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的病假及医疗期管理,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职工病假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二条 请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科备案。
第三条 病假超过15天的且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疾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医疗期(填报医疗期审批表),职工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造成的病假医疗期申请,应由本人书面提出。不方便前期提供书面申请的,可由亲属代为电话通知,并应于病情证明开具的一周内(节假日顺延)提供书面材料到办公室,报请领导进行审批,
第五条 职工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须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检查单、诊疗发票等),否则按事假处理;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申请病假医疗期,须持正规医院的就诊病历,病休证明、病情证明、挂号条(电子挂号单)、诊断证明、发票、缴费单等能够证明医疗过程的单据原件。对于一些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还应提交化验结果及CT报告等检查结果,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医疗期,否则,以旷工处理。
第六条 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 十年以下 | 十年以上 |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5年以下 | 5年 以上 | 5年以下 | 5-10年 | 10-15年 | 15-20年 | 20年以上 |
医疗期月数 | 3 | 6 | 6 | 9 | 12 | 18 | 24 |
第七条 对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单位班子会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八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治疗请假期限到期,仍未治愈的可进行续假,但累计病假期间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第九条 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病假实行分时核算工资,医疗期期间的薪酬,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医疗期薪酬待遇的基础上,薪酬标准统一设定为: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奖金统一为后勤类标准***元的基数,按工作年限发放。
本单位工作年限 | 5年以下 | 5年以上 |
绩效工资发放比例 | 50% | 100% |
第十条 职工病假医疗期结束后,须在返回岗位3日内向人事科销假。
第十一条 连续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第十二条 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嫁、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四条 职工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病假、利用“假病假”真兼职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单位有权按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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