导在乡镇级农业保险组织保障、办公用房安排上加大投入力度,设立专职乡镇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在各村、村民组选聘一批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县级农保机构共同搞好服务,以便农民办理投保、索赔等手续。

与此同时,上级农保机构还应重视对农业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技术培训,帮助农民提高防灾抗灾意识和能力,培养一批懂农业、懂保险的高层次农业保险专业人才。

2014年5月15日

第三篇:对于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探讨

对于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探讨

杨君岐1 侯晓康1 杨瑞琴2

( 1. 陕西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21;

2. 山东省济南康树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本文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出发,对我国华东、华南华北、华中、西南西北以及东北地区代表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其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总结,最后就如何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给出了如下政策建议:加快立法进程、构建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等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概述;政府引导;政策建议

exploration on perfecting politic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china 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china's policy agricultural insurance, this paper analyzed and elaborated the process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represent provinces and cities of eastern, southern, northern and central china, and analy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of policy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china, an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how to develop policy-oriente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re as follows: speeding up legislative process, building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risk scattered mechanism, increasing government efforts to support the proposals.

keywords: politic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development overview; government guidanc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一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阐释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顾名思义,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的,是政府对于保障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而设计和实施的具有政策扶持和优惠的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改善民生。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有属性

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一方面体现在保费的交纳方面,由于政策性农保并非强制所有的农户一定要参加,而是鼓励有意愿的农户自愿交纳一定的保费,并由政府和地方财政共同补贴的这样一种“三方共付”的保险制度。那么,没有交纳保费的这部分农户显然没有条件再接受政策性农保的保障和福利,被排除在外;另外一方面,政策性农保显现出显著的“公益性”和“外部性”,政府作为这项政策的主导者,对农业发展、粮食市场的供需平衡肩负着全局统筹和主导义务,通过普及和实施政策性农保,在完善我国社保体系,缩小城乡差距,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显示出强烈的正外部效应。此外,由于国家农业巨灾救济和补偿制度的存在,使得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农户存在着“无灾收益”的搭便车行为;

其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共同博弈的结果。在完全没有任何农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高风险低回报的农业经济生产使得农民朋友受益甚微,在有些年份由于巨灾降临,甚至会造成“入不敷出”的情形,如果将所有的农业风险转嫁给农业保险机构,显然,作为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保险机构会关闭这部分保险业务,从而避免“低保费、高赔付”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作为主导方和支持者对农业保险市场进行干涉,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分别对承担农业风险的保险机构和农民朋友予以一定的支持和鼓励,以保证农业保险机构的正常盈利、农业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农民生活的平安保障。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概述

自2014年政策性农保在江苏、新疆、四川、湖南、内蒙古、吉林等6省开展试点以来,发展势头良好,成就显著。下面,遵照国家行政地域的划分,我们分别对华东、华南、华北、华中、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的代表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进展情况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华东地区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华东地区“共保模式”的代表,最初由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太平洋产险等十家保险公司于2014年3月成立,人保财险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占取份额为60%,其余九家公司为共保人。然而在2014年3月份,“共保体”成员调整为五家: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大地财险、永安财险、安信农业保险,其中,依然作为首席承保人的人保财险,所占份额提高到了77﹪。人保财险受“共保体”各成员委托,在各试点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保单出具、查勘核损、财务清算等工作。

(二)华南、华北地区

广东省和海南省作为华南地区农业生产比较有特色的俩个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完善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农业经济发展规模集约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推动和支持。首先,华南地区农业产业化及农业产业集群已经形成,订单农业、科技农业、蓝色产业带已经成为华南地区农业经济的代名词。农保产品的保障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水产养殖、橡胶树和香蕉风灾、甘蔗火灾、水稻保险、渔船全损保险等;其次,根据参保者承受风险能力的不同,实行差别保费补贴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华北地区政策性农保推广和实施最早的省份,至2014年末从保费收

入、补贴金额和承保面积等指标来看,所取得的成就已位于全国各省市之首。在基础农作物方面承保的农产品主要有:玉米(400元∕亩)、小麦(400元∕亩)、大豆(200元∕亩)、葵花籽(250元∕亩)、油菜籽(170元∕亩)等;在养殖畜牧业方面承保的主要有:能繁母猪、生猪养殖、肉羊养殖、肉牛养殖等。 在保费补贴比例方面,截止到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累计下拨财政资金13. 2亿元,专门用于补贴农牧业保险水平和提高保费给付标准。其中,在种植业方面,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5﹪,农户自付10﹪;在养殖业方面,财政部补贴为能繁母猪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财政补贴均为10﹪,其余10﹪由农户承担;奶牛保险由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补贴50﹪,其余20﹪由农户自付承担。

(三)华中地区

自2014年湖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正式启动以来,省政府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险公司自营”的管理运作模式,实施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贯彻和推广。全省按照从村到镇再到县的顺序进行投保登记,以县为单位签订统一投保单。保费由农民个人缴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主要险种有:水稻保险、棉花保险、油菜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水产养殖保险、泥石流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等。湖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比较晚,急于提高和改善的问题颇多,比如说,办理农业保险的机构太少,全省共有二十一家财险机构,而受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单位仅仅只有俩家,根本无法肩负起全省政策性农保保障当地农业正常生产的重任。

(四)西南西北地区

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我国西部地区是全国自然灾害特别是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雪灾发生最频繁、受灾程度最严重的地区。所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该地区起步非常早,这也体现了政府对西部农业发展的重视,对西部人民安居乐业愿望的深切人文关怀。比如说新疆畜牧业保险早在五十年代就已经受到党中央的重视和发展了,从刚开始仅仅以保障耕畜业为主,到今天基本上覆盖大多数家养牲畜、基础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甚至还将牧区房屋保险纳入农业保险体系之中。在西藏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开问展到三十多个县和区,并且在2014年之前,西藏自治区计划将70多个县区全部纳入到农保体系中。

但是,西部地区政策性农保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在于核损的高成本和由于高赔付率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高海拔、自然条件和交通便捷条件的限制,核损人员很少能够及时的抵达到受灾现场。而且,由于国家在西部地区各项财政指出的高度扶持,基本上只要是受灾或者动物的死亡,均会受到赔偿和给付。这样就造成了牧民眼睁睁的看着家畜生病死亡也不愿意花钱去医治的情况。所以,这样就造成了保险机构和牧民之间的道德风险,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基金的浪费。

(五)东北地区

在东北地区,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保是实施时间最长久,成绩最显著的省份。可以为其他省市借鉴和尝试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避免保费支付负担过重及农户的搭便车行为,农保政策将承保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其中,非承保范围主要有:泄洪区内的水稻、防洪堤外的水稻、水源不足种植区域的水稻、田间试验种植的水稻、违背农时种植的水稻、技术部认定不宜种植水稻耕地上的水稻;第二,垦区内农作物保险费率由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保险费率两部分组成;第三,保险赔付分为即时赔偿和收获后赔偿,免赔率分为绝对免赔率和浮动免赔率;第四,核灾和定损工作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实现,第三方将受灾土地进行分类、编号、核灾和上报。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制度方面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如果说现在国家有哪一部法律正在提到过农业保险,那就是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但是却仅有一处提到过农业保险,即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仍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基层政府贯彻政策性农业保险无法可依,政策性农保法制化进程还非常遥远。

2缺乏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生产容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威胁,大面积的旱灾、涝灾在我国各地区时常发生。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无一省在试点之初就计划和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的,巨灾风险只能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独立承担。从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巨灾风险准备金要如何建立、筹集、启动、管理都还没有成熟的办法和机制。

(二)政府方面

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普及不够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几年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并不明确。基层地方政府肩负着政策性农保顺利开展和普及的重任,对于基层组织本身而言,要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党中央关于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各项相关性政策,并将其及时、客观地传达到基层农民群众之中。本地区政策性农保所取得的成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政府的执行态度和服务水平,基层地方政府在推广和普及政策性农保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2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自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试点以来,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区,虽然对保费支出给予了一部分财政补贴,但是试点如果全面展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势必会增大,而中央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仍不够明确,没有任何先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及农业保险法定再保险条件下,若真的发生大灾,地方财政支撑力量有限,很有可能造成农民心理承受能力的崩溃和农村生活的混乱不安。

3行政手段推广农业保险的色彩比较浓厚

某些试点在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把握不准自身的定位,常常利用行政命令将任务层层分解至各乡镇,并严格要求全部按期完成,有些地区甚至将参加农业保险与粮食补贴等政策直接挂钩,偏离了党中央关于政策性农保的支持方向。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对于承保公司的选择上采取内部指定的方式而并非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这就造成了承保公司在优化农保体系方面的“惰性”,“看不见的手”也就不能够自发的调节和调动农保市场的供需平衡。

(三)保险机构方面

1专业人才匮乏,核损结果缺乏准确性

目前我国保险专业人才在农村发展的数量极,在基层发展政策性农保就需要一批既能够准确把握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又了解农村现状和农民心理的专业保险人。由于专业人才的匮乏,所导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自然灾害之后,核损过程的科学性和核损结果的准确性遭到当地农民的质疑,甚至有些时候会导致保险机构和农户之间的激烈争议和经济纠纷。 2缺乏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和支持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是相当高的,一般都在60%以上,如果再加上20%的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赔付率一般都在80%以上,有时候甚至会超过100%,这种情况下就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入不敷出。对于以营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机构而言,农业保险很有可能是笔赔钱的买卖,相比之下,它们更愿意“独善其身”、“避而远之”。商业公司的消极参与以及农民薄弱的参保意识就会出现双重弱化农业保险的情形,使农业保险不断萎缩。

(四)农民方面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展进程中,造成农民朋友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如下:第一,政策性农保的高成本与家庭低收入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传统化向现代机械化的过渡时期,农业基础薄弱,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缺乏收入保障机制,在扣除了各项生产、生活资料及最基础的医疗和教育支出以后,可支配的收入微乎其微,农保支出超过了其承受能力;第二,我国长期实行的巨灾中央财政拨款救助制度,形成了农民对政府依赖心理,使得他们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意识;第三,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使得农业生产分散化经营,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四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

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农业保险法》,以此来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农业保险法》条例应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运行方式、参与方式、经营主体资格、保险双方的权(推荐打开范文网:)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基金筹集方式、财政补贴标准等内容,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体系化和法制化。

2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首先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或巨灾风险融资机制,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补偿。其次是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起国家农业再保险的职能。 3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

以防避免出现因农业、金融、投资、税收、财政等领域各自为政、分割管理及资源分散而导致的高投入、低效率的局面,应考虑在目前保监会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联合农业部、财政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局或农业风险监管机构。

(二)增强政府行为的有效性

1增加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

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定补贴资金来源:一是从每年的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以补贴农业保险;二是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抑制行政经费支出增长,提高资金利用率,将削减的费用补贴农业保险给付标准;三是将农保补贴政策调整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农业生产机具补贴和良种补贴 “四补贴政策”;另外,国家应从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及支持,以体现党中央对农业生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2建立专门的国家农业保险管理机构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使其对政府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国家应建立国家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全面统筹管理农业保险,突出农业保险的国家意志和社会效益。国家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由中央财政出资成立,其性质为非营利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隶属国家农业部,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直接拨付,并免征所有税费,以便于准备金的长期积累和管理机构的稳定运营。

(三)提高保险机构经营能力

1提高保险公司业务水平,改善经营效率

在贯彻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过程中,农险公司不能一味地做执行者,也要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求改变经营战略,努力提高保险技术,使核损过程更加科学、赔付更加公平,有效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还需要与农业主管部门合作,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增加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赔付率等,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由于农业保险缺乏专业人才,遇到多起理赔事件时,人员配备上常常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因此保险机构要认识到培养专业化农业保险人才的重要性,采取提高机构内部人力资

源的福利待遇及在岗保险员工专业化培训“双管齐下”的方针,更好地为广大农户提供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四)加大宣传,提高农民认知程度

一是要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站部门,鼓励和带动农民集中积极性;二是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和业务咨询力度,通过宣传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等“喜闻乐见”的形式,讲解相关政策、条款、参保程序、保险费率等知识,增强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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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乔海滨. 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研究——2014-2014年内蒙古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调查[j]. 北方经济,2014(9).

作者简介: 杨君岐,男,1962年3月生,陕西省岐山县人,教授,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分析的数学模型与电算化处理,近年来开展了对轻工企业管理及产品营销策略的研究。近年来,分别在在计算机科学、计算机应用研究、分析实验室、中国酿造、统计与决策、商场现代化、酿酒科技、饮料工业、中国酒、陕西科技大学学报等国内外杂志发表论文共三十多篇。

侯晓康,女,1988年11月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2014年至2014年就读于山东财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现就读于陕西科技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电子商务。

联系方式:侯晓康,电话:15249084964;邮箱:;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陕西科技大学西安校区 管研10级848信箱,邮编:710021。

第四篇:浅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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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完善

作者:张凯慧

来源:《现代交际》2014年第03期

[摘要]近年来,中央高度关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试点工作纷纷铺展开来。然而,与此同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又面临着严重的立法缺失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以期规范、协调政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为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立法缺陷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549(2014)05-0095-02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及立法本质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在财政、税收等政策上给予支持,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在生产中遭受特定事故或动物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活动。农业保险是为国家某特定社会、经济方针政策的经济保障制度提供服务的保险,是市场化的农业救济或农业保护手段。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本质是为协调保险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其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完善,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立法。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现状

2014年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正案》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2014年10月施行的新《保险法》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的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缺失的原因

1.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认识不足

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质的认识是影响其立法进程的关键因素,很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和普通商业保险没什么不同,有规范商业性保险的《保险法》即可,从而否认制定单行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意义和价值,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是农业保险从一般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的重要根据。

2.农村法制建设落后的影响

法律是法治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有关“三农”的立法虽然也在逐步完善,但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太健全。我国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更是严重滞后,农业法律分布不均匀,农业立法极其薄弱,农业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在整个“三农”立法滞后的时代背景下,开展农业保险立法是大势所趋。

3.对农业保险立法先行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许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在实践中还有太多现实问题未解决,现在为其立法尚早,但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的缺失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及时明确政府的政策扶持,农业保险将很难得到发展,在实践中摸索解决更无从谈起。从国外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考察,农业保险立法的意义比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立法的意义更为深远。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立法先行是其发展的关键。

通过以上几方面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原因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我们进行立法构建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及其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还要切实提高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和正确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为我们的农业保险立法奠定初步的基础。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构想

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农业保险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初步设计了农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在确定农业保险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具体从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及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主要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立法目的和原则

根据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状况及实际生产水平,农业保险立法目的宜确定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农业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笔者归纳出如下三点:

1.政府扶持原则

国家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主导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及相关制度,对农业保险在经济与行政上给予适度支持。

2.多种保险机制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需建立和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国有保险机制和互助合作保险机制,并使其相互配合,协同发展。

3.不同主体利益统筹兼顾原则

农业保险计划承载着农业保险组织、农业生产者和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利益。三者利益在根本上一致,但又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制定和推行农业保险计划必须统筹兼顾三方利益。

(二)建构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体系

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各部应各司其职,并相互支持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内在的统一于组织管理体系之中。农业保险要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主辅结合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将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经营者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法制化,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农业保险立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政府的权利和责任

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的战略性政策工具,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该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体系构建中的责任,如制定保费补贴的标准、制定法定强制保险的标准、特大灾害发生时的特别救助措施等。同时政府作为股东,在农业保险中由国资管理或经营部门承担出资人职能,及作为给付补贴者审核保单的职能,包括审核补贴标准和补贴使用情况等。

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义务:在总体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必须达到相当的比例;专业保险公司要在贯彻微利或基本弥补经营费用的原则下设计农业保险产品;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险人权利: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有权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在特大灾害发生时有权得到特别救助。

3.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责任:农民依法购买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责任。在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享受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政府补贴贷款时须购买农业保险。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在因保险风险受损时可获得相应保险金补偿;投保人在购买农业保险时,根据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可享受政府补贴。

(四)规范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各司其职、负责有关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五)法律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推行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法责任和援用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资格罚、精神罚、财产罚和行为责任,援用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对违反刑法的个人和单位,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篇:关于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祝期祥

为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近年来,根据中央有关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各地先后启动实施了水稻、油菜等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养殖业保险。笔者以湘西州永顺县为例,现就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谈点看法。

一、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情况

(一)水稻、油菜保险。2014年,按照中央、省、州有关工作部署,县里出台了永政办发〔2014〕7号文件,启动了水稻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实施了水稻和油菜种植保险。

1、保费缴纳情况

①水稻:2014年,根据全省统一标准(每季每亩物化成本240元),全县水稻种植保险综合险费率为7%,即每季每亩保费16.8元。全县完成投保面积17.1万亩,占当年水稻种植面积29.5万亩的58%,投保农户7.4万户,为全县农户总数的67%。缴纳保费287.5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按50%的比例补贴143.7万元;州财政按15%的比例,补贴43.1万元;县财政按23%的比例,补贴66.4万元;农民按12%的比例,负担34.2万元。2014年,我县水稻保险的综合险费率仍按2014年标准执行为,全县完成投保面积23.9万亩,为当年种植面积的80.7%,缴纳保费401.8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按60%的比例,补贴241.7万元;州财政按15%的比例,补贴60.2万元;县财政按19%的比例(文件规定不少于15%),补贴76.5万元;农民按照1元/亩(负担比例6%),交纳保费23.9万元。

②油菜:按照每亩物化成本的6%计算综合险费率,即每亩保费9元。2014年我县计划投保8万亩,应交纳保费72万元,其中国家、省、州财政按照35%、25%

和15%的比例,应补贴54万元,县财政按15%的比例应补贴10.8万元,农民负担7.2万元,占总保费的10%。

2、理赔情况。2014年,我县近10万亩(含未投保的)水稻不同程度受灾,经营主体县财保公司根据“分段计算、比例赔付”的原则,核实理赔面积1.2万亩,共赔偿农户损失163.2万元;2014年核实理赔面积1.6万亩,赔付农户损失210万元。油菜保险理赔到今冬明春视灾损而定。

(二)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根据上级有关政策,2014年10月,我县启动了能繁母猪保险试点,2014年11月,同时开展了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

1、保险费缴纳情况。2014年,我县能繁母猪按照个体的生理价值1000元/头的6%计算保险费率,即保费为60元/头,全县投保能繁母猪2.2万多头,投保率为70.2%,缴纳保费129.4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分别按50%、30%的比例,共负担103.5万元,农户按照20%的比例负担25.9万元。2014年,我县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仍按2014年的标准执行,育肥猪将按照个体的生理价值500元/头的

3.5%计算保险费率,即保费为17.5元/头。全年计划能繁母猪投保3.05万头,投保率为100%,应缴纳保费183万元,其中上级财政负担146.4万元,农户负担36.6万元。育肥猪计划投保3万头,应缴纳保费52.5万元,其中中央、省、州、县各级财政分别按照10%的比例应负担21万元,农户按照60%的比例应负担31.5万元。

2、理赔情况。对2014年投保的能繁母猪因自然灾害和疫病死亡或受损的,县财保公司到2014年10月底核实理赔840头,共赔付资金82.6万元。2014年启动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理赔今后视灾损而定。

(三)农村房屋火灾保险。永顺县是典型的山区贫困县,全县农村木房达

8.5万户以上,每年发生的火灾事故在200起以上。为了最大程度降低群众因灾财产损失,2014年9月,我县启动了农房火灾保险。

1、保险费缴纳情况:农民住屋火灾保险额为每年每户2014元(即:投保户

发生意外火灾全部毁坏的,财产保险公司按每户2014元理赔;未全部毁坏的,按损失程度理赔,但最高不超过2014元)。缴费标准为每年每户6元,农户和县财政各负责3元。在县统保的保险额之外,农户可自愿足额投保(保险公司认定一栋房屋最高保险额为6000元),并全额缴纳保险费12元。2014年,全县农房投保2.72万户,缴纳保费19.1万元(农户自交10.9万元,县财政补贴8.2万元);2014年投保2.68万户,缴纳保费21.5万元(农户自交12.9万元,县财政补贴8.6万元);2014年投保4.33万户,缴纳保费28.7万元(农户自交15.7万元,县财政补贴13万元);2014年投保8.5万户,缴纳保费54万元(农户自交28.5万元,县财政补贴25.5万元)。四年累计缴纳保费123.3万元,其中农户自缴68万元,县财政补贴55.3万元。

2、理赔情况:2014年,全县火烧农房221栋,县财保公司理赔15.4万元;2014年火烧房屋214栋,保险公司理赔21.3万元;2014年火烧房屋247栋,保险公司理赔22.9万元;2014年火烧房屋281栋,保险公司理赔33.4万元。四年累计理赔92.9万元。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从永顺县过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情况来看,除了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普遍存在农户保险意识不强、农业保险归口管理不到位、保费收缴难度大、定损理赔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外,最主要的问题是农业保险灾害损失补偿水平较低,对农民的吸引力有限,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户保险意识不强、保费收缴难度大等问题。从水稻保险来看,2014年全县缴纳保费287.5万元,在全县水稻大范围受灾情况下,经过积极争取,保险公司核实理赔面积为1.2万亩,仅占投保面积的7%,理赔支出为163.2万元,每亩平均理赔只有136元,不到苗期140元/亩的赔偿标准;2014年保费收入401.8万元,理赔面积1.6万亩,赔付资金210元,亩平只有131元。能繁母猪保险,2014年全县缴纳保费129.4万元,保险公司理赔支出82.6万元,平均赔付标准为983元/头。农房火灾保险,2014年—2014

年,四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9.6%,而理赔支出的年均增长只有21.4%。从以上数字来看,无论是赔偿受损标的总量,还是理赔标准,都与受损农户的期望值相差较大。

对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除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主动性,积极规范经办业务外,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灾害损失补偿水平较低问题,从而提高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和缴纳保费积极性。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供上级决策部门参考。一是建议上级部门修改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理赔标准。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农村病险水库治理、灌溉沟渠等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加之在动植物疫病防治方面不断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种养业大规模、大面积受灾受损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因此,建议上级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农业保险标的市场价格变化,对相关政策及时地进行修改完善,适度提高理赔标准。二是积极探索农业保险运作的新模式。由于农业保险是一项低收费、高成本的工作,相当部分保险经办机构不愿承担此项业务,且当前参与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主动性不够,工作过多依赖于地方政府和农业、畜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不能体现专业化服务水平,建议上级部门能否出台相关政策,改变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由政府设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基金,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和农户缴纳的保费进行打捆,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灾损补偿制度,按照不同的灾损标准对农户进行补偿。

(作者系永顺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