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节 基本知识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基本特点

①体(本文 来自本站)现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②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③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并用原则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

①1979年7月——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②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

③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④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⑤201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1)全面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出发点

(3)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是合理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

四、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1)普遍性原则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普遍性(精神病患者、涉嫌犯罪人员、某些特殊人员、华侨除外)

(2)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是一种相对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下直选,县级以上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

(5)差额选举原则(提高民主程度)

第二节 主持选举的机构与选举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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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2)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二、选委会(选区选举工作小组)

(1)选委会的成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并

受其领导。

(2)选委会的职权

①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②规定选举日期

③进行选民确认工作

④划分选区及代表名额

⑤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⑥派人主持选举工作

⑦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3)选委会的机构:①秘书组、②联络组、③宣传组、④组织组、⑤选民登记

及选举事务组、⑥派出机构

三、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一)选区划分

(1)农村

1)选县级人大代表 (几个村,或大村,或小乡成为一个选区)

2)选乡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民小组,或大村民小组,或小村成为一个选区)

(2)城镇

1)独立选区

2)联合选区

3)混合选区

(二)选民登记过程:登记——资格审查——编入选民名单——公布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公布日期是选举日的20天以前)

四、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㈠ 提名、推荐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选民10人以上联合推荐(提名数量不多于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㈡ 公布提名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1)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差额),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2)介绍、宣传候选人(录象、宣传材料、展板、见面会等等)

五、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一)投票

(1)地点: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

(2)人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二)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节 间接选举的程序

一、提名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代表10人以上联合推荐

二、选举方式

(1)直接投票选举

(2)先预选再正式投票选举

三、介绍代表候选人

四、投票

(1)地点:本级人大会议

(2)人数: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五、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 (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节 特殊代表团选举

一、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间接选举

1、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程序

(1)全国人大确定选举办法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分别为36名和12名,有选举权的,分别是各自居民中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成立选举会议( 包括各界人士,有资格者)

1)参加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

2)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3)不是上述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3)经申请、审查、确认后公布

(4)选举

1)选举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

2)提名代表候选人

3)预选和选举

二、台湾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通过协商选举产生

1.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协商选举方案:名额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约三万三千人)中选举产生。

2.成立协商选举委员会:成员120人,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分布情况分配。

3.选举: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节完善选举制度

一、提高直选程度

二、候选人的确定

三、竞选与候选人介绍

四、代表名额

五、选区划分

六、提高对选举的认识

第二篇:浅谈选举制度

浅谈选举制度

姓名:曹明

学号:1149025

班级:11级公共管理一班

关键词:选举,十八大

一、 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各种不同形式的组织政权的形式,选举作为组织国家政权的古老的政权组织形式之一,反映了人类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现代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民主因素是古雅典、古罗马国家某些民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选举活动从纯粹的社会性向阶级性转变,开始成为统治者组织与分配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选举活动被限制于非常有限的范围,只是少数人的民主,缺乏选举制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

选举制度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具有自身的价值体系与广泛的社会基础。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选举制度理念与社会显示相互脱离的现象,使选举制度成为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选举活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扩大了社会基础。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尝试,实现了民主的选举。

二、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标志,在现代社会选举制度已成为组织与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选举制度的性质决定于一个国家的国体。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产生与存在的目的是适应国体的要求,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法律途径。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对选举权享有主体的要求,意味着其享有主体应该是普遍的。除非因公共利益,任何人的选举权不应被剥夺。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抑、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没有资格限制,保证了足够的广泛度。

身处一个民主国家,用用选举权应该是以为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权的普遍性的实行可以说是民主的极大的体现,这使人们有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感觉。但是普遍性的实行过程中势必产生盲目与跟风。就举一例,我校选举地区人民代表,身为成年公民拥有一神圣的一票,但是在我投下那一票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庄重的感觉,因为我对被选人根本不了解。就在这种迷茫的状态下随便投下了一票,当时和我类似的同学还有很多。

(二)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意味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应一人、一地、一次、一票,这一般称为选举权的“形式上平等”。 在我国还有所谓“实质上平等”一说,主要作法是:第一,照顾各方利益。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要依据“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加以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这都反映了它着重实质上的平等。第二,兼顾城市特点。

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1:4)、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这种规定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不平等的,但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平等。第三,重视军队地位。军队占9%(265名)仅代表几百万军队。

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扩大实质民主的范围。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的比例一律改为四比一,体现了选举权价值向实质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比例的调整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现实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三)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间接选举的,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十八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各地区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大的会议,每位代表都各自代表着他所在地区的选民的意见

(四) 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也称秘密投票,它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在近期开的十八大代表大会上,就是在会场四周放置投票箱,可以让各代表秘密的投票。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四、 选举制度在十八大上的体现

党的十八大代表大会应该是选举制度的最终体现,他拥有极为开阔的选民基础,由来全国40个选举单位总共2270名代表组成,庞大的选民基础体现了中国的民主制度的完善。40个选举单位本着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进行比例分配,做到了每个地区都有选民。2270名代表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几乎是人人都有选举权,人民当家作主。

每位代表都是代表着他所在地区很多人民的意见,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每位代表的选票都是不记名的,绝对的保护了选民的隐私,是选民能够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识。选举权利在人大代表大会上的保障,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52条规定“国家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给于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五、 个人对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解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应该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有的属性。中国的民主制度应该还不是纯粹的民主,应该说现在没有任何国家能够达到纯粹的民主。中国的选举就没有达到完全的平等,各地区的代表还是不能够按人数均分,还存在这不平衡的比例。1:4这个数字什么时候变成1:1的时候就应该是纯粹的平等了。纯粹的平等,绝对的民主,人人平等。

在我国农村的选举制度上就存在很多陋习,选举的无记名投票原则被彻底的轰塌,选民

毫无保密性可言,绝对的暗箱操作导致谁钱多谁当选的现象。金钱成为了农村选举的最大依靠,村民们手上的选票不再是那么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印上了金钱的符号。就拿我所在的村子来说吧,上次村民代表选举大会上的一张选票最高的居然价值1000元,这还不算上其他的物质补助。不知道是该悲该喜,喜的是村民走上小康幸福的道路了,悲的是村民选举的黑暗。

看待事物不能以偏概全,村民选举知识选举的一方面,毕竟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城市的选举制度还是相当完善的。

第三篇: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

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7.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的罢免:是指选民对选出来的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现代多数国家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第一,权威性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代议机构是否真正通过选举产生;代议机构是否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实际影响力。

第二,普遍性原则。该原则涉及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是指是否实现了普选权。

第三,平等性原则。该原则是指“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没有平等性的普遍性,不是真正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包括三个问题:差别选举制问题;复数投票权问题;少数派

的利益问题。

第四,透明性原则。该原则是指选举的充分开放和公开,它包括国事公开、候选人提名和情况公开、选举过程和结果公开、竞选费用开以及当选议员的观点主张公开等。

第五,自由性原则。该原则是指,选民投票是出于自愿并且有选择余地。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强制投票问题;秘密投票问题;选举的物质保障问题;选举的自由度问题。

现西方选举制度的作用:

第一,政治录用方式。选举制度最直接的一个功能就是确定公职人员。

第二,实现代议制的方式。现代西方民主制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第三,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有世袭制、委任制、指定接班人制以至政变等,选举制是现代西方最基本的政府交替的方式。

第四,政府权力合法化的方式。在现代西方社会,选举成为检验政府权力的有效性和是否获得人民同意的基本方式。

现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政治意义主要表现在稳定政局方面。现代西方选举制度为政府权力的和平交接和转移提供了有效保证,从而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政治环境。

第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调动了公民的参与和积极性。现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以真实的、普遍的选举为标志的,选举制度不仅是一项

重要的政治制度,而且作为社会制度深入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第三,教育意义主要表现在培养了公民的公共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公民教育方面,选举比政治说教更直接也更有效。

现西方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选举中的金钱控制问题。西方国家的选举经费主要来自大财团。

第二,选举迎合选民问题。候选人在选举中未获得更多的选票,往往根据选民的眼下需要制定竞选纲领和做出政治承诺,而忽视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第三,选举地理问题。执政党通过对选区范围巧妙的划分使自己在选举中处于较有利的位置,这与选举的平等精神是相违背的。第四,选举的实际影响的减弱趋势问题。随着议会地位的降低和行政权力的膨胀,选举的作用在现代西方社会就显得夸大了。

第四篇:认识党的选举制度

尊敬的党组织: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生活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形式,是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总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党内选举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三项原则:

(1)选举权必须具有普遍性。在我们党内,凡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每个党员所享有的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党章规定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的限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不能特殊。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就是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党员群众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选举资格的制度;行使选举权无差别的制度;候选人的资格产生程序及其竞争的制度;关于选举组织和程序的制度;党员和选举产生的代表相互关系的制度。选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预选,在正式选举前对候选人进行一次选举。预选时应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的20%左右。根据预选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各代表团讨论通过后,进行正式选举。

(2)直接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直接选举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前酝酿和确定候选人。

(3)间接选举,不是由党员而是由党员选出的代表进行投票选举。

(4)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人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形式。

(5)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形式。实行差额选举可以使选举人有所选择,把自己认为最满意的人选为代表或选进领导机构。这种选举形式,能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选举权。

选举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应由党员或党员代表通过酝酿讨论并取得多数的同意方可提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强迫党员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的选举权,使选举流于形式。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轻者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起强有力的、有威信的领导班子,才能选出真正代表选举人意志的、有议事和参政能力的代表,才能真正体现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汇报人:haoword

2014年6月16日

第五篇:商户代表选举制度

xx街区商户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户代表的选举由xx有限公司和xx管理中心主持。

第二章 商户代表选举

第三条 商户代表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街区签订合同的承租商户;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塘栖xx街商户管理守则》各项规定;

4. 未与街区商户发生纠纷,无游客投诉记录;

第四条 xx街所有商户均有选举权;由xx管理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街区承租

商户均有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产生5名商户代表

新村弄选举产生1名商户代表;xx街西段选举产生2名商户代表;xx街东段选举产生产生2名商户代表。

第六条 商户代表的选举

1.商户代表由商户代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1) 候选人条件与商户代表条件一致(第二章,第三条)。

2) 候选人选举办法:

a、 1名商户一张选票,街区具有选举权的商户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公开推荐

商户代表候选人,共推荐8名候选人:

新村弄推荐2名候选人;xx街a段推荐3名候选人;xx街b段推荐3名候选人。

b、 由xx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于选举前5日公布候选人名单。

2.商户代表选举办法

1) 选举工作由xx公司和xx管理中心全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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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户代表选举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在8名候选人范围内公开选举;

3) xx街区共选举产生5名商户代表:

新村弄选举产生1名商户代表;xx街西段选举产生2名商户代表;xx街东段选举产生产生2名商户代表;

4) 1名商户一张选票,商户可以委托一名本店经营者参与投票。

5) xx管理中心管理人员为唱票人,选举当场推选1名商户为监票人,1名商户为计票人。

6) 投票结束后,由xx管理中心主持现场推选1名商户验票,取票数高的当选;如票数相等,则在相等票数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

7) 选举结束,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将结果张贴公告。

第七条 商户代表撤换或退出

1. 商户代表可自愿弃权退出,弃权退出后将按区域进行商户代表撤换选举,选

举办法与以上选举办法一致。

2. 商户代表撤换或退出工作程序由xx管理中心负责。

3. 商户代表撤换或退出情况:

1) 商户代表自愿放弃代表资格的。

2) 商户代表在任期内终止合同或转让商铺。

3) 违反街区任意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 xx街商户4家以上联名撤销其代表资格,由xx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

5) 商户代表受到xx管理中心书面警告整改的,或者受到工商、卫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整改通知的。

6) 商户代表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7)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商户代表的。

第三章 商户代表职责

第八条 商户代表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xx街区各项

规章制度。

第九条 商户代表与xx管理中心共同参与街区商户管理工作。

第十条 商户代表工作由xx管理中心领导、监督。

第十一条 商户代表发现街区商户之间存在问题应及时向xx管理中心反映,

积极协调街区商户之间的问题。

第十二条 商户代表应积极配合xx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街区保安、保洁开

展街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商户代表应积极配合工商、城管、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对街区的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商户代表与街区商户沟通时应传达xx街区管理工作情况,以及街

区宣传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商户代表要求做好对街区各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以及保安、保洁

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商户代表要及时向xx管理中心反映所收集到的游客反馈信息,以

及街区商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商户代表应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不得利用商户代表身份谋取私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商户代表工作情况将列入商户星级评定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将给予

适当加分鼓励。

第十九条 商户代表中按年选评1名“年度优秀商户代表”,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商户代表实行年任制,选举每年一届,商户代表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商户代表工作由xx管理中心、xx公司主持,街区商户,保安、保

洁工作人员共同负责监督。

xx管理中心