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调研报告

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调研报告

我区目前共有家禽养殖规模场及散养户324户,共计存栏达到898966羽。今年我区虽然没有发生h7n9疫情,但是外地发生的人感染h7n9对我区家禽养殖业造成的影响却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肉鸡、鸡苗滞销,价格下跌。我局工作人员走访各养殖户及市场发现,自从出现h7n9禽流感以后,我区活鸡的销量就减少许多,进货数量减少,存货也不多,鸡苗价格因h7n9禽流感影响销量下降70%左右。肉鸡价格比h7n9禽流感疫情影响前下降了40%左右。一位种禽养殖商表示,以前鸡苗2元/只,现在2角/只都没人买;原来肉鸡养殖成本价在7元/斤左右,目前销售价4元左右/斤,卖不出去的只能做无害化处理,养殖生意面临重大危机,各养殖商家表示再继续下去,将难以维持。

在我局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的过程中,各养殖户均表示由于养殖企业产品价格下跌,销售困难,生产企业几乎没有资金回笼,但还需要大量的饲料等成本投入,因此面临着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的巨大压力,目前有种鸡场已出现出手种鸡的情况。养殖企业均希望上级部门能够给予资金方面的补助。开展家禽养殖保险对家禽养殖企业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并表示虽然肉鸡的饲养周期比种鸡短,但是开展养殖保险同样意义重大。

根据养殖企业反馈的意见,希望家禽养殖保险的责任范围不仅仅限制在重大动物疫情,应该也包括各种自然灾害等意外造成的损失。

由于家禽的体积相对牲畜小,而且数量大。保险承保及理赔的操作难度上比能繁母猪保险困难许多,建议对参保的家禽实行加挂脚牌等方式加以标记。在理赔的过程中,由兽医主管部门先提出意见是否属于理赔的责任范围。

养殖企业表示,在刚刚经历h7n9的影响,他们负担保费的比例如果过高,会难以负担,希望由政府负担80%的保费,又养殖户负担20%。

第二篇:关于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研报告

随着农业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农业受自然条件制约大、农业防灾抗灾能力脆弱,(更多请关注)“多年致富,一灾返贫”现象日益突出。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省委、省政府针对农业发展现状作出的一项科学决策,对于减轻农业风险、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县政策性农

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自2014年5月我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局、农业局、财政局、人保公司等9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了由农业技术专家、人保公司人员组成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进展情况,列入“三农”工作督查考核内容。同时,出台各种配套措施,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2014年,在水稻、生猪、鸡、鸭、大棚蔬菜五个品种的参保项目上,全县共有85户种养大户参加保险,其中种植水稻18户,1644 亩;养生猪28户,4445头;养鸡27户,21.3万只;养鸭10户,19.2万只;种植大棚蔬菜2户,18 亩,累计保险金额1138.97万元,保费收入34.15万元。截止2014年4月25日,共发生理赔案29起,赔款192373.68元,其中2014年17起,赔款83945.68元;2014年1至4月12起,赔款108428元,已有54214.65元发放到农户手中,剩余赔款将在年底全部赔付。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村发展的“保护伞”、农业增效的“安全网”、农民增收的“护身符”,对于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户防灾抗灾能力、维护整个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这是一项新生事物,尚处于摸索阶段,推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保险险种范围较小。省里试点起步阶段规定保险产品目录为水稻、生猪、鸡、鸭、大棚蔬菜、西瓜、柑桔、林木、淡水养殖等9个品种,根据我县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按省定1+4x模式,参保险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我县只能从中选择确定水稻、生猪、鸡、鸭、蔬菜大棚等5个险种,其他如食用菌、蚕桑、茶叶等我县传统支柱产业却无法参保,群众对开设这些险种呼声很高。

(二)保险条款不尽完善。一是参保对象条件偏高。现有保险条款倾向于规模化的种养大户设保,其设保“门槛”偏高,如要求水稻种植20亩以上、大棚蔬菜5亩以上、生猪50头以上、肉鸡鸭8000羽以上,使许多未达到一定规模的种养户失去参保机会。二是事故绝对免赔额偏高。如生猪,规定饲养1000头以下的绝对免赔额是5头,使得养殖规模在几百头的农户认为参保不合算。三是产量减少没有列入赔偿范围。根据保险条款,水稻只有在植株死亡绝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而对遭遇病虫害、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减产损失却不在赔偿之列,如去年我县水稻扬花期,突遇低温,致使621亩协优水稻减产5成以上,投保农户至今未能得到理赔。

(三)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一是宣传发动不到位。政策性农业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有些乡镇、村对这项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政策宣传、动员力度不够,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了解不多,造成投保面较小。二是农户参保意识不强。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加上近年来我县没有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对农业影响不大,造成的损失也不多,对农业灾害心存侥幸心理而不愿投保。三是农户收入普遍不高。虽然我县从财政拿出资金对保费给予一定补助,如水稻保费补助80%,其他50%,但对于一些收入不高的农户,仍认为保费过高,难以承受。

(四)理赔定损难操作。一是责任划分确定难。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主要是农作物和牲畜产品,具有不匀称性特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的划分相当困难。二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求工作人员既要懂保险的业务知识,又要懂农技的相关知识,给理赔带来许多困难。三是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难防范。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下,受被保险人的行为影响很大,农业损失中的主观道德因素难以分辨。

三、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议

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上合中央的决策部署,下遂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是一项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全局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应针对xx实际,以加大“四个力度”为着力点,扎实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一)加大领导力度,在理顺工作体制上下功夫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执政为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完善实施意见。结合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使其更符合我县实际,充分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三

是搞好协调配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模式,在推行过程中涉及财政、发改、农业、人保公司等多个部门,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明确责任分工,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政策宣传、风险防范、现场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在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一是政策、资金扶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县里要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积极争取上级对欠发达县(市、区)在资金扶持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加大各项支农资金的整合力度,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及时出台政策,对多年参保但未发生灾害的农户给予奖励,或一旦发生灾害提高赔偿标准,进一步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二是技术信息扶持。充分利用气象信息等资源,通过天气预报、灾害预测等服务,加强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疾病的防控,为保险公司和广大农户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和降低发生风险的机率。充分依靠乡镇基层的工作力量,动员广大农户积极参保,引导农户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形式整体参保。结合农技推广体制改革,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损理赔专家库,出险后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定人员参加技术鉴定、损失评估工作。搞好技术培训,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损理赔面广量大、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依托乡镇建立一支专业化农险理赔队伍,切实做好农险现场勘查、责任鉴定和定损理赔工作。三是其他配套措施扶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同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险、企业财产险等优质险种捆绑经营,以险养险,进一步增强共保体经营实力。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包括开展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盈利年份所得税等。建立农业大灾自助风险基金和再保险机制,由政府牵头,保险公司和发改局、农业局等部门共同管理,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多渠道筹集风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项核算、滚动积累,形成足够的实力应对农业大灾。

(三)加大探索力度,在完善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一是增加保险险种。从农业生产实际出发,根据农民的保险需求,将本地的支柱、特色产业,如食用菌、蚕桑、茶叶等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二是适当放宽参保条件。如水稻种植面积参保起点可从原来的20亩以上降到10亩以上,肉鸡肉鸭参保起点可从8000羽以上降到5000羽以上,种鸡种鸭参保起点可从2014羽以上降到1000羽以上,生猪参保起点可从50头以上降到30头以上等等。三是适当降低事故绝对免赔额。可通过分段理赔方式,进一步细化受损绝对免赔标准,如饲养生猪,1000头—700头的,绝对免赔额为5头;700头—500头的,绝对免赔额为4头,500头—300头的,绝对免赔额为3头;300头以内的,绝对免赔额为2头。四是补助避险补救费用。对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疾病诊治费用、误工费等,在条款中明确给予必要的补偿,提高参保农户避险积极性。五是扩大赔付范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水稻只有在植株死亡绝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而据农户反映水稻遭受各种灾害导致植株死亡绝收的现象是很少见的,如台风过后,水稻往往并不会死亡绝收,但产量却大大减少。为此,宜将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水稻减产列入赔偿范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在营造良好氛围上下功夫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处于起步阶段,参保面还不够宽,需要各有关部门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发动,进一步在全县上下营造“人人参保”的良好氛围。一是政府推动。县里要把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有关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定期进行督查。同时将宣传工作具体化,对宣传任务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县、乡、村三级职责,层层落实责任。二是政策促动。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正面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宣讲有关政策,讲透意义作用,讲清险种条款,讲明责任利益,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我参保意识,变“要我保”为“我要保”。三是舆论引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简报、文体活动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深广大农民群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知识的了解,激发农户参保热情,调动参保积极性,提高参保率和覆盖率,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篇:关于高县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研报告财险

关于xxx县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研报告

开展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增强农村养殖业和农户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有效途径,为全面了解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村的开展情况,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走访养殖大户等形式,对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现状进行了调查。

一、我县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我县于2014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县委、县政府xxx度重视,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人大党组书记、副主任、常委副县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农办、财金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人保财险公司等11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xxx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了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农业风险控制体系和资金保障体系,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截止2014年我县已建立了19个乡镇工作站,4个中心工作站,285个村级协保点,并成立了由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人保财险公司负责人、乡镇干部和农业畜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农业保险定损理赔专家组。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分为种植业和养殖业两大类六个品种,其中养殖业为育肥生 1

猪、能繁母猪两个品种。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我县2014年度承保育肥猪55965头,保费收入1399125元,保险赔付元;承保能繁母猪38383头,保费收入2302980元,保险赔付328970元。随着养殖业产业的不断发展,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显得越发重要。实践证明,扎实开展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件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农业得发展的大好事,对于发展现代畜牧业。

二、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xxx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调查的情况看,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认识不到位,投保积极性不xxx。农民对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是农业保险推广的主要问题。老百姓从事养殖业生产仍以单户小规模经营为主,长期是凭经验办事,靠运气吃饭,部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以及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没有认识到参加农业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方式,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所以,宁愿抱存侥幸心理,也不愿参加保险。另外,基层组织宣传发动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制约着试点工作的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尚处于试

点阶段,有些乡镇、村对这项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政策宣传、动员力度不够,导致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了解不深入,影响了参保的积极性。

(二)保险政策不够完善,具体操作存在困难。一是保险品种范围较小。我县养殖业政策性保险范围为育肥生猪、能繁母猪两个品种,实际操作中以育肥生猪和能繁母猪为主,其他如种公猪、后备母猪、流产母猪等投入大、风险xxx的品种无法参保,这与农民的保险需求有一定差距。调查中,农民强烈要求开设更多的险种。二是保险条款的操作性有待完善。比如能繁母猪参保要求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在实际操作中怎样区分猪的年龄,以什么标准来确定8月龄和4周岁,就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给保险政策执行带来困难。三是保险期限的确定需完善。除规模养殖场站可以随时投保外,我县的投保方式实行的是零散养殖户由乡镇政府统一投保,农户缴费时间和乡镇收齐保费后集中到保险公司投保的时间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这期间农户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出现了保险真空期。

(三)保险制度不健全,理赔定损有难度。一是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定位不明确。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过程中,各相关县级部门、乡镇和保险公司的职责任务分工不明确,检查考核办法不配套,再加上经费不到位,由此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可能产生相互推诿现象,从而导致定损理赔效率不xxx。

二是专业技术人才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工作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知识,目前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影响了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三是保险基础数据收集不完善。由于技术力量投入不够、部分养殖户不足额投保、投保牲畜的耳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给保险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带来难度,影响了勘查、定损、理赔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四是部分理赔程序较复杂。如育肥生猪的理赔要求“五照相”、“四签字”、“一盖章”、“一收回”等复杂程序,农户觉得赔的低,而且手续多,宁愿不参保。

三、推进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议

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全局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应该在以后的工作中立足我县实际,以养殖户、政府、保险公司“三满意”为目标,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好更快发展。

(一)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处于起步阶段,参保面还不够宽,需要各有关部门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发动。一是政府推动。要把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有关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定期进行督查。同时将宣传工作具体化,对宣传任务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县、乡、村三级职责,层层落实责任。二是政策促动。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正

面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宣讲有关政策,讲透意义作用,讲清险种条款,讲明责任利益,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我参保意识。三是舆论引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文体活动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深广大农民群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知识的了解,激发农户参保热情,调动参保积极性,提xxx参保率和覆盖率。

(二)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结合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使其更符合我县实际。一是提xxx保险赔付标准。近年来,农资价格不断上涨,建议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农业保险标的市场价格变化,对相关政策及时地进行修改完善,适当调整赔付标准。二是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加强农险产品的开发创新,扩大保险范围,丰富保险内容,提供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逐步满足农民的需要。三是按照育肥猪出栏规律,合理安排投保时间,建立完善的投保标的物档案,做到农户购进时投保,出栏时及时注销。四是减免困难群体保费。对贫困乡镇、贫困村,尤其是贫困户、五保户、烈军属家庭等,应该采取更优惠的政策。比如,这类群体的农业保险费用,适当提xxx政府负担比例,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防赔结合,做好防灾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做到防赔结合,通过保前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提出

整改建议,并制定统一的防灾减灾预案和措施减少灾情。同时,建立完善防灾减灾和无害化处理机制,相关部门会同保险公司,对投保期间的投保标的物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指导业主和农户做好防灾减损和死亡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关奖励和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推广、防灾减灾、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得好的乡镇、村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多年参保尚未发生灾害的业主和农户给予奖励或一旦发生灾害提xxx赔偿标准,进一步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

(四)加强领导,理顺工作体制。一是提xxx思想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执政为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xxx度,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搞好协调配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模式,在推行过程中涉及乡镇和农办、财政、农业、畜牧、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完善统计体系,共享数据资料。另外,要落实办公经费。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乡镇和县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工作,建议给这些单位配套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设备。三是充分发挥农技服务网络作用。依托行业协会、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动机制,带领广大农户团体参保,发挥基层农技队伍渗透到农村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协助开展保险办理、理赔定损和防灾防损等工作。四是提xxx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提xxx工作报酬、完善办公条件等措施和依托乡镇建立一支专业化农险理赔队伍,切实做好农险现场勘查、责任鉴定和定损理赔工作。

第四篇:畜牧局政策性生猪保险实施状况调研报告

猪粮安天下。生猪与粮食一样,始终是一个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根本问题。从2014年开始,中央、国务院根据发展生猪生产和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执行政策性生猪保险,随着生猪保险政策在我市的推进,该项政策已逐渐成为深受农户欢迎的“民心工程”。

一、基本情况

政策性生猪保险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

险,其中能繁母猪保险是全面实施,而育肥猪保险在全国还是试点阶段,**省是首批开展育肥猪保险的省份。我市政策性生猪保险分别由人保财险公司、中华财险公司承保,其中巴州区、南江县由人保财险公司承保,通江县、平昌县由中华财险公司承保。全市畜牧系统主管机构(即市、县、区畜牧食品局)不直接参与保险工作,保险公司在各乡(镇)指定代办人,具体负责保险工作的实施。各县(区)乡(镇)畜牧站如受保险公司委托,则由其指定的代办人组织协助实施。2014年,根据国家、省上要求,我市共承保能繁母猪21.7万头,收取保费259.8万元,补助金额1039.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649.5万元、省上补助233.8万元、市级补助39.0万元、县级补助116.9万元);保险公司理赔1.1万头,赔付976.0万元(包含2014年投保2014年赔付的部分能繁母猪)。育肥猪34.9万头,收取保费188.2万元,补助金额439.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62.7万元、省上补助213.3万元、市级补助31.4万元、县级补助131.8万元);保险公司理赔11.5万头,赔付406.2万元(包含2014年投保2014年赔付的部分育肥猪)。

二、主要问题

(一)认识需进一步提高。政策性生猪保险的执行,是中央、国务院为广大养殖生产者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和确保养殖增收的一项惠民措施。其保险的措施办法,是由国家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等根据实际情况和生产规律而确定的。而在部分地方,由于对政策性生猪保险认识不足,存在生猪保险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对于农户,由于缺乏对保险的深刻理解,认为育肥猪保险是“挑肥捡瘦”、能繁母猪保险是“一发一收”。

(二)保险机制有待完善。育肥猪保险每年只能办理一次,保险期限为4个月,而农户养殖的生猪出栏时间一般都超过了4个月,剩下的8个月时间农户不能办理保险业务,因此,农户对此反映比较强烈。虽然国家在制定该项政策的时候,是根据生猪的生理特点和出栏周期制定的,但保险机制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业务职能存在混淆。畜牧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指定的各乡镇代办员负责组织实施,畜牧部门并不直接参与保险工作。但由于部分乡镇畜牧站职工作为保险公司代办员,致使保险部门和畜牧部门业务存在混淆,往往给农户形成误导。

三、对策建议

针对我市政策性生猪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一是要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广泛宣传政策性生猪保险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要示范引导。在政策性生猪保险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方法,用典型事例做榜样,使农户看到买保险的好处,然后逐步进行推广。三是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大基层畜牧、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挑选思想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代办员,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主动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完善保险运作机制。一是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积极主动参与建立面向农民的保险保障体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保险政策,深度参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要发挥保险行业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把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提高保险工作的运作效率。三是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形成扶持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等农业保险发展的合力。

(三)规范行业指导行为。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政策性生猪保险,建立健全防疫体系,严格免疫制度,坚持“政府保质量,部门保密度”的原则,按照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建立免疫档案,统一免疫标记,统一疫苗供应,统一免疫管理,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保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基层保险行为,健全基层保险机制。

(四)创新养殖信贷模式。政策性生猪保险在一定程度了化解了养殖风险、市场风险及疫病风险,但融资难问题依旧是制约畜牧业发展的问题。一是要进一步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发放养殖业贷款。在利率浮动幅度、再贷款、贴息、补亏、税收等方面,对支农信贷业务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用经济手段调动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二是积极推广小额信贷。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要根据农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产业发展规模确定,贷款利息要按实际使用贷款数量和时间计算,以减轻农民贷款负担。农民还款可以少量多次,分段还款,既促进农民的贷款使用和还款,又有利于小额信贷的贷款回收。三是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为山区现代畜牧业发展保驾护航,解决制约山区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资金、土地、融资、风险等突出问题。

第五篇: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肉鸡养殖保险条款2014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肉鸡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肉鸡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肉鸡):

(一)投保的肉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二)投保时肉鸡在10日龄以上;

(三)肉鸡存栏数8000只以上(含);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不同批次的鸡群不同舍饲养,鸡舍间的间距合理;

(六)肉鸡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

(七)肉鸡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鸡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禽霍乱、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新城疫、鸡瘟(a型流感)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盗、走失、饿、互斗、淹溺、中暑、热浪、中毒;

(五)淘汰肉鸡宰杀;

(六)药物的质量原因、假药、强制免疫副反应以外的药物反应造成的肉鸡

死亡;

(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肉鸡死亡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

(八)在疾病观察期内肉鸡发生的疾病导致的死亡。

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肉鸡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饲养圈舍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导致的保险肉鸡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肉鸡投保数量按当年累计存栏数确定,当年累计存栏数低于投保存栏数4倍的按4倍计算,同时须确定投保存栏数;每只鸡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确定,且最高不超过10元。

保险金额= 当年累计存栏数(只)×每只保险金额(元/只)

当年累计存栏数、投保存栏数和每只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实际存栏数(只)×3%×每只保险金额(元/只)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肉鸡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肉鸡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肉鸡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肉鸡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肉鸡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肉鸡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转让手续。

因保险肉鸡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肉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肉鸡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肉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

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肉鸡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肉鸡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保险肉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且一次事故死亡只数超过实际存栏数3%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规定计算赔偿:

(一) 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款金额=死亡肉鸡总尸重(公斤)×每只保险金额(元)/2(公斤)-免赔额-残值

保险肉鸡被洪水冲走流失的,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的40%计算死亡数量;按同批次肉鸡平均重量计量尸重。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肉鸡总尸重(公斤)×每只保险金额(元)/2(公斤)-免赔额-死亡肉鸡总数(只)×每只肉鸡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只)

(三)若保险肉鸡发生第三条中的疾病责任时,保险人只负责自报案发病日起七日内的死亡损失。

(四)若保险肉鸡平均每只尸重超过2公斤,按2公斤计赔;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出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投保存栏数小于出险时实际存栏数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投保存栏数与出险时实际存栏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肉鸡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

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天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肉鸡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十六条 保险肉鸡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暴风: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八)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持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九)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二)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三)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五)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六)禽霍乱:由巴氏杆菌引起的一种急性疾病。主要症状:精神沉郁、食欲丧失,鸡冠发红、下痢,呆立于一隅。

(十七)马立克氏病:一种病毒性传染病。病的特征是周围神经发生淋巴样细胞浸润和肿大,各内脏器官、眼球及皮肤出现同样病变并形成肿瘤性病灶,引起急性死亡,消瘦,一肢或两肢发生麻痹。

(十八)传染性支气管炎:是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特征是气管炎和支气管炎,呼吸困难,张嘴打喷嚏、产卵量下降。

(十九)传染性法氏囊病:由病毒引起的鸡传染病。病毒侵害法氏囊,造成机体免疫机能下降。

(二十)新城疫:由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败血性和具有高度毁灭性的传染病。以呼吸困难、下痢、神经机能紊乱,粘膜和浆膜出血为特征。

(二十一)鸡瘟(a型流感):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感染疾病综合症。 (二十二)互斗:肉鸡之间的互相咬杀与博斗。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肉鸡养殖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3%

二、保险费计算

按年度投保的保险费=保险年度累计存栏数×每只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按批次投保(每批次保险期间不超过90天)的保险费=本批次投保存栏数×每只保险金额×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